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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6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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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刘鹏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刘鹏,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 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设集团或
公司) 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披露公告称, 公司时任董事刘鹏及其
配偶于 2024 年 3 月 29 日至 2024 年 4 月 3 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
和大宗交易方式买卖可转换公司债券“华设转债”( 以下简称可-2-
转债)。 期间, 二人累计买入公司可转债共计 36,580 手( 6 笔),
交易金额合计 4,555,227.41 元, 其中: 刘鹏买入 21,890 手( 3 笔)、
交易金额 2,724,750.00 元, 刘鹏配偶买入 14,690 手( 3 笔)、 交
易金额 1,830,477.41 元; 二人累计卖出公司可转债 36,580 手( 2
笔), 交易金额合计 4,329,243.00 元, 其中: 刘鹏卖出 21,890 手
( 1 笔)、 交易金额 2,590,681.50 元, 刘鹏配偶卖出 14,690 手( 1
笔)、 交易金额 1,738,561.50 元。 截至公告日, 公司时任董事刘
鹏及其配偶不再持有公司可转债。 上述交易未产生收益。
根据《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等规定, 可转换公司债券
属于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根据《证券法》 ( 2019 年修订) 第
四十四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 父
母、 子女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时任董
事刘鹏及其配偶多次在 6 个月内买入又卖出、 卖出又买入公司可
转债的行为, 构成短线交易。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 ( 2019
年修订) 第四十四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 第 1.4 条、 第 3.4.1 条、 第 3.4.11 条等
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
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3-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华设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刘鹏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务必高度重视相关违规事项, 建立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
专项管理制度, 明确相关主体股票交易的报告、 申报和监督程序,
提醒其严格遵守持股变动相关规则。 上市公司股东及董监高人员
应当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本所业务规则及所作出的公开承诺, 诚实守信, 自觉维护证券市
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