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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惠制药(60313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5211.33 52.176
2 QFII 1 40.04 0.401
2024-06-30 1 其他 3 5186.33 51.926
2 基金 4 5.48 0.055
2024-03-31 1 其他 3 5179.83 51.861
2023-12-31 1 其他 4 5197.83 52.041
2 上市公司 2 114.83 1.150
3 基金 7 23.14 0.232
2023-09-30 1 其他 5 5256.54 52.629
2 上市公司 1 32.23 0.32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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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8-26 19.89 24.31 -18.18 29.96 595.81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2-08-25 20.11 22.10 -9.00 162.58 3269.51

买方: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北一环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03 15.92 15.95 -0.19 19.90 316.81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翔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上海瞿溪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6-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越峰)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冯越峰
公告日期 2023-11-0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延岭,董娟,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12-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小强)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小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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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6-03

处罚对象:

冯越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冯越峰)
〔2024〕53号
当事人:冯越峰,男,1984年1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冯越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冯越峰的要求,我会于2023年11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冯越峰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冯越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冯越峰控制使用证券账户的情况
根据冯越峰自认、他人指认、资金关联情况、交易终端关联、相关电子证据等证据,可以认定在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冯越峰实际控制使用包括本人证券账户在内的43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交易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3139,以下简称“康惠制药”)、浙江康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002418,以下简称“康盛股份”)、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603828,以下简称“柯利达”)等3只股票。
二、冯越峰操纵“康惠制药”“康盛股份”“柯利达”的情况
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以下简称洗售交易)等手段,影响“康惠制药”“康盛股份”“柯利达”等3只股票的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操纵证券市场。
(一)操纵“康惠制药”的情况
2017年6月26日至8月30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洗售交易等手段操纵“康惠制药”。上述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11,623,924股,累计买入金额352,992,190.69元;累计卖出11,623,924股,累计卖出金额355,030,964.24元。账户组期初持有“康惠制药”0股,期末持有0股。
上述期间,“康惠制药”共有48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的35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2.92%。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16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6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3.33%。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8.53%,其中,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2017年6月30日占比最高,达27.21%。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19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9.58%,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18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7.50%。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89%,其中,超过20%的有3个交易日,2017年7月28日占比最高,达22.90%。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13,277,8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79.42%;该类申买成交10,853,677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4.54%。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7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内存在7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洗售交易的交易日共计17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5.42%;累计洗售成交5,488,513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11.06%。账户组洗售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10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7月26日占比最高,达25.43%。
2017年6月26日至8月30日期间,“康惠制药”股价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6月26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9.18元,期末(2017年8月30日)收盘价30.01元,较期初上涨2.84%,同期上证综指涨幅6.52%,股价偏离度达3.68%。上述期间,该股最高收盘价32.43元(2017年8月28日),较期初上涨11.14%,同期上证综指涨幅6.48%,股价偏离度达4.66%。
经计算,账户组操纵“康惠制药”获利1,454,511.85元。
(二)操纵“康盛股份”的情况
2017年7月24日至8月31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洗售交易等手段操纵“康盛股份”。上述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91,666,973股,累计买入金额735,567,489.00元;累计卖出91,666,973股,累计卖出金额733,469,546.98元。账户组期初持有“康盛股份”0股,期末持有0股。
上述期间,“康盛股份”共有29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的27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93.10%。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均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2.41%。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4.19%,其中,超过20%的有14个交易日,2017年8月11日占比最高,达45.39%。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2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5.86%,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21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72.41%。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9.03%,其中,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2017年8月7日占比最高,达50.70%。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88,096,3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81.09%;该类申买成交80,840,381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7.76%。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18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7个交易日内存在9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洗售交易的交易日共计17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58.62%;累计洗售成交21,949,070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9.11%。账户组洗售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7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7月26日占比最高,达26.56%。
2017年7月24日至8月31日期间,“康盛股份”股价偏离所属原中小板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7月24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39.35元,期末(2017年8月31日)收盘价42.49元,较期初上涨7.97%,同期原中小板综指涨幅5.06%,股价偏离度达2.91%。操纵期间,该股最高收盘价43.34元(2017年8月28日),较期初上涨10.13%,同期原中小板综指涨幅4.68%,股价偏离度达5.45%。
经计算,账户组操纵“康盛股份”亏损3,365,945.65元。
(三)操纵“柯利达”的情况
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通过集中资金优势连续买卖、洗售交易等手段操纵“柯利达”。上述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36,118,589股,累计买入金额337,689,665.28元;累计卖出37,760,879股,累计卖出金额324,429,266.08元。账户组期初持有“柯利达”0股,期末持有0股。
上述期间,“柯利达”共有129个交易日,账户组在其中的63个交易日参与交易,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48.84%。账户组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38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9.46%,买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41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31.78%。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5.55%,其中,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2018年1月24日占比最高,达64.03%。账户组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29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2.48%,卖成交量排名第一的有35个交易日,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7.13%。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洗售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10.95%,其中,超过20%的有11个交易日,2018年6月29日占比最高,达52.71%。
上述期间,账户组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34,988,200股,占账户组连续竞价申买量比例的日均值为65.26%;该类申买成交31,761,715股,占同期市场成交量比例的日均值为26.58%。其中账户组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量占当日账户组申买量比例在30%以上且对应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在20%以上的有23个交易日。
上述期间,账户组多次实施盘中拉抬行为。以“时段内股价涨幅超过2%且买入成交占比超过20%”为筛查条件,账户组在10个交易日内存在13次明显拉抬行为。
上述期间,账户组存在洗售的交易日共计30个,占期间该股交易日总数的23.26%;累计洗售成交18,009,085股,占该股同期市场成交量的21.99%。账户组洗售成交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超过10%的有21个交易日,其中,2018年2月8日占比最高,达51.34%。
2017年12月5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柯利达”股价偏离所属上证综指走势,该股2017年12月5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26.76元,期末(2018年7月2日)收盘价22.59元,较期初下跌15.57%,同期上证综指涨幅-16.14%,股价偏离度达0.57%。操纵期间,该股最高收盘价27.85元(2017年12月19日),较期初上涨4.09%,同期上证综指涨幅-0.40%,股价偏离度达4.49%。
经计算,账户组操纵“柯利达”亏损13,633,383.33元。
综上,2017年6月26日至2018年7月2日期间,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操纵“康惠制药”“康盛股份”“柯利达”等3只股票交易价格和交易量,合计获利1,454,511.8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电子证据、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证券账户交易终端信息、银行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所提供的交易数据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冯越峰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冯越峰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在账户控制方面,冯越峰未控制“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证券账户。
第二,在操纵认定方面,冯越峰交易股票的行为,未影响亦未意图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不属于操纵。
第三,在违法所得方面,三只涉案股票的盈亏应当相抵。
第四,本案量罚过重。冯越峰系初犯,违规情节轻微且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冯越峰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冯越峰的意见不予采纳,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本案认定冯越峰控制使用账户组,系综合冯越峰自认、交易员和配资中介等指认、交易员手机中的电子报表、资金关联和交易终端关联等证据维度综合认定的。“陈某芳”“龚某德”“黄某蓉”“孙某”“周某珍”账户均有至少上述三方面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相关证券账户由冯越峰控制使用。
第二,案涉交易行为构成操纵市场。涉案期间账户组的申买占比及成交占比,在连续竞价阶段以不低于市场卖一价或市价申买占比及成交占比、账户组实施的盘中拉抬行为和洗售行为等情况,足以证明冯越峰案涉交易行为系操纵市场行为,而非所谓的“正常交易”。
第三,操纵多只股票的违法所得不应盈亏相抵。多次、操纵多只股票的主观恶性与社会危害性比单次、操纵单只股票更严重,如果将多个操纵行为的违法所得盈亏相抵,相当于用亏损的违法行为去抵消、减轻盈利的违法行为,不能正确反映行为人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
第四,本案量罚适当。冯越峰曾于2016年3月因参与操纵市场被我会行政处罚。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冯越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我会决定:没收冯越峰违法所得1,454,511.85元,并处以4,363,535.55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5月31日

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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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06

处罚对象:

王延岭,董娟,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3〕154号
────────────────────────
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康惠制药,A股证券代码:603139;
王延岭,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董娟,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2-
经查明,2023年10月13日,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e互动回复投资者称,“公司控股孙公司陕西友帮目前主要生产医药中间体,尚未涉及原料药生产。陕西友帮可生产的中间体包括降糖/减肥药物司美格鲁肽、替泊尔肽中间体。”2023年10月16日,公司股价涨停。经监管督促,公司于10月16日晚间提交澄清说明公告称,“陕西友帮目前正在进行司美格鲁肽及替泊尔肽中间体的小试生产,小试完成后还需完成中试阶段才可进行规模化生产。陕西友帮目前不具备司美格鲁肽及替泊尔肽中间体的生产能力,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减肥类药物的生产及销售。”同时,公告提示陕西友帮自2020年10月并表以来持续亏损等风险,并称前期回复引起了部分投资者误会和误解,对此公司表示歉意。
在减肥药相关概念处于市场高度关注的时期,上市公司对相关信息的发布应当更加审慎、规范,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公司在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称其可生产减肥药物相关中间体,但后续又发布公告称,其实际需经小试、中试完成后才可进行相关中间体的规模化生产,其目前不具备相关中间体的生产能力。经监管督促后,公司才补充披露澄清公告。公司在e互动发布的相关信息不准确,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第7.5.3条、第7.5.4条等有关规定。针对上述违规,
-3-
中国证监会陕西监管局已出具《关于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王延岭、董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陕证监措施字〔2023〕43号)。
责任人方面,根据前述警示函措施决定的认定,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延岭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董娟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上述人员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陕西康惠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王延岭、时任董事会秘书董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4-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年11月6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小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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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12-15

处罚对象:

王小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王小强)
〔2021〕126号
王小强,男,1973年12月出生,住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王小强操纵“康惠制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于2021年11月2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王小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王小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王小强控制使用账户情况
综合王小强自认、相关人员指认、资金关联、交易终端关联、交易特征等事实和证据,王小强在2017年7月13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操纵期间)实际控制“王小强”“庄某颖”“钟某敏”“俞某康”“楼某中”“舒某新”“杨某珠”“楼某莉”“俞某丹”“杨某青”等10个证券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
二、王小强操纵“康惠制药”股价
操纵期间,王小强控制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康惠制药”,并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影响“康惠制药”股票价格和交易量。经计算,账户组获利6,011,811.4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在操纵期间的共3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31个交易日内存在申买行为,17个交易日的申买量为市场排名第一,18个交易日的买成交量为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买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均值为12%,最高为38.73%。
在操纵期间的共36个交易日中,账户组在22个交易日内存在申卖行为,14个交易日的申卖量为市场排名第一,15个交易日的卖成交量为市场排名第一。账户组卖成交量(扣除对倒交易量)占当日市场成交量比例的均值为11.38%,最高为43.25%。
操纵期间,账户组持有“康惠制药”流通股数占流通股本比例均值为4.61%,持仓占流通股本比例超过5%的有15个交易日。其中2017年8月23日共计持有2,744,726股,占流通股本的10.99%。
操纵期间,账户组存在盘中拉抬、尾市拉抬等异常交易行为。较典型的交易日有2017年8月2日、10日、17日、22日、23日、28日等。
如2017年8月10日14:58:05至14:59:35,账户组在极短的时间内分23笔申买“康惠制药”34.2万股,占尾市15分钟内市场申买量比例44.10%;累计买成交量34.2万股,占尾市15分钟内市场买成交量比例达70.23%。其中,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并且高于申报前卖五档价格的价格分21笔申买32.2万股;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但低于申报前卖五档价格的价格1笔申买1万股;以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和申报前卖五档价格的价格1笔申买1万股。该时段“康惠制药”股价涨幅达4.35%。
次日(2017年8月11日),账户组累计卖出“康惠制药”29.87万股,成交金额达8,304,607元,其中在2017年8月11日开盘半小时内,账户组申卖数量已达到8万股,累计成交8万股,占当日账户卖成交量比例为26.78%。
又如2017年8月22日9:56:48至10:00:45,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并且高于申报前卖一档价格的价格分15笔申买46.01万股;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等于申报前卖一档价格的价格分4笔申买5万股;以等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和申报前卖一档价格的价格1笔申买1.5万股。前三项合计申买52.51万股,成交42.7655万股,占该时段内市场申买量的87.08%,买成交量的89.12%,该时段内“康惠制药”涨幅达1.88%。完成拉抬后,账户组当日卖出32.2009万股,卖出金额10,122,411.13元。
再如2017年8月28日9:34:11至9:36:51,账户组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并且高于申报前卖一档价格的价格分16笔申买53万股;以高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等于申报前卖一档价格的价格分3笔申买3万股,以等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和申报前卖一档价格的价格1笔申买1万股,以低于申报前市场最新成交价和申报前卖一档价格0.01元的价格1笔申买5万股。前四项合计申买62万股,成交53.915万股,占该时段内市场申买量的75.27%,买成交量的86.59%,该时段内“康惠制药”涨幅达5.09%。完成拉抬后,账户组当日卖出104.81万股,卖出金额33,449,978.02元。
(二)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操纵期间,王小强共计有14个交易日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交易“康惠制药”,累计交易140.37万股。当日账户组对倒交易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5%的有8个交易日,超过1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达19.98%。
操纵期间,账户组累计买入“康惠制药”8,717,147股,买入金额260,444,060.27元,至2017年8月31日基本卖出。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账户组获利6,011,811.4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资金流水、上海证券交易所盈利计算结果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王小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
王小强在听证中提出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2017年8月中旬至8月29日期间,“俞某康”“楼某莉”“俞某丹”三个账户均由宋某平控制、使用,而非由王小强控制、使用。其理由为:上述交易期间,该三个账户交易的IP地址、MAC码始终未发生变化,因此该期间的交易主体唯一;该三个账户在上述期间内的IP地址、MAC码与上述期间之外的IP地址、MAC码没有重合,说明该三个账户上述期间内并非由王小强控制;该三个账户具有显著不同于其它七个账户的交易习惯,在卖出“康惠制药”时均保留了100股,说明该三个账户并非由王小强控制、操作。
第二,王小强缺乏股票投资经验,其买入“康惠制药”系因宋某平推荐,账户组交易“康惠制药”系根据宋某平的指导、安排。王小强没有实施操纵证券市场的故意。
第三,王小强涉案情节显著轻微,具体体现为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不明显,相关交易市场占比较低,盈利金额较少等,对比以往处罚案例,本案的量罚幅度过重。
第四,王小强不存在故意对抗调查之情形。王小强在被调查后即与宋某平联络沟通,但沟通无果,直至宋某平失联。出于惶恐,王小强未能将相关情况反馈给调查人员,致使我会误以为王小强不配合甚至对抗调查。此外,2019年7月16日调查人员曾致电王小强,要求其接受询问,但彼时王小强恰巧飞往云南丽江出差,无法配合调查。王小强对上述情况表示歉意。
听证会后,王小强提交了补充陈述申辩意见。一是称“楼某莉”证券账户买入“康惠制药”的IP地址、MAC地址以及硬盘序列号未在该账户交易其他股票的过程中出现;二是称由于记忆偏差,王小强其实在2017年7月25日前即已将“俞某丹”证券账户交给宋某平,而非此前声称的8月中旬,并称该陈述可以解释“俞某丹”证券账户在8月1日交易“和科达”后同样留有100股的情形。
综上,王小强请求我会依法认定其涉案行为情节显著轻微,不对其给予行政处罚或者予以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王小强的上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理由如下:
第一,关于账户控制关系。我会系综合当事人自认、他人指认、资金关联、终端关联、交易特征等多方面事实、证据对涉案账户控制关系作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小强在询问笔录中承认其在涉案期间控制“俞某康”“楼某莉”“俞某丹”等账户,该陈述与相关证人笔录、资金往来等主客观证据互相印证,较为真实可信。王小强在听证中改变说词,称其将“俞某康”等账户转交宋某平控制使用,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而仅以三账户与其他涉案账户的交易终端、余股特征存在差别为解释,且部分说法前后不一、说理牵强,我会认为,王小强的申辩主张缺乏有效证据支持,不足采信。
第二,关于操纵行为认定。根据在案证据,涉案账户由当事人王小强控制使用,其本人享有交易决策权和收益权。操纵期间,王小强控制的账户组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以盘中拉抬、尾市拉抬、对倒交易等方式交易“康惠制药”,影响其交易价格,扰乱证券市场正常的价格机制,其行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的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当事人提出其根据他人指导、安排交易“康惠制药”,不存在操纵股价故意等申辩理由,并非法定免责事由,同时与前述事实、证据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
第三,关于当事人配合调查情况与本案量罚幅度问题。本案调查期间,王小强在2019年5月16日第一次接受调查询问时表示后续会向调查人员补充说明相关情况,但此后我会调查人员多次联系王小强,王小强均拒绝配合。我会综合考量当事人操纵市场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配合调查情况等因素,对其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两倍罚款,量罚适当。王小强提出本案量罚过重的主张不能成立,我会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王小强违法所得6,011,811.46元,并处以12,023,623.9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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