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外管罚[2018]7号),序号6之行政处罚系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之规定作出,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6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6条,本行本次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数据录入错误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此,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针对本行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数据录入错误的行为决定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