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新五丰 证券代码:600975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四月
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21062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湖南新五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同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会计师”、“会计师”)、湖南启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律师”)等相关各方根据反馈意见要
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和解答。现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
予以审核。
说明:
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反馈回复所用释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保持一致。
2、本反馈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目 录
问题一 ........................................................................................................................... 4
问题二 ......................................................................................................................... 11
问题三 ......................................................................................................................... 25
问题四 ......................................................................................................................... 34
问题五 ......................................................................................................................... 39
问题六 ......................................................................................................................... 46
问题七 ......................................................................................................................... 56
问题八 ......................................................................................................................... 73
问题九 ......................................................................................................................... 85
问题十 ......................................................................................................................... 97
问题一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认购对象为粮油集团(控股股东)、现代农业集团(间
接控股股东)、兴湘集团与建工集团(间接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请申请人
补充说明:(1)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
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2)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
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有,就该情形是否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3)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4)
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公告时,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现代农业集团签署《表决权
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
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
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2021 年 4 月 20 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分别承诺如下:“本公司参与新五
丰此次认购的资金均来自于本公司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
资金、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新五丰及除本公司以外的新五
丰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公司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
况。不存在新五丰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不存在向本次发行
涉及的其他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会违反《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
2021 年 4 月 20 日,申请人承诺如下:“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
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
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情形;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本公司将严格
遵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
的情形,不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相关方已公开
承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就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二、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有,就该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通过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认购对象出具的
承诺,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等资料,认购对象及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即 2020
年 12 月 17 日)前 6 个月至今不存在减持股票的行为。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均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确认,自新五丰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 2020 年 12 月
17 日)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1)本公司不存在减持新五丰股票的情
形;(2)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新五丰股票的情况;
2、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
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的计划;
3、本公司承诺,本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A 股股票自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
露义务;
4、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5、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
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就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一)法规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
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
过 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
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
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
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
约;
(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的 2%的股份;
(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六)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
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 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
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七)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30%;
(八)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
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九)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十)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
认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 3 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
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
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五)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
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
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
第(四)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 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 6 个月。
(二)本次发行前后认购对象的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现代农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110,89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16%;通过全资子公司粮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02,018,54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0.95%。现代农业集团及粮油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6,129,43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3.1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2,999.00 万元(含本数),发行
股票数量不超过 151,246,694 股(含本数),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权益变动后,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现代农业集团 14,110,893 2.16% 87,532,332 10.89%
粮油集团 202,018,546 30.95% 206,422,363 25.68%
兴湘集团 0 0.00% 44,052,863 5.48%
建工集团 0 0.00% 29,368,575 3.65%
小计 216,129,439 33.11% 367,376,133 45.70%
其他股东 436,546,145 66.89% 436,546,145 54.30%
合计 652,675,584 100.00% 803,922,278 100.00%
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股
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三)决策情况
2021 年 1 月 4 日,新五丰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现代农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
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参与本议案表决的为非关联股东。
(四)承诺情况
认购对象均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本公司承诺,本公司认购的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A 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将严格
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认购对象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认购对象均承诺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
向其发行的新股,且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
约,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公告时,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现代农业集团签署
《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
(一)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第七条的规定: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
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
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
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
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
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二)兴湘集团、建工集团属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南省国资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4 名认购对
象均为湖南省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持有 100%股权的公司,现代农业集团、粮油集
团是上市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控股股东;兴湘集团及建工集团是现代农业集团的
一致行动人。相关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湖南省国资委
90% 100% 90%
10% 10%
现代农业集团 兴湘集团 建工控股
100% 100%
粮油集团 建工集团
2.16%
30.95%
上市公司
(三)兴湘集团、建工集团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七条的规定
在签署《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之后,根据协议约定,兴湘集团、建
工集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
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现代农业集团行使,因此兴湘集团、建工集团属于公
司的关联方。
综上所述,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上市公司同受湖南省国资委实际控制、为
湖南省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持有 100%股权的公司;在签署《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
动协议》之后,兴湘集团、建工集团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属于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人。因此,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现代农业集团签署《表决权委
托与一致行动协议》将表决权委托给现代农业集团,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第七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控制的关联人”的相关要求。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认购对象的工商信息、财务资料等资料;
2、获取并核查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3、获取并核查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
4、获取并核查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
5、查阅发行人相关公告,了解发行人公告公开承诺情况;
6、获取发行人提供的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的股东名册。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
的情形,不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已公开承诺不
会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出具的承诺已公开披露;
3、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公告时,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现代农业集团签署《表
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
的规定。
问题二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为“湖南新五丰存栏 4.32 万头母猪场项目”,
采用租赁模式经营,所涉土地均为农村集体土地。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环
评批复由出租方办理的合规性,是否在有效期内;(2)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
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使用
农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
规的规定,并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
请人律师对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集体建设用地
流转所履行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流转所履行的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程
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募投项目是否符合集体建设
用地的用途,以及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资质许可
是否全部办理及其合规性,是否在有效期内;(4)请结合租赁协议说明本次募
投项目采取租赁模式经营的合规性,对募投项目实施是否有重大不确定性,相
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具备日常经营
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环评批复由出租方办理的合规性,是否在有效期内
(一)环评批复由出租方办理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
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通过
信件公示明确“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均
保持不变的,承租人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
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执行。”
公司募投项目所租赁的相关养殖场不涉及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
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环评批复在有效期内
公司募投项目的 8 个子项目相关的养殖场的环评批复文件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号 环评批复出具日
宁乡亥土大成桥生猪标准化养殖 宁乡市环境保护局/宁环复
1 2018-3-15
场项目 [2018]31 号
益阳迎辉年存栏 3000 头种猪养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环生审
2 2019-12-24
殖场建设项目 (书)[2019]11 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东
3 衡东瑞新生态养殖项目 2020-8-6
环发[2020]9 号
常宁野奢存栏 6000 头母猪养殖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环函
4 2021-1-14
场(二场)建设项目 [2021]1 号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市环评
5 田中润丰生猪养殖项目 2019-9-6
[2019]27 号
武冈宝蒲宝山林场大型母猪养殖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武
6 2020-6-12
场建设项目 环评[2020]36 号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永环评
7 永州华鑫生猪建设项目 2017-10-23
[2017]176 号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环评
8 华容润丰种猪养殖项目 2020-4-22
[2020]6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 8 个子项目的环评批复自取得之日起至本回复签署日,
均未满五年有效期,环评批复在有效期内。
二、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
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使用农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
不会受到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
田、违规使用农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履行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流
转所履行的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程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募投项目是否符合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以及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的 8 个子项目的用地情况如下:
农村土地取 设施农用 是否占用 是否违规使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林地许可 使用农村土地所履行的决策、批准、备案程序
得方式 地备案 基本农田 用农地
宁乡亥土大成桥生猪标准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二泉村村委会及宁乡市大成桥镇
1 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化养殖场项目 人民政府备案
①农村土地流转及再流转已向黄花仑村村委会及益
益阳迎辉年存栏 3000 头种
2 再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经营管理站备案;
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②农村土地再流转已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清泉村村委会及衡东县大浦镇人
3 衡东瑞新生态养殖项目 流转 已取得 未占用林地 否 否
民政府备案
常宁野奢存栏 6000 头母猪 农村土地承包已取得平洲村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
4 承包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养殖场(二场)建设项目 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及常宁市蓬塘乡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已取得田中村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
5 田中润丰生猪养殖项目 承包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及新宁县金石镇人民政府批准
武冈宝蒲宝山林场大型母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宝山村村委会及武冈市双牌镇人
6 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民政府备案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燕巢村村委会及永州市零陵区石
7 永州华鑫生猪建设项目 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山脚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辅安村村委会及华容县三封寺镇
8 华容润丰种猪养殖项目 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一)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用地等其他不符合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
我国关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下:
法规名称 内容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 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
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
知》国土资发〔2010〕155 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
号 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食用菌生产等设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 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
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 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
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
的通知》湘国土资发 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
〔2015〕46 号 关要求编制补划方案,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批
准补划后,方可占用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
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
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
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
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
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
〔2019〕39 号)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
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
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资规〔2019〕4 号)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在永久
《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
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区域布设可能对耕地土壤造成污染的养殖设
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
施。确实难以避让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可
规〔2020〕3 号)
少量占用,但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最多不超过 3 亩。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法》
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次募投项目中各子项目所使用的土地均系农村土地,且均已办理了设施农
用地备案,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也均办理了使用林地许可。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中各子项目取得的设施农用地备案文件、土地管理部门签
署的书面文件等,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用地等不
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
(二)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
性质不同于非农建设项目用地。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生猪养殖用地均办理了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不涉及使
用集体建设用地。
(三)使用农用地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集
体土地承包/流转已履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已完成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备案程序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有关规定如下:
法规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流转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 ①第三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
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
《中华人民
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 流转土地经营权,需向发包方备案;
共和国土地
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 ②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
承包法》
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 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
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
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
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
经营权流转 /
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
管理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部门。
《中共湖南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流
省委办公厅、
转合同,采取激励措施,引导土地流
湖南省人民
出方与流入方签订全省统一规范的
政府办公厅
土地流转合同,并严格按合同办事。
关于进一步
/ 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
规范农村土
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
地流转切实
请合同鉴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应按
维护农民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
法权益的通
法》(注)有关规定备案。
知》
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失效,同时《农村土
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同日正式施行
对于募投项目中使用的农村土地,出租方均通过承包或流转的方式取得了农
村土地的经营权,出租方土地承包或流转均已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
序、土地主管部门或相关人民政府的批准、备案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
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的规定。
(四)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
1、募投项目各子项目出租方承包/流转土地时约定的保障措施
本次募投项目各子项目所涉由出租方承包、租赁的农村土地,在相关承包、
租赁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农村土地发包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以保障募投项目实
施不会受到影响,出租方承包、租赁的农村土地期限均覆盖了募投项目中各猪场
的租赁期限。相关承包、租赁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承包、租赁协议中发包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宁乡亥土大成桥生猪标准 出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不能擅自收回其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能
化养殖场项目 干涉、干扰承租方的建设与运营,否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益阳迎辉年存栏 3000 头种 出租方非法干预承租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承租方
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赔偿承租方损失
双方在本协议订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
变更和解除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若出租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
衡东瑞新生态养殖项目
承租方有权要求其退还已付流转租金,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常宁野奢存栏 6000 头母猪 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标的,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
养殖场(二场)建设项目 经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承包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
田中润丰生猪养殖项目 给他人的,发包方须赔偿承包方一切经济损失(含承包方对该租赁
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承包方应得的收益)
武冈宝蒲宝山林场大型母 合同期间,若出租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则由其赔偿承租方的经济损
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失
双方在签订该租地合同后,在租用期内,任何一方若中途终止合同,
永州华鑫生猪建设项目 应赔偿所有土地叁拾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及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
间接经济损失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所
华容润丰种猪养殖项目
有经济损失
2、公司与募投项目各子项目出租方约定的保障措施
公司在与猪场出租方签订的《租赁母猪场协议书》中均作了如下约定:出租
方需将新建猪场的土地手续办理到位,包括与当地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因未及
时办理好土地流转、林地流转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出租方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