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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丰银行(60152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9 68090.38 39.925
2 上市公司 1 7346.09 4.307
3 基金 5 185.37 0.109
2024-06-30 1 其他 10 68107.71 39.936
2 上市公司 1 7346.09 4.307
3 基金 131 5411.40 3.173
2024-03-31 1 其他 6 5461.54 6.910
2 基金 4 1666.30 2.108
3 社保 1 719.89 0.911
2023-12-31 1 其他 8 6481.64 8.211
2 基金 100 4532.69 5.742
3 社保 1 719.89 0.912
2023-09-30 1 其他 6 7211.31 9.141
2 基金 8 1616.92 2.049
3 社保 1 719.89 0.91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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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9 5.09 5.67 -10.23 600.00 3054.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2 4.80 5.36 -10.45 700.00 3360.0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6 4.83 5.30 -8.87 620.00 2994.6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5 4.74 5.36 -11.57 464.00 2199.36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4 4.67 5.26 -11.22 642.00 2998.14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迪荡湖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23 4.36 4.83 -9.73 62.00 270.3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瑞丰银行义乌支行被金融监管总局金华监管分局处罚(金金罚决字[2024]28号)
发文单位 金融监管总局金华监管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公告日期 2021-05-1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瑞丰银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处罚(绍外管罚〔2018〕7号)
发文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瑞丰银行义乌支行被金融监管总局金华监管分局处罚(金金罚决字[202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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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12

处罚对象: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行

瑞丰银行义乌支行因信贷管理不审慎被金融监管总局金华监管分局罚款人民币30万元。

瑞丰银行被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处罚(绍外管罚〔201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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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5-12

处罚对象:

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绍外管罚[2018]7号),序号6之行政处罚系依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之规定作出,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第6条及《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6条,本行本次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数据录入错误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48条之规定,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与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
鉴于此,国家外汇管理局绍兴市中心支局针对本行个人外汇业务检测系统数据录入错误的行为决定处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处罚。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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