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对氟润化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南海税简罚[2018]2332),认定其存在丢失发票(因保管不善,丢失已开具的浙江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4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处罚涉及的发票系因氟润化工保管不慎丢失;发票丢失后,三美销售作为销售方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武义县税务局申请填写《丢失增资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氟润化工作为购买方也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申请填写《发票/税务证件挂失损毁表》,双方均如实向地方税务主管部门说明发票丢失情况,防止丢失发票进一步造成严重后果;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南海区税务局系按照简易程序对氟润化工作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较低;氟润化工已及时缴纳罚款,对财务部门相关人员作出批评,并加强内部发票管理,防止再次发生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