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12日,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公司出具平市监工商检处字(2019)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未按照原国家食药总局于2016年12月12日发布的2016年第163号《关于保健食品延续注册(再注册)受理有关问题的通告》的规定及时为蛋白粉产品批准证书提出再注册申请,发行人在特定期间(2016年9月30日-2019年2月10日)的生产、销售蛋白粉产品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所指行为,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30.00万元。2019年8月30日,公司缴纳前述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