2019年6月11日,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沪监管青处字[2019]第2920190007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上海椅茂在其自有微信公众号上对外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时使用医疗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责令上海椅茂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因上海椅茂在其自有微信公众号上对外发布广告时使用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因上海椅茂是在自有微信公众号发布违法广告,未造成严重的后果,并在案发后及时纠正,且属于首次被发现,决定对上海椅茂不予行政处罚;上述两项合并,决定责令上海椅茂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给予上海椅茂罚款人民币一万元整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