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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嘉时代(60310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基金 1 12.51 0.027
2023-12-31 1 上市公司 2 2086.81 4.436
2 其他 5 1294.12 2.751
3 基金 12 181.06 0.385
2023-09-30 1 上市公司 1 1877.30 3.991
2 其他 3 1650.01 3.508
3 基金 3 507.05 1.078
2023-06-30 1 上市公司 1 1877.30 3.991
2 其他 6 1727.56 3.673
3 基金 17 519.61 1.105
2023-03-31 1 其他 3 1343.26 2.856
2 上市公司 1 937.30 1.99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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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9-15 6.88 6.88 0 145.35 1000.01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7 5.73 6.46 -11.30 90.70 519.71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3-07-13 5.60 6.28 -10.83 375.00 2100.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万达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27 5.31 5.95 -10.76 475.10 2522.78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金融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霍尔果斯亚欧路证券营业部

2023-04-19 5.36 5.34 0.37 558.00 2990.88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市民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3-04-19 5.36 5.34 0.37 382.00 2047.52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09-20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潘锦海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潘锦海,王立峰,董凤华,薛意静,高玉杰,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7-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汇嘉时代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新疆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潘锦海,王立峰,董凤华,薛意静,高玉杰,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潘锦海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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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9-20

处罚对象:

潘锦海,王立峰,董凤华,薛意静,高玉杰,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80号
    ───────────────
    关于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及其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潘锦海和
    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汇嘉时代,A股证券代码:603101;
    潘锦海,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时任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薛意静,时任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王立峰,时任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
    高玉杰,时任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财务总监;
    董凤华,时任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
    经查明,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时代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潘锦海在规范运作方面,公司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上市公司等主体违规情况
    (一)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潘锦海及其关联方通过小贷公司转贷的形式,形成对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经查明,新疆汇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系汇嘉时代全资子公司,于2018年3月设立,主营业务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2018年4月,汇嘉小贷分别借款给新疆启盈汇利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130万元、新疆创盈利投股权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00万元,合计2,630万元,后均转贷给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公司董事长潘锦海。
    2018年4月至12月,汇嘉小贷分别借款给新疆康瑞集团有限公司1,400万元、新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1,300万元、新疆诚尚德商贸有限公司1,500万元、任强1,100万元、张斌200万元、朱翔1,500万元、王珂1,500万元、唐文军1,500万元、杜曼莉1,500万元、李洁1,500万元、张恒楷1,200万元,合计1.42亿元,后均转贷给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2018年8月至10月,汇嘉小贷分别借款给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文化)500万元、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250万元、潘锦财20万元;2018年5月至12月,汇嘉小贷借款给游林合计1,100万元,后均转贷给和田帝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药)。2019年1月,汇嘉小贷借款给李书诚1,100万元,后转贷给帝辰医药;2019年1月,汇嘉小贷分别借款给新疆康瑞集团有限公司1,400万元、新疆永道商贸有限公司1,500万元,后均转贷给汇嘉集团。
    汇嘉集团、汇嘉文化、乐天建设、帝辰医药均系潘锦海实际控制的企业,潘锦财系潘锦海胞兄,潘锦海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时任公司董事长,通过上述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上述转贷或直接借款本金共计2.27亿元,其中2018年占用金额为1.87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4.46%,2018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为1.82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4.08%;2019年占用金额为4,000万元,占公司2018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2.99%。
    汇嘉小贷2018年收到本息合计1,758.36万元,2019年收到本息合计22,774.61万元。截至2019年3月21日,汇嘉小贷已收到上述关联方转贷或直接借款全部本金及按照借款协议约定的利息。
    (二)对外担保超过股东大会决议金额,超出部分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进行披露
    2018年2月28日,公司披露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审议通过了为控股子公司新疆好家乡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家乡超市)向兴业银行乌鲁木齐分行申请的8,000万元流动资金借款提供保证担保的议案。但公司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实际为好家乡超市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11,000万元借款提供保证担保,超出前期股东大会授权金额上限3,000万元。好家乡超市的资产负债率超过70%,上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汇嘉时代对好家乡超市提供的担保金额超出授权部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进行披露。
    (三)日常关联交易大幅超出前期授权预计额度,但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4月20日,公司披露关于确认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并预计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2018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大幅超出前期授权的预计额度。
    其中,公司未预计2018年与昌吉市汇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但实际发生金额为2,215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1.71%,交易内容为储值卡赊销金额;公司未预计2018年与新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但实际发生金额为707.98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0.55%,交易内容为汇嘉时代接受劳务;公司预计2018年与好家乡超市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7,000万元,但实际发生金额为19,090万元,超出预计金额12,090万元,超出部分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为9.35%,交易内容为2018年9月将好家乡超市纳入合并范围前,汇嘉时代对好家乡超市增加扶持资金;公司预计2018年与关联自然人潘锦兰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为25万元,但实际发生金额为71.51万元,超出预计金额46.51万元,交易内容为汇嘉时代提供商铺联租服务。
    上述每一项与关联法人的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均达到披露标准,但公司均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其中,与好家乡超市的日常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部分达到了股东大会审议标准,但公司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也未及时披露。公司连续多次发生关联交易超出预计金额情形,且超出金额巨大,超出总额达到1.5亿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比例达到11.65%。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向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转贷,导致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对外担保超出额度部分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且发生次数较多、超出金额巨大;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9.11条、第10.2.3条、第10.2.4条、第10.2.5条、第10.2.12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汇嘉时代董事长潘锦海,同时担任汇嘉小贷董事长,组织、策划并实施以转贷的形式形成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违规行为,损害了上市公司合法权益,是对该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其作为时任公司董事长对上述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违规行为亦负有主要责任。时任公司董事兼副总经理王立峰兼任汇嘉小贷总经理,时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薛意静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人员,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高玉杰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参与实施上述违规资金占用;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董凤华兼任汇嘉小贷监事未能勤勉尽责。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董凤华是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违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此外,董凤华作为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具体事务,未勤勉尽责,对公司另外两项违规行为,即对外担保超出额度部分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3.1.5条、第3.2.2条以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本单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并根据相关监管对象的申请举行了听证。
    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薛意静申辩称,一是关于资金转贷事项,根据公司董事会决议形成的职责分工,其在资金转贷事项发生期间不负责小额贷款业务;二是关于对外担保超过股东大会决议金额事项,是经办人员根据银行要求对合同担保金额进行了修改且未向董事会及时报告,同时银行实际放款金额未超过股东大会审议上限,相关贷款已经还清,未对公司造成任何损失;三是关于日常关联交易超额事项,其认为向好家乡超市提供担保时虽未对好家乡超市实现控制,但已持股51%,并已计划全盘接手实际经营管理工作,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相关关联交易公平公允,无违规故意。
    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董凤华申辩称,一是关于资金转贷事项,其未参与该事项,事先不知情、事后无人告知,也不知道自己是汇嘉小贷的监事,自己不应被采取与主要责任人同等纪律处分;二是关于对外担保超过股东大会决议金额事项,与薛意静理由一致;三是关于日常关联交易超额事项,其认为董事会秘书不是日常业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公司财务部未及时将超额关联交易告知董事会秘书,导致年度报告审计时才发现此事,其知情后立即向董事会汇报,并补充履行了相应内部程序。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本所认为,相关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虽然两人均不是汇嘉小贷的直接负责人,但薛意静作为时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应当全面关注公司业务经营及重大事项,不得以不负责相关业务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而董凤华兼任汇嘉小贷监事,理应对小贷公司经营情况有所了解,且应当有效监督并促使公司规范运营,两人提出不分管小贷业务、事先不知情等申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对外担保合同签订后,公司即已承担超过了股东大会审议上限的额外担保责任,实际是否履行担保责任不影响对是否构成违规担保的认定;公司签署的担保合同中,实际填写金额大幅超出股东大会审议上限,但公司在较长时间内未能发现;也未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反映出公司未设立有效的内控机制,缺乏合规运作和信息披露意识。工作人员操作失误、未向董事会报告不能成为相关责任人员减免纪律处分的理由。
    三是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应当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薛意静、董凤华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及担任特定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理应持续关注公司关联交易发生情况和经授权的关联交易预计金额使用情况,并及时督促公司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2018年连续发生多起关联交易金额大幅超出经授权的预计金额的情形,且超出金额巨大,足以说明相关责任人员未能勤勉尽责。是否造成实质损害、交易是否公允不影响其违规性质的认定。
    此外,董凤华作为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汇嘉小贷监事,未能勤勉尽责,造成公司信息披露和内部决策程序出现重大违规,对公司上述3项违规行为均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应当给予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长潘锦海、时任董事兼总经理薛意静、时任董事兼副总经理王立峰、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高玉杰、时任董事会秘书兼副总经理董凤华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汇嘉时代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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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7-25

处罚对象:

潘锦海,王立峰,董凤华,薛意静,高玉杰,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3101     证券简称:汇嘉时代     公告编号:2019-058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2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新证调查字 2019015 号),因
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
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4 月 30 日发布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2019 年 5
月 31 日发布的《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
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4)、2019 年 6 月 29 日发布的《新疆汇嘉时代百
货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54)。
    2019 年 7 月 2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
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3 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时代),住所:新
疆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潘锦海。
    潘锦海,男,1965 年 11 月出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时为汇嘉时代实
际控制人并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汇嘉小贷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王立峰,男,1968 年 11 月出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时任汇嘉时代董
事、副总经理、汇嘉小贷董事、总经理。
    薛意静,女,1973 年 4 月出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时任汇嘉时代董
事、总经理。
    高玉杰,女,1971 年 9 月出生,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任汇嘉时代董
                                    1
事、财务总监。
    董凤华,女,1972 年 9 月出生,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时任汇嘉时代副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汇嘉时代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相关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
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汇嘉时代与潘锦海、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
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潘锦财构成关联关系
    汇嘉时代、新疆汇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集团)、和田帝
辰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辰医药)、克拉玛依汇嘉文化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汇嘉文化)、新疆乐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天建设)的
实际控制人均为潘锦海。新疆诚尚德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尚德商贸)、新
疆宝开茂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开茂建材)的实际控制人为潘锦耀,潘锦耀
系潘锦海之弟。潘锦财系潘锦海之兄。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三):“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
联自然人: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4.上述第 1、
2 项所述人士的关联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
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的规定,潘锦海、潘锦财为汇嘉时代的关
联自然人,汇嘉集团、帝辰医药、汇嘉文化、乐天建设、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
材为汇嘉时代的关联法人,汇嘉时代与上述人员、单位构成关联关系。
   二、汇嘉时代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18 年 1 月至 2019 年 1 月,汇嘉时代及其全资子公司新疆汇嘉时代小额贷
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嘉小贷)与汇嘉集团等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29,690 万
元。我局正式立案调查前,该关联交易资金已全部归还。
    1. 汇嘉时代、汇嘉小贷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诚尚德商贸、宝开茂建材、
                                     2
汇嘉文化、乐天建设、潘锦财提供资金 5,770 万元,其中 2018 年 1 月至 6 月提
供资金 5,000 万元,2018 年 8 月至 10 月提供资金 770 万元。截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 317.15 万元。
    2. 汇嘉时代、汇嘉小贷通过第三方以预付款、借款形式向汇嘉集团、潘锦
海等关联方提供资金 22,620 万元,其中 2018 年 1 月至 6 月提供资金 13,620 万
元,2018 年 7 月至 2019 年 1 月提供资金 9,000 万元。截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
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 1,241.86 万元。
    3. 汇嘉集团与汇嘉小贷于 2018 年 4 月发生债权转让关联交易 1,300 万元。
截至 2019 年 3 月 21 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并支付利息共计 196.75 万元。
    汇嘉时代及汇嘉小贷与关联方发生上述关联交易,均达到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标准,应当及时进行披露,并在公司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汇嘉时代未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临时报告披露义务,也未在 2018 年半年度报告披露上述关
联交易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
定披露信息”的行为。
    汇嘉时代、汇嘉小贷的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潘锦海,组织、策划并实施关联
交易,是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汇嘉时代董事、副总经理、汇嘉小
贷总经理王立峰,董事、总经理薛意静,董事、财务总监高玉杰,参与实施关联
交易;汇嘉时代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汇嘉小贷监事董凤华未勤勉尽责,王立
峰、薛意静、高玉杰、董凤华是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借款协议、预付款协议、银行流水、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情
况说明、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汇嘉时代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二、对潘锦海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三、对王立峰、薛意静、高玉杰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四、对董凤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3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
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新疆汇嘉时代百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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