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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鑫科技(60121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3 14679.49 127.39 0.27 0.77 0
2024-04-22 14607.84 217.46 0.32 0.91 0.32
2024-04-19 14534.34 151.89 0 0 0
2024-04-18 14900.56 113.98 0 0 0
2024-04-17 14984.12 701.02 0 0 0
2024-04-16 14793.63 556.66 0 0 0
2024-04-15 14674.76 340.34 0 0 0
2024-04-12 14851.36 306.82 0 0 0
2024-04-11 15037.99 460.87 0 0 0
2024-04-10 15131.25 560.75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32 1460.17 1.496
2 其他 2 31.72 0.032
2023-09-30 1 QFII 1 367.34 0.376
2023-06-30 1 基金 5 141.74 0.145
2022-12-31 1 基金 5 19.29 0.020
2022-09-30 1 基金 1 422.97 0.43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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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2-01 3.67 3.95 -7.09 150.00 550.5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西前街证券营业部

2023-12-01 3.67 3.95 -7.09 99.00 363.33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黄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西前街证券营业部

2023-12-01 3.67 3.95 -7.09 101.00 370.67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杨浦区黄兴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西前街证券营业部

2023-12-01 3.67 3.95 -7.09 130.00 477.1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西前街证券营业部

2023-12-01 3.67 3.95 -7.09 137.09 503.12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郑和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西前街证券营业部

2023-12-01 3.67 3.95 -7.09 150.00 550.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文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嵊州西前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3-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吉鑫科技: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关联方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包士金,包振华,周德鸿,庄雨良,怀刚强,朱陶芸,蒋加平,顾小平,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吉鑫科技: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关联方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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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3-02

处罚对象:

包士金,包振华,周德鸿,庄雨良,怀刚强,朱陶芸,蒋加平,顾小平,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12 号
───────────────
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和关联方江阴市荣硕金属
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股证券简称: 吉鑫科技,
A股证券代码: 601218;
包士金,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
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关联方;-2-
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方;
包振华, 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副董
事长;
周德鸿, 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庄雨良, 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蒋加平, 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顾小平, 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怀刚强, 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朱陶芸, 时任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实际控制人包士金, 关联方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荣硕公司)、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卓驰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
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 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根据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 59 号) 查明的
事实, 2016 年 12 月 27 日,公司以 1.65 亿元定期存款及利息为
荣硕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的 1.6 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
2015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75%。 2017 年 11 月 29 日,公司以 1.66
亿元定期存款及利息为卓驰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的 1.6 亿元贷-3-
款提供质押担保,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6.52%。
经查明,荣硕公司为包士金控制的公司,卓驰公司为包士金
可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均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为关联方提
供大额担保,应当按规定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并及
时对外披露。 但公司未就前述关联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股东大
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5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作出前述行政监管措施后才对外披露。
上述借款已分别于 2017 年 12 月 8 日与 2018 年 11 月 30 日归还,
违规担保已解除。
(二) 实际控制人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 2018 年期
间, 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包士金通过其个人投资的宁波
梅山保税港区传宸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传
宸合伙), 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分 3 次累计占用公司资金
8,3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25%。其中, 2018
年 6 月 28 日,公司直接转账给传宸合伙 3,000 万元,传宸合伙
于 7 月 4 日归还; 2018 年 7 月 31 日与 9 月 29 日,公司通过荣
硕公司向传宸合伙转账 4,100 万元与 1,200 万元,当年期末占用
余额 5,300 万元,占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2.13%; 传宸合伙
分别于 2019 年 8 月 2 日、 8 月 22 日、 8 月 30 日返还 1,000 万元、
1,800 万元和 2,500 万元, 2019 年期末无占用余额。
(三)公司长期未披露关联关系,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
和披露义务
经核实,自 2011 年起,荣硕公司与卓驰公司成为公司关联-4-
方。 2011 年 5 月 31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士金通过自然人朱宇
洪收购并代持卓驰公司 86.44%股份,成为卓驰公司的实际控制
人。自 2011 年 6 月 13 日起,荣硕公司成为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可
以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并在 2018 年 1 月 30 日由卓驰公司收购
荣硕公司 90%的股权,包士金成为荣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根据 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问询函回复公
告, 公司分别自 2009 年和 2011 年起,与卓驰公司和荣硕公司达
成长期合作关系,每年基于喷涂、清理打磨业务签订采购框架合
同。公司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将卓驰公司和荣硕公司作为关联方
进行列示,对与卓驰公司和荣硕公司发生的采购交易长期按照非
关联交易执行简单的合同审批流程,未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相
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 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2020 年 4 月 21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告。年审会计
师认为, 风电项目向荣硕公司、卓驰公司采购设备组件相关财务
资料不充分, 公司未能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
控制, 并据此对公司 2019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 对公司
2019 年度内部控制报告出具否定意见。
经监管问询, 2020 年 8 月 18 日,公司披露 2019 年年度报
告问询函回复公告称,自 2011 年起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
陆续为公司关联方荣硕公司和卓驰公司提供资金,形成关联方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截至公告日,公司已提供资金合计 2.441 亿元。
上述资金均未归还,占公司 2019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9.77%,
占公司 2019 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373.26%。-5-
2020 年 9 月 7 日,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士金承诺,在 30 日内
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2.441 亿元。 2020 年 9 月 29 日,公司公告称,
包士金已归还上述非经营性占用资金。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大额担保,与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形成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
用,未披露关联关系, 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公
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第二条,《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2.5 条、第 10.2.4 条、 第 10.2.6 条等
有关规定。
公司实际控制人包士金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未能确保公司及
关联方依规合法运营, 侵占公司利益,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并利
用其对公司的控制地位和对卓驰公司、荣硕公司的影响力开展资
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行为,对公司违规担保、实际控制人和关联
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承担责任。 同时, 包士金作为公司时任董事
长, 是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未能确保公司依
法合规运营,长期隐瞒与卓驰公司、荣硕公司的关联关系,未按
照关联交易履行决策和披露义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6-
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第 2.4.1 条及其在《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公司关联方卓驰公司、荣硕公司在无交易实质的情况下违规
占用公司资金并接受公司违规担保,损害公司利益。上述行为违
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
等有关规定。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包振华作为公
司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陶芸作为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
有责任。时任财务总监周德鸿、庄雨良、蒋加平、顾小平作为资
金占用事项和关联交易事项发生期间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
任监事怀刚强作为资金流转的具体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
司相应违规行为也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
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
出的承诺。
鉴于违规担保已经解除,实际控制人包士金及其关联方的非
经营性占用资金亦已全部归还,综合考量解除和归还情况、整改
时间等情节,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行为的不良后果,可予酌情
考虑。
(二)相关主体申辩及异议理由
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周德鸿提出异议称,其自 2008 年 9 月至
2012 年 5 月担任公司财务总监,违规担保、资金占用事项均非-7-
发生在其任期内。公司长期隐瞒关联关系,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
个人行为,其不了解、 未参与,不具备报告的条件,恳请免予处
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审议后对上述申辩理由
不予采纳: 一是时任财务总监仅对其任期内发生的违规事项承担
相应责任。对于违规担保事项,未将周德鸿作为违规的责任主体,
对相关申辩理由不予采纳。二是根据公司提交的说明材料,卓驰
公司与荣硕公司在 2010 年-2012 年间向公司的销售占其营业收
入的 90%以上,与公司业务往来密切。 其中, 部分往来款项由于
缺乏交易实质构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时任财务总监周德鸿作为
公司财务负责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对关联方予以核查识别,也
未及时发现并纠正相关资金占用行为,应当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
负责。 其提出的不知情、未参与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
时任董事长包士金,关联方江阴市荣硕金属制品制造有限公司、
江阴市卓驰科技有限公司,公司时任总经理兼副董事长包振华,
时任财务总监周德鸿、 庄雨良、蒋加平、顾小平, 时任监事怀刚
强, 时任董事会秘书朱陶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8-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严格履行诚信义务, 遵守
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保证上市公司独立
性,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利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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