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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士创能(60337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6 20973.96 48.936
2025-12-31 1 其他 6 21477.55 50.111
2 基金 34 416.12 0.971
2025-09-30 1 其他 6 21477.55 50.111
2025-06-30 1 其他 6 21947.43 51.208
2 基金 26 139.73 0.326
2025-03-31 1 其他 6 21947.43 51.208
2 基金 1 17.72 0.04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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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60306 5.72 6.48 -11.73 35.00 200.20

买方:甬兴证券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60227 6.32 7.12 -11.24 40.00 252.80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武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5 5.33 6.27 -14.99 50.00 266.50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江宁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5 5.33 6.27 -14.99 33.00 175.89

买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江宁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5 5.33 6.27 -14.99 38.00 202.5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江宁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5 5.33 6.27 -14.99 90.00 479.7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江宁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5 5.33 6.27 -14.99 40.00 213.2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华夏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江宁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5 5.33 6.27 -14.99 150.00 799.50

买方:高盛(中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江宁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5 5.33 6.27 -14.99 40.00 213.2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江宁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5 5.33 6.27 -14.99 37.60 200.41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江宁路证券营业部

20250115 5.33 6.27 -14.99 70.00 373.1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普陀区江宁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亚士创能:关于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金钟,蔡永刚,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亚士创能:关于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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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29

处罚对象:

李金钟,蔡永刚,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6〕62 号
────────────────────────
关于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亚士
创能,A 股证券代码:603378;
李金钟,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总经理;
蔡永刚,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第1页
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违规担保
2025 年 2 月、3 月,上海骏宏典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宏
典当)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创能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能
明)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润合同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合
同生)签订《股票典当借款合同》,约定骏宏典当向创能明、润
合同生提供借款共 1.14 亿元,公司子公司亚士漆(上海)有限
公司、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亚士生态物流
(上海)有限公司为相关典当借款提供连带担保,相关资金后续
由公司实际使用。该事项未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二)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一是公司2022年和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2023
年和 2024 年公司对外担保的议案,为符合条件的经销商开展供
应链融资提供担保,但后续公司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实际为经销
商担保的情况。
二是公司 2022 年至 2025 年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中,部分
事项遗漏披露,部分事项的披露金额与法律文书载明的涉案金额
不一致,并数次发生在达到披露标准后未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的
第2页
情形,构成信息披露不完整、不准确、不及时。
三是公司 2024 年 3 月至 2025 年 4 月的诉讼、仲裁事项在
2024 年半年报、三季报、2024 年年报中予以披露,未在临时公
告中披露。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不规范
2023 年、2024 年公司实施利润分配,2025 年 5 月和 6 月分
别发生重大仲裁和诉讼,公司未就上述事项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五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第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2.2.10 条、第
2.3.4 条、第 6.1.10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第 2.3.4 条、第 7.4.1 条、第 7.4.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李金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
人、经营管理具体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会秘
第3页
书蔡永刚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
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股
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
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4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股票上市规
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亚士创能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李金钟,时任董事会秘书蔡永刚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
第4页
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
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
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确认
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
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6 年 4 月 29 日
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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