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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60155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01-21 228752.60 2124.47 60.23 454.13 2.80
2025-01-20 231454.46 4805.81 58.23 440.80 0.39
2025-01-17 230680.64 2440.14 57.92 435.56 0.47
2025-01-16 232028.42 2187.51 61.24 460.52 3.67
2025-01-15 232860.16 1817.43 63.05 473.51 5.89
2025-01-14 235616.31 7813.61 63.46 475.32 1.33
2025-01-13 232847.99 2140.60 63.89 465.12 0.86
2025-01-10 234012.41 2228.93 83.10 601.64 0.35
2025-01-09 233998.78 2747.08 82.75 608.21 0.61
2025-01-08 233713.71 3510.66 84.14 625.16 2.3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12-31 1 基金 30 3036.94 0.611
2 其他 1 23.98 0.005
2024-09-30 1 其他 8 204289.05 41.115
2 信托 1 8977.28 1.807
3 上市公司 1 8901.35 1.791
4 基金 30 3165.48 0.637
2024-06-30 1 其他 13 200648.98 40.383
2 基金 244 38683.71 7.785
3 信托 1 8977.28 1.807
2024-03-31 1 其他 8 200370.39 40.326
2 基金 8 9686.89 1.950
3 信托 1 8977.28 1.807
2023-12-31 1 其他 10 199588.71 39.858
2 基金 393 46053.88 9.197
3 信托 1 8977.28 1.79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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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2 8.49 8.49 0 24.00 203.76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025 7.88 7.88 0 158.62 1249.93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客户资产管理部

20241023 7.79 7.79 0 26.75 208.38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904 5.79 6.06 -4.46 71.00 411.09

买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09 6.14 6.14 0 40.00 245.6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30607 7.22 7.12 1.40 100.00 722.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07 7.22 7.12 1.40 4200.00 30324.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吴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琦,李佳佳,王新,蒋序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琦,李佳佳,王新,蒋序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11-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东吴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琦,李佳佳,王新,蒋序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5-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深圳交易所 来源 深圳交易所
处罚对象 王秋鸣,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2-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姚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姚勇

东吴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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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1-09

处罚对象:

张琦,李佳佳,王新,蒋序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东吴证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382024051 号),并于 2024 年 11 月 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163 号),具体情况详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
2025 年 1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 号),
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
监会对东吴证券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办
理终结。经查明,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
讯”)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
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贸易业务内控流程审慎核查、走访流于形式。
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国美通讯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
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
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
行为,张琦、王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
鑫药业”)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持续督导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在保荐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持续督导保荐工
作总结报告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在地林下参重大采购合同进行
审慎核查、未对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能力审慎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在地林
下参采购事项审慎核查。蒋序全、李佳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含持续督导期)。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紫鑫药业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
(含持续督导)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蒋序全、李佳
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
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
决定:
1.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
保荐业务收入 943,396.23 元,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
4,716,981.13 元,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
2,068,000 元,并处以 4,136,000 元罚款;
2.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 50 万元、
20 万元罚款;
3.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 50 万元、
20 万元罚款;
4.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5.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公司诚恳接受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并深刻反思、
汲取教训,全面加强管理、补齐工作短板,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内控机制,勤勉
尽责,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履行好资本市场“看门人”的责任。
公司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深刻把握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
的主要内涵,践行以投资者为本,强化功能性定位,更好服务资本市场稳定健康
发展。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 月 9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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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1-03

处罚对象:

张琦,李佳佳,王新,蒋序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1号
当事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国美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承销机构、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机构,住所:江苏省苏州市。
张琦,男,1970年7月出生,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湖南省长沙市。
王新,女,1985年8月出生,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江苏省苏州市。
蒋序全,男,1982年1月出生,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李佳佳,女,1987年10月出生,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保荐代表人,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东吴证券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一)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国美通讯2020年通过虚构手机、彩电等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57,823.56万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61.53%。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虚假数据,占当期营业收入的86.21%。
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主承销)服务,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不含增值税),承销业务收入4,716,981.13元(不含增值税)。东吴证券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二)东吴证券在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承销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1.未对贸易业务内控流程审慎核查
2020年,国美通讯开展的虚假手机、彩电等贸易业务的合同审批流程由财务部门发起,与生产加工业务的合同审批流程不同。东吴证券在尽职调查中,仅核查了生产加工业务的内控流程,未了解贸易业务的授权与审批、业务规程与操作程序、岗位权限与职责分工等内控流程,未核查贸易业务合同的审批是否符合国美通讯有关内部订立合同的权限规定,未关注审批流程的异常情况。
2.走访流于形式
国美通讯虚假贸易业务的供应商和客户分别有诚晟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和温州坤盈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公司隶属同一集团。东吴证券对两家公司进行了走访,并获取了国美通讯审计机构的函证结果。对于两家公司访谈对象与函证收件人存在交叉相同的情况,东吴证券未予关注,走访流于形式。国美通讯2020年通过与上述两家公司的虚假贸易业务实现收入15,129.50万元、产生成本23,906.20万元,分别占2020年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的16.10%、25.87%。
东吴证券上述行为违反了《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0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以及《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44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一)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出具的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会另案查明,2013年至2021年,紫鑫药业通过虚假采购的方式虚增在地林下参存货,相关采购款实际被紫鑫药业实际控制人郭某生占用,紫鑫药业披露的2013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文件引用了上述年度部分虚假数据。
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持续督导期至2017年12月31日,保荐业务收入为2,068,000元(不含增值税)。东吴证券在保荐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蒋序全、李佳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含持续督导期)。
(二)东吴证券在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含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1.未对在地林下参重大采购合同进行审慎核查
2014年,紫鑫药业子公司吉林紫鑫红石种养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红石)向李某奎虚假采购在地林下参,并以委托付款的方式支付采购款,采购金额占紫鑫药业当年采购总额的49.52%。上述合同订立未经紫鑫药业内部审批,相关采购资金被郭某生占用。
对于上述重大采购,东吴证券虽然取得了签有李某奎名字的收据,并访谈了交易经办人等,但未对照紫鑫药业订立合同的权限规定,核查合同订立是否履行内部审批程序、是否超越审批权限,未核实大额采购款委托支付的商业合理性和采购资金实际去向,未与李某奎访谈核实,未审慎核查上述重大采购合同的真实性。
2.未对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能力审慎核查
我会在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中,要求保荐机构核查发行对象是否具备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紫鑫药业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6亿元,仲某兰等3名发行对象合计认购12亿元。上述3名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中,有5,200万元来自王某萍的银行账户,最终来自郭某生控制的银行账户,另有3.93亿元来自同一信托公司银行账户。东吴证券未审慎核查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的能力,对上述情况未予关注。
3.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在地林下参采购事项审慎核查
经我会另案查明,2016年至2017年,紫鑫红石与10名自然人签订在地林下参虚假采购合同合计40.63亿元,并以委托付款的方式支付采购款。相关采购金额分别占当期采购总额的76.96%、81.35%,对应确认的虚假存货金额分别为5.91亿元、19.45亿元。上述合同订立未经紫鑫药业内部审批,相关采购资金被郭某生占用。
上述持续督导期间,东吴证券存在以下未勤勉尽责行为:一是对于紫鑫药业在地林下参存货金额及向自然人采购的金额占比均明显增加的情况,东吴证券未予充分关注。二是未结合紫鑫药业防止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核查在地林下参采购合同的订立是否履行了内部审批程序,以及相关采购款委托支付的商业合理性和采购资金实际去向。
东吴证券上述行为不符合《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证监发行字〔2006〕15号)第七十一条,《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63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第六项,以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相关发行保荐文件、持续督导报告、现场检查报告、发行及持续督导底稿、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国美通讯2020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张琦、王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东吴证券在为紫鑫药业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含持续督导)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蒋序全、李佳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1.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943,396.23元,并处以100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4,716,981.13元,并处以50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2,068,000元,并处以4,136,000元罚款;
2.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
3.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50万元、20万元罚款;
4.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5.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5年1月2日

东吴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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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11-09

处罚对象:

张琦,李佳佳,王新,蒋序全,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1555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公告编号: 2024-06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东吴证券”)于 2024 年 4 月
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
(证监立案字 0382024051 号), 具体情况详见《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21)。 根据《立
案告知书》, 因公司涉嫌国美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美通讯” )、 吉林
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鑫药业” ) 非公开发行股票保荐业务未勤
勉尽责, 2024 年 4 月 8 日,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4 年 11 月 8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2024]16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拟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一、国美通讯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承销服务, 张琦、王
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国美通讯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
(主承销)服务,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
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未对贸
易业务内控流程审慎核查、 走访流于形式。 张琦、王新为签字保荐代表人。2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国美通讯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
承销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未审慎核查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出具
的《发行保荐书》《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过程与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等文件
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
行为,张琦、王新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紫鑫药业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服务,蒋序全、李佳
佳为签字保荐代表人。
经中国证监会查明,东吴证券为紫鑫药业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
服务, 持续督导期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 在保荐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
的《发行保荐书》《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包括:
未对在地林下参重大采购合同进行审慎核查、 未对发行对象履行认购义务能力审
慎核查、持续督导期间未对在地林下参采购事项审慎核查。 蒋序全、李佳佳为签
字保荐代表人(含持续督导期)。
中国证监会认为,东吴证券在为紫鑫药业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提供保荐
(含持续督导)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发行保荐书》等文件存在虚假
记载,上述行为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情形。对于东吴证券上述违法行为,蒋序全、李佳
佳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监管部门调查过程中,东吴证券及相关人员积极提供资料、配合调查。根
据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二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
拟决定:
1.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针对国美通讯项目,没收
保荐业务收入 943,396.23 元,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没收承销业务违法所得
4,716,981.13 元,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针对紫鑫药业项目,没收保荐业务收入3
2,068,000 元,并处以 4,136,000 元罚款;
2.对张琦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 50 万元、
20 万元罚款;
3.对王新给予警告,并对保荐执业行为和承销执业行为分别处以 50 万元、
20 万元罚款;
4.对蒋序全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5.对李佳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拟实施的行政处
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对于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所认定的问题及处罚,公司诚恳接受处罚,
并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全面加强管理、补齐工作短板,进一步强化投行业务
内控机制, 勤勉尽责, 规范运作,全面提升投行执业质量, 履行好资本市场“看
门人”的责任。公司将认真学习并积极贯彻资本市场新“国九条”,深刻把握资
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内涵,践行以投资者为本, 强化功能性定位,更好服务
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
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1 月 9 日

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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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交易所2024-05-14

处罚对象:

王秋鸣,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时间:2024-05-14
 深证会〔2024〕148号
 
当事人: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
王秋鸣,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负责人。
 
根据《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61号)查明的事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作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主承销商,王秋鸣作为公司债券项目负责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东吴证券在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中未勤勉尽责,存在内核意见跟踪落实不充分、工作底稿不完善等情况。上述行为违反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第十五条以及《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王秋鸣作为金通灵2021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项目负责人,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违反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五条、《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1号——公司债券审核重点关注事项》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转让规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王秋鸣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年5月14日

关于对姚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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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2-23

处罚对象:

姚勇

关于对姚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2-23 
 
〔2021〕22号
 
姚勇:
  经查,你担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兴华大街营业部证券营业部(现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姚勇,身份证号:110103********0314)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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