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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起步(60355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20558.53 38.130
2024-06-30 1 其他 3 20014.53 37.122
2024-03-31 1 其他 3 20014.53 37.155
2023-12-31 1 其他 4 20582.19 38.209
2023-09-30 1 其他 2 19273.19 39.00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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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26 1.95 2.07 -5.80 50.00 97.50

买方: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东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大道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4-01-05 2.20 2.26 -2.65 50.00 110.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1-04 2.25 2.31 -2.60 50.00 112.5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安信金融大厦证券营业部

2024-01-03 2.25 2.28 -1.32 50.00 112.5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2024-01-02 2.20 2.30 -4.35 50.00 110.0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2023-12-29 2.21 2.20 0.45 50.00 110.50

买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北京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温泉支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6-0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起步: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波,李有星,王丽萍,程银微,雷新途,饶聪美,黄明明
公告日期 2024-02-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起步: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建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吴剑军,章利民,陈章旺
公告日期 2023-12-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起步: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剑军,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2-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起步:关于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剑军,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11-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起步股份、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吴剑军)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剑军,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ST起步: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04

处罚对象:

周波,李有星,王丽萍,程银微,雷新途,饶聪美,黄明明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92 号
────────────────────────
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李有星,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王丽萍,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雷新途,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程银微,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周波,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2-
饶聪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黄明明,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80 号),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
对李有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王丽萍采取出具
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雷新途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关于对程银微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周波采取
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饶聪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关于对黄明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统称《警
示函》)查明的事实,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
以下违法违规行为:
(一)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2018 年、 2019 年及 2020 年上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及利润总额
公司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公司通
过道讯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利润总额。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6,947.84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4.97%;虚增营业成本 4,633.25 万元;虚
增利润总额 2,314.59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 10.39%。 2019 年年-3-
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18,190.52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11.94%;虚增营业成本 11,599.1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591.33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 37.42%。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虚
增营业收入 10,948.6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19.54%;虚增营业
成本 6,911.2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037.3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
额 50.30%。
2.未披露股份代持行为
2016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和梁
某进、吴某雅、王某助、庄某卿 4 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 ),约定章利民以每股 5 元的价格向上述 4
人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 2,000 万股,但暂不办理过户,
由章利民代为持有。在符合《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下,上述 4 人
有权要求章利民回购股份。上述 4 人相关事宜由徐某阳代为办
理。周建永和祁某秋为上述代持协议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承诺
书。
股份代持行为发生于 2016 年,结束于 2019 年。 2,000 万股
代持股份占 2018 年、 2019 年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 4.26%。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均
未予披露。
(二)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1.公司公开发行情况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4-
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议案。
2019 年 8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可转债发行。 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获证
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发布公
告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52,000 万元
可转债,期限 6 年。 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公告《公开发行可
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明确本
次可转债规模为 52,000 万元。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发布《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明确本次发行共募集
52,000 万元可转债。
2.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公司公告的《募集说明书》 中“财务会计信息” 部分公开披
露了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财务报表。公司涉嫌通过虚
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 2018 年、 2019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
6,947.84 万元、 5,060.41 万元,虚增营业成本 4,633.25 万元、
3,181.4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314.59 万元、 1,879 万元, 2018
年、 2019 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10.39%、 14.57%。《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 相关内容
存在重大虚假。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5-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严重违
反了《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 113 号)第四条、
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事项,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已对公司及主要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根据《警示函》认定,公司时任独立董事王丽萍、雷新途,
时任董事程银微,时任监事周波、饶聪美、黄明明在公司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
明书》签字确认,时任独立董事李有星在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募集说明书》签字确认,未能勤勉尽责,
对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公司债券
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 113 号)第五条、《股票上市规
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
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
诺。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有关责任人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时任独立董事李有星、雷新途、王丽萍均提出:一是由于公
司核心高管蓄意欺诈、刻意隐瞒,审计机构提供了错误的审计意
见和审计报告,难以发现财务造假。二是履行了审阅相关报告、-6-
现场调查、向核心高管提出质询、督促公司合规运作等职责。李
有星、雷新途还提出,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涉及的主要违规事项
不在其任期内发生,在本案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交易所和监管机
构调查。
时任董事程银微提出,其不参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
等工作,不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不具备财务专业知识,相关
财务数据均经过审计,未发现公司存在财务问题。
时任监事周波、饶聪美、黄明明均提出:一是在公司关键少
数人员故意欺瞒下签署相关年报以及募集说明书,在自身业务权
限内无法辨识公司存在虚构采购、销售业务。二是在违规事项发
生后,积极配合调查并采取补救措施,积极协助案件调查,提供
证据材料与调查线索等。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根据《警示函》认定,有关责任人在任期内签署了公
司相关定期报告及《募集说明书》,未能勤勉尽责,应当对任期
内公司违规事项负有责任。 第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应当对公
司信息披露事项予以持续关注和深入了解,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发表明确意见,不能以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意见代替其作出独立
判断。 部分责任人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等理由,以及采取了形
式化履职、事后履职措施,均不足以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
三,本次纪律处分已结合行政监管查明的事实,综合考虑职务、-7-
责任人主观状态、在违规行为中发挥的作用等因素,对其违规责
任进行合理区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
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李有星、王丽萍、雷新途,
时任董事程银微,时任监事周波、饶聪美、黄明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3 日

ST起步: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20

处罚对象:

周建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吴剑军,章利民,陈章旺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40 号
────────────────────────
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起步, A 股证券代
码: 603557;
周建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章利民,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章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吴剑军,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
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207 号)(以下简
称《警示函》) 查明的相关事实,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利润总额,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2020 年度虚增
营业收入 1.11 亿元,虚增营业成本 0.70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0.41
亿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查明的情况,时任董事长章利
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总经
理周建永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
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作为公
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
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3-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
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
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
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章利民,时任董事、总经
理周建永,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予以公
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4-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2 月 19 日

ST起步: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07

处罚对象:

吴剑军,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79 号
────────────────────────
关于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起步, A 股证券代
码: 603557;
周建永,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
章利民,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陈章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吴剑军,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80 号)、 《市
场禁入决定书》(〔 2023〕 32 号)(以下统称《决定书》)查明的
相关事实和相关公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1.2018 年、 2019 年及 2020 年上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营业
成本及利润总额
公司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公司通
过道讯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利润总额。 2018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6,947.84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4.97%;虚增营业成本 4,633.25 万元;虚
增利润总额 2,314.59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 10.39%。 2019 年年
度报告中,公司虚增营业收入 18,190.52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11.94%;虚增营业成本 11,599.1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6,591.33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 37.42%。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公司虚
增营业收入 10,948.6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19.54%;虚增营业
成本 6,911.29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4,037.3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
额 50.30%。-3-
2.未披露股份代持行为
2016 年 12 月 13 日,公司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和梁
某进、吴某雅、王某助、庄某卿 4 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 ),约定章利民以每股 5 元的价格向上述 4
人转让其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合计 2,000 万股,但暂不办理过户,
由章利民代为持有。在符合《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下,上述 4 人
有权要求章利民回购股份。上述 4 人相关事宜由徐某阳代为办
理。周建永和祁某秋为上述代持协议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承诺
书。
股份代持行为发生于 2016 年,结束于 2019 年。 2,000 万股
代持股份占 2018 年、 2019 年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 4.26%。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对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均
未予披露。
(二)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1.公司公开发行情况
2019 年 7 月 31 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
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议案。
2019 年 8 月 16 日,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可转债发行。 2020 年 1 月 9 日,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获证
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 年 3 月 4 日,公司发布公
告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52,000 万
元可转债,期限 6 年。 2020 年 4 月 8 日,公司公告《公开发行-4-
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明确
本次可转债规模为 52,000 万元。 2020 年 4 月 10 日,公司发布《公
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明确本次发行共募集
52,000 万元可转债。
2.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公司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 部分公开披
露了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财务报表。公司通过虚构采
购、销售业务等方式, 分别虚增 2018 年、 2019 年上半年营业收
入 6,947.84 万元、 5,060.41 万元,分别虚增营业成本 4,633.25 万
元、 3,181.41 万元,分别虚增利润总额 2,314.59 万元、 1,879 万
元, 2018 年、 2019 上半年分别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报告记
载利润总额的 10.39%、 14.57%。《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
息” 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 公司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
《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令第 113 号)第四条、
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5-
2.5 条、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查明的情况,周建永、章利民、
陈章旺和吴剑军在公司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半年
度报告及上述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时任总经理周建永组
织、指使有关人员参与造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
长章利民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公司主要负责人, 应对信息披
露及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直接参与上述造假行为,是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 在上述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 是其他责任人员。上述
人员严重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 二)申辩理由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周建永回复无异议。 章利民、
陈章旺和吴剑军提出申辩理由如下。
章利民提出异议称,其于 2021 年 1 月 5 日就任公司总经理
一职,对于定期报告、发行文件虚假陈述事项,无财务专业知识
储备,无法对前期财务数据作出正确的判断。
陈章旺、 吴剑军均提出异议称,由于职责所限, 无法知悉公
司股权代持违规,未从违法违规行为获益,且在违规行为发生后
主动配合监管、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陈章旺还提出,一是其仅分-6-
管财务核算工作,日常负责业务数据的入账和核算,已严格执行
相关财务编制程序。二是 2019 年 4 月才担任财务总监,任职期
限短,就任时 2018 年财务数据已编制定稿。其在违规事项中仅
起到次要作用,且为被动参加,客观上无法阻止违规事项的发生。
吴剑军还提出,其仅负责信息披露事务,公司年报和募集说明书
等文件所涉及的财务数据,均根据公司财务部门提供并经第三方
审计等机构审定后的数据进行编制, 客观上无法知悉公司年度报
告违规等事项,也无法事前阻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根据《决定书》的认定,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 且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违规事实清楚,情节
严重。有关责任人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定期报
告和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 并保证相关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此外,根据《决定书》, 章利民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
公司主要负责人, 陈章旺直接参与涉案造假行为,吴剑军未能提
供证据证明其勤勉尽责,应当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责。有关责
任人所称非财务人士、对股份代持不知情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
的成立,配合调查、积极履职等系应尽义务,不能作为减免责任
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7-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总经理周建永,时任董事
长章利民,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予以公
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周建永 10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章利民、陈章旺 5 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监督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
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8-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2 月 7 日

ST起步:关于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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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2-02

处罚对象:

吴剑军,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557 证券简称: ST 起步公告编号: 2023-119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
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
案字 0382022029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 月 18 日披露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03)。
2023 年 5 月 10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
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18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38)。
2023 年 12 月 1 日,公司和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80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和《市场禁
入决定书》(〔2023〕 32 号)。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步股份) ,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青
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 3 号。
周建永,男, 1973 年 3 月出生,时任起步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
青田县。章利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男, 1971 年 10 月出生,时任起步股份董事
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
陈章旺,男, 1984 年 8 月出生,时任起步股份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福安
市。
吴剑军,男, 1979 年 10 月出生,时任起步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武
义县。
依据 2019 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
关规定,我会对起步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
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 2023 年 6 月 28 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
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起步股份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重大遗漏
(一) 起步股份 2018、 2019 年及 2020 年上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及利润总额
起步股份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起步股份通过道讯
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2018
年年度报告中,起步股份虚增营业收入 6,947.84 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 4.97%;
虚增营业成本 4,633.25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2,314.59 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
10.39%。 2019 年年度报告中,起步股份虚增营业收入 18,190.52 万元,占当年营
业收入 11.94%; 虚增营业成本 11,599.19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6,591.33 万元,占
当年利润总额 37.42%。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起步股份虚增营业收入 10,948.61
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 19.54%:虚增营业成本 6,911.29 万元; 虚增利润总额
4,037.32 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 50.30%。
(二) 股份代持未披露行为2016 年 12 月 13 日,起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和梁某进、吴某
雅、王某助、庄某卿 4 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 (以下简称《协议书》 ) ,
约定章利民以每股 5 元的价格向上述 4 人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起步股份股票合计
2,000 万股,但暂不办理过户,由章利民代为持有。在符合《协议书》约定的条
件下,上述 4 人有权要求章利民回购股份。上述 4 人相关事宜由徐某阳代为办理。
周建永和祁某秋为上述代持协议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承诺书。
股份代持行为发生于 2016 年,结束于 2019 年。 2,000 万股代持股份占 2018
年、 2019 年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 4.26%。 2018 年年度报告、 2019 年年度报告
中,起步股份对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均未予披露。
二、起步股份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 起步股份公开发行情况
2019 年 7 月 31 日,起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 议案。 2019 年 8 月 16 日,起步股
份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转债发行。 2020 年 1 月 9 日,起步股
份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获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 2020 年 3 月 4 日,
起步股份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 52,000 万元
可转债,期限 6 年。 2020 年 4 月 8 日,起步股份公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 ,明确本次可转债规模为 52,000
万元。 2020 年 4 月 10 日,起步股份发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
告》,明确本次发行共募集 52,000 万元可转债。
(二) 起步股份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起步股份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公开披露了公司
2018 年度及 2019 年 1-6 月财务报表。起步股份通过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
虚增 2018 年、 2019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 6,947.84 万元、 5,060.41 万元,虚增营业
成本 4,633.25 万元、 3,181.41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2,314.59 万元、 1,879 万元,
2018 年、 2019 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 10.39%、
14.57%。《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上述违法事实,有起步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和公开发行文件、会议决议、财务
资料、采购合同、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服务器全量备份电子数据、道讯系
统相关数据、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财务资料、工商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
的 2020 年报审计重点问题汇报、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起步股份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
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和吴剑军在起步股份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起步股份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
遗漏等行为,起步股份时任总经理周建永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参与造假,是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起步股份主要负责
人,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
任财务总监陈章旺直接参与上述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
秘书、董事、副总经理吴剑军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其他责任人
员。
我会认为,起步股份上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违反了《公
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13 号) 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
第二项,《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
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和吴剑军在起步股份上述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
对起步股份上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起步股份时任总经理周
建永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参与造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长章利民
为起步股份实际控制人,是起步股份主要负责人,其应对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
完整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直接参与上述造
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吴剑军负责
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上述发行文件中签字确认,是其他责任人员。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 起步股份申辩意见
1.现有行政处罚证据,既无法证明起步股份 2018 年、 2019 年存在虚构业务
情形,也无法准确反映起步股份虚构业务的具体金额。 2.起步股份原实控人章利
民与梁某进等主体实为借贷关系,而非股权代持。司法实践也普遍认定类似安排
应属无效,起步股份对此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而且,起步股份原实际控制人章
利民始终未将“股份代持事项”告知上市公司,起步股份不知情也无从披露“股
份代持事项”,不应承担信息披露行政责任。 3.即便按照证监会认定的虚增部分
进行追溯调整,起步股份仍满足发行可转债的具体标准。 按照证监会既往稽查、
处罚实践标准,起步股份不构成欺诈发行。 4.如证监会坚持认定起步股份可转债
发行构成欺诈发行,亦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据旧《证券法》认定和
处罚,而不应适用新《证券法》。 5.恳请证监会充分考量起步股份实际情况,不
认定起步股份可转债构成欺诈发行,或者适用旧《证券法》认定、处罚。
(二) 周建永申辩意见
1.周建永对于起步股份 2018 年、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
额的情况完全不知悉。 2.周建永作为总经理,已经就 2018 年、 2019 年年度报告
中的签字,以及相应公开发行文件中的签字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3.章利民与梁
某进等 4 人签订的 4 份《协议书》实质系借款合同,其与该等人员之间不存在股
权代持关系,周建永不存在知悉股份代持行为未披露的情况。 4.本案中对周建永
罚款 1,000 万元并采取 10 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明显过重,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三) 章利民申辩意见
1.章利民与梁某进等 4 人签订的 4 份《协议书》实质系借款合同,其与该等
人员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不存在知悉股份代持行为未披露的情况。 2.章利
民对于起步股份 2018 年、 2019 年及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
额的情况完全不知悉。 3.章利民作为时任董事长,已经就年度报告及相应公开发
行文件中的签字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 4.章利民在知悉起步股份 2018 年、 2019
年及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情况后,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积极消除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5.本案中对章利民罚款 500 万元并采取 5 年
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过重,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四) 陈章旺申辩意见
1.陈章旺虽为起步股份对外披露的财务总监,但实际上并非起步股份财务方
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而系挂名财务总监(工具人角色) 。起步股份财务方面
实质上的管理权及决策权并不在陈章旺,而在于邹某军。 2.本案存在大量的证据
和事实可以证明陈章旺并非起步股份财务方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 3.在本次违
法、违规事项中,陈章旺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陈章旺在这个过程中是被动的,
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且不存在故意实施违规行为或者明知违规行为而不予指明
之情形,已履行力所能及的勤勉尽责的义务。 4.陈章旺未从违法、违规事项中获
益。陈章旺仅为挂名财务总监,即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是受其上级领导指示,
属于负次要责任的人员,依法可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
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因此,贵会对拟对陈章旺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处罚偏重。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五) 吴剑军申辩意见
1.在本次违法违规事项中吴剑军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已力所能及之勤勉尽责。
2.吴剑军未从违法违规事项中获益。 3.考虑到吴剑军在起步股份 2018 年至 2020
年,历年所得年薪仅三十余万,恳请证监会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
金额。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 关于起步股份
1.现有行政处罚证据,足以证明起步股份 2018 年、 2019 年存在虚构业务情
形及相关具体金额。一是道讯系统 2020 年造假数据与 2018、 2019 年异常数据
特征一致,核心是虚构业务不符合正常业务流程所需要的时间; 二是起步股份业
务人员的证言证明不论何种模式,起步股份真实业务流程从录入采购需求即采购
合同到商品出库所需要的时间不会少于 7 天; 三是 2018 年、 2019 年起步股份销
售回款存在资金循环印证公司存在财务造假; 四是起步股份自认 2018、 2019 年与 2020 年的虚假经营数据存有共同特征,但其始终未对 2018、 2019 年异常经营
数据未作出合理解释; 五是起步股份始终未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我会认定其
2018、 2019 年造假数据系真实存在。
2.章利民与案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涉及股权 2,000 万股,涉及金额 1 亿
元,使得时任董事长、实控人章利民部分股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时任总经理
周建永亦知悉该事项。在起步股份的时任董事长与总经理均知悉该事项的情况
下,就此起步股份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
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即构成欺诈发行,据此,是否满足发行可转债
的具体标准与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行为并无直接关联,起步股份构成欺诈发行。且
关于欺诈发行行为,起步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虽然已于 2020 年 1
月 9 日获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但 2020 年 4 月 8 日,起步股份公告
《募集说明书》 ,公告公开发行文件的行为发生在《证券法》实施后,发行行为
尚在进行中,故对此应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处罚。
综上,对起步股份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 对周建永的复核意见
起步股份时任总经理周建永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参与涉案造假,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应对起步股份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对周建永的申辩
意见不予采纳。
(三) 对章利民的复核意见
起步股份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与案外人员签订《协议书》,应予披露但未披露。
章利民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起步股份主要负责人,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
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
确、完整负主要责任,应对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综上,对
章利民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 对陈章旺的复核意见起步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直接参与起步股份涉案造假行为,且其在涉
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起
步股份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对陈章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五) 对吴剑军的复核意见
起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未能提
供证据证明其勤勉尽责,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起步股份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对
吴剑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上述申辩人的任职时长、知悉程度、参与程度、作
用大小、配合调查情况等相关事实和情节,量罚适当,并无不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起步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
一、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二、对周建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章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陈章旺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五、对吴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起步股份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
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 52,000 万元的百分之十的
罚款,即处以 5,200 万元罚款;
二、对周建永处以 500 万元罚款;
三、对章利民处以 250 万元罚款;
四、对陈章旺处以 150 万元罚款;五、对吴剑军处以 10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700 万元罚款;
二、对周建永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三、对章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 万元罚款;
四、对陈章旺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五、对吴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 由
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
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
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另外根据《市场禁入决定书》,周建永作为起步股份时任总经理,组织、指
使相关人员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
一条和 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周建永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章利民作为起步股份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在上述年报及发行文件中签
字确认,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违法行为情节严重;陈
章旺直接参与上述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
条和 2015 年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1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章利民、陈章旺分别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
上述人员,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
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
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市场禁入决
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依据公司收到的《决定书》,涉及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立案调查事
项已调查、审理终结。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不涉及被立案调查的情形。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根据《决定书》认定的情
况, 公司股票“ST 起步 603557”及衍生品可转债“起步转债 113576”不触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公司股票将继续被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投资者可以依
法维权,公司将积极配合,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公司将尽快更正差错, 积极整
改。公司会吸取经验教训,提高有关人员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水平,加强内部治
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努力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公司
及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并对后续事项及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敬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2 月 2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起步股份、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吴剑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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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16

处罚对象:

吴剑军,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起步股份、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吴剑军)
〔2023〕80号
当事人: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起步股份),住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油竹新区侨乡工业园区赤岩3号。
周建永,男,1973年3月出生,时任起步股份董事、总经理,住址: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
章利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男,1971年10月出生,时任起步股份董事长,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陈章旺,男,1984年8月出生,时任起步股份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福安市。
吴剑军,男,1979年10月出生,时任起步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依据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起步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欺诈发行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6月28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一)起步股份2018、2019年及2020年上半年度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利润总额
起步股份收入及成本的财务核算基础数据采自道讯系统,起步股份通过道讯系统以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2018年年度报告中,起步股份虚增营业收入6,947.84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4.97%;虚增营业成本4,633.25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314.59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10.39%。2019年年度报告中,起步股份虚增营业收入18,190.52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11.94%;虚增营业成本11,599.1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6,591.33万元,占当年利润总额37.42%。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起步股份虚增营业收入10,948.61万元,占当期营业收入19.54%;虚增营业成本6,911.29万元;虚增利润总额4,037.32万元,占当期利润总额50.30%。
(二)股份代持未披露行为
2016年12月13日,起步股份董事长、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和梁某进、吴某雅、王某助、庄某卿4人分别签订《股权代持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约定章利民以每股5元的价格向上述4人转让其间接持有的起步股份股票合计2,000万股,但暂不办理过户,由章利民代为持有。在符合《协议书》约定的条件下,上述4人有权要求章利民回购股份。上述4人相关事宜由徐某阳代为办理。周建永和祁某秋为上述代持协议提供担保并签署担保承诺书。
股份代持行为发生于2016年,结束于2019年。2,000万股代持股份占2018年、2019年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均为4.26%。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起步股份对上述股份代持行为均未予披露。
二、起步股份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一)起步股份公开发行情况
2019年7月31日,起步股份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议案。2019年8月16日,起步股份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可转债发行。2020年1月9日,起步股份公开发行可转债申请获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2020年3月4日,起步股份发布公告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面值总额52,000万元可转债,期限6年。2020年4月8日,起步股份公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明确本次可转债规模为52,000万元。2020年4月10日,起步股份发布《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明确本次发行共募集52,000万元可转债。
(二)起步股份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起步股份公告的《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部分公开披露了公司2018年度及2019年1-6月财务报表。起步股份通过虚构采购、销售业务等方式虚增2018年、2019年上半年营业收入6,947.84万元、5,060.41万元,虚增营业成本4,633.25万元、3,181.4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2,314.59万元、1,879万元,2018年、2019上半年虚增利润总额分别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的10.39%、14.57%。《募集说明书》中“财务会计信息”相关内容存在重大虚假。
上述违法事实,有起步股份相关定期报告和公开发行文件、会议决议、财务资料、采购合同、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服务器全量备份电子数据、道讯系统相关数据、相关客户、供应商提供的财务资料、工商资料、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2020年报审计重点问题汇报、微信聊天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和吴剑军在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上签字确认。对起步股份上述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等行为,起步股份时任总经理周建永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参与造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起步股份主要负责人,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直接参与上述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吴剑军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其他责任人员。
我会认为,起步股份上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3号)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证券法》第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周建永、章利民、陈章旺和吴剑军在起步股份上述公开发行文件上签字确认。对起步股份上述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等行为,起步股份时任总经理周建永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参与造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为起步股份实际控制人,是起步股份主要负责人,其应对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直接参与上述造假行为,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副总经理吴剑军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上述发行文件中签字确认,是其他责任人员。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一)起步股份申辩意见
1.现有行政处罚证据,既无法证明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存在虚构业务情形,也无法准确反映起步股份虚构业务的具体金额。2.起步股份原实控人章利民与梁某进等主体实为借贷关系,而非股权代持。司法实践也普遍认定类似安排应属无效,起步股份对此不负有信息披露义务。而且,起步股份原实际控制人章利民始终未将“股份代持事项”告知上市公司,起步股份不知情也无从披露“股份代持事项”,不应承担信息披露行政责任。3.即便按照证监会认定的虚增部分进行追溯调整,起步股份仍满足发行可转债的具体标准。按照证监会既往稽查、处罚实践标准,起步股份不构成欺诈发行。4.如证监会坚持认定起步股份可转债发行构成欺诈发行,亦应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依据旧《证券法》认定和处罚,而不应适用新《证券法》。5.恳请证监会充分考量起步股份实际情况,不认定起步股份可转债构成欺诈发行,或者适用旧《证券法》认定、处罚。
(二)周建勇申辩意见
1.周建勇对于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情况完全不知悉。2.周建勇作为总经理,已经就2018年、2019年年度报告中的签字,以及相应公开发行文件中的签字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3.章利民与梁某进等4人签订的4份《协议书》实质系借款合同,其与该等人员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周建勇不存在知悉股份代持行为未披露的情况。4.本案中对周建勇罚款1,000万元并采取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明显过重,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三)章利民申辩意见
1.章利民与梁某进等4人签订的4份《协议书》实质系借款合同,其与该等人员之间不存在股权代持关系,不存在知悉股份代持行为未披露的情况。2.章利民对于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及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情况完全不知悉。3.章利民作为时任董事长,已经就年度报告及相应公开发行文件中的签字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4.章利民在知悉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及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的情况后,主动采取整改措施,积极消除并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5.本案中对章利民罚款500万元并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过重,应当予以减轻处罚。
(四)陈章旺申辩意见
1.陈章旺虽为起步股份对外披露的财务总监,但实际上并非起步股份财务方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而系挂名财务总监(工具人角色)。起步股份财务方面实质上的管理权及决策权并不在陈章旺,而在于邹某军。2.本案存在大量的证据和事实可以证明陈章旺并非起步股份财务方面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3.在本次违法、违规事项中,陈章旺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是陈章旺在这个过程中是被动的,所起的作用是次要的,且不存在故意实施违规行为或者明知违规行为而不予指明之情形,已履行力所能及的勤勉尽责的义务。4.陈章旺未从违法、违规事项中获益。陈章旺仅为挂名财务总监,即便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也是受其上级领导指示,属于负次要责任的人员,依法可比照应负主要责任的人员,从轻、减轻或者免予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因此,贵会对拟对陈章旺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处罚偏重。综上,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五)吴剑军申辩意见
1.在本次违法违规事项中吴剑军不存在主观故意,且已力所能及之勤勉尽责。2.吴剑军未从违法违规事项中获益。3.考虑到吴剑军在起步股份2018年至2020年,历年所得年薪仅三十余万,恳请证监会考虑其家庭实际情况,酌情减轻处罚金额。
经复核,我会认为:
(一)关于起步股份
1.现有行政处罚证据,足以证明起步股份2018年、2019年存在虚构业务情形及相关具体金额。一是道讯系统2020年造假数据与2018、2019年异常数据特征一致,核心是虚构业务不符合正常业务流程所需要的时间;二是起步股份业务人员的证言证明不论何种模式,起步股份真实业务流程从录入采购需求即采购合同到商品出库所需要的时间不会少于7天;三是2018年、2019年起步股份销售回款存在资金循环印证公司存在财务造假;四是起步股份自认2018、2019年与2020年的虚假经营数据存有共同特征,但其始终未对2018、2019年异常经营数据未作出合理解释;五是起步股份始终未提供具体的证据证明我会认定其2018、2019年造假数据系真实存在。
2.章利民与案外人签订股权代持协议,涉及股权2,000万股,涉及金额1亿元,使得时任董事长、实控人章利民部分股权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而时任总经理周建永亦知悉该事项。在起步股份的时任董事长与总经理均知悉该事项的情况下,就此起步股份并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发行人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即构成欺诈发行,据此,是否满足发行可转债的具体标准与是否构成欺诈发行行为并无直接关联,起步股份构成欺诈发行。且关于欺诈发行行为,起步股份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虽然已于2020年1月9日获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但2020年4月8日,起步股份公告《募集说明书》,公告公开发行文件的行为发生在《证券法》实施后,发行行为尚在进行中,故对此应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处罚。
综上,对起步股份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二)对周建永的复核意见
起步股份时任总经理周建永组织、指使有关人员参与涉案造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对起步股份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对周建永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三)对章利民的复核意见
起步股份时任董事长章利民与案外人员签订《协议书》,应予披露但未披露。章利民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是起步股份主要负责人,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对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应对发行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负主要责任。综上,对章利民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四)对陈章旺的复核意见
起步股份时任财务总监陈章旺,直接参与起步股份涉案造假行为,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起步股份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对陈章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五)对吴剑军的复核意见
起步股份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剑军,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勤勉尽责,且其在涉案年报和公开发行文件中均签字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应当对起步股份涉案违法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综上,对吴剑军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上述申辩人的任职时长、知悉程度、参与程度、作用大小、配合调查情况等相关事实和情节,量罚适当,并无不妥。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会决定:
对起步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二、对周建永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章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陈章旺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吴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起步股份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52,000万元的百分之十的罚款,即处以5,200万元罚款;
二、对周建永处以500万元罚款;
三、对章利民处以250万元罚款;
四、对陈章旺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吴剑军处以10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
一、对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700万元罚款;
二、对周建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章利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四、对陈章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五、对吴剑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3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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