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因江苏鼎龙未在验收后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对其做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1年2月24日,公司全额缴纳了罚款。2021年3月11日,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针对上述事实出具证明:上述行政处罚作出后,江苏鼎龙积极对上述行为进行了改正,且已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江苏鼎龙的上述违法行为尚未构成重大违法行为,相应行政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就本次行政处罚查阅了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证明,江苏鼎龙缴纳罚款的财务凭证等。经核查,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认为:江苏鼎龙上述违法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机关据此作出的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