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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1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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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冯宇霞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冯宇霞,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
时任董事。
经查明, 截至 2020 年 11 月 4 日,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冯宇霞及其- 2-
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36,212,6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27%。 其中, 冯宇霞持有公司股份 23,359,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28.56%;其一致行动人周志文持有公司股份 12,853,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5.71%。
2020 年 11 月 5 日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 冯宇霞及其一致行
动人经被动稀释和主动减持, 累计变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16%。其中, 2020 年 11 月 5 日至 2020 年 12 月 28 日, 冯宇霞
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志文通过集合竞价方式分别减持公司股份 2.5
万股、 69.992 万股, 占总股本的 0.01%、 0.31%。 2021 年 2 月 26
日,公司 H 股发行导致冯宇霞及其一致行动人股份被动稀释
7.84%,累计持股比例已经减少 8.16%。 其后, 周志文于 2022 年
5 月 11 日通过集合竞价交易方式主动减持公司股份 30 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 0.0786%。 但冯宇霞及其一致行动人周志文未按规
定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停止买卖公司股份。 2022 年 5
月 12 日至 2022 年 5 月 27 日, 冯宇霞再次通过集合竞价、大宗
交易方式连续多笔减持公司股份合计 382.7718 万股, 占公司总
股本的 1.0031%。直至 2022 年 5 月 28 日, 冯宇霞及其一致行动
人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冯宇霞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经被动稀释后又主动减持,
达到应当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标准,但冯宇霞及其一致行- 3-
动人未按规定及时停止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直至累计
变动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9.16%时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冯宇霞违规减持股份占总股本的 1.0031%,违规减持数量较大。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3.4.1 条、第 3.4.2 条等有关规
定。鉴于冯宇霞及其一致行动人部分持股比例减少系由公司 H 股
发行被动稀释导致,可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冯宇霞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2019 年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
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
北京昭衍新药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冯
宇霞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
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 4-
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
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