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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起步(60355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2 19706.82 31.610
2025-06-30 1 其他 2 19706.82 31.610
2025-03-31 1 其他 3 20708.53 33.217
2024-12-31 1 其他 3 20703.53 37.625
2024-09-30 1 其他 3 20558.53 38.13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506 2.32 2.44 -4.92 44.91 104.19

买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一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20240926 1.95 2.07 -5.80 50.00 97.5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05 2.20 2.26 -2.65 50.00 110.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104 2.25 2.31 -2.60 50.00 112.5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信金融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40103 2.25 2.28 -1.32 50.00 112.5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20240102 2.20 2.30 -4.35 50.00 110.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3-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焕柱
公告日期 2026-03-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韩俊杰
公告日期 2026-03-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发文单位 重庆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伟刚,徐志峰
公告日期 2024-11-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起步: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建永,殷逸轩,章利民,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6-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起步: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波,李有星,王丽萍,程银微,雷新途,饶聪美,黄明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27

处罚对象:

张焕柱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312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4572621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2号                                
当事人:
张焕柱
,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张焕柱
内幕交易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
当事人
张焕柱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
陈述
和
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张焕柱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
情况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步股份
)筹划收购YD
公司股权
事项,
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八项
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内幕信息
。
内幕信息
不晚于
2024
年
3
月2
9
日
形成,终止于
2024
年
6
月
2
0
日。
  
二
、
内幕
交易情况
  
张焕柱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相关交易呈现
买入和持有品种单一
,
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基本一致,与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
等
特征
,
共计获利
112,716.84
元。
  
上述事实,有
公司情况说明、相关
证券账户、银行账户
交易明细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局认为,
张焕柱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款
所述的
违法行为
。
  
当事人
张焕柱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不知悉内幕信息,不构成内幕交易,
无内幕交易故意,无任何证券违法违规记录,家庭经济情况较差,无力缴纳大额罚款,
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合理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符合内幕交易构成要件。
当事人所述情节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
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
,
我局决定:
没收
张焕柱
违法所得
112,716.84
元,并处以
6
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没
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重庆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
6
年
3
月
2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27

处罚对象:

韩俊杰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315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4572719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3号                                
当事人:
韩俊杰
,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韩俊杰
内幕交易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应
当事人
韩俊杰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
陈述
和
申辩。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韩俊杰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
情况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步股份
)筹划收购YD
公司股权
事项,
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二项及第八项
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
《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内幕信息
。
内幕信息
不晚于
2024
年
3
月2
9
日
形成,终止于
2024
年
6
月
2
0
日。
  
二
、
内幕
交易情况
  
韩俊杰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相关交易呈现
买入和持有品种单一
,
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基本一致,与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交易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
等
特征
,
共计获利
835,854.49
元。
  
韩俊杰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后,建议他人交易相关公司股票,
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
韩俊杰
建议行为
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
公司情况说明、相关
证券账户、银行账户
交易明细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局认为,
韩俊杰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款
所述的
违法行为
。
  
当事人
韩俊杰及其代理人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一是
本案并购项目尚未形成明确并购意向,不属于内幕信息;二是韩俊杰不知悉内幕信息,交易行为有合理理由,不构成内幕交易;三是内幕信息敏感期终点认定有误,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认定错误;四是韩俊杰不构成建议他人交易行为。综上,请求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一是中介机构已进行现场尽调,拟定合作方案,证明并购项目已进入实际操作阶段,相关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二是当事人主张其交易具有合理理由缺乏客观证据,不足以采信。三是内幕信息敏感期终止时点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互印证,认定准确;交易金额和违法所得认定准确。四是当事人主张其行为不构成“建议”缺乏法律依据和正当理由。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
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
,
我局决定:
  
一、
对韩俊杰控制
他人证券
账户
内幕
交易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835,854.49
元
,并
处以
3,343,417.96
元罚款
;
  
二、
对韩俊杰建议
他人
交易行为,
给予1
,
50
0,000
元罚款
。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
对韩俊杰没收违法所得
835,854.49
元
,并处以
4
,
843
,
417.96
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没
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重庆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
6
年
3
月
2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3-27

处罚对象:

周伟刚,徐志峰

索引号                              bm56000001/2026-00003311                              分类发布机构发文日期                              1774572542000                                                                                  名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文号主题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6〕1号                                
当事人:
周伟刚
,男。
  
当事人:
徐志峰
,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周伟刚、徐志峰
内幕交易
行为
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
周伟刚和徐志峰提交了
陈述申辩
意见
。
本案现已调查、
办
理终结。
  
经查明,
周伟刚、徐志峰
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
情况
  
2024
年
6
月
25
日,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步股份
)
披露《关于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该公告内容属于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项及第九项规定
的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不晚于
2024
年
5
月
20
日
形成,公开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
周伟刚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
202
4
年
5
月
27
日。
  
二
、
内幕交易
情况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周伟刚控制使用他人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共计获利
169,001.88元。
  
徐志峰
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频繁,控制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卖相关公司股票和可转债,共计获利
118,4
48
.
98
元。
徐志峰利用本人证券账户交易相关公司股票和可转债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基本一致,与联络、接触时点高度吻合,徐志峰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和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事实,有
相关公告、相关
证券账户、银行账户
交易明细
、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我局认为,
周伟刚、徐志峰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
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款
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
  
当事人
周伟刚和徐志峰主要提出如下申辩意见:当事人具有
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事实,无证券违法违规记录,违法所得数额较低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当事人所述情节在量罚时已予以考虑,量罚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
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一
条第一款的规定
,
我局决定:
没收
周伟刚
违法所得169,001.
88
元,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
。
没收徐志峰违法所得118,4
48
.
98
元,并处以1,
0
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
没
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重庆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重庆证监局
  
202
6
年
3
月
23
日

ST起步: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26

处罚对象:

周建永,殷逸轩,章利民,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226 号
────────────────────────
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起步,A 股证券代
码:603557;
章利民,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建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殷逸轩,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7 月 16 日,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披露《关于部分银行账户资金被冻结进展暨涉及诉讼的公
告》显示,自然人彭盈松向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要求判令公司
向其归还本金人民币 5000 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根据公司公告,
2022 年 1 月 29 日及 2 月 22 日,香港起步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委
托湖州鸿煜企业管理合伙企业代公司归还兴业银行的商票融资
借款共 100,123,457.73 元。经监管督促,公司于 2024 年 9 月 24
日针对上述诉讼公告进行了补充披露,根据公司公告,前述款项
形成背景与公司向供应商开具商业承兑汇票预付货款有关。但公
司经事后核查发现,诉讼中提及的票据相关业务属于不具备商业
实质的交易,系公司时任总经理周建永指挥财务人员向银行提供
了采购合同等材料,向供应商开具了相关商业承兑汇票,但公司
系统中未见相关采购商品入库,公司未签收相关货物,公司档案
中未见相关合同原件。
前期,针对前述商业票据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曾于 2021 年 5 月 28 日向公司发出 2020 年年报信息披露
监管问询函,公司于 2021 年 9 月 7 日披露回复公告,其中对商
业票据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公司回复称,上述公司与供应商采用
承兑票据进行结算是基于公司与供应商具有长期稳定的业务合
作背景而发生,具有相应的商业合理性。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前述票据期末未到期金额 25,001 万元,占公司 2020 年经审
计净资产的 17.95%。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在前期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未能如实披露章利民、周建
永等人未经公司审批程序开具票据融资行为,且相关票据业务不
具备商业实质等情况,信息披露前后不一致且存在不真实、不准
确、不完整,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周建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
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殷逸轩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责任人,
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申辩意见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章利民、周建永无异议,殷逸轩
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商业票据相关事项存在内外部串通舞弊,隐蔽性较强,
难以获得违规证据。其于 2021 年 7 月入职,任期内未参与票据
开立及业务流程,未有充分时间开展问询事项核查,且因核心人
员离职,造成核查困难。二是其对票据事项采取了查询主要协议、
相关佐证文件、询问相关人员等核查程序。三是公司年审会计师
事务所认可公司对该事项的票据处理,出具相关审计报告对此未
出具否定、保留、强调的审计意见。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一是,经核实,公司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针对相关票据是
否具有商业实质事项,会计师与保荐机构均表示,由于相关票据
未经公司三会审批程序,无法判断是否具有商业实质。上述情况
已经较为明确地提示相关票据商业实质存疑的情况,并非殷逸轩
所称违规隐蔽难以发现。相关责任人提出上任时间晚、核查困难
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
不能混同。相关责任人不能以中介机构意见代替其自身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职责。本案中,时任董事会秘书殷逸轩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在中介机构对相关票据商业实质存疑的
情况下,未对相关披露信息的准确性予以关注,其未提出充分证
据证明其已采取充分、有针对性的履职措施,对相关异议理由不
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
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总经理周建
永、时任董事会秘书殷逸轩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11 月 25 日

ST起步: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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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04

处罚对象:

周波,李有星,王丽萍,程银微,雷新途,饶聪美,黄明明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92 号
────────────────────────
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有星,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丽萍,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雷新途,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程银微,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波,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2-
饶聪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黄明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8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李有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丽萍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雷新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程银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周波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饶聪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关于对黄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统称《警
示函》)查明的事实,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
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2018 年、 2019 年及 2020 年上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及利润总额
公司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公司通
过道讯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利润总额。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6,947.84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4.97%;虚增营业成本 4,633.25 万元;虚
增利润总额 2,314.59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 10.39%。 2019 年年-3-
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18,190.52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11.94%;虚增营业成本 11,599.1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591.33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 37.42%。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虚
增营业收入 10,948.6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19.54%;虚增营业
成本 6,911.2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037.3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
额 50.30%。
2.未披露股份代持行为
2016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和梁
某进、吴某雅、王某助、庄某卿 4 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 ),约定章利民以每股 5 元的价格向上述 4
人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 2,000 万股,但暂不办理过户,
由章利民代为持有。在符合《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下,上述 4 人
有权要求章利民回购股份。上述 4 人相关事宜由徐某阳代为办
理。周建永和祁某秋为上述代持协议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承诺
书。
股份代持行为发生于 2016 年,结束于 2019 年。 2,000 万股
代持股份占 2018 年、 2019 年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 4.26%。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均
未予披露。
(二)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1.公司公开发行情况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4-
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议案。
2019 年 8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可转债发行。 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获证
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发布公
告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52,000 万元
可转债,期限 6 年。 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公告《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明确本
次可转债规模为 52,000 万元。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发布《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明确本次发行共募集
52,000 万元可转债。
2.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公司公告的《募集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信息” 部分公开披
露了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财务报表。公司涉嫌通过虚
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 2018 年、 2019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
6,947.84 万元、 5,060.41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4,633.25 万元、
3,181.4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314.59 万元、 1,879 万元, 2018
年、 2019 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10.39%、 14.57%。《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 相关内容
存在重大虚假。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5-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严重违
反了《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 113 号)第四条、
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王丽萍、雷新途,
时任董事程银微,时任监事周波、饶聪美、黄明明在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
明书》签字确认,时任独立董事李有星在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
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 113 号)第五条、《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时任独立董事李有星、雷新途、王丽萍均提出:一是由于公
司核心高管蓄意欺诈、刻意隐瞒,审计机构提供了错误的审计意
见和审计报告,难以发现财务造假。二是履行了审阅相关报告、-6-
现场调查、向核心高管提出质询、督促公司合规运作等职责。李
有星、雷新途还提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涉及的主要违规事项
不在其任期内发生,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交易所和监管机
构调查。
时任董事程银微提出,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等工作,不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不具备财务专业知识,相关
财务数据均经过审计,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问题。
时任监事周波、饶聪美、黄明明均提出:一是在公司关键少
数人员故意欺瞒下签署相关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在自身业务权
限内无法辨识公司存在虚构采购、销售业务。二是在违规事项发
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协助案件调查,提供
证据材料与调查线索等。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警示函》认定,有关责任人在任期内签署了公
司相关定期报告及《募集说明书》,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任期
内公司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第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项予以持续关注和深入了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发表明确意见,不能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代替其作出独立
判断。 部分责任人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等理由,以及采取了形
式化履职、事后履职措施,均不足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
三,本次纪律处分已结合行政监管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职务、-7-
责任人主观状态、在违规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对其违规责
任进行合理区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有星、王丽萍、雷新途,
时任董事程银微,时任监事周波、饶聪美、黄明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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