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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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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时任董事翟晓枫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翟晓枫,时任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经查明,2018年8月16日,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正集团或公司)时任董事翟晓枫买入公司股票10万股,成交金额为32.50万元。此前,公司预约于同月22日披露2018年半年度报告。
作为公司董事,翟晓枫在定期报告披露前30日增持公司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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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的行为,已构成定期报告窗口期违规增持本公司股份,且违规增持的股票数量较大。翟晓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3.1.4条、第3.1.7条等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另经查明,公司在2018年7月14日已披露业绩预增公告,2018年上半年归母净利润同比上涨56.46%。董事翟晓枫于2018年8月16日违规买入公司股票前,公司业绩增长的相关信息已被全体投资者获知。同时,董事翟晓枫在违规事项发生后,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未来如出售此次违规买入的公司股票所有收益归上市公司所有。据此,对其相关违规事项可酌情从轻处理。
基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翟晓枫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本所业务规则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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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