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越峰)
〔2024〕53号
当事人:冯越峰,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冯越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冯越峰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11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冯越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越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冯越峰控制使用证券账户的情况
根据冯越峰自认、他人指认、资金关联情况、交易终端关联、相关电子证据等证据,可以认定在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冯越峰实际控制使用包括本人证券账户在内的4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3139,以下简称“康惠制药”)、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418,以下简称“康盛股份”)、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3828,以下简称“柯利达”)等3只股票。
二、冯越峰操纵“康惠制药”“康盛股份”“柯利达”的情况
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洗售交易)等手段,影响“康惠制药”“康盛股份”“柯利达”等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
(一)操纵“康惠制药”的情况
2017年6月26日至8月30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洗售交易等手段操纵“康惠制药”。上述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11,623,924股,累计买入金额352,992,190.69元;累计卖出11,623,924股,累计卖出金额355,030,964.24元。账户组期初持有“康惠制药”0股,期末持有0股。
上述期间,“康惠制药”共有48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的35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2.92%。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6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6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3.33%。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8.53%,其中,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2017年6月30日占比最高,达27.21%。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9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9.58%,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8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7.50%。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89%,其中,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2017年7月28日占比最高,达22.90%。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3,277,8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79.42%;该类申买成交10,853,677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4.54%。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7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内存在7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洗售交易的交易日共计17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5.42%;累计洗售成交5,488,513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11.06%。账户组洗售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7月26日占比最高,达25.43%。
2017年6月26日至8月30日期间,“康惠制药”股价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6月26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9.18元,期末(2017年8月30日)收盘价30.01元,较期初上涨2.84%,同期上证综指涨幅6.52%,股价偏离度达3.68%。上述期间,该股最高收盘价32.43元(2017年8月28日),较期初上涨11.14%,同期上证综指涨幅6.48%,股价偏离度达4.66%。
经计算,账户组操纵“康惠制药”获利1,454,511.85元。
(二)操纵“康盛股份”的情况
2017年7月24日至8月31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洗售交易等手段操纵“康盛股份”。上述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91,666,973股,累计买入金额735,567,489.00元;累计卖出91,666,973股,累计卖出金额733,469,546.98元。账户组期初持有“康盛股份”0股,期末持有0股。
上述期间,“康盛股份”共有29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的2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3.10%。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2.41%。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4.19%,其中,超过20%的有14个交易日,2017年8月11日占比最高,达45.39%。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2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5.86%,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2.41%。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9.03%,其中,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2017年8月7日占比最高,达50.70%。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88,096,3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81.09%;该类申买成交80,840,381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7.76%。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18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内存在9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洗售交易的交易日共计17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58.62%;累计洗售成交21,949,070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9.11%。账户组洗售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7月26日占比最高,达26.56%。
2017年7月24日至8月31日期间,“康盛股份”股价偏离所属原中小板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7月24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9.35元,期末(2017年8月31日)收盘价42.49元,较期初上涨7.97%,同期原中小板综指涨幅5.06%,股价偏离度达2.91%。操纵期间,该股最高收盘价43.34元(2017年8月28日),较期初上涨10.13%,同期原中小板综指涨幅4.68%,股价偏离度达5.45%。
经计算,账户组操纵“康盛股份”亏损3,365,945.65元。
(三)操纵“柯利达”的情况
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洗售交易等手段操纵“柯利达”。上述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36,118,589股,累计买入金额337,689,665.28元;累计卖出37,760,879股,累计卖出金额324,429,266.08元。账户组期初持有“柯利达”0股,期末持有0股。
上述期间,“柯利达”共有129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的63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8.84%。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38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9.46%,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1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1.78%。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5.55%,其中,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2018年1月24日占比最高,达64.03%。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9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2.48%,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5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7.13%。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0.95%,其中,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2018年6月29日占比最高,达52.71%。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4,988,2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5.26%;该类申买成交31,761,715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6.58%。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23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内存在13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洗售的交易日共计30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3.26%;累计洗售成交18,009,085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21.99%。账户组洗售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21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2月8日占比最高,达51.34%。
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柯利达”股价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12月5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6.76元,期末(2018年7月2日)收盘价22.59元,较期初下跌15.57%,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6.14%,股价偏离度达0.57%。操纵期间,该股最高收盘价27.85元(2017年12月19日),较期初上涨4.09%,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40%,股价偏离度达4.49%。
经计算,账户组操纵“柯利达”亏损13,633,383.33元。
综上,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康惠制药”“康盛股份”“柯利达”等3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合计获利1,454,511.8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电子证据、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越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冯越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在账户控制方面,冯越峰未控制“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证券账户。
第二,在操纵认定方面,冯越峰交易股票的行为,未影响亦未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不属于操纵。
第三,在违法所得方面,三只涉案股票的盈亏应当相抵。
第四,本案量罚过重。冯越峰系初犯,违规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冯越峰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冯越峰的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认定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系综合冯越峰自认、交易员和配资中介等指认、交易员手机中的电子报表、资金关联和交易终端关联等证据维度综合认定的。“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账户均有至少上述三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相关证券账户由冯越峰控制使用。
第二,案涉交易行为构成操纵市场。涉案期间账户组的申买占比及成交占比,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占比及成交占比、账户组实施的盘中拉抬行为和洗售行为等情况,足以证明冯越峰案涉交易行为系操纵市场行为,而非所谓的“正常交易”。
第三,操纵多只股票的违法所得不应盈亏相抵。多次、操纵多只股票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比单次、操纵单只股票更严重,如果将多个操纵行为的违法所得盈亏相抵,相当于用亏损的违法行为去抵消、减轻盈利的违法行为,不能正确反映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四,本案量罚适当。冯越峰曾于2016年3月因参与操纵市场被我会行政处罚。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冯越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我会决定:没收冯越峰违法所得1,454,511.85元,并处以4,363,535.55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