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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银有色(60121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6-04-23 36950.45 4592.86 76.18 591.16 0.66
2026-04-22 39070.29 6054.95 76.04 625.05 0.48
2026-04-21 38709.51 3480.20 75.60 610.85 0
2026-04-20 39309.50 4971.75 75.78 618.36 55.48
2026-04-17 39639.12 5936.53 20.45 164.83 0
2026-04-16 38400.29 5417.75 20.56 165.30 0.06
2026-04-15 37241.36 5424.97 20.53 162.19 0.05
2026-04-14 36533.02 2755.51 47.97 385.68 0
2026-04-13 37321.82 4185.00 47.97 384.72 0.12
2026-04-10 38456.95 4764.17 47.85 384.71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6-03-31 1 基金 9 961.91 0.130
2025-12-31 1 基金 147 26426.53 3.569
2025-09-30 1 其他 7 526756.54 71.137
2 基金 4 31730.49 4.285
2025-06-30 1 其他 10 535361.95 72.300
2 基金 148 38231.86 5.163
2025-03-31 1 其他 8 533672.80 72.071
2 基金 2 27730.02 3.74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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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1222 5.70 5.70 0 2269.25 12934.73

买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嘉峪关新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兰州福利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51114 4.95 5.35 -7.48 42.33 209.53

买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南京路证券营业部

20250902 4.26 4.26 0 32.81 139.77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温陵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10713 2.69 2.69 0 1084.01 2915.99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深南中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9 2.63 2.70 -2.59 3195.04 8402.96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南路证券营业部

20210709 2.63 2.70 -2.59 870.00 2288.1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云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6-04-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白银有色: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卫桐言,张俭,张璞临,武锐锐,王彬,郭富永,阮英,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2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白银有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白银有色: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5-10-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白银有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甘肃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白银有色: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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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6-04-23

处罚对象:

卫桐言,张俭,张璞临,武锐锐,王彬,郭富永,阮英,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公告编号:2026—临 037 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长因非本公司事项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近日接到公司董
事长王彬先生告知,获悉其在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兰石集团”)任职
期间,因兰石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
管局(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1 号),
所涉事项与本公司无关。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阮英、王彬、张
俭、张璞临、郭富永、卫桐言、武锐锐:
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重装或公司)及兰州兰石集
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石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甘肃证监局
调查完毕,甘肃证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
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
实如下:
2020 年至 2024 年期间,公司与兰石集团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其中,2020
年发生额 9,7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5.59%,年底无余额;2021 年发
生额 61,6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19.34%,年底无余额;2022 年发生
额 226,520 万元、年底余额 7,859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7.72%、
2.35%,2023年年初余额全部归还;2023年发生额223,300万元、年底余额26,431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66.49%、7.87%,截至 2025 年 6 月余额全
部归还;2024 年发生额 127,000 万元,占公司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35.96%,年底
无余额。公司未在 2020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上述年度报告存
在重大遗漏。
公司未及时对案涉资金变动进行会计处理,造成公司 2023 年、2024 年半年
报分别虚增银行存款 103,677 万元、80,688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资产总
额的 8.15%、6.24%,上述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兰石集团作为兰石重装控股股东,组织、指使案涉资金占用。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工商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财务资料、
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甘肃证监局认为,公司案涉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
息有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案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反《证券
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直接
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长张璞临签署了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年报和
2023 年半年报,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郭富永在任职期间签署了公司 2021 年
至 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卫桐言签署了公
司 2021 年至 2024 年年报、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上述人员组织实施案涉行
为,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武锐锐在任
职期间知悉案涉行为但未按规定进行披露,并签署了公司2021年至2024年年报、
2023 年至 2024 年半年报,是公司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兰石集团案涉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发行人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的行为。兰石集团时任
董事长阮英、王彬,时任财务总监张俭在任职期间组织实施案涉行为,是兰石集
团涉嫌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考虑相关当事人
积极配合查处、占用资金已归还、主动供述调查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等因素,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甘肃证监局拟决定:
一、对兰州兰石重型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璞临给予警告,并处以 140 万元罚款;
三、对郭富永给予警告,并处以 110 万元罚款;
四、对卫桐言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五、对武锐锐给予警告,并处以 80 万元罚款;
六、对兰州兰石集团有限公司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七、对阮英处以 150 万元罚款;
八、对王彬处以 140 万元罚款;
九、对张俭处以 11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甘肃证监局拟对
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兰石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甘肃证监局复核成立的,甘肃证监局
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甘肃证监局将按照上述事
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相关影响及风险提示
王彬先生自 2026 年 3 月以来担任本公司董事长,目前能够正常履职,上述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事项与本公司无关,不会对本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
响。
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
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
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在上述
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4 月 23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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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10-27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1号
当事人: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住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友好路96号。
王普公,男,1965年11月出生,白银有色时任总经理、董事长,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王彬,男,1973年6月出生,白银有色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孙茏,男,1969年2月出生,白银有色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吴贵毅,男,1970年9月出生,白银有色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徐东阳,男,1970年2月出生,白银有色时任财务部主任、财务总监,住址: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白银有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白银有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白银有色陆续购买30亿元理财产品,2019年上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至2024年12月收回本金及相关收益。白银有色在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其他流动资产部分披露了30亿元理财产品的期初、期末余额,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在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30亿元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普公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董事长,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彬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茏2017年2月至2022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2年5月至2025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贵毅2013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东阳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任白银有色财务部主任,2022年10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其任财务部主任时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担任财务总监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二、对王普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孙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吴贵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徐东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甘肃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甘肃证监局
2025年10月23日

白银有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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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0-25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公告编号:2025—临057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或“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 04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
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
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 号),
具体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的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的公告》。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白银有色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
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
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白银有色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白银有色陆续购买30亿元理财产品,2019年上述理
财产品未按期收回,至2024年12月收回本金及相关收益。白银有色在2019年至
2024年年度报告其他流动资产部分披露了30亿元理财产品的期初、期末余额,但
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在
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中披露30亿元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白银有色2019年至
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
认定。
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王普公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白银有
色董事长,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
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违
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彬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
任白银有色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
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茏2017年2月至2022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2年5月
至2025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
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
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贵毅2013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2020年4月至2022年8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
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
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东阳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任白银有色财务部主任,2022年10月至今任
白银有色财务总监,其任财务部主任时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
情况,担任财务总监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
款;
二、对王普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孙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吴贵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徐东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
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
印件送甘肃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
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
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
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
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亦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5年4月修订)第9.8.1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3.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持
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25 日

白银有色: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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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0-24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7 号
────────────────────────
关于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白银有色,A
股证券代码:601212;
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董事长;
王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
孙茏,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
第1页
吴贵毅,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
理;
徐东阳,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部主任、财务
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
决定书》(〔2025〕1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2017
年 8 月至 2018 年 3 月,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白银有色或公司)陆续购买 30 亿元理财产品,2019 年上述理财
产品未按期收回,至 2024 年 12 月收回本金及相关收益。白银有
色在 2019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其他流动资产部分披露了 30 亿
元理财产品的期初、期末余额,但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
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17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一条第三
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 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在 2019 年至 2024 年年度
报告中披露 30 亿元理财产品具体情况,白银有色 2019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巨额理财产品在 2019 年到期后长期逾期无法收回,迟
第2页
至 2024 年末才收回本金及收益,公司长期面临遭受严重损失的
风险。但公司未及时、完整地披露理财产品相关具体情况,致使
公司多期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
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5.2.1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第三十二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认定,王普公 2018 年 10 月至
2020 年 7 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2020 年 7 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董
事长,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
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 2019 年至 2024 年年
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彬 2018 年 10 月至 2021 年 1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2021
年 1 月至 2023 年 7 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
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
字保证白银有色 2019 年至 2022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孙茏 2017 年 2 月至 2022 年 5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董事
会秘书,2022 年 5 月至 2025 年 5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
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
第3页
准确、完整,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吴贵毅 2013 年 12 月至 2020 年 4 月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
2020年4月至2022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2
年 8 月至 2024 年 8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
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 2019 年至
2023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东阳 2019 年 5 月至 2022 年 10 月任白银有色财务部主任,
2022 年 10 月至今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其任财务部主任时知悉
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担任财务总监时签字
保证白银有色 2022 年至 2024 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是
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二条,《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
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 13.2.3 条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第4页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董事长王普公,
时任副总经理、总经理王彬,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孙茏,
时任财务总监、副总经理吴贵毅,时任财务部主任、财务总监徐
东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证券期
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
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
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 年 10 月 22 日
第5页

白银有色: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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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10-01

处罚对象:

吴贵毅,孙茏,徐东阳,王彬,王普公,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1212 证券简称:白银有色公告编号:2025—临049号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披露了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临 044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
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2025 年 9 月 30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
管局(以下简称“甘肃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2 号),
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王普公先生、王彬先生、孙茏先生、吴贵毅
先生、徐东阳先生: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
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白银有色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8月至2018年3月,白银有色陆续购买30亿元理财产品,2019年上述理
财产品未按期收回,至2024年12月收回本金及相关收益。白银有色在2019年至
2024年年度报告其他流动资产部分披露了30亿元理财产品的期初、期末余额,但
未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
容与格式(2017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一条第三项、《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第三项规定要求,在
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合同、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涉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
十一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十二条第一款、
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
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
王普公2018年10月至2020年7月任白银有色总经理,2020年7月至今任白银有
色董事长,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
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
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
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王彬2018年10月至2021年1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
任白银有色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但未组织白
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孙茏2017年2月至2022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2022年5月
至2025年5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
况,但未组织白银有色按规定披露,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2024年年度报
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
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吴贵毅2013年12月至2020年4月任白银有色财务总监,2020年4月至2022年8
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2022年8月至2024年8月任白银有色副总经理,
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情况,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19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
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东阳2019年5月至2022年10月任白银有色财务部主任,2022年10月至今任
白银有色财务总监,其任财务部主任时知悉白银有色购买理财产品未按期收回等
情况,担任财务总监时签字保证白银有色2022年至2024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是白银有色年度报告相关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
款;
二、对王普公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三、对王彬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孙茏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五、对吴贵毅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六、对徐东阳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
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
司生产经营管理及业务活动均正常开展,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
影响。
2.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甘肃证监局出具的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为准。公司
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不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学习,持
续提升规范运作水平,不断健全完善内部控制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公司信息
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请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
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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