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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艾艾(60358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1 196.44 1.503
2 QFII 1 60.12 0.460
2025-06-30 1 其他 1 196.44 1.503
2 QFII 2 90.51 0.693
2025-03-31 1 其他 1 196.44 1.503
2024-12-31 1 其他 1 196.44 1.503
2 QFII 1 26.71 0.204
3 基金 1 0.01 不足0.001
2024-09-30 1 其他 2 98.31 0.752
2 QFII 3 88.58 0.67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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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9-1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艾艾:关于对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林丽丹,涂国圣,苏仰中,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0-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惠忠

*ST艾艾:关于对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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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9-15

处罚对象:

林丽丹,涂国圣,苏仰中,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176 号
────────────────────────
关于对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
称:*ST 艾艾,A 股证券代码:603580;
涂国圣,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长兼总经理;
第1页
林丽丹,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财务总监;
苏仰中,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5 年 4 月 29 日,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4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
告》《2024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4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884.61 万元,2024 年
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
简称扣非后净利润)为-398.83 万元;2024 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16,753.25 万元,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以下简称扣除后营业收入)为
16,588.29 万元。根据公司公告,业绩预亏的主要原因为:一是
截至 2025 年 4 月末,公司子公司安徽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艾艾)厂房无法在预计时点达到交付使用
状态,根据评估结果计提固定资产减值损失 1,009.50 万元,减少
净利润、扣非后净利润 757.13 万元;二是金锋馥(滁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锋馥)业绩情况与原预测存在差异,
经分析存在减值迹象,根据评估结果预计公允价值变动损失 850
万元,减少净利润 722.50 万元。
第2页
2025 年 4 月 29 日,公司披露《关于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
牌的公告》,因公司 2024 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
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公司股票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起被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公司 2024 年度净
利润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应当在 2024 年会
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及时向市场揭示公司股票
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
预告,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2.1.7
条、第 5.1.1 条、第 5.1.10 条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涂国圣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
林丽丹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苏仰中作
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
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
第 4.3.5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的主要申辩理由如
第3页
下:
第一,公司在 2025 年 1 月末并不满足业绩预告披露条件。
在业绩预告截止日,公司根据当时的合作方提供的承诺及其数据、
市场对产品的需求量等进行合理估计,判断公司财务指标未达到
业绩预告标准。
第二,2025 年 4 月,由于受到客观因素影响,安徽艾艾、
金锋馥的评估结果对公司净利润造成影响。相关事项超过公司可
控范围,并非故意隐瞒重大信息,主观上没有实施违规行为的故
意。
第三,公司及相关人员积极采取补救、改正措施,获知后主
动报告相关情况,第一时间披露业绩预亏公告,充分提示了公司
股票可能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积极配合对公司股票实施退
市风险警示,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未在规定时间内披露业绩预告可
能造成的影响。公司是第一次发生业绩预告应披露未披露的情况,
公司及大股东、董监高均未因未披露业绩预告获取利益。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在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 3 亿元的情况下,净利润是否
为负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对公司股票是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
重要判断,公司理应对当期业绩情况进行审慎估计,并判断是否
应当披露业绩预告。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业绩预告,未及时
第4页
向市场揭示公司股票将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违规事实清
楚,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未审慎预计业绩情况并披露业绩预告,影
响投资者对公司上市地位的判断,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公司虽然主动报告并补充披露预亏公告,但预亏公告
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日披露,未能起到提前揭示风险从而减轻违规
行为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作用,初犯、未获取利益等理由均不足
以减轻其违规责任。
第三,根据异议材料及听证查明的情况,公司业绩预告披露
不准确的直接原因为安徽艾艾、金锋馥等两项资产评估减值。考
虑到公司预测业绩时依据的编制基础存在一定合理性;2025 年 4
月由于受到客观因素影响,评估机构出具评估结论的基础较预测
时发生较大变化,相关事项具有一定突发性和不可预见性,客观
上对公司业绩预测准确性造成一定影响,且在相关情况发生后积
极汇报并配合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对相关情况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
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长兼总经理涂国圣、时任财务总监林丽丹、时任董事会秘书苏仰
中予以通报批评。
第5页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9 月 9 日
第6页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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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10-23

处罚对象:

刘惠忠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117号
当事人:刘惠忠,男,1986年8月出生,住址:江西省吉安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惠忠操纵艾艾精密工业输送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艾精工)、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公高科)股票价格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听证会,听取刘惠忠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惠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刘惠忠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刘惠忠控制使用“陈某娟”等22个证券账户(以下统称为账户组)。账户交易由刘惠忠决策,由刘惠忠及其朋友下单。
二、刘惠忠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艾艾精工”情况
2021年5月24日至6月3日,刘惠忠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影响“艾艾精工”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在上述期间9个交易日,账户组参与交易“艾艾精工”,竞价买入“艾艾精工”成交5,090,584股,成交金额58,298,750.92元;竞价卖出“艾艾精工”成交5,746,084股,成交金额67,475,993.27元。
(一)连续交易
在集中竞价交易期间,账户组边建仓边拉抬“艾艾精工”交易价格,并存在拉抬中及拉抬后反向卖出情形:
建仓拉抬期为2021年5月24日至6月1日,账户组竞价买入4,902,688股,竞价卖出3,491,684股。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663,5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42.67%,期间内该比例的日均值为44.18%。账户组买成交量4,902,688股,占市场连续竞价成交量31.30%。账户组边建仓边拉升股价,“艾艾精工”股价从10.48元/股上涨至12.13元/股,涨幅15.74%。同期,上证综指上涨3.96%,偏离11.78个百分点。
减仓出货期为2021年6月2日至6月3日,账户组竞价买入187,896股,竞价卖出2,254,400股。账户组减仓出货,“艾艾精工”股价从12.13元/股下跌至10.95元/股,跌幅9.73%。同期,上证综指下跌1.12%,偏离8.61个百分点。
(二)虚假申报
2021年5月27日、5月28日,账户组存在申报量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的30%以上,撤单量占账户组同向申报量50%以上的虚假申报时段。
经计算,刘惠忠交易“艾艾精工”获利2,104,779.27元。
三、刘惠忠控制使用账户组交易“中公高科”情况
2021年4月28日至6月18日,刘惠忠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分三次影响“中公高科”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
在上述期间29个交易日,账户组参与交易“中公高科”,竞价买入“中公高科”成交4,492,331股,成交金额100,043,187.42元;竞价卖出“中公高科”成交4,472,531股,成交金额102,029,790.13元。
(一)连续交易
2021年4月28日至5月17日为第一次建仓拉抬期,账户组竞价买入1,189,159股,竞价卖出394,000股。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583,100股,在11个交易日内,该类申买量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超过30%的有7个交易日。账户组买成交量1,189,159股,占市场连续竞价成交量24.06%。账户组边建仓边拉升股价,“中公高科”股价从21.5元/股上涨至25.6元/股,涨幅19.07%。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18%,偏离16.89个百分点。
2021年5月18日至5月19日,账户组竞价买入48,700股,竞价卖出843,859股。账户组减仓出货,“中公高科”股价从25.6元/股下跌至21.31元/股,跌幅16.76%。同期,上证综指下跌0.19%,偏离16.57个百分点。
2021年5月20日至5月25日为第二次建仓拉抬期,账户组竞价买入905,800股,竞价卖出297,500股。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以市价申买的申买量为693,6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47.71%。同期账户组竞价主动买成交量为905,800股,占市场连续竞价成交量29.04%。账户组边建仓边拉升股价,“中公高科”股价从21.31元/股上涨至23.19元/股,涨幅8.82%。同期,上证综指上涨2%,偏离6.84个百分点。
2021年5月26日至5月27日,账户组竞价买入“中公高科”71,000股,竞价卖出679,300股,账户组减仓出货。“中公高科”股价从23.19元/股下跌至21.92元/股,跌幅5.48%。同期,上证综指上涨0.77%,偏离6.24个百分点。
2021年6月2日至6月16日为第三次建仓拉抬期,账户组竞价买入2,194,272股,竞价卖出1,618,372股。账户组申买价不低于卖一价或以市价申买的申买量为920,200股,该类申买量占账户组同期连续竞价阶段总申买量于6月16日达到最高值,为46.69%。账户组买成交量2,194,272股,占市场连续竞价成交量22.00%。账户组边建仓边拉升股价,“中公高科”股价从21.59元/股上涨至22.75元/股,涨幅5.37%。同期,上证综指下跌2.93%,偏离8.31个百分点。
2021年6月17日到6月18日,账户组竞价买入“中公高科”83,400股,竞价卖出639,500股,账户组减仓出货。“中公高科”股价从22.75元/股下跌至21.01元/股,跌幅7.65%。同期,上证综指上涨0.19%,偏离7.84个百分点。
(二)虚假申报
2021年5月14日、5月25日、6月10日、6月11日,账户组存在申报量占同期市场同向申报量的30%以上,撤单量占账户组同向申报量50%以上的虚假申报时段。
经计算,刘惠忠交易“中公高科”获利2,239,157.08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明细、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惠忠控制使用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通过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影响“艾艾精工”“中公高科”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刘惠忠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涉案股票的涨幅在市场正常波动范围,并非其交易所致,更不能据此判断本人交易为操纵。第二,其不知悉相关操作的违规性,对某日交易占比高系基于个人投资判断,不存在操纵的明知故意。第三,其没有实施虚假申报的行为,亦无实施虚假申报操纵的故意。第四,认定的获利金额超过其实际盈利情况。第五,生活困难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刘惠忠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第一,本案当事人通过分多笔连续大量买入、虚假申报等方式拉升股价,带有明显的操纵主观意图,相关行为客观上对股价造成了影响,扰乱了正常交易秩序。此外,当事人所述“不知道相关操作的违规性”,不构成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理由。第二,通过分析相关交易数据特征,明确显示当事人进行大量或频繁申报、撤单并进行与申报相反的交易,足以认定当事人通过虚假申报的方式实施操纵行为。第三,违法所得系根据当事人交易行为的数据计算得出,交易获利金额计算正确。第四,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配合情况,量罚适当。
综上,我会对刘惠忠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惠忠违法所得4,343,936.35元,并处以4,343,936.35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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