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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量数据(60313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4 12403.93 208.10 2.58 32.69 0
2024-04-23 12346.37 149.83 2.58 31.68 0.10
2024-04-22 12495.88 95.45 2.48 30.21 0
2024-04-19 12590.23 367.95 2.64 32.63 0
2024-04-18 12455.88 73.65 2.64 31.86 0
2024-04-17 12531.88 131.63 2.64 31.65 0
2024-04-16 12703.32 222.09 2.64 29.81 0.04
2024-04-15 12864.34 216.57 2.60 31.72 0.02
2024-04-12 13062.35 165.04 2.58 33.18 0
2024-04-11 13098.80 395.87 2.58 33.28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2 526.47 1.872
2023-12-31 1 基金 61 1724.12 6.130
2 其他 1 4.00 0.014
2023-09-30 1 基金 15 1078.20 3.834
2023-06-30 1 基金 49 1567.13 5.572
2 其他 1 154.08 0.548
2023-03-31 1 基金 15 1371.68 4.902
2 其他 1 155.81 0.55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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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02-21 20.81 24.88 -16.36 37.68 784.07

买方: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欧阳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2-02-09 22.89 26.79 -14.56 80.00 1831.20

买方:北京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金融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2021-08-24 11.91 13.30 -10.45 37.34 444.71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华光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23 11.01 13.23 -16.78 149.86 1650.0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宝源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华光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12 11.82 13.14 -10.05 257.55 3044.24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华光路证券营业部

2021-08-12 11.82 13.14 -10.05 51.51 608.85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前海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华光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5-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量数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华威,陈志敏
公告日期 2023-05-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志敏、朱华威)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朱华威,陈志敏
公告日期 2023-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海量数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朱华威,陈志敏

海量数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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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5-25

处罚对象:

朱华威,陈志敏

证券代码: 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公告编号: 2023-024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海量数据”) 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因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交易于2022年6月
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
知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 海量数据关于控股股东
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3]1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披露的《海量数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 2023-02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5月2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2号)。 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陈志敏,男, 1975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朱华威,女, 1979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减持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量数据)
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
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志敏、朱华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志敏、朱华威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5月14日,陈志敏、朱华威持有海量数据股份的比例
由63.44%下降至56.0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38%。
2021年4月27日,陈志敏、朱华威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时,二人未依法履行
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7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卖出“海量数据”合计6,117,903股、占海量数据总股
本的2.38%,交易金额59,954,074.69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陈志敏、朱华威因上述减持行为已向海量数据交纳43,555,228.9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
定。
陈志敏、朱华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志敏、朱华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00元的罚款;
二、对陈志敏、朱华威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海量数据”的行为,给予警
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
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
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本次案件涉及的主体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公司, 对公司正常
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就本次违法违规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表示真诚的
歉意, 并将加强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学习, 严格按照监管相关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发布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25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志敏、朱华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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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5-24

处罚对象:

朱华威,陈志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陈志敏、朱华威)
日期:2023-05-24     来源: 
     
【字号: 大中小】
〔2023〕2号
当事人:陈志敏,男,1975年6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朱华威,女,1979年7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减持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量数据)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陈志敏、朱华威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陈志敏、朱华威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5月14日,陈志敏、朱华威持有海量数据股份的比例由63.44%下降至56.0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38%。
2021年4月27日,陈志敏、朱华威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时,二人未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7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卖出“海量数据”合计6,117,903股、占海量数据总股本的2.38%,交易金额59,954,074.69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无违法所得。
陈志敏、朱华威因上述减持行为已向海量数据交纳43,555,228.9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陈志敏、朱华威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陈志敏、朱华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二、对陈志敏、朱华威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海量数据”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3年5月19日

海量数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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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5-13

处罚对象:

朱华威,陈志敏

公告内容详见附件证券代码: 603138 证券简称:海量数据公告编号: 2023-023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因涉嫌持股变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及限制期交易于2022年6月15日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立案告知书》。 具体内容
详见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海量数据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5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出具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号),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 行政处罚的主要内容
陈志敏、朱华威:
你们涉嫌违法减持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量数据)股
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陈志敏、朱华威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陈志敏、朱华威系夫妻关系,为一致行动人。
2017年6月28日至2021年5月14日,陈志敏、朱华威持有海量数据股份的比例
由63.44%下降至56.06%,持股比例累计减少7.38%。
2021年4月27日,陈志敏、朱华威持股比例累计减少5%时,二人未依法履行
报告和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交易,迟至2021年7月3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陈志敏、朱华威违法卖出“海量数据”合计6,117,903股、占海量数据总股
本的2.38%,交易金额59,954,074.69元。按照拟制成本法计算,无违法所得。陈志敏、朱华威因上述减持行为已向海量数据交纳43,555,228.91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陈志敏、朱华威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三十六条和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陈志敏、朱华威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
500,000元的罚款;
二、对陈志敏、朱华威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转让“海量数据”的行为,给予警
告,并处以50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
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附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董汉,电话010-88086185,
传真010-88088023;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金阳大厦6层),并于当日将
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本公司的影响
1、 本次立案涉及的主体是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涉及本公司, 对公司
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直接影响。
2、 上述行政处罚将以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最终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结论为准。本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特此公告。
北京海量数据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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