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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元成(6033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2 2751.47 8.447
2024-06-30 1 其他 2 2751.47 8.447
2024-03-31 1 其他 1 2466.25 7.571
2023-12-31 1 其他 3 3039.00 9.330
2 基金 18 123.28 0.378
2023-09-30 1 其他 1 2466.25 7.57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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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28 9.65 10.71 -9.90 21.00 202.65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山湖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康福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8 9.65 10.71 -9.90 38.00 366.7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康福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8 9.65 10.71 -9.90 21.00 202.65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康福路证券营业部

2023-09-12 8.68 9.61 -9.68 320.00 2777.60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气象北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7 8.70 10.26 -15.20 22.99 200.0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康福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7 8.70 10.26 -15.20 30.00 261.00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新昌康福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7-2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元成: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祝昌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姚丽花,柴菊竹,祝昌人,陈平,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7-1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元成: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祝昌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1-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娟、熊丹)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熊丹,郑娟

ST元成: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祝昌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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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29

处罚对象:

姚丽花,柴菊竹,祝昌人,陈平,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34 号
────────────────────────
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祝昌人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元成, A 股证
券代码: 603388;
祝昌人,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
总经理;-2-
姚丽花,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
柴菊竹,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陈平,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18 号)、 《关
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 2024〕 131 号)( 以下合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及相
关公告,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祝昌人在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 一) 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一是根据《警示函》 及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31 日披露的《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公司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度、 三季度报告中营业收入、
营业成本、 净利润等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告显示, 2020 年
年度至 2023 年三季度期间, 公司与浙江越龙山旅游开发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越龙山开发) 合作的相关工程项目中砂/石料的收
入成本未做甲供抵消处理, 存在多计收入成本的情况, 导致会计
核算不准确; 在甲供砂/石料成本核算过程中, 存在部分款项最
终支付至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杭州元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简-3-
称元成投资), 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导致会计核算不准确。
基于上述情况, 公司对前期会计差错采用追溯重述法进行更正,
导致相关定期报告中多项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公司 2020 年至 2023 年三季度合计调
减收入 16,122.41 万元, 调减成本 15,530.48 万元, 影响净利润
-184.90 万元, 其中: 2020 年年报、 2021 年年报、 2022 年年报、
2023 年半年报、 2023 年三季报分别调减收入 11,821.92 万元、
2,402.26 万元、 1,877.33 万元、 20.90 万元、 20.90 万元, 分别占
更正前金额的 16.54%、 4.19%、 5.74%、 0.09%、 0.07%; 分别调
减成本 11,605.97 万元、 2,087.56 万元、 1,828.15 万元、 8.80 万元、
8.80 万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22.94%、 4.99%、 7.22%、 0.05%、
0.04%; 分别影响净利润-38.55 万元、 -209.31 万元、 -15.66 万元、
49.01 万元、 78.62 万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0.42%、 4.44%、
0.29%、 2.84%、 11.75%。
二是根据《警示函》 及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的《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 因相关项目审计差价
未能及时入账, 导致公司定期报告相关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公
司对 2022 年年度、 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及附注进行追溯调
整。 公告显示, 公司会计差错更正主要系淮阴区张棉、 徐溜、 三
凌、 南陈集、 渔沟工业园区道路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中部分项目的
审价报告出具时间为 2022 年 9 月—10 月, 由于公司未及时获得
相关项目审计报告, 未能及时入账, 存在跨期收入调整。-4-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调减主营收
入 1,416.14 万元, 调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总资产、
净资产 1,355.95万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4.60%、 25.61%、 0.39%、
1.01%; 公司 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告调减总资产、 净资产
1,355.95 万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的 0.38%、 1.01%。
( 二)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根据《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 公司在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及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与实际控制人
祝昌人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根据公司公告, 公司在甲供砂
/石料成本核算过程中, 存在部分款项最终支付至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元成投资, 形成了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其中, 2020 年度、
2021 年度、 2022 年度和 2023 年上半年,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本金
发生额分别为 4,867.88 万元、 5,516.82 万元、 4,842.50 万元、 303.28
万元, 分别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4.69%、 5.08%、 4.30%、
0.22%, 累计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金额为 15,530.48 万元; 期末余额
分别为 2,724.19 万元、 3,017.17 万元、 3,442.12 万元、 3,432.57
万元, 分别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63%、 2.78%、 3.06%、
2.54%。 截至 2023 年 6 月末, 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余额为
3,432.57 万元, 公司相应进行会计差错更正, 调增其他应收款
3,432.57 万元。
根据公司公告, 公司已于 2024 年 1 月 26 日收回了前述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款项及对应利息。-5-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定期报告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
性占用公司资金且未及时披露等违规行为,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 第五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 2020 年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2.5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 条、 第 2.1.6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警示函》 的认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祝昌人、 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丽花、 时任财务总
监陈平对任期内公司全部违规行为负责, 时任董事会秘书柴菊竹
对第一项多计收入成本、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导致的会计核算违规
以及第二项违规行为负责。 其中, 公司实际控制人祝昌人未能维
护公司独立性, 致使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发生, 损害了公司利
益, 相关资金占用事项还导致公司存在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
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三条, 《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 条,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4.5.1 条、
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6-
——规范运作》 第 4.1.1 条、 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 祝昌人还作
为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系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
责任人和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 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丽花
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和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
事会秘书柴菊竹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
监陈平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 均未能勤勉尽责。 上述人
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2.2 条、 第 3.1.4 条、
第 3.1.5 条、 第 3.2.2 条, 《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
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
( 二) 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在规定期限内, 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异议回复。
公司、 祝昌人、 姚丽花、 柴菊竹、 陈平提出: 第一, 对于定
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均
已按监管要求更正财务数据并归还占用资金, 没有造成严重危害
后果。 第二, 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归因于相关工程项目的特殊性
及收入成本会计核算不够专业和谨慎, 不存在主观故意, 非经营
性资金占用不是以占用资金或掏空公司为目的, 公司及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明显恶意。 第三, 对于项目审计价差导致财务数据披露
不准确的行为, 其不存在主观故意, 对当期会计科目影响较小。
祝昌人、 姚丽花还提出, 对于导致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的存
在审计价差的项目, 其不参与项目收入、 成本等上报、 审核、 审
批等工作, 事先不掌握数据的具体情况。-7-
姚丽花还提出, 其未参与、 未组织实施违规行为, 也未起到
作用, 在 2020 年度报告至 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期间已不再担任
董秘, 基于公司流程及其专业判断无法全面知悉收入成本确认、
资金支付等信息, 不知悉其中异常情况。
柴菊竹还提出, 其未参与、 未组织实施违规行为, 对于财务
信息、 资金占用等专业问题, 进行了职责范围内的审查, 不知悉
相关异常情况。
陈平还提出: 第一, 收入成本审核需要具有工程造价方面的
专业知识, 其未参与、 未组织实施、 不知悉违规行为。 第二, 其
及财务中心未与项目甲方、 项目部等机构、 项目供应商及分包商
发生直接沟通与联系, 未能及时获得审价报告无法入账。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 上市公司应当准确、 合理、 谨慎进行主营业务的收入、
成本确认, 并准确判断相关收入期间, 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会计处理, 保证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 准确、 完整。 但根据
公司公告及《警示函》 认定, 公司多项收入、 成本的会计核算存
在差错, 造成 2020 年至 2023 年多期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披露不
准确, 涉及金额、 占比较大, 影响投资者知情权, 违规事实清楚。
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主动更正、 不存在主观故意、 影响较小等理由
不能成立。
第二, 根据公司公告, 公司自 2020 年起, 在成本核算过程-8-
中, 部分款项最终支付至实际控制人方, 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累计发生额达 15,530.48 万元, 还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
露不准确。 公司及责任人所称不存在主观故意、 明显恶意等理由
不能成立, 本次纪律处分已综合考虑公司收回占用资金等情节。
第三, 祝昌人、 姚丽花、 柴菊竹、 陈平分别作为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 应当在日常履职过程中勤勉尽
责, 主动关注包括资金流转、 收入核算等经营重大事项, 充分关
注公司资金流向, 及时发现并纠正违规资金占用事项。 根据《警
示函》 认定, 上述人员对任期内相关违规行为均负有责任, 其所
称未参与、 不知悉等异议不能作为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此
外, 本次纪律处分未认定责任人对其任期以外的违规行为负责。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 第 16.3 条、
第 16.4 条,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兼总
经理祝昌人, 时任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姚丽花, 时任董事会秘书
柴菊竹, 时任财务总监陈平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
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9-
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

ST元成: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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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10

处罚对象:

祝昌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33 号
────────────────────────
关于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
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祝昌人,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一
致行动人。-2-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截至 2021 年 6 月 3 日, 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杭州北嘉投资有限
公司( 以下简称北嘉投资) 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113,458,820 股,
占当时公司总股本的 39.79%。
2024 年 5 月 30 日, 公司披露《关于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监
管工作函的公告》 等显示, 2022 年 5 月 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4
日, 上述股东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减持 11,330,800 股公司股
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3.97%。 2022 年 11 月 9 日, 因公司非公开
发行股份, 上述股东所持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减少 4.46%, 其持有
公司股份累计变动数量已达到公司总股本的 5%。
此后, 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嘉投资未按规定停
止交易并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022 年 11 月 16 日、 17 日,
北嘉投资先后通过大宗交易减持 4,700,000 股、 1,000,000 股公司
股份, 分别占公司总股本的 1.44%、 0.31%, 累计减持股份占公
司总股本的 1.75%, 北嘉投资也未在持股比例减少达到 1%时作
出公告。 2023 年 2 月 20 日至 2023 年 9 月 12 日, 祝昌人继续通
过大宗交易合计减持 9,890,000 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3.04%。
2024 年 5 月 16 日, 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嘉投资披露权
益变动报告书, 北嘉投资披露被强制平仓的公告, 并于 2024 年
5 月 30 日更正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告相关监管工作函的回复,-3-
相关公告披露上述持股变动过程。 同时, 根据公司公告, 2024
年 5 月 15 日, 北嘉投资所持有的部分公司股份因被强制平仓,
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1,705,500 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
0.52%, 上述股票被卖出前, 其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此
外, 2024 年 4 月 24 日起, 券商已通知北嘉投资立即补仓, 期间
双方多次协商担保方案, 但未能达成一致, 后于 2024 年 5 月 15
日进行强制平仓减持。 上述权益变动后, 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
致行动人北嘉投资合计持有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26.04%,
累计持股减少比例为 13.75%。
2024 年 6 月 24 日, 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出具《关于对祝
昌人及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 2024〕 133 号) 已对上述违规事实做出处理。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
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北嘉投资作为公司股东, 通过证券交
易所的证券交易, 未按规定在持有公司股份减少达到 5%时及时
停止交易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自 2022 年 11 月 16 日起仍然
继续违规减持公司股份, 违规减持数量及比例巨大, 情节严重。
同时, 北嘉投资还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达 1%的公告、 未按规
定履行预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
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2017 年制定)》 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4-
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3.4.1 条、 第 3.4.2 条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
及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2017 年制定)》
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
此外, 对于北嘉投资部分减持行为系因强制平仓导致股票被
动卖出, 以及相关股东所持股份存在被动稀释的情况, 予以综合
考虑。
( 二) 申辩理由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相关责任主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异
议称: 一是其不存在主观故意, 由于工作人员对规则理解误差和
疏忽, 误认为非公开发行报告中已披露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最新持股情况即已完成披露义务, 后续可重新计算股份变动比例。
二是相关减持行为对市场影响较小, 且已及时进行更正。 三是其
未提前收到强制平仓相关通知, 无法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四是违规行为对投资人知情权及投资决策影响有限。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 公司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
动人北嘉投资在累计减持公司股份达到 5%时未及时停止交易,
违规减持数量及比例巨大, 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直至持
股变动比例达到 13.75%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违规事实清楚,
情节严重。 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系其法定义务, 相关责任主体提-5-
出的无主观故意、 规则理解有误、 未造成实质影响等异议理由不
影响违规事实认定。 第二, 根据公司公告, 券商进行强制平仓前,
已于 2024 年 4 月 24 日起通知北嘉投资立即补仓, 双方未达成一
致, 股东相关异议不能成立。 此外, 本次纪律处分已对相关责任
主体所持股份存在强制平仓、 被动稀释的情况予以综合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祝昌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杭州北嘉投资有限公司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浙江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
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 自觉维护证券市-6-
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娟、熊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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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1-29

处罚对象:

熊丹,郑娟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25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娟、熊丹)
文  号: 〔2021〕84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郑娟、熊丹)
〔2021〕84号
  当事人:郑娟,女,1985年7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熊丹,女,1984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郑娟泄露内幕信息及郑娟等内幕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郑娟、熊丹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公开过程及知情人
  2017年4月25日,元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成股份)发布《关于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的公告》,称拟推出员工持股计划。
  2017年5月31日,元成股份发布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决议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姚某花作为元成股份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牵头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工作。郑娟系元成股份证券事务部员工,同时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具体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工作。
  2017年6月25日,由于元成股份拟发布2017年上半年度业绩快报,为避免员工持股计划在二级市场上买入“元成股份”的时间处于元成股份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的窗口期内,姚某花与郑娟沟通协调员工持股计划的买入日期和元成股份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的发布日期,即筹划发布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
  2017年6月30日,姚某花与郑娟就元成股份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的发布日期再次进行沟通。
  2017年6月底,姚某花向祝某人汇报员工持股计划的买入时间问题,为避免员工持股计划的买入时间处在元成股份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的窗口期内,员工持股计划拟于2017年7月7日前完成购买。
  2017年7月初,姚某花与元成股份财务总监陈某、财务中心副总经理柴某竹沟通协调业绩快报发布时间和员工持股计划的买入时间。
  2017年7月18日,元成股份发布《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公告》,称元成股份2017年度上半年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和净利润分别为29,543.11万元、3,496.32万元、3,050.47万元,分别较上年同期增长41.29%、93.30%、101.87%。
  元成股份披露的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11.3.5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在公开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上述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7年6月25日,公开于2017年7月18日。
  姚某花系元成股份时任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同时其作为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委员会委员,筹划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工作,由于其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6月25日。
  郑娟参与筹划发布2017年半年度业绩快报的沟通协调工作,由于其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四项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6月25日。
  二、郑娟内幕交易“元成股份”
  (一)郑娟实际控制账户的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郑娟实际控制“郑进”中信证券普通账户和中信证券信用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元成股份”,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卖出“元成股份”。其中,“郑进”中信证券普通账户于2010年3月22日开立,资金账户为12××××25,下挂上海股东账户沪A276×××733、深圳股东账户深014××××028;“郑进”中信证券信用账户于2015年3月26日开立,下挂上海股东账户沪E032×××274、深圳股东账户深060××××346,资金账户为800××××670。
  (二)账户组交易“元成股份”的情况
  郑娟实际控制账户组,在2017年6月25日至7月18日期间内买入“元成股份”29,500股,成交金额合计1,131,906元;卖出“元成股份”22,500股,成交金额合计866,170.00元。经计算,账户组亏损11,537.97元。
  (三)账户资金流转情况
  2017年6月23日至7月19日,账户组累计转入60.8万元,累计转出3.3万元,累计净转入57.5万元。其中,2017年6月16日、6月19日、6月23日、7月3日、7月5日、7月10日分别转入2万元、3万元、22.8万元、20万元、10万元、3万元,2017年6月21日、7月14日、7月19日分别转出0.3万元、2万元、1万元。转入资金来源于郑娟银行账户,转出资金最终流入郑娟银行账户。
  (四)账户交易特征
  账户组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元成股份”的行为及资金流转情况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且存在下列异常性:第一,内幕信息敏感期前后及期间内突击转入资金,反复交易“元成股份”;第二,相较于账户组历史上交易的其他股票金额,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元成股份”金额明显放大;第三,相较于账户组同期交易的其他股票,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元成股份”金额明显放大。
  综上,郑娟利用职务便利知悉内幕信息,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前后及期间内突击转入资金,反复交易“元成股份”,交易动机强烈,交易特征明显异常。
  三、郑娟向熊丹泄露内幕信息,熊丹内幕交易“元成股份”
  (一)郑娟向熊丹泄露内幕信息
  熊丹系郑娟表姐,郑娟、熊丹有微信聊天群,2017年6月20日,郑娟在知悉熊丹错过“元成股份”的上涨后,向熊丹表示愿意为其打探消息。6月27日,郑娟通过微信向熊丹发送消息,提示熊丹注意其前一天提供的信息。7月12日,在郑娟、熊丹共同所在的微信群内,熊丹询问元成股份2017年半年度报告的业绩增长是否达到发布公告的标准,郑娟答复元成股份半年度业绩快报营业利润、净利润的增长数额区间,并表示相关财务数据的增幅足以达到发布公告的标准。
  综上,郑娟向熊丹泄露内幕信息。
  (二)熊丹内幕交易“元成股份”
  熊丹不晚于2017年6月26日从内幕信息知情人郑娟获取内幕信息后,控制“张莉蓉”中山证券账户交易“元成股份”,该证券账户2006年11月27日开立于中山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下挂沪A324×××130、深006××××746两个股东账户,资金账户为755××××××807。
  熊丹控制使用“张莉蓉”证券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元成股份”,2017年6月27日至7月18日合计买入“元成股份”79,100股,成交金额2,977,526.82元,卖出“元成股份”26,200股,成交金额996,622.22元,并在7月18日后陆续卖出“元成股份”。经计算,熊丹上述交易“元成股份”盈利180,434.15元。
  上述交易的资金来源于证券账户内自有资金和熊丹银行账户转入的资金,其买入“元成股份”的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与发展的时间、郑娟泄露内幕信息的时间、熊丹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高度吻合,且相较于账户组同期交易的其他股票,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元成股份”金额明显放大,交易“元成股份”的交易金额及期末持股市值比例较大。内幕信息敏感期内,熊丹控制“张莉蓉”账户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上述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银行转账记录、证券交易记录、相关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郑娟、熊丹内幕交易“元成股份”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郑娟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于2017年7月12日通过微信群向熊丹泄露内幕信息,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郑娟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郑娟内幕交易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
  三、没收熊丹违法所得180,434.15元,并处以180,434.15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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