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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科曙光(60301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979397.88 48769.93 19.47 1926.17 1.66
2025-12-04 978373.63 42193.10 18.31 1827.89 2.27
2025-12-03 975367.21 33893.84 16.33 1600.83 1.52
2025-12-02 977203.92 39114.27 17.59 1752.14 0.72
2025-12-01 963152.61 55096.66 18.19 1839.55 5.04
2025-11-28 950514.20 33179.97 13.53 1341.63 0.01
2025-11-27 951558.98 76305.07 14.11 1398.72 0.73
2025-11-26 954526.82 58999.70 14.54 1421.58 0.13
2025-11-25 951431.85 46644.68 15.48 1473.39 0.17
2025-11-24 936633.22 49420.76 17.60 1682.56 0.7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4 27439.01 18.759
2 基金 192 13988.60 9.564
2025-06-30 1 其他 9 31878.87 21.794
2 基金 534 17572.92 12.014
2025-03-31 1 其他 6 32066.74 21.984
2 基金 87 8942.75 6.131
2024-12-31 1 其他 14 32359.85 22.185
2 基金 444 14000.26 9.598
2024-09-30 1 其他 3 32095.11 22.004
2 基金 88 11724.07 8.03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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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126 97.77 97.77 0 4.00 391.08

买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50922 101.49 117.51 -13.63 133.24 13522.8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未央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榆林肤施路证券营业部

20250825 91.11 91.11 0 3.08 280.6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华昌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

20250731 68.96 68.96 0 20.00 1379.2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雍和宫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50711 61.18 68.81 -11.09 11.60 709.6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龙园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50610 68.09 68.09 0 4.57 311.17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嘉定区洪德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5-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国杰)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国杰
公告日期 2024-05-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科曙光: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国杰
公告日期 2024-05-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科曙光: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天津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国杰
公告日期 2024-05-0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科曙光:关于对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国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国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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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5-11

处罚对象:

李国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李国杰)
当事人:李国杰,男,1943年5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李国杰短线交易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国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国杰自2011年1月至今任中科曙光董事长。张某华系李国杰配偶。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14日,张某华累计买入“中科曙光”3,343,296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53,669,067.94元;累计卖出“中科曙光”3,342,596股,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4,417,295.06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科曙光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国杰作为中科曙光董事长,配偶张某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中科曙光”的行为,导致李国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国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2024年5月9日

中科曙光: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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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5-11

处罚对象:

李国杰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公告编号:2024-020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李国杰先
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李国杰短线交易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股票行为进
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
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国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李国杰自2011年1月至今任中科曙光董事长。张某华系李国杰配偶。2023
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14日,张某华累计买入“中科曙光”3,343,296股,
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53,669,067.94元;累计卖出“中科曙光”3,342,596股,累
计卖出成交金额154,417,295.06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月
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科曙光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
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国杰作为中科曙光董事长,配偶张某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中科曙光”的
行为,导致李国杰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国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0元的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公司于2024年4月20日披露了《关于公司董事收到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4-017),所述立案调查事项已调查、审理终结。 
2、上述处罚决定主要涉及李国杰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避免此类事
项再次发生。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1日

中科曙光: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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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5-10

处罚对象:

李国杰

证券代码:603019       证券简称:中科曙光公告编号:2024-019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公司董事长李国杰先
生告知,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津证监处罚告知〔2024〕4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李国杰先生:你涉嫌短线交易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
曙光)股票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
对你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李国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李国杰自2011年1月至今任中科曙光董事长。张蒂华系李国杰配偶。2023
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14日,张蒂华累计买入“中科曙光”3,343,296股,
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53,669,067.94元;累计卖出“中科曙光”3,342,596股,
累计卖出成交金额154,417,295.06元,存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卖出后六个
月内买入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中科曙光公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证
券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李国杰作为中科曙光董事长,配偶张蒂华六个月内买入卖出“中
科曙光”的行为,导致李国杰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所
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对李国杰给予警告,并处以800,000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实施
的行政处罚,你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扫描发
送至我局指定联系人邮箱,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
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仅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最终结果将以《行政处罚决
定书》为准。 
2、《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与公司2024年4月12日披
露的致歉公告(公告编号:2024-006)陈述内容一致。 
3、本次行政处罚主要涉及李国杰先生个人,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以此为鉴,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督导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强化对亲属行为的监督管理,避免此类事
项再次发生。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5月10日

中科曙光:关于对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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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5-09

处罚对象:

李国杰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77号 
──────────────────────── 
 
 
关于对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国杰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李国杰,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经查明,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曙光或
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披露公告称,时任董事长李国杰的配
偶张某华于2023年3月3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累计买
-2- 
入公司股票3,343,296股,累计成交金额合计153,669,067.94元;
累计卖出公司股票3,342,596 股,累计成交金额合计
154,417,295.06元。截至公告日,张某华尚持有公司股票700股。
根据公司公告,短线交易扣除交易佣金、印花税等税费后累计收
益589,779.30元,已全额上缴公司。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杰的配偶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卖出
又买入其所持公司股份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且涉及交易金额
巨大,情节严重。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年修订)》第
四十四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1.4条、第3.4.1条、第3.4.11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李国杰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
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曙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国杰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天津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3-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诚实守信,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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