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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吴证券(60155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30 195023.58 3580.89 209.19 1430.89 0.02
2024-04-29 197704.55 7534.07 225.32 1552.49 11.61
2024-04-26 197327.90 8072.99 220.81 1477.19 8.96
2024-04-25 198454.87 2946.20 222.68 1402.85 6.18
2024-04-24 198422.13 4487.37 224.38 1415.81 0.72
2024-04-23 196829.55 7592.07 228.75 1431.94 0.27
2024-04-22 191045.71 3988.29 231.69 1445.71 5.82
2024-04-19 190462.28 4942.33 229.22 1437.24 3.24
2024-04-18 189571.88 5720.63 228.84 1460.03 0.62
2024-04-17 191758.91 12741.79 244.66 1536.50 14.27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3-31 1 其他 8 200370.39 40.326
2 基金 8 9686.89 1.950
3 信托 1 8977.28 1.807
2023-12-31 1 其他 10 199588.71 39.858
2 基金 393 45990.65 9.184
3 信托 1 8977.28 1.793
2023-09-30 1 其他 8 196170.85 39.175
2 基金 75 9975.99 1.992
3 信托 1 8977.28 1.793
4 上市公司 1 8673.96 1.732
2023-06-30 1 其他 12 200843.93 40.109
2 基金 264 36478.77 7.285
3 信托 1 8977.28 1.793
2023-03-31 1 其他 8 200215.10 39.983
2 信托 1 8977.28 1.793
3 上市公司 1 8291.71 1.656
4 基金 10 1000.56 0.200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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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6-07 7.22 7.12 1.40 100.00 722.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07 7.22 7.12 1.40 4200.00 30324.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05 7.22 7.21 0.14 4800.00 34656.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2022-11-07 6.79 6.79 0 2013.72 13673.1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2-09-22 6.40 6.37 0.47 5657.56 36208.37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非营业场所)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长椿街证券营业部

2021-12-09 8.90 9.41 -5.42 2000.00 17800.00

买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狮山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滨河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2-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姚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姚勇
公告日期 2020-11-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5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天航
公告日期 2020-07-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浩博、汤玮亮)
发文单位 江苏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汤玮亮,马浩博
公告日期 2020-03-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地税稽罚[2017]28号
发文单位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05-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宏文)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辛宏文

关于对姚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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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2-23

处罚对象:

姚勇

关于对姚勇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监管措施的决定 
时间:2021-02-23 
 
〔2021〕22号
 
姚勇:
  经查,你担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大兴兴华大街营业部证券营业部(现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陶然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期间,存在违规为客户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和其他便利的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以及《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第88号)第四条的规定。按照《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第八项、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姚勇,身份证号:110103********0314)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行政监管措施,自决定书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1年2月9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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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11-23

处罚对象:

周天航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15号
时间:2020-11-17 来源:
  
  当事人:周天航,男,1993年8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周天航违规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天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4月,周天航取得证券从业资格。2017年5月31日,周天航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6月取得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周天航先后担任东方证券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账户管理岗、交易管理岗,为证券从业人员。
  徐某系周天航之父周某公司员工。“徐某”东吴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开立于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杨舍证券营业部。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周天航实际控制使用“徐某”东吴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为2566.27万元,合计亏损7.08万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电子设备取证信息、询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天航作为证券从业人员,控制并使用“徐某”账户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关于禁止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员,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周天航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17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浩博、汤玮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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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7-07

处罚对象:

汤玮亮,马浩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马浩博、汤玮亮)
时间:2020-07-07 
 
                〔2020〕3号
当事人:马浩博,男,1983年10月出生,时任东吴证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分析师,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编号S060051******,住址:上海市徐汇区。
汤玮亮,男,1983年9月出生,时任东吴证券证券分析师,证券从业资格证书编号S1300517******,住址:广州市越秀区。
依据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马浩博、汤玮亮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马浩博的要求,我局于2019年8月1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马浩博的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汤玮亮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10月14日,东吴证券发布马浩博、汤玮亮作为证券投资咨询分析师署名的《福成深度报告二:3个100亿支撑市值翻倍》(以下简称《福成研报》或研报)。2016年10月25日,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成股份或公司)发布《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对研报有关内容予以澄清。
《福成研报》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具体如下:
第一,《福成研报》称,福成股份宝塔陵园三期全部建成后墓穴数量达40万个,并基于该数据得出福成股份可获得净利润155亿元。经查,福成股份宝塔陵园规划建设墓穴约12.5万个,而非研报所称40万个。
第二,《福成研报》称,福成股份与深圳市和辉信达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设立产业并购基金(以下简称福成和辉产业并购基金),规模共100亿元,本期规模为10亿元,后续基金规模还有90亿元。经查,截至2016年10月,福成和辉产业并购基金规模只有10亿元,后续基金情况,还需福成股份根据一期基金的进展及收购资产的质量再做决定。
第三,《福成研报》称,公司大股东手中100亿现金,有充足资金作为福成和辉产业并购基金的劣后端。经查,截至2016年10月,大股东并未就此作出决策。
第四,《福成研报》称,福成股份未来将聚焦殡葬业务,其他业务陆续剥离。经查,截至2016年10月,福成股份主营业务为畜牧屠宰及食品加工、餐饮服务、殡葬服务三大行业,至于未来公司各产业如何布局调整,相关业务是否剥离,福成股份并未作出决策。
马浩博、汤玮亮在发布《福成研报》之前,未与福成股份核实研报相关事实与数据。2016年10月14日,东吴证券审核过程中认为该研报缺少调研纪要,故予以驳回,马浩博随即补充调研纪要后通过东吴证券内部审核。
上述报告全部由马浩博起草完成。汤玮亮参加前期讨论,未实际参与上述报告的起草、审核、发布等工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谈话笔录、公司相关人员的谈话笔录、研报、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
马浩博、汤玮亮在研报中作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的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马浩博在陈述、申辩材料和听证中否认调查时所述案件情况,提出:第一,自己曾于2016年9月2日和9月10日两次针对涉案研报到福成股份调研,并获取相关信息;第二,在研报发布前,自己曾将研报发送给福成股份相关人员进行核实;第三,马浩博称自己使用电脑记录了相关调研信息,并据此整理了调研纪要,提交研报时没有调研纪要只是自己忘记上传,但因离职无法提供电脑记录的调研底稿。同时,马浩博认为其行为不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故法律适用存在错误。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马浩博提供的相关证据,结合调查及核查验证情况,无法确认研报信息来源,但无论基于何种信息来源,马浩博均未尽到应有的谨慎、诚实和勤勉尽责义务,进而导致研报内容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
第二,根据马浩博提供的相关证据,经核查验证,无法认定福成股份相关人员曾认可研报相关内容。
第三,马浩博陈述、申辩所述情况与调研纪要内容不符。同时,对于马浩博称因离职无法提供电脑记录的调研底稿这一情况,我局认为,即使存在相应调研底稿,本案调查期间马浩博尚在东吴证券任职,但其并未提供上述材料,应当自行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所指“证券交易活动”不应狭义地理解为证券买卖,而是强调相关专业主体基于工作性质,发布的信息较一般主体对市场交易具有更大的影响,故禁止此类人员在证券交易活动中作出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马浩博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发布的专业研究报告存在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我局适用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决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对马浩博处以十五万元罚款,对汤玮亮处以五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当事人还应将注有其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7月1日

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苏园地税稽罚[2017]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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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3-10

处罚对象: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东吴证券                            股票代码:601555
               (住所: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配股说明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 389 号)
                           联席主承销商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说明书
                                发行人声明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配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不存在任何虚假、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负责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保证配股说
明书及其摘要中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政府部门对本次发行所作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
人所发行证券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之相反的声明
均属虚假不实陈述。
     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
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2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
     公司特别提示投资者对下列重大事项给予充分关注,并仔细阅读本配股说明书中
有关风险因素的章节。
一、配股募集资金情况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总额预计为不超过人民币 65 亿元(具体规模视发行时市场情况
而定),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扩大公司的业务
规模、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
     本次配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详见本配股说明书“第八节 本次募集资金运用”之
“一、本次公开发行的募集资金投向”。
  二、配股价格及数量
     (一)配股价格
     本次配股的定价原则为:
     1、配股价格不低于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的每股净资产值;
     2、参照公司股票在二级市场上的价格、市盈率状况及公司发展需要;
     3、综合考虑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本次募集资金计划的资金需求量;
     4、由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的原则。依据本次配股确定的定价
原则,以刊登配股说明书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为基数,采用市价折扣法确定配
股价格。最终的配股价格由公司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配股价格为
6.80 元/股。
     (二)配股数量
     本次配股以实施本次配股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的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
户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后的股份数为配股基数,按每 10 股配售 3 股的比例向全体股东(不
包括公司回购专用账户)配售,配售股份不足 1 股的,按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3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说明书
司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处理。
     若以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公司总股本 3,000,000,000 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所
持股份 2,901,700 股后的股本 2,997,098,300 股为基数测算,则本次可配售股份数量总计
899,129,490 股;若以处置完回购专户所持股份后公司总股本 3,000,000,000 股为基数测
算,则本次可配售股份数量总计 900,000,000 股。本次配股实施前,若因公司送股、转
增及其他原因引起总股本变动,以及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处置回购股份引起公司回购专户
持有的股份数减少,配股数量按照变动后的配股基数进行相应调整。
  三、承销方式
     本次配股采用代销方式发行。如果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可
配售数量的 70%,则本次配股发行失败,发行人将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将认购款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
  四、控股股东承诺认购股份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国发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营财投资、苏州信托均已承诺以现金全额认
购本公司可配股份。
  五、发行人的股利分配政策和现金分红情况
     (一)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更好的保障投资者权益,结合公司未来战略发展规
划的需要,公司修订了《公司章程》,进一步完善了利润分配政策。根据《公司章程》,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
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
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4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配股说明书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税后利润的 10%,作为一般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损
失。
     公司从每年的税后利润中提取税后利润的 10%,作为交易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证
券交易的损失。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可以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可以提取员工特别奖励基金。
     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
之二十五。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
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在公司盈利、符合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
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将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和生产经
营发展需要,结合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等情况,制定当年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
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
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公司将根据当年经营的具体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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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来正常经营发展的需要,确定当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占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
的具体比例及是否采取股票股利分配方式;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可以
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半年度利润分配。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在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
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
方式;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注册资本 100%时,可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3)公司在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
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
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对现金分红政策
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的决策程序为:
     (1)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
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
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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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股东大会对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为:
     (1)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如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
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
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审
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经全体独
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2)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的议案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未来分红规划
     为了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
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公司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19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
回报规划》,约定了未来三年利润分配的具体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净资本
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一般按照年度进行现金分红;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
进行半年度利润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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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最低比例
     (1)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实施现金分红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公司当年盈利且合并会计报表的累计
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符合净资本等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监管要求。
     公司在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和条件,以及在保持利润分
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
可供分配利润的 30%。在公司净利润保持持续稳定增长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提高现金分
红比例或实施股票股利分配,加大对投资者的回报力度。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在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中现金分红和股票股利比例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
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
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和确保公司股本合理规模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
利等方式分配利润。公司采取股票股利等方式分配利润时,应充分考虑股本扩张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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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展、业绩增长相适应,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具体在以下三种情况
    时,公司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
          (1)公司在面临净资本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
    方式;
          (2)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达到注册资本 100%时,可考虑采用股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3)公司在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
    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情况
          发行人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情况如下:
                                                                                              单位:元
                                                                      现金分红金额(不   现金分红金额(含回
                                                   分红年度合并报
                                                                      含回购)占合并报   购)占合并报表中归
 分红       现金分红金额      回购股份支付         表中归属于上市
                                                                      表中归属于上市公   属于上市公司普通
 年度         (含税)          的现金             公司普通股股东
                                                                      司普通股股东的净   股股东的净利润的
                                                       的净利润
                                                                      利润的比例(%)    比例(%)
                                              ①
2018 年     269,738,847.00    14,972,594.48          358,411,175.29              75.26                79.44
2017 年     450,000,000.00                --         788,122,751.35              57.10                57.10
2016 年     450,000,000.00                --       1,498,288,506.38              30.03                30.03
 合计      1,169,738,847.00    14,972,594.48       2,644,822,433.02              44.23                44.79
          注:①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5 日召开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
    司股份的议案》。截至 2018 年 12 月 28 日,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 2,263,900 股,占公司
    总股本(30 亿股)的比例为 0.075%,支付的金额为 14,972,594.48 元。
          报告期内,发行人扣除现金分红后的当年剩余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
    的日常经营活动。
        六、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及填补措施
          (一)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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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有所增加。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产生效益需要一定的时间,公司利润实现和股东回报仍主要依赖公司现有业务。在公司
总股本增加的情况下,未来每股收益等财务指标在短期内可能出现一定幅度的下降。
     (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
     发行人于 2019 年 5 月 13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2019
年 6 月 17 日召开的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9 年度配股
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措施与相关主体承诺事项的议案》,针对本次发行对即
期回报摊薄的影响,公司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制定了填补措施。除对现有业务风险进行
全面分析并制定改进措施外,公司制定了关于提升经营业绩和未来回报能力的具体措施
如下:
     1、加快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募集资金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增强公司实力,拓展公司业务类型,扩
大公司规模,提高公司盈利能力、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于以
下方面:向境内外全资子公司增资,发展资本中介业务,发展投资与交易业务,用于信
息技术及风控合规投入及其他运营资金安排。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将有助于公司进一步扩大公司业务范围和规模,优
化业务结构,提高持续盈利能力。本次配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
投资项目实施,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收益,尽量降低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深入实施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
     公司坚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服务实体经济为根本,不断优化业务结构,积极推进创
新和转型发展,加快形成境内和境外业务双线推进,基金、期货、创投、另类投资协同
发展的业务格局,努力把公司建设成为规范化、市场化、科技化、国际化证券控股集团,
实现在机制、业务、技术、管理等方面创新。
     公司以长三角地区为依托,积聚优质客户群,稳步拓展海外机构布局,不断发展壮
大各项业务。深化经纪业务财富管理转型,优化客户服务流程,加强产品体系建设,做
大客户基础,优化客户结构,持续提升财富管理业务竞争力。依托科创板机遇,以企业
需求为导向,为客户提供全产业链的境内及境外金融服务,全面推动投行业务种类、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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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结构的多元化发展。继续保持稳健的投资风格,通过完善大类资产配置的统筹管理,
发展全品类、多策略、跨境内外与场内外市场的投资交易模式,提升资金的运用能力,
提升总体投资收益。提高资产管理业务主动管理能力,积极打造以股票权益类投资、债
券固收类投资、FOF、指数型产品开发等主动投资类资管业务为主体,ABS、定增、资
产收益权等主动融资类资管业务为辅助的大资管业务体系。信用业务以强化质量管理为
手段,不断提高尽职调查质量,提升贷前、贷中和贷后的全流程管理水平,同时积极服
务实体经济发展,依托公司的综合金融服务能力,建立信用业务产业链发展模式,全力
支持企业的业务经营。
     3、不断推进金融科技,加快数字化证券建设,促进业务发展与信息技术的深度融
合
     公司将进一步加快信息技术建设,提升对海量数据的整合和分析能力,探索数字化
转型路径;打造强大中后台,通过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的运营服务支撑业务发展,
持续把握行业发展趋势,关注科技提升对传统金融业态的颠覆重塑,加快数字化证券建
设。公司将持续推进云计算技术深入应用,包括数据库 PAAS 云建设,业务 SAAS 云建
设,云管平台建设;推动大运营优化配套信息技术、信用风险管理系统、新一代集中交
易系统等项目建设;设立金融科技实验室,在区块链、可信计算、微服务架构、人工智
能、云原生等新兴技术领域开展研究和探索工作。
     4、以合规文化为依托,全面促进风险控制与业务发展的深度融合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风险管理组织架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流动性风险应对机制、
常态化监督检查机制、有效激励和问责机制,实现了风险合规管理与业务发展的统筹兼
顾和动态均衡,保障了公司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公司将继续坚守风险底线,不断强化
全面风险管理,坚持业务发展与合规风控并重,在持续发展中不断完善和夯实管理基础,
持续提升公司合规风控管理水平。
     5、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建立了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和内部管理机构,形成了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管理层之间权责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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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作规范的相互协调和相互制衡机制,均衡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了公司的规范运
作,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6、完善现金分红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的内部决策程序和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
明度,更好地回报投资者,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
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
红》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机制和程序等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
体条件、比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等,完善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
制,以及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原则,强化了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本次配股发行完
成后,公司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符合利润分配条件的情况
下,积极推动对股东的利润分配,有效维护和增加对股东的回报。
     发行人特提醒投资者本次配股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公司对
未来利润做出的承诺。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
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
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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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
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七、发行人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下列风险
     (一)证券市场周期性变化造成的风险
     我国证券市场受国家经济状况、国内外经济形势、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境外金融市
场情况以及投资者行为等多种因素影响,呈现出周期性强、波动性大的特点。整体经济
和资本市场的不景气、行业政策变化可能导致客户交易量的下降、市场投融资活动的减
少、证券投资收益下降、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萎缩等不利情况,对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
证券自营、资本中介、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各项业务的收入带来不确定性,进而影响
证券公司的盈利状况。
     公司一直重视风险控制,积极推进转型发展,但当前公司的大部分收入和利润依然
来源于与证券市场高度相关的经纪业务、自营业务、信用交易业务、投资银行业务和资
产管理业务,证券市场的周期性变化特点将对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持续盈利能力带来
一定风险,未来证券市场波动可能导致公司业绩下滑。此外,公司经营业绩还受其他各
方面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营业利润下降 50%以上甚至发生亏损的风险。
     (二)行业竞争风险
     随着资本市场的完善和证券行业的结构升级,证券公司竞争日益加剧。部分证券公
司利用自身优势通过收购兼并、增资扩股、IPO 等方式迅速扩大经营规模和资本规模,
提升核心竞争力。但总体而言,当前我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和盈利模式的差异尚不明显,
同质化程度较高,在此背景下证券行业的各个业务领域均面临激烈的竞争。同时,随着
我国证券行业对外开放的逐步推进,资本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的大型国际机构对我
国证券行业的冲击将日益明显,行业竞争面临进一步加剧。
     此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也不断通过业务创新和模式创新向证券
公司传统业务领域渗透,与证券公司形成了激烈的竞争。其中,商业银行在网络分布、
客户资源、资本实力等方面处于明显优势地位。如若未来国家逐步放开金融分业经营、
分业监管的限制,公司的投资银行、资产管理等业务将面临严峻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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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如若公司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快速提升核心竞争力,应对竞争
环境的变化,将可能面临市场份额被侵蚀、业务规模被压缩、经营业绩下滑等不利后果。
     (三)政策法规风险
     我国证券行业属于国家特许经营行业,受到严格的监管。我国已逐步建立起全方位、
多层次、较为完整的证券行业监督管理体系,制定和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等,对证券行业准入管理、业务监管和日常监管都进行了严格的规范。法
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不断完善,一方面将从长远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而另一方面将对公司所处的经营环境和竞争格局产生影响,给公司的业务开展、经营业
绩和财务状况带来不确定性。若公司未能尽快适应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变化或违反相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可能导致公司的经营成本增加、盈利能力下降、业务拓
展受限,甚至不排除公司可能涉及诉讼、收到监管机构处罚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此外,若相关的税收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利率政策等发生变化,可能
会直接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和证券行业发展的变化,进而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开展产生影
响,给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业务经营风险
     1、经纪业务风险
     交易佣金作为经纪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证券买卖频率及交易佣金费率的变化可能
影响公司经纪业务收入。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尚处于新兴加转轨期,证券行情走势的强弱
程度直接影响了证券交易量和交易金额,证券市场的周期性波动将使得经纪业务收入大
幅波动。同时,随着我国投资者结构日益机构化,投资理念逐步成熟,市场的交易活跃
度存在下降的可能,进而可能给公司经纪业务带来不利影响。
     2、投资银行业务风险
     公司投资银行业务主要包括证券承销与保荐、财务顾问和新三板推荐挂牌等业务。
在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过程中公司可能存在因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不完善、对发行人改
制上市和融资方案设计不合理等原因,导致发行人发行申请不予核准的情况发生,公司
亦将遭受财务和声誉双重损失的风险。同时,公司存在因尽职调查未能勤勉尽责而导致
项目企业信息披露文件在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方面存在重大疏漏,以及持续督导期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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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未能勤勉尽责等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处罚的风险。
     在承销业务方面,公司可能存在因对发行人前景和市场系统性风险判断出现偏差或
发行方案本身设计不合理,导致股票发行价格或债券的利率和期限设计不符合投资者的
需求,致使公司面临发行失败或承担包销责任风险。
     此外,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受市场走势和监管政策的影响较大,发行政策与发行节
奏可能发生的变化也对公司的投资银行业务存在重要影响。
     3、投资与交易业务风险
     公司投资与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自营业务以及通过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业务和另类投资业务。
     公司自营业务面临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投资产品的内含风险及投资决策不当风
险。自营业务和证券市场行情走势具有高度的相关性,证券市场的走势受到国内外政治
经济形势、国际证券市场波动及投资者心理预期变化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容易产生较为
频繁的大幅波动,并且当前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品种和金融工具较少,对冲机制不够完
善,金融避险工具品种不够丰富,因此,公司自营业务面临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另
一方面,不同的投资产品本身具有独特的风险收益特性,公司的证券交易投资业务需承
担不同投资产品自身特有的内含风险,比如债券投资的信用违约风险和利率风险。最后,
公司存在面临因对经济金融市场形势判断失误、证券投资品种选择失误、证券交易操作
不当、证券交易时机选择不准、证券投资组合不合理等情况而带来的决策风险。
     公司通过全资子公司东吴创投开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
决策主要基于对被投资对象的技术能力、经营能力、市场潜力和特定行业发展前景的判
断。如果东吴创投判断失误,或者投资对象经营不善、遭受突发事件影响,均可致使投
资项目失败,进而使公司遭受损失。同时,该类业务的投资周期相对较长,退出渠道受
IPO 市场波动、并购重组市场活跃度等多种因素影响,存在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此外,
政策法规的变动亦可能对私募股权投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通过子公司东吴创新资本开展另类投资业务。另类投资的投资标的一般为流动
性较差的非标准化产品,需要投资机构具备更广泛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
因此和传统投资业务相比,另类投资业务面临着更高的风险。未来若发生证券市场波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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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对手违约、公司投资决策出现重大失误、被投资方经营业绩下滑等负面事项,将对
公司另类投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4、资管和基金管理业务风险
     资管和基金管理业务主要依靠产品的市场吸引力和管理水平拓展规模,并通过管理
费和投资收益获得收入。如果公司的资产管理产品和基金产品的设计、收益水平不符合
客户预期,将导致投资者购买意愿降低,还可能引致公司自有资金投入部分遭受损失的
风险。
     此外,国内保险公司、银行、QFII、私募基金及其他基金管理公司等不断推出金融
理财产品,资产管理及基金管理业务领域竞争日趋激烈。如果公司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
者进而扩大资产管理规模、提高产品收益水平,将会制约此类业务收入的持续增长。
     5、信用交易业务风险
     公司信用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约定购回式证券
交易业务。公司虽然已建立健全了各项信用交易业务风险管控机制,但在业务开展中仍
不可避免的存在客户信用风险和利率风险。
     客户信用风险方面,若出现信用交易业务客户维持担保比例或履约担保比例低于平
仓线且未能按约定追加担保物或采取履约保障措施、客户到期不偿还负债、市场交易出
现极端情况等原因,使得信用交易客户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能会导致本公司出现资金
损失。此外,客户信用账户若被司法冻结,本公司也可能面临无法及时收回债权的风险。
     利率风险方面,公司融出资金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贷款基准
利率,结合公司营运成本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综合确定。随着信用交易业务市场竞争日趋
激烈、客户议价能力逐渐增强,以及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波动,可能导致公司信用交易
业务利差逐步收窄,公司信用交易业务存在盈利水平下降的风险。
     6、境外子公司业务风险
     公司通过子公司东吴香港和东吴新加坡开展境外金融业务。由于境外监管机构的监
管审查和相关政策法规与境内存在较大差异,公司可能因对相关监管法律法规的理解出
现差异而遭受制裁、罚款或其他处罚,从而使公司的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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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声誉受到不利影响。另外,海外金融市场的波动、国际政治及经济动荡等因素皆会对
公司境外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五)本次发行相关风险
     1、募集资金运用风险
     根据公司发展战略和实际情况,本次配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65 亿
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全部用于增加公司资本金,补充营运资金,扩大公司业务规模、
优化业务结构,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募集资金运用的收益与我国证券
市场的景气程度、公司对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的判断、对证券市场的总体把握和公司的业
务能力都有密切的关系,本次募集资金运用进度及其收益均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配股发行失败风险
     根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规定,上市公司配股采用
代销方式发行。本次配股发行对象为截至配股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股东(不含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如果代销期限届满,原股东认购股票的数量未达到拟
配售数量的百分之七十,则本次配股发行失败,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
期存款利息返还已经认购的股东。公司本次配股存在发行失败的风险。
     风险提示内容详见本配股说明书“第三节 风险因素”。
八、发行人 2019 年三季度报告披露事项
     2019 年 10 月 31 日,公司公告了 2019 年第三季度报告。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
公司总资产 9,758,786.1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 2,071,975.75 万元,2019
年 1-9 月公司营业收入为 389,272.62 万元,净利润为 92,701.12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所有的净利润为 92,585.11 万元,具体详见公司披露的 2019 年三季度报告。
九、发行人 2019 年年报披露事项
     公司 2019 年年报的预约披露时间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根据公司 2020 年 1 月 18
日披露的《2019 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公告编号 2020-006),预计 2019 年度实现归属
于 上 市 公 司 股 东 的 净 利 润 为 100,000.00 万 元 到 110,000.00 万 元 , 同 比 增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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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9.01%-206.91%;预计 2019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为 99,450.00 万元到 109,450.00 万元,同比增长 186.29%-215.07%。根据公司 2017 年
度审计报告、2018 年度审计报告、2019 年度业绩预增公告及目前情况所作的合理预计,
公司 2019 年年报披露后,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相关数据仍然符合配股公
开发行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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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提示 ............................................................................................................................ 3
目     录 ................................................................................................................................... 19
第一节 释义 ............................................................................................................................ 21
   一、基本术语.................................................................................................................................... 21
   二、专业术语.................................................................................................................................... 22
第二节 本次发行概况 ............................................................................................................ 24
   一、 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 24
   二、 本次发行的有关机构 ............................................................................................................... 28
第三节 风险因素 .................................................................................................................... 31
   一、证券市场周期性变化造成的风险 ............................................................................................ 31
   二、行业竞争风险............................................................................................................................ 31
   三、政策法规风险............................................................................................................................ 32
   四、业务经营风险............................................................................................................................ 32
   五、管理风险.................................................................................................................................... 35
   六、财务风险.................................................................................................................................... 35
   七、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宏文)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5-27

处罚对象:

辛宏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辛宏文) 
〔2019〕39号
 
当事人:辛宏文,男,1968年12月出生,时任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滨河路营业部(以下简称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辛宏文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辛宏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辛宏文2009年9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任滨河路营业部总经理,为证券从业人员。
傅某珍为辛宏文母亲。“傅某珍”普通证券账户和融资融券账户(以下简称“傅某珍”账户)分别于2013年4月10日、2013年6月5日在滨河路营业部开立,对应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均为同名工商银行尾号2080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为辛宏文银行账户。
“傅某珍”账户自开户至2015年5月11日主要通过滨河路营业部IP和电脑进行网上委托下单,2015年5月12日至2016年8月31日主要通过MAC为ACB××××08B的电脑进行网上委托下单。前述两个期间,“傅某珍”账户均由辛宏文实际控制和使用,“傅某珍”账户的交易由辛宏文决策并操作。
“傅某珍”账户自开立至2016年8月31日,累计买入成交金额100,228,542.63元。经计算,该账户累计卖出获利10,987,259.07元,余股账面亏损47,941.73元,合计获利10,939,317.34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劳动合同、证券执业证书、证券交易流水、相关账户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辛宏文2013年4月至2016年8月期间利用“傅某珍”账户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辛宏文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剩余股票,没收辛宏文违法所得10,939,317.34元,并处以10,939,317.34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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