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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锐电(60155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04-16 1.33 1.35 -1.48 32.87 43.72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天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吴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8-04-16 1.33 1.35 -1.48 40.00 53.2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天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吴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8-04-16 1.33 1.35 -1.48 50.00 66.5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天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吴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8-03-12 1.33 1.42 -6.34 50.00 66.5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天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吴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8-03-12 1.33 1.42 -6.34 38.02 50.57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大道车公庙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吴中路证券营业部

2018-03-12 1.33 1.42 -6.34 40.00 53.2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海天一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闵行区吴中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4-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锐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4-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锐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4-0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马忠,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锐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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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4-29

处罚对象:

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  编号:临2020-041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4月2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69号《关于对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收购措施的决定》,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20年3月30日,你们公司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可以实际支配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表决权股份合计1,368,423,800股,占华锐风电总股本的22.69%,王峰成为华锐风电的实际控制人。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公司未能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华锐风电,并予公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现责令你们公司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暂停执行。
  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

ST锐电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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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4-07

处罚对象:

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股票代码:601558          股票简称:ST锐电编号:临2020-026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于2020年4月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2020】15号《责令暂停收购事先告知书》,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中俄丝路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俄地区合作发展投资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们公司采取责令暂停收购的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们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公司在收购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锐风电)时,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20年3月30日,你们公司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可以实际支配华锐风电表决权股份合计1,368,423,800 股,
占华锐风电总股本的 22.69 %,王峰成为华锐风电的实际控制人。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公司未能在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华锐风电,并予公告。 
以上事实有华锐风电公告、表决权委托协议等证据证明。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拟责令你们公司暂停收购,在改正前不得对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对此,你们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
2 
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告知书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附件: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送达回执特此公告。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4月3日

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4-06

处罚对象:

马忠,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30 号
───────────────
关于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
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简称: ST 锐电,
A 股证券代码: 601558;
马忠, 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
裁。
一、上市公司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18 年 11 月 2 日,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2-
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锐电或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回购股份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相关事项。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回购报告书称,拟采用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
公司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1.2 元/股,实施期限为自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6 个月。回购资金总
额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 2019 年 5
月 8 日,公司披露《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结果公告》称,截至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回购股份计划已届满。公司累计回购股
份 10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0.0166%。回购累计支付的资金
总额为人民币 118 万元,仅占回购计划金额下限的 2.36%,公司
未完成回购计划。
在公司披露回购计划前(即 2018 年 10 月期间),公司股票
价格已两度低于面值。公司披露大额回购计划,使市场及投资者
形成相应预期。但公司未按已披露的股份回购方案实施回购,实
际执行情况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实施股份回购对公司股东权益、公司股票交易都将
产生较大影响,股东和市场其他投资者将对此形成相应预期,具
有信赖利益。上市公司在制定回购计划时, 应当充分关注公司的
资金状况、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审慎制定回购股份方
案,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等应当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相匹配;
回购计划作出后,上市公司应当诚实守信,按照公布的计划实施
回购,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得随意变更、终止-3-
或者不履行回购计划。
ST 锐电在回购资金明显不足的情况下,就贸然推出回购规
模、回购资金与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回购计划,
且未能有效实施回购计划, 实际回购金额仅达回购计划金额下限
的 2.36%, 与披露的回购计划存在巨大差异,与投资者形成的合
理预期严重不符。 ST 锐电在明知无力实施回购的情况下仍制定
并公布回购计划,但在公布的回购期内基本未实施股份回购, 严
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1.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
细则》(以下简称《 回购股份实施细则》) 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第五十六条等有关规定。时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作为公司经
营决策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负责股份回购方案制定、公布
和实施,严重违反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要求, 对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首要和直接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3.1.4 条、第
3.1.5 条,《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六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在规定期限内,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兼总裁马忠表示异议并提
出听证申请。 主要异议内容如下:
一是公司回购过程中面临现金流紧张问题。 2018 年,公司
持续经营压力较大,偿债压力较高,为解决历史遗留的债务、诉
讼问题,支付和解金额 5750 万美元及 1.56 亿元人民币。同时,
公司为实现业务转型,对外收购并进行项目建设,耗费大量资金。
此外, 2018 年末公司需要安排对供应商的付款。而鉴于公司被-4-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正常银行融资受限。因此, 在 2018 年 11 月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后,公司恰逢面临资金难题,不能及
时实施回购。
二是回购期限内存在股票价格高于回购上限及窗口期等障
碍。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15 日首次实施回购,后期由于窗口期影
响, 2019 年 1 月 17 日-2 月 11 日期间无法进行回购。而自 2019
年 2 月 13 日-4 月 30 日,公司股票价格持续高于回购上限,公
司未能实施回购。此外,受限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风险警示板股
票交易管理办法》的限制性规定,公司每日回购上限为 50 万股。
公司曾于 2018 年 10 月 12 日提交《政策咨询函》, 了解是否可以
解除 50 万股/天的回购限制,曾得到可以解除回购限制的口头答
复,但最终未得以实施。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及申辩
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
一是关于公司回购过程中面临现金流紧张问题的异议理由
不成立。上市公司理应根据自身的资金实力、财务状况审慎制定
回购计划,合理确定回购规模,安排好回购资金,并严格按照对
外披露的回购方案实施回购。根据公司回复及经听证会查明,公
司在推出回购方案时资金已经非常紧张, 公司实际上自始就未准
备拿出 2 亿元资金用于回购, 虽然其账上显示有 5 亿多元的货币
资金,但大多处于受限状态,且相关货币资金主要需用于处理美
国超导事件和日常经营。在制定披露回购计划时,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就已经明知公司不具备执行回购计划的资金实力, 且公司无-5-
意准备用于实施此次回购的资金。虽然部分股东作出可以提供借
款用于回购的口头承诺,但公司并未就此采取任何有效措施, 也
理应知道不能仅凭口头承诺作为实施回购的资金来源。 综上,公
司在制定和披露回购计划时即明知无力实施回购,公司所称回购
过程中才出现资金紧张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此外,相关回购公
告中所披露的回购目的为股权激励。 但经查明,公司推出本次回
购的真实原因是部分股东考虑公司退市风险要求公司做出回购
计划,其信息披露内容未反映其回购真实目的。
二是关于回购期限内存在股价高于回购上限、窗口期、回购
数量限制等障碍的异议理由不成立。公司推出回购计划理应根据
客观实际,合理安排回购实施期间。但经查明,公司股票价格高
于回购上限的时间区间较短,占公司回购期限比例低于 50%,而
业绩预告等窗口期是公司推出回购时可以预计并作出提前规划
安排的事项,不构成不可预见的障碍; 同时,公司回购期限内共
有 54 个可回购交易日,其中 2018 年 11 月 5 日-2019 年 1 月 16
日有 50 个交易日可回购,且在此期间公司股票价格均不高于 1.2
元/股的回购最高价。但在可回购的 2 个多月时间内,公司仅在
1 月 15 日进行回购。此外,对于公司回购数量受限的咨询事项,
监管部门已在 2018 年 10 月中旬明确回复公司回购不属于普通投
资者范畴、 回购不受相关数量限制,但公司并未采取有效措施就
相关事项予以落实。据此,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回购价格、
窗口期及回购数量限制等事项并不构成其完成回购的实质障碍,
相关异议理由不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6-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 第 17.3 条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华锐风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
董事长兼总裁马忠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及北京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的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
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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