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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通脉(60355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3-04-28 8430.78 0 0 0 0
2023-04-27 8574.63 86.91 1.90 20.39 0
2023-04-26 8636.49 146.33 1.90 20.92 0
2023-04-25 8728.02 105.15 1.90 21.18 0
2023-04-24 8920.15 239.63 1.90 21.89 0
2023-04-21 8950.46 334.78 1.90 21.96 0
2023-04-20 8975.03 217.85 1.90 23.56 0
2023-04-19 9119.41 364.32 1.90 23.31 0
2023-04-18 9210.32 234.68 1.90 23.16 0
2023-04-17 9327.03 600.72 1.90 23.56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1 286.63 2.000
2023-06-30 1 其他 1 286.63 2.000
2023-03-31 1 其他 1 286.63 2.000
2 上市公司 1 127.24 0.888
2022-12-31 1 其他 2 290.07 2.024
2022-09-30 1 其他 1 286.63 2.0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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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1-10-22 12.44 11.29 10.19 286.63 3565.63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红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张显坤)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显坤
公告日期 2023-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孟奇)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孟奇
公告日期 2023-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通脉:临2023-100(3103)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孟奇,张利岩,张显坤,张秋明,李春田,王世超
公告日期 2023-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王世超)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世超
公告日期 2023-12-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利岩)
发文单位 吉林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利岩

行政处罚决定(张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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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2

处罚对象:

张显坤

行政处罚决定(张显坤)
当事人:张显坤,男,1959年10月出生,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张利岩等6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显坤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7月1日,中通国脉股东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生效后,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2021年10月30日,中通国脉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57号),公告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2年8月12日,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及中通国脉股东周某华与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迅互联网)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融迅互联网通过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中通国脉提供委托借款2000万元,同时融迅互联网有权在上述7人持有的中通国脉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按照每股18元的价格收购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周某华所持有的中通国脉合计16,439,4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47%)。《合作协议》签署后,融迅互联网联系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向中通国脉提供了委托借款2000万元,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将所持中通国脉股份的50%质押给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得到部分履行。
张显坤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在《合作协议》签署后,未及时告知中通国脉《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融迅互联网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并对6人所持中通国脉股份进行财产保全时,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才通知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项,并告知中通国脉董事会秘书王某《合作协议》签署情况。中通国脉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于2023年2月16日公告《关于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临2023-014)及《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的公告》(临2023-013),披露了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因《合作协议》违约之诉导致的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所持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宜。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重大事件,上述6人作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张显坤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合计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张显坤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12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孟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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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2

处罚对象:

孟奇

当事人:孟奇,女,1966年10月出生,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副总经理,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张利岩等6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孟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7月1日,中通国脉股东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生效后,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2021年10月30日,中通国脉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57号),公告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2年8月12日,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及中通国脉股东周某华与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迅互联网)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融迅互联网通过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中通国脉提供委托借款2000万元,同时融迅互联网有权在上述7人持有的中通国脉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按照每股18元的价格收购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周某华所持有的中通国脉合计16,439,4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47%)。《合作协议》签署后,融迅互联网联系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向中通国脉提供了委托借款2000万元,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将所持中通国脉股份的50%质押给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得到部分履行。
孟奇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副总经理,在《合作协议》签署后,未及时告知中通国脉《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融迅互联网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并对6人所持中通国脉股份进行财产保全时,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才通知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项,并告知中通国脉董事会秘书王某《合作协议》签署情况。中通国脉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于2023年2月16日公告《关于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临2023-014)及《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的公告》(临2023-013),披露了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因《合作协议》违约之诉导致的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所持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宜。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重大事件,上述6人作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孟奇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合计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孟奇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12月20日

ST通脉:临2023-100(3103)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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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22

处罚对象:

孟奇,张利岩,张显坤,张秋明,李春田,王世超

证券代码: 603559 证券简称: ST 通脉公告编号: 2023-100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到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获悉,公司实际控制
人及其一致行动人王世超先生、张显坤先生、李春田先生、孟奇女士、张利岩先
生、张秋明先生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编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3 号、 4 号、 5 号、 6 号、 7 号、 8 号) ,现
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 王世超先生、张显坤先生、李春田先生、孟奇女士、张利岩先生、
张秋明先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张利岩等 6 人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
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
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 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张利岩等 6 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 年 7 月 1 日,中通国脉股东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
李春田 6 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生效后,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为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 6 人。 2021 年
10 月 30 日,中通国脉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暨公司实际
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临 2021-057 号),公告张利岩、张秋明、张显
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 6 人与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2 年 8 月 12 日,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 6 人
及中通国脉股东周某华与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迅互联网)
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融迅互联网通过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中通国
脉提供委托借款 2,000 万元,同时融迅互联网有权在上述 7 人持有的中通国脉股
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按照每股 18 元的价格收购王世超、
李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 孟奇、周某华所持有的中通国脉合计
16,439,437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11.47%)。《合作协议》
签署后,融迅互联网联系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
有限公司通过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向中通国脉提供了委托借款 2,000 万元,张
利岩、张秋明、张显坤、 孟奇、王世超、李春田 6 人将所持中通国脉股份的 50%
质押给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得到部分履行。
王世超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李春田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孟
奇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副总经理,张秋明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
一、时任副董事长、董事,张显坤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 张利
岩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董事,在《合作协议》 签署后,未
及时告知中通国脉《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3 年 2 月,融迅互联网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
诉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 6 人,并对 6 人所持中通国
脉股份进行财产保全时,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 6
人才通知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项,并告知中通国脉董事会秘书王某《合作协议》
签署情况。中通国脉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于 2023 年 2 月 16 日公告《关于补充披
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 (临 2023-014)及《关于实
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的公告》 (临 2023-013),披露了张利岩、张
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 6 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
以及因《合作协议》违约之诉导致的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
李春田 6 人所持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宜。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
八项、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
世超、李春田 6 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重大事件,上述 6 人作
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上述 6 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 6 人合计处以 300 万元
的罚款。 对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分别处以 50 万元
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
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
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行政处罚事项系对公司部分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个人的处罚决
定,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正常。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指定信息披露
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在上述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行政处罚决定(王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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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2

处罚对象:

王世超

行政处罚决定(王世超)
当事人:王世超,男,1957年12月出生,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张利岩等6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世超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7月1日,中通国脉股东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生效后,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2021年10月30日,中通国脉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57号),公告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2年8月12日,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及中通国脉股东周某华与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迅互联网)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融迅互联网通过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中通国脉提供委托借款2000万元,同时融迅互联网有权在上述7人持有的中通国脉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按照每股18元的价格收购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周某华所持有的中通国脉合计16,439,4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47%)。《合作协议》签署后,融迅互联网联系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向中通国脉提供了委托借款2000万元,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将所持中通国脉股份的50%质押给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得到部分履行。
王世超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在《合作协议》签署后,未及时告知中通国脉《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融迅互联网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并对6人所持中通国脉股份进行财产保全时,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才通知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项,并告知中通国脉董事会秘书王某《合作协议》签署情况。中通国脉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于2023年2月16日公告《关于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临2023-014)及《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的公告》(临2023-013),披露了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因《合作协议》违约之诉导致的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所持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宜。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重大事件,上述6人作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王世超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合计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王世超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12月2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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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2-22

处罚对象:

张利岩

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利岩)
当事人:张利岩,男,1972年4月出生,中通国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董事,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张利岩等6人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利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7月1日,中通国脉股东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签署了《一致行动人协议》,协议生效后,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为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2021年10月30日,中通国脉披露了《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增加一致行动人暨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临2021-057号),公告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海南吉地优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2022年8月12日,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及中通国脉股东周某华与长春市融迅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迅互联网)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融迅互联网通过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中通国脉提供委托借款2000万元,同时融迅互联网有权在上述7人持有的中通国脉股份限售期届满后,在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时,按照每股18元的价格收购王世超、李春田、张显坤、张利岩、张秋明、孟奇、周某华所持有的中通国脉合计16,439,437股股份(占上市公司全部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1.47%)。《合作协议》签署后,融迅互联网联系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由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通过长春高新惠民村镇银行向中通国脉提供了委托借款2000万元,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将所持中通国脉股份的50%质押给吉林省沣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协议》得到部分履行。
张利岩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董事,在《合作协议》签署后,未及时告知中通国脉《合作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3年2月,融迅互联网向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并对6人所持中通国脉股份进行财产保全时,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才通知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项,并告知中通国脉董事会秘书王某《合作协议》签署情况。中通国脉在知悉上述情况后,于2023年2月16日公告《关于补充披露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权转让协议的公告》(临2023-014)及《关于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冻结的公告》(临2023-013),披露了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以及因《合作协议》违约之诉导致的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所持中通国脉股份被冻结事宜。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公司公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与融迅互联网签署的《合作协议》属于重大事件,上述6人作为中通国脉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未及时告知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导致中通国脉未及时披露上述情况。张利岩的上述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张利岩、张秋明、张显坤、孟奇、王世超、李春田6人合计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其中,对张利岩处以5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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