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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盛集团(60355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基金 30 3356.42 9.094
2 其他 1 1889.82 5.120
2024-06-30 1 基金 231 5961.38 16.152
2 其他 9 2521.86 6.833
2024-03-31 1 基金 24 2433.81 6.594
2 其他 2 1890.38 5.122
2023-12-31 1 基金 146 6240.27 16.908
2 其他 4 2684.03 7.272
2023-09-30 1 其他 2 2806.52 7.604
2 基金 7 1938.82 5.25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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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8-14 8.57 8.57 0 41.56 356.13

买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4-19 8.35 8.24 1.33 264.00 2204.4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2022-02-24 10.60 11.25 -5.78 220.00 2332.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山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02-24 10.60 11.25 -5.78 90.00 954.00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山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2-02-24 10.60 11.25 -5.78 470.00 4982.00

买方: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宁波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山中山路证券营业部

2020-11-19 10.39 10.40 -0.10 19.95 207.28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佛山灯湖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8-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蔡汝洪)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蔡汝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1号(蔡汝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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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8-29

处罚对象:

蔡汝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1号
当事人:蔡汝洪,男,1978年1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蔡汝洪操纵证券市场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蔡汝洪的要求于2019年8月15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蔡汝洪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蔡汝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蔡汝洪控制使用证券账户情况
    “徐某娜”、“海南中投永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投永富进取二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投二号)”、“陈某岸”、“陈某扶”、“莫某雄”、“许某”、“罗某菲”、“罗某群1”、“罗某群2”、“罗某芳”、“张某君”、“孙某燕”、“魏某”、“上海节焱投资有限公司—上海节焱添金一号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节焱一号)”等14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由蔡汝洪控制使用。
    二、操纵“城地股份”股票情况
    2017年8月9日、8月11日、9月14-15日、10月11-12日、10月31日,账户组以盘中拉抬、对倒交易等手法,影响“城地股份”价量,并反向卖出获利,违法所得361,596.64元。
    1.2017年8月9日14:45:15至14:47:50,账户组以31.45至32.00元委托申报101,500股,申买金额3,208,300.00元,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27.90%。时段内账户组买成交69,051股,买成交金额2,178,280.93元,账户组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量的43.55%;主动买成交56,90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1,794,911.98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53.25%。拉抬后市场成交价32.00元,较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高出0.75元,时段内股价涨幅2.39%。账户组拉抬前卖出30,000股,卖出金额925,691.00元,卖出均价30.86元;拉抬期间及随后半个小时卖出189,500股,卖出金额6,019,725.00元,卖出均价31.77元,卖成交数量占市场卖成交数量的35.49%。拉抬期间及拉抬后卖出均价较拉抬前卖出均价高0.91元,卖出数量较拉抬前卖出数量放大6.31倍。
    2.2017年8月11日14:32:52至14:35:47,账户组以31.80至32.40元委托申报179,000股,申买金额5,732,400.00元,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36.98%。时段内账户组买成交140,100股,买成交金额4,476,316.00元,账户组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量的47.45%;主动买成交138,50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4,425,116.00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61.15%。拉抬后市场成交价32.40元,较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高出0.70元,时段内股价涨幅2.21%。账户组拉抬前卖出70,600股,卖出金额2,241,785.00元,卖出均价31.75元;拉抬期间及随后半个小时卖出283,687股,卖出金额9,183,513.88元,卖出均价32.37元,卖成交数量占市场卖成交数量的17.94%。拉抬期间及拉抬后卖出均价较拉抬前卖出均价高0.62元,卖出数量较拉抬前卖出数量放大4.02倍。
    3.2017年8月9日、8月11日、9月14-15日、10月11-12日、10月31日,账户组对倒交易“城地股份”46笔,成交数量264,000股,成交金额8,744,782.00元,成交均价33.12元。上述交易日,对应账户组交易“城地股份”1,748,037股,对倒量占比15.10%,交易金额79,729,457.02元,对倒金额占比10.96%。
    三、操纵“健盛集团”股票情况
    2017年9月1日、9月4-5日,账户组以盘中拉抬、对倒交易等手法,影响“健盛集团”价量,并反向卖出获利,违法所得368,311.20元。
    1.2017年9月1日14:27:05至14:30:27,账户组以16.96至17.30元委托申报270,000股,申买金额4,637,000.00元,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37.26%。时段内账户组买成交189,400股,买成交金额3,249,715.75元,账户组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量的38.15%;主动买成交185,80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3,188,659.75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40.16%。拉抬后市场成交价17.30元,较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高出0.35元,时段内股价涨幅2.09%。账户组拉抬前未卖出,拉抬期间及随后半个小时卖出518,400股,卖出金额8,964,730.64元,卖出均价17.29元,卖成交数量占市场卖成交数量的14.30%。
    2.2017年9月1日、9月4-5日,账户组对倒交易“健盛集团”19笔,成交数量163,275股,成交金额2,826,769.75元,成交均价17.32元。上述交易日,对应账户组交易“健盛集团”1,073,900股,对倒量占比15.20%,交易金额43,714,572.67元,对倒金额占比6.46%。
    四、操纵“康德莱”股票情况
    2017年8月14日,账户组以盘中拉抬、对倒交易等手法,影响“康德莱”价量,并反向卖出获利,违法所得111,706.95元。
1.2017年8月14日14:31:05至14:32:06,账户组以14.50至15.00元委托申报260,000股,申买金额3,820,000.00元,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38.60%。时段内账户组买成交159,900股,买成交金额2,347,561.50元,账户组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量的46.71%;主动买成交154,15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2,261,911.50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62.47%。拉抬后市场成交价15.00元,较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高出0.65元,时段内股价涨幅4.63%。账户组拉抬前未卖出,拉抬期间及随后半个小时卖出205,171股,卖出金额3,005,262.18元,卖出均价14.65元,卖成交数量占市场卖成交数量的7.01%。
    2.2017年8月14日,账户组对倒交易“康德莱”2笔,成交数量24,000股,成交金额354,489.00元,成交均价14.77元。上述交易日,对应账户组交易“康德莱”406,250股,对倒量占比5.90%,交易金额5,986,432.50元,对倒金额占比5.92%。
    五、操纵“泰晶科技”股票情况
    2017年8月7日至8日、8月15日,账户组以盘中拉抬、对倒交易等手法,影响“泰晶科技”价量,并反向卖出获利,违法所得160,155.50元。
    1.2017年8月7日14:32:40至14:35:44,账户组以30.86至31.35元委托申报152,000股,申买金额4,718,330.00元,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43.80%。时段内账户组买成交105,130股,买成交金额3,264,018.40元,账户组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量的54.03%;主动买成交71,53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2,221,467.40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49.27%。拉抬后市场成交价31.35元,较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高出0.60元,时段内股价涨幅2%。账户组拉抬前未卖出,拉抬期间及随后半个小时卖出47,920股,卖出金额1,495,519.00元,卖出均价31.21元,卖成交数量占市场卖成交数量的5.49%。
    2.2017年8月15日14:31:48至14:33:18,账户组以32.60元委托申报107,000股,申买金额3,488,200.00元,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25.16%。时段内账户组买成交107,000股,买成交金额3,439,946.20元,账户组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量的51.56%;主动买成交107,00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3,439,946.20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65.60%。拉抬后市场成交价32.45元,较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高出0.75元,时段内股价涨幅2.45%。账户组拉抬前卖出6,520股,卖出金额204,728元,卖出均价31.40元;拉抬期间及随后半个小时卖出58,824股,卖出金额1,895,834.34元,卖出均价32.23元,卖成交数量占市场卖成交数量的4.51%。拉抬期间及拉抬后卖出均价较拉抬前卖出均价高0.83元,卖出数量较拉抬前卖出数量放大9.02倍。
    3.2017年8月7-8日,账户组对倒交易“泰晶科技”4笔,成交数量11,320股,成交金额352,296.00元,成交均价31.12元。
    六、操纵“永吉股份”股票情况
    2017年7月31日、8月1-4日、8月11日,账户组以尾市拉抬、对倒交易等手法,影响“永吉股份”价量,并反向卖出获利,违法所得11,599.27元。
    1.2017年8月11日14:45-15:00,账户组以19.25至20.40元委托申报8笔,申买量298,000股,申买金额5,924,100.00元,申买量占尾市市场申买量的39.61%;申买均价19.88元,较尾市前一笔市场成交价19.44元高出0.44元,申买均价较前15分钟涨幅2.58%。尾市期间买成交284,800股,买成交金额5,627,479.86元,账户组买成交数量占尾市市场成交量的65.26 %;账户组主动买成交 262,90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5,200,322.86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75.09%。尾市期间该股股价上涨3.24%,当日股价跌幅0.05%,上证指数跌幅1.63%,该股偏离上证指数1.58%,包装印刷行业指数跌幅1.47%,该股偏离包装印刷行业指数1.42%。尾市期间该股未卖出,次日10点前卖出108,700股,卖出金额2,144,652.00元,卖出均价19.73元;次日全部卖出182,700股,卖出金额3,604,465.00元,卖出均价19.73元。
    2.2017年7月31日、8月1-4日,账户组对倒交易“永吉股份”22笔,成交数量152,852股,成交金额3,170,348.20元,成交均价20.74元。
    七、操纵“长白山”股票情况
    2017年9月4-5日,账户组以盘中拉抬、尾市拉抬、对倒交易等手法,影响“长白山”价量,并反向卖出获利,违法所得201,608.83元。
    1.2017年9月4日14:45-15:00,账户组以15.20至15.80元委托申报9笔,申买量764,000股,申买金额11,806,200.00元,申买量占尾市市场申买量的40.48%;申买均价15.45元,较尾市前一笔市场成交价15.14元高出0.31元,申买均价较前15分钟涨幅1.98%。尾市期间买成交722,500股,买成交金额11,140,320.00元,账户组买成交数量占尾市市场成交量的45.27%;账户组主动买成交664,50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10,245,998.00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61.36%。尾市期间该股股价上涨2.07%,当日股价涨幅3.34%,上证指数涨幅0.37%,该股偏离上证指数2.97%,景点及旅游行业指数涨幅4.44%,该股偏离景点及旅游指数1.10%。尾市期间卖出192,500股,卖出金额2,976,584.00元,卖出均价15.46元;次日10点前未卖出,次日全部卖出970,600股,卖出金额14,765,952.00元,卖出均价15.21元。
    2.2017年9月5日11:02:04至11:08:47,账户组以15.30至15.60元委托申报247,000股,申买金额3,830,540.00元,时段内账户组申买占比66.67%。时段内账户组买成交257,300股,买成交金额3,968,790.00元,账户组买成交占市场买成交量的86.96%;主动买成交173,500股,主动买成交金额2,677,488.00元,主动买成交数量占市场主动买成交量的89.99%。拉抬后市场成交价15.59元,较拉抬前一笔市场成交价高出0.33元,时段内股价涨幅2.13%。账户组拉抬前未卖出,拉抬期间及随后半个小时卖出57,100股,卖出金额886,944.00元,卖出均价15.54元,卖成交数量占市场卖成交数量的4.29%。
    3.2017年9月4-5日,账户组对倒交易“长白山”13笔,成交数量157,200股,成交金额2,430,576.00元,成交均价15.46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终端硬件信息(IP、MAC、硬盘序列号、下单手机号)、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证券账户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交易所相关数据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蔡汝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听证中,蔡汝洪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并经其代理人提出申辩意见如下:一是当事人未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不应将对“城地股份”等6只股票的操作定性为操纵股价。二是应以恒越天成作为处罚主体,不应以当事人作为处罚主体。三是不应将“中投二号”和“节焱一号”两个账户列入蔡汝洪实际控制的账户并据此做出处罚。四是张某君等5个自然人账户不是当事人操作的,而是蔡某辉操作的。五是违法所得的认定及计算存在问题,《告知书》的处罚幅度过高。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部分不能成立,具体如下:
一是当事人在交易“城地股份”等6只股票期间,整体呈现了“买入或前持仓——通过盘中拉抬、尾市拉抬、对倒交易等手法,导致股价瞬时上涨以及强化上涨趋势——随后30分钟卖出获利”的典型特征,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构成操纵市场。
二是根据恒越天成的工商登记资料,当事人持有恒越天成100%股份,且当事人亦多次承认该公司是一人公司。当事人未能提供恒越天成存在4位股东、其持有股份仅为30%、公司相关决策由全体股东共同决定等内容的证据。根据相关证据,当事人通过恒越天成名义开立发票走账,获取“中投二号”的管理费及业绩提成,其实际控制的相关账户均未与恒越天成签署相关合同,也未发生实际业务,不应认定恒越天成作为相关账户实际控制人,即不应以恒越天成作为处罚主体,仍应以当事人作为处罚主体。
三是“中投二号”账户系海南中投永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行产品的账户,当事人担任产品投资经理,开户至今由其控制使用。当事人虽然与海南中投签署了劳动合同,约定为基金经理。但根据相关人员陈述等证据,当事人在公司没有底薪,仅靠业绩分成。“中投二号”产品也是当事人对外募资、自己单独管理该产品,并负责决策和下单操作。当事人收到的管理费及提成费,都是以恒越天成名义开发票过来,以财务顾问费打过去。综上,认定“中投二号”账户由蔡汝洪实际控制并无不当。
四是“节焱一号”账户系上海节焱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产品的账户,当事人受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某乔的委托帮忙管理。当事人自述承认“节焱一号”由其实际控制管理并负责投资决策、下单操作。综上,认定“节焱一号”账户由蔡汝洪实际控制并无不当。
五是“张某君”等5个自然人账户系当事人的姨父蔡某辉帮忙介绍。当事人承认相关账户是其实际管理的,蔡某辉只是帮忙介绍账户。根据上述账户的交易、下单情况以及相关人员的陈述,上述账户的决策是当事人负责,认定“张某君”等5个账户由当事人实际控制并无不当。
六是本案违法所得的计算符合我会的一贯做法,有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的相关材料等在案证据证实。
七是我局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所得金额进行了核实,根据核实情况,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对罚没款金额进行了相应调整。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蔡汝洪操纵“城地股份”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1,596.64元,并处以1,084,789.92元的罚款。
二、对蔡汝洪操纵“健盛集团”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368,311.20元,并处以1,104,933.60元的罚款。
三、对蔡汝洪操纵“康德莱”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1,706.95元,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四、对蔡汝洪操纵“泰晶科技”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60,155.50元,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五、对蔡汝洪操纵“永吉股份”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1,599.27元,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六、对蔡汝洪操纵“长白山”股票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1,608.83元,并处以300,000元的罚款。
综上,对蔡汝洪没收违法所得1,214,978.39元,并处以3,389,723.52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8月28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19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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