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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时(603377)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5-06 0 0 0 0 0
2024-04-30 6276.12 0 0 0 0
2024-04-29 6494.91 571.56 0 0 0
2024-04-26 6493.03 284.85 0 0 0
2024-04-25 6784.03 696.41 0 0 0
2024-04-24 6496.42 546.13 0 0 0
2024-04-23 6621.99 381.33 0 0 0
2024-04-22 6775.40 337.30 0 0 0
2024-04-19 6946.79 810.90 0 0 0
2024-04-18 7059.31 983.42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其他 8 34051.75 47.597
2025-12-31 1 其他 8 33751.75 47.211
2025-09-30 1 其他 7 34051.75 47.632
2025-06-30 1 其他 7 35101.75 49.102
2025-03-31 1 其他 8 34514.02 48.28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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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828 6.48 6.94 -6.63 50.00 32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8 6.48 6.94 -6.63 100.00 648.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8 6.48 6.94 -6.63 190.00 1231.2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56.00 362.8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文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0.00 194.4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74.13 480.36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109.00 706.32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260.00 1684.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5.00 226.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5.00 226.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5.00 226.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5.00 226.8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0.00 194.4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20230824 6.48 7.31 -11.35 30.87 200.04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山湖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6-1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时: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号)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4-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徐雄、闫文辉、王红玉)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徐雄,王红玉,闫文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6-03-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时:关于公司及部分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雄,王红玉,闫文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7-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时: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徐雄
公告日期 2025-05-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东时: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孙翔,王红玉,闫文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ST东时: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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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6-19

处罚对象: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 东时公告编号:临 2026-092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及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6 年 6 月 18 日,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全资子公司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中东方时尚”)收到
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
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92 号)及《税务行政处罚
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 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一)《税务处理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处[2026]92 号)主要内容: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702MA0JXRCR50):
我局(所)于 2025 年 2 月 20 日至 2026 年 5 月 9 日对你(单位)(地址山
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巨燕广场 3 号楼十层)2018 年 3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账簿、凭证、发票等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财政性资金未转应税收入
2018年9月28日,你单位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
元,用于东方时尚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其他使
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 年 9 月 29 日),你单位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 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
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应调增
2018 年应纳税所得额 275,692,800 元,弥补当年亏损-5,197,847.08 元后,应纳
税所得额为 270,494,952.92 元,应补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
(二)利息收入未视同销售申报
2018 年至 2020 年你单位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累计签订 13 份借款
协议;约定为有息借款,借款金额累计为 766,572,800 元,另有金额 490,000
元没有签订借款协议,实际借款金额累计为 767,062,800 元,未实际收取利息。
补正期间你单位提供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显示对上述13 份借款协议的利率改
为零利率。你单位与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虽然属于企业集团内的单位之间
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但未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
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因此你单位 2019 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
36,169,131.29元(含税),2020年应按视同贷款服务申报利息收入28,358,537.3
元(含税)。视同贷款服务应补缴 2019 年增值税 1,675,913.37 元、城市维护建
设税 117,313.94 元、教育费附加 50,277.40 元、地方教育附加 33,518.27 元。
2020 年抵减留抵税额后无需补缴增值税。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2021 年 3 月 20 日,你单位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编号:DFSS-JZ2021002):合同价 99,822,955.59 元、安全文明措施
费 3,992,918.22 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你单位未申报印花税,少缴 2021
年 3 月的印花税 31,144.80 元。
二、处理决定
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
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
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之规定,你单位少缴 2019 年增值税 1,675,913.3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 117,313.94 元、教育费附加 50,277.40 元、地方教育附加
33,518.27 元的行为已超过追征期,不再追征。
企业所得税:你单位应补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
印花税:你单位应补缴 2021 年印花税 31,144.80 元。
滞纳金:你单位上述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
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榆次区
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
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
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
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晋中税稽一局罚[2026]26 号)主要内容: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晋中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140702MA0JXRCR50)
经我局(所)于 2025 年 02 月 27 日至 2026 年 06 月 15 日对你(单位)(地址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巨燕广场 3 号楼十层)2018 年 03 月 20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账簿、凭证、发票等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
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财政性资金未转应税收入
2018年9月28日,你单位收到榆次区政府的产业扶持奖补资金275,692,800
元,由企业用于东方时尚汽车文化小镇项目的三年建设期内发生的各项支出,无
其他使用条件及退还要求。次日(2018 年 9 月 29 日)即将产业扶持奖补资金
275,692,800 元以借款的方式汇入全资子公司晋中东方时尚置业有限公司名下。
上述产业扶持奖补资金只有相关政府部门的资金拨付文件,没有专门的资金管理
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也没有做到专款专用,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规定,你单位
未转应税收入,应调增 2018 年应纳税所得额 275,692,800 元,弥补当年亏损
-5,197,847.08 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 270,494,952.92 元,应补缴 2018 年企业
所得税 67,623,738.23 元。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
2021 年 3 月 20 日,你单位与北京正方新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
施工合同(编号:DFSS-JZ2021002):合同价 99,822,955.59 元、安全文明措施
费 3,992,918.22 元。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你单位未申报印花税,应补缴 2021
年 3 月印花税 31,144.80 元。
二、处罚决定
你单位财政奖补资金未转应税收入,造成少缴 2018 年企业所得税
67,623,738.23 元的行为属于“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行为,你单位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未申报印花税,造成少缴 2021 年印花税 31,144.80 元的行为属于
“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偷税行为,决定对你单位少缴 2021 年印
花税 31,144.80 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15,572.40 元。你单位少缴 2018 年企业
所得税 67,623,738.23 元的税收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 15,572.40 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中市榆次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
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
晋中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
(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
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对晋中东方时尚的影响
晋中东方时尚本次补缴税款 67,654,883.03 元,罚款 15,572.40 元,合计金
额为 67,670,455.43 元。滞纳金按照滞纳税款(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之日起,
按日万分之五加收。加处罚款按照罚款逾期之日起,按日百分之三加收。
鉴于晋中东方时尚尚未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具体滞纳金、加处罚款金
额尚不确定,最终金额须依据实际缴纳的数额予以确认,具体会计处理结果及影
响金额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结果为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
定,晋中东方时尚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补缴税款、
罚款、滞纳金不属于《企业会计准则》中前期差错的情形,不涉及对前期财务数
据的更正调整。
三、对公司的影响
晋中东方时尚目前尚未开展实质经营,本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
生重大影响。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6 月 18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徐雄、闫文辉、王红玉)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6-04-30

处罚对象:

徐雄,王红玉,闫文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徐雄、闫文辉、王红玉)              
                    
当事人: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东方时尚
或公司
)
,住所:北京市大兴区。
  
徐雄,男,
1972年
2
月出生,时任
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东方时尚)
董事长
,住址:北京市大兴区。
  
闫文辉,男,
1966年
9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王红玉,女,
1964年
1
月出生,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
、
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
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当事人
东方时尚、徐雄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应当事人闫文辉
、王红玉
的要求,我局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闫文辉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王红玉
放弃听证,
提交陈述申辩
意见。
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
东方时尚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东方时尚2022年未对
其
子公司
重庆东方时尚
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
少计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导致公司202
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分别虚增利润9,402,916.83元和
18,931,027.65
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30.97%
和
82.33%
。
  
2024年
4
月
30
日,东方时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主动更正并追溯调整
2022
年度财务报表
。
  
上述违法事实,
有相关
公告
、
合同、
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
、
询问笔录
和
情况说明等
证据证明
,足以认定
。
  
东方时尚
的上述行为违反
了
《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
二
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
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雄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
年
半年度报告、
2022
年
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
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
年
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红玉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2022
年
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
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王红玉
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
闫文辉、王红玉
提出
,
案涉项目存在不可预期的特殊情形,
其
客观上不具备发现案涉会计
差错
的途径
,无
主动核查相关财务处理情况的动机
,
无主观过错。
闫文辉还提出其不具备财务专业能力。
  
第
二
,
闫文辉、王红玉
提出
,其
发现问题后
主动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后果,积极配合调查,社会危害性较小;此外,因
经济困难,无力承受处罚。
  
综上,闫文辉、王红玉请求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
对
责任人员认定准确。闫文辉
、王红玉未对公司已披露的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相关情况
予以
充分
关注
,
未督促公司做好业务与财务对接管理
,
构成未勤勉尽责
。
  
第
二
,我局已充分考虑
当事人
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决定:
  
一、对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1
8
0
万元的罚款;
  
二、对
徐雄
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
闫文辉
给予警告,并处
以
80
万元
的罚款
;
  
四、对
王红玉
给予警告,并处
以
80
万元
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
同时,须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
6
年
4
月
29
日

ST东时:关于公司及部分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3-21

处罚对象:

徐雄,王红玉,闫文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377 证券简称:ST 东时公告编号:临 2026-043
转债代码:113575 转债简称: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部分责任人收到北京证监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
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42025028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1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91)。
公司及闫文辉、王红玉于 2026 年 3 月 2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
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3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徐雄、闫文辉、王红玉: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时尚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
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
予以告知。
经查明,东方时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东方时尚 2022 年未对其子公司重庆东方时尚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重庆东方时尚)土地租赁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少计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导致公
司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分别虚增利润
9,402,916.83 元和 18,931,027.65 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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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7%和 82.33%。
2024 年 4 月 30 日,东方时尚发布《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
告》,主动更正并追溯调整 2022 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询问笔录和情况
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东方时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
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徐雄时任东方时尚董事长、重庆东方时尚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
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闫文辉时任东方时尚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东方时尚 2022 年半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
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王红玉时任东方时尚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对东
方时尚 2022 年半年度报告、2022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并保证相关文件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依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东方时尚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80
万元的罚款;
二、对徐雄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三、对闫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四、对王红玉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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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
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
第一款(七)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
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
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
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情况,公司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
其他风险警示情形,但未触及第 9.5.2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经营活动和业务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
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
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3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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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时: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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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7-12

处罚对象:

徐雄

证券代码: 603377 证券简称: ST 东时公告编号: 临 2025-121
转债代码: 113575 转债简称: 东时转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非上市公司涉诉。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
控制人徐雄先生家属送达的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出具的一审《刑事判决
书》 (2024) 沪 01 刑初 61 号,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 诉讼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5 日收到实际控制人徐雄先生家属的通知, 徐雄先生因
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 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批准逮捕。 具体内容详见公
司于 2023 年 9 月 16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被采取刑事强制措
施的公告》 (公告编号: 临 2023-073) 。
二、 诉讼判决情况
近日,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刑事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雄犯操纵证券市场罪, 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
币一亿七千万元。
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 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
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
三、 本次判决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实际控制人徐雄先生已不在公司担任董事、 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判决系徐雄先生个人行为, 不会影响徐雄先生股东权利的行使及公司的正常
业务运作。 目前,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一切正常、 管理团队稳定。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本次判决尚未生效, 如徐雄先生
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 最终判决及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 及时履行相关信息的披露义务。 截至
本公告披露日, 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 《上海证券
报》《证券时报》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11 日

ST东时: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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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5-23

处罚对象:

孙翔,王红玉,闫文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99 号
────────────────────────
关于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东时,
A 股证券代码:603377;
孙翔,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闫文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红玉,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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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2024 年 4 月 19 日,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称,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需求前提下,
公司计划将募集资金中的 1.06 亿元暂时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2025 年 4 月
18 日,公司披露《关于无法按期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
募集资金的公告》称,截至公告日,上述使用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期限即将届满,公司尚未将该笔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的 1.06 亿元募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但未在前期披露
的临时补流期限内按时归还募集资金,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7.7.3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第 6.3.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孙翔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
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闫文辉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
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王红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人,未
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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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规则》第 1.4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在规定期限内,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东方时尚驾驶学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孙翔、时任
总经理闫文辉、时任财务总监王红玉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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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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