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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五丰(60097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2 31053.88 1408.49 1.91 11.99 0
2024-11-21 31457.31 1928.72 1.91 12.55 0
2024-11-20 31366.83 1224.64 1.91 12.30 0
2024-11-19 31771.73 918.42 3.00 19.20 0
2024-11-18 32159.67 1398.98 3.00 19.02 0
2024-11-15 33134.03 2470.59 3.00 19.50 0
2024-11-14 32906.04 2799.80 3.00 19.89 0
2024-11-13 32484.68 4561.07 3.00 20.76 0
2024-11-12 31420.51 5007.85 3.00 20.79 0
2024-11-11 31992.38 3596.66 3.00 20.55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24236.74 28.033
2 基金 6 4510.90 5.217
3 社保 1 624.78 0.723
2024-06-30 1 其他 3 21616.44 25.002
2 基金 108 20038.19 23.177
2024-03-31 1 其他 3 22610.73 26.152
2 基金 40 12179.43 14.087
3 社保 1 2603.34 3.011
2023-12-31 1 基金 253 26136.47 40.045
2 其他 6 21785.85 33.379
3 社保 1 1516.79 2.324
2023-09-30 1 其他 2 19472.94 29.836
2 基金 23 8590.06 13.161
3 社保 1 1692.01 2.59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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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2-20 9.55 9.55 0 152.00 1451.6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30 10.10 10.10 0 143.95 1453.90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金田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08 9.83 9.83 0 160.00 1572.8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华池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1-08 9.83 9.83 0 259.99 2555.70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1-08 9.83 9.83 0 75.00 737.25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1-08 9.83 9.83 0 160.00 1572.79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建安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0-2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新五丰:关于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军,刘艳书,肖立新,黄珺,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衡东鑫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受到衡东县林业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衡东县林业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衡东鑫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4-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分公司被衡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南环法[2018]117号)
发文单位 衡南县环境保护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分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4-24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被湘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乡环罚字[2018]39号)
发文单位 湘乡市环境保护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7号(方新湖,刘静)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静,方新湖

新五丰:关于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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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0-24

处罚对象:

何军,刘艳书,肖立新,黄珺,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146 号
────────────────────────
关于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新五丰, A 股证
券代码: 600975;
何军,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艳书,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肖立新,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黄珺,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3 年 1 月 31 日,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 2022 年度实
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 800 万元
到 1,200 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
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13,800 万元到-9,200 万元。同时,
公司提示风险称,生猪市场价格的大幅波动(下降或上升),都
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如果未来生猪市场价格
出现大幅下滑,仍然可能造成公司的业绩下滑。
2023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
称,根据目前 2023 年 1-3 月生猪实际价格情况,基于谨慎性原
则,计提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约 6,400 万元。预计 2022 年
度实现净利润-8,000 万元到-6,000 万元,扣非净利润-17,500 万元
到-15,500 万元,净利润由正转负。 2023 年 4 月 25 日,公司披露
2022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 2022 年实现净利润-7,599.87 万元,
扣非净利润-16,422.61 万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 2022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中预计实现净利润为正值,-3-
但实际净利润为负值,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
变化,影响投资者的合理预期。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2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5 条、第 5.1.4 条、第 5.1.5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何军作为公司经营决策及信息披露
的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刘艳书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时任财务总监肖立新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责任人,时任
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黄珺作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的主
要督导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
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3.8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则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申辩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军、时任总经理刘艳书、时任财务总监
肖立新提出,一是业绩预告前,公司结合自身、同行业市场价格
走势预测及生猪期货价格,判断 2023 年上半年将处于猪价上涨
周期,无需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同时,公司在业绩预告中就生猪
价格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进行了风险提示。二是
2023 年 3 月公司结合市场行情以及与会计师沟通情况,及时披
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存货跌价计提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4-
关规定,且披露后股价未出现下跌和负面舆情,未造成投资者损
失。三是在业绩预告前和年报编制过程中,相关责任人通过召开
专题会、行业会议等方式,多次提示公司密切关注生猪市场价格,
后续督促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黄珺提出,一是对公司经
营情况、业绩预告及其更正公告保持了应有的关注,对业绩预告
及其更正公告中的财务数据进行了督导。二是其作为外部董事,
非生猪养殖专业人士,无法准确判断生猪价格走势。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各项
资产减值情况进行客观、谨慎的估计,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公司未能审慎判断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导致公司业绩预告披露
不准确,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出现盈亏方向变化,且未能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更正,迟至 2023 年 3 月 31 日才发布更正公告,影响
投资者合理预期,违规事实清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称已及时
披露更正公告、未造成市场影响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非专业人
士、督促及时更正等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第二,公司在业绩预告中仅提示称,“如果未来生猪市场价
格出现大幅下滑,仍然可能造成公司的业绩下滑”,但未明确说-5-
明相关价格变动可能导致公司 2022 年业绩亏损的风险,风险提
示不充分、不具有针对性,对已就生猪价格进行风险提示等异议
理由不予采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何军、时任总经理
刘艳书、时任财务总监肖立新、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黄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6-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10 月 19 日

衡东鑫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受到衡东县林业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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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24

处罚对象:

衡东鑫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

衡东鑫邦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超审批面积使用林地被衡东县林业局罚款161,840.00元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分公司被衡南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南环法[2018]117号)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4-24

处罚对象: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衡南分公司

证券简称:新五丰      证券代码:600975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四月
  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21062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湖南新五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同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会计师”、“会计师”)、湖南启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律师”)等相关各方根据反馈意见要
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和解答。现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
予以审核。
    说明:
    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反馈回复所用释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保持一致。
    2、本反馈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目        录
问题一 ........................................................................................................................... 4
问题二 ......................................................................................................................... 11
问题三 ......................................................................................................................... 25
问题四 ......................................................................................................................... 34
问题五 ......................................................................................................................... 39
问题六 ......................................................................................................................... 46
问题七 ......................................................................................................................... 56
问题八 ......................................................................................................................... 73
问题九 ......................................................................................................................... 85
问题十 ......................................................................................................................... 97
    问题一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认购对象为粮油集团(控股股东)、现代农业集团(间
接控股股东)、兴湘集团与建工集团(间接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请申请人
补充说明:(1)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
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2)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
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有,就该情形是否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3)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4)
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公告时,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现代农业集团签署《表决权
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
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
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2021 年 4 月 20 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分别承诺如下:“本公司参与新五
丰此次认购的资金均来自于本公司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
资金、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新五丰及除本公司以外的新五
丰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公司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
况。不存在新五丰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不存在向本次发行
涉及的其他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会违反《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
    2021 年 4 月 20 日,申请人承诺如下:“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
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
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情形;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本公司将严格
遵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
的情形,不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相关方已公开
承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就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二、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有,就该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通过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认购对象出具的
承诺,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等资料,认购对象及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即 2020
年 12 月 17 日)前 6 个月至今不存在减持股票的行为。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均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确认,自新五丰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 2020 年 12 月
17 日)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1)本公司不存在减持新五丰股票的情
形;(2)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新五丰股票的情况;
    2、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
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的计划;
       3、本公司承诺,本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A 股股票自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
露义务;
       4、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5、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
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就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一)法规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
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
过 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
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
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
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
约;
       (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的 2%的股份;
    (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六)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
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 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
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七)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30%;
    (八)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
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九)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十)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
认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 3 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
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
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五)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
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
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
第(四)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 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 6 个月。
    (二)本次发行前后认购对象的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现代农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110,89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16%;通过全资子公司粮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02,018,54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0.95%。现代农业集团及粮油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6,129,43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3.1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2,999.00 万元(含本数),发行
股票数量不超过 151,246,694 股(含本数),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权益变动后,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现代农业集团             14,110,893            2.16%        87,532,332           10.89%
粮油集团                202,018,546           30.95%       206,422,363           25.68%
兴湘集团                         0             0.00%        44,052,863            5.48%
建工集团                         0             0.00%        29,368,575            3.65%
小计                    216,129,439           33.11%       367,376,133           45.70%
其他股东                436,546,145           66.89%       436,546,145           54.30%
       合计             652,675,584       100.00%          803,922,278       100.00%
    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股
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三)决策情况
       2021 年 1 月 4 日,新五丰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现代农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
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参与本议案表决的为非关联股东。
       (四)承诺情况
       认购对象均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本公司承诺,本公司认购的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A 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将严格
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认购对象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认购对象均承诺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
向其发行的新股,且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
约,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公告时,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现代农业集团签署
《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
    (一)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第七条的规定: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
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
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
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
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
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二)兴湘集团、建工集团属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南省国资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4 名认购对
象均为湖南省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持有 100%股权的公司,现代农业集团、粮油集
团是上市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控股股东;兴湘集团及建工集团是现代农业集团的
一致行动人。相关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湖南省国资委
                      90%                   100%              90%
                              10%                  10%
              现代农业集团            兴湘集团           建工控股
         100%                                                100%
   粮油集团                                              建工集团
                      2.16%
             30.95%
                 上市公司
    (三)兴湘集团、建工集团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七条的规定
    在签署《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之后,根据协议约定,兴湘集团、建
工集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
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现代农业集团行使,因此兴湘集团、建工集团属于公
司的关联方。
    综上所述,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上市公司同受湖南省国资委实际控制、为
湖南省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持有 100%股权的公司;在签署《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
动协议》之后,兴湘集团、建工集团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属于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人。因此,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现代农业集团签署《表决权委
托与一致行动协议》将表决权委托给现代农业集团,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第七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控制的关联人”的相关要求。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认购对象的工商信息、财务资料等资料;
    2、获取并核查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3、获取并核查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
    4、获取并核查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
    5、查阅发行人相关公告,了解发行人公告公开承诺情况;
    6、获取发行人提供的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的股东名册。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
的情形,不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已公开承诺不
会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出具的承诺已公开披露;
    3、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公告时,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现代农业集团签署《表
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
的规定。
    问题二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为“湖南新五丰存栏 4.32 万头母猪场项目”,
采用租赁模式经营,所涉土地均为农村集体土地。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环
评批复由出租方办理的合规性,是否在有效期内;(2)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
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使用
农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
规的规定,并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
请人律师对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集体建设用地
流转所履行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流转所履行的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程
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募投项目是否符合集体建设
用地的用途,以及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资质许可
是否全部办理及其合规性,是否在有效期内;(4)请结合租赁协议说明本次募
投项目采取租赁模式经营的合规性,对募投项目实施是否有重大不确定性,相
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具备日常经营
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环评批复由出租方办理的合规性,是否在有效期内
    (一)环评批复由出租方办理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
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通过
信件公示明确“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均
保持不变的,承租人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
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执行。”
    公司募投项目所租赁的相关养殖场不涉及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
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环评批复在有效期内
    公司募投项目的 8 个子项目相关的养殖场的环评批复文件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号          环评批复出具日
       宁乡亥土大成桥生猪标准化养殖 宁乡市环境保护局/宁环复
 1                                                                  2018-3-15
       场项目                       [2018]31 号
       益阳迎辉年存栏 3000 头种猪养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环生审
 2                                                                  2019-12-24
       殖场建设项目                 (书)[2019]11 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东
 3     衡东瑞新生态养殖项目                                          2020-8-6
                                    环发[2020]9 号
       常宁野奢存栏 6000 头母猪养殖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环函
 4                                                                  2021-1-14
       场(二场)建设项目           [2021]1 号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市环评
 5     田中润丰生猪养殖项目                                          2019-9-6
                                    [2019]27 号
       武冈宝蒲宝山林场大型母猪养殖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武
 6                                                                  2020-6-12
       场建设项目                   环评[2020]36 号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永环评
 7     永州华鑫生猪建设项目                                         2017-10-23
                                    [2017]176 号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环评
 8     华容润丰种猪养殖项目                                         2020-4-22
                                    [2020]6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 8 个子项目的环评批复自取得之日起至本回复签署日,
均未满五年有效期,环评批复在有效期内。
       二、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
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使用农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
不会受到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
田、违规使用农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履行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流
转所履行的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程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募投项目是否符合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以及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的 8 个子项目的用地情况如下:
                                  农村土地取 设施农用                是否占用   是否违规使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林地许可                             使用农村土地所履行的决策、批准、备案程序
                                    得方式   地备案                  基本农田     用农地
       宁乡亥土大成桥生猪标准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二泉村村委会及宁乡市大成桥镇
 1                                  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化养殖场项目                                                                          人民政府备案
                                                                                             ①农村土地流转及再流转已向黄花仑村村委会及益
   益阳迎辉年存栏 3000 头种
 2                                 再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经营管理站备案;
   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②农村土地再流转已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清泉村村委会及衡东县大浦镇人
 3 衡东瑞新生态养殖项目             流转      已取得   未占用林地      否          否
                                                                                             民政府备案
       常宁野奢存栏 6000 头母猪                                                              农村土地承包已取得平洲村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
 4                                  承包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养殖场(二场)建设项目                                                                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及常宁市蓬塘乡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已取得田中村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
 5 田中润丰生猪养殖项目             承包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及新宁县金石镇人民政府批准
       武冈宝蒲宝山林场大型母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宝山村村委会及武冈市双牌镇人
 6                                  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民政府备案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燕巢村村委会及永州市零陵区石
 7 永州华鑫生猪建设项目             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山脚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辅安村村委会及华容县三封寺镇
 8 华容润丰种猪养殖项目             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一)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用地等其他不符合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
    我国关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下:
       法规名称                                   内容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    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
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
知》国土资发〔2010〕155   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
号                        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食用菌生产等设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    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
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    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
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
的通知》湘国土资发        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
〔2015〕46 号             关要求编制补划方案,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批
                          准补划后,方可占用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
                          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
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
                          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
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
                          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
〔2019〕39 号)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
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
                          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资规〔2019〕4 号)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在永久
《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
                          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区域布设可能对耕地土壤造成污染的养殖设
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
                          施。确实难以避让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可
规〔2020〕3 号)
                          少量占用,但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最多不超过 3 亩。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法》
                          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次募投项目中各子项目所使用的土地均系农村土地,且均已办理了设施农
用地备案,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也均办理了使用林地许可。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中各子项目取得的设施农用地备案文件、土地管理部门签
署的书面文件等,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用地等不
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
    (二)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
性质不同于非农建设项目用地。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生猪养殖用地均办理了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不涉及使
用集体建设用地。
    (三)使用农用地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集
体土地承包/流转已履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已完成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备案程序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有关规定如下:
 法规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流转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   ①第三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
               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
《中华人民
               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   流转土地经营权,需向发包方备案;
共和国土地
               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     ②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
承包法》
               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     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
               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
                                                  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
                                                  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
经营权流转                    /
                                                  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
管理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部门。
《中共湖南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流
省委办公厅、
                                                  转合同,采取激励措施,引导土地流
湖南省人民
                                                  出方与流入方签订全省统一规范的
政府办公厅
                                                  土地流转合同,并严格按合同办事。
关于进一步
                              /                   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
规范农村土
                                                  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
地流转切实
                                                  请合同鉴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应按
维护农民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
法权益的通
                                                  法》(注)有关规定备案。
知》
    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失效,同时《农村土
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同日正式施行
    对于募投项目中使用的农村土地,出租方均通过承包或流转的方式取得了农
村土地的经营权,出租方土地承包或流转均已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
序、土地主管部门或相关人民政府的批准、备案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
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的规定。
     (四)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
     1、募投项目各子项目出租方承包/流转土地时约定的保障措施
     本次募投项目各子项目所涉由出租方承包、租赁的农村土地,在相关承包、
租赁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农村土地发包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以保障募投项目实
施不会受到影响,出租方承包、租赁的农村土地期限均覆盖了募投项目中各猪场
的租赁期限。相关承包、租赁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承包、租赁协议中发包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宁乡亥土大成桥生猪标准     出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不能擅自收回其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能
化养殖场项目               干涉、干扰承租方的建设与运营,否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益阳迎辉年存栏 3000 头种   出租方非法干预承租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承租方
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赔偿承租方损失
                           双方在本协议订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
                           变更和解除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若出租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
衡东瑞新生态养殖项目
                           承租方有权要求其退还已付流转租金,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常宁野奢存栏 6000 头母猪   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标的,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
养殖场(二场)建设项目     经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承包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
田中润丰生猪养殖项目       给他人的,发包方须赔偿承包方一切经济损失(含承包方对该租赁
                           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承包方应得的收益)
武冈宝蒲宝山林场大型母     合同期间,若出租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则由其赔偿承租方的经济损
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失
                           双方在签订该租地合同后,在租用期内,任何一方若中途终止合同,
永州华鑫生猪建设项目       应赔偿所有土地叁拾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及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
                           间接经济损失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所
华容润丰种猪养殖项目
                           有经济损失
     2、公司与募投项目各子项目出租方约定的保障措施
     公司在与猪场出租方签订的《租赁母猪场协议书》中均作了如下约定:出租
方需将新建猪场的土地手续办理到位,包括与当地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因未及
时办理好土地流转、林地流转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出租方负责,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被湘乡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乡环罚字[2018]39号)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4-24

处罚对象: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分公司

证券简称:新五丰      证券代码:600975      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与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二〇二一年四月
  关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反馈意见的回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贵会于 2021 年 3 月 25 日出具的《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
见通知书》(210627 号)(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湖南新五丰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公司”、“申请人”或“发行人”)会同中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天健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请人会计师”、“会计师”)、湖南启元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律师”、“律师”)等相关各方根据反馈意见要
求对所列问题进行了逐项核实和解答。现就反馈意见中的问题回复如下,请贵会
予以审核。
    说明:
    1、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反馈回复所用释义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保持一致。
    2、本反馈回复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黑体: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宋体: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
                                                          目        录
问题一 ........................................................................................................................... 4
问题二 ......................................................................................................................... 11
问题三 ......................................................................................................................... 25
问题四 ......................................................................................................................... 34
问题五 ......................................................................................................................... 39
问题六 ......................................................................................................................... 46
问题七 ......................................................................................................................... 56
问题八 ......................................................................................................................... 73
问题九 ......................................................................................................................... 85
问题十 ......................................................................................................................... 97
    问题一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认购对象为粮油集团(控股股东)、现代农业集团(间
接控股股东)、兴湘集团与建工集团(间接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请申请人
补充说明:(1)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
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
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2)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
发行完成后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有,就该情形是否违反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3)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4)
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公告时,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现代农业集团签署《表决权
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
的规定。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认购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
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的情形,是否存在申请人
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是否公开承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
    2021 年 4 月 20 日,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分别承诺如下:“本公司参与新五
丰此次认购的资金均来自于本公司的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
资金、结构化融资等情形;不存在直接或间接使用新五丰及除本公司以外的新五
丰其他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公司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代持的情
况。不存在新五丰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不存在向本次发行
涉及的其他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不存在直接
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其他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不会违反《上
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第
十七条的规定。”
    2021 年 4 月 20 日,申请人承诺如下:“本公司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
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且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
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的情形,亦不存在以代持、信托持股等方式谋取不正当
利益或向其他相关利益主体输送利益的情形;在本次发行过程中,本公司将严格
遵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
办法》第十七条的相关规定。”
    因此,本次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合法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
的情形,不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相关方已公开
承诺不会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
承销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申请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就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二、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
六个月内是否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如有,就该情形是否违反《证券法》
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如无,出具承诺并公开披露
    通过查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股东名册、认购对象出具的
承诺,以及公司信息披露公告等资料,认购对象及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即 2020
年 12 月 17 日)前 6 个月至今不存在减持股票的行为。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均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
    “1、本公司确认,自新五丰本次非公开发行定价基准日(即 2020 年 12 月
17 日)前 6 个月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1)本公司不存在减持新五丰股票的情
形;(2)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新五丰股票的情况;
    2、本公司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上市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完成后 6
个月内,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不存在减持上市公司股票(包括承诺期间
因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权益分派产生的股票)的计划;
       3、本公司承诺,本公司认购的本次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A 股股票自上市
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将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
露义务;
       4、本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
       5、如有违反上述承诺,本公司及本公司控制的关联方因减持股票所得收益
将全部归上市公司所有,并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申请人已于 2021 年 4 月 20 日就上述承诺事项进行公开披露。
       三、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一)法规的规定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
以免于发出要约:
       (一)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
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
过 30%;
       (二)因上市公司按照股东大会批准的确定价格向特定股东回购股份而减少
股本,导致投资者在该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三)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投资者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
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投资者
承诺 3 年内不转让本次向其发行的新股,且公司股东大会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
约;
       (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
的 2%的股份;
    (五)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
    (六)证券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依法从事承销、贷款等业
务导致其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 30%,没有实际控制该公司的行为或
者意图,并且提出在合理期限内向非关联方转让相关股份的解决方案;
    (七)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 30%;
    (八)因履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协议购回上市公司股份导致投资者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并且能够证明标的股
份的表决权在协议期间未发生转移;
    (九)因所持优先股表决权依法恢复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
    (十)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
认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投资者应在前款规定的权益变动行为完成后 3 日内就股份增持情况做
出公告,律师应就相关投资者权益变动行为发表符合规定的专项核查意见并由上
市公司予以披露。相关投资者按照前款第(五)项规定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增持股
份的,每累计增持股份比例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的,在事实发生当日
和上市公司发布相关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进展公告的当日不得再行增持股份。前款
第(四)项规定的增持不超过 2%的股份锁定期为增持行为完成之日起 6 个月。
    (二)本次发行前后认购对象的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前,现代农业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4,110,893 股,占公司总股本
的 2.16%;通过全资子公司粮油集团持有公司股份 202,018,546 股,占公司总股
本的 30.95%。现代农业集团及粮油集团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216,129,439 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 33.11%。
    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102,999.00 万元(含本数),发行
股票数量不超过 151,246,694 股(含本数),预计本次非公开发行/权益变动后,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情况如下:
                           本次非公开发行前                   本次非公开发行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现代农业集团             14,110,893            2.16%        87,532,332           10.89%
粮油集团                202,018,546           30.95%       206,422,363           25.68%
兴湘集团                         0             0.00%        44,052,863            5.48%
建工集团                         0             0.00%        29,368,575            3.65%
小计                    216,129,439           33.11%       367,376,133           45.70%
其他股东                436,546,145           66.89%       436,546,145           54.30%
       合计             652,675,584       100.00%          803,922,278       100.00%
    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数量以中国证监会最终核准发行的股票数量为准。若公司股
票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将作相应调整
       (三)决策情况
       2021 年 1 月 4 日,新五丰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提请股东大会批准现代农业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
议案”,公司关联股东对本项议案回避表决,参与本议案表决的为非关联股东。
       (四)承诺情况
       认购对象均已出具了承诺函,承诺如下:“本公司承诺,本公司认购的本次
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 A 股股票自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进行转让,并将严格
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进行减持并履行权益变动涉及的信息披露义务”。
       (五)结论
       综上所述,认购对象取得上市公司向其发行的新股,导致其在该公司拥有权
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认购对象均承诺 36 个月内不转让本次
向其发行的新股,且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非关联股东批准同意投资者免于发出要
约,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四、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公告时,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现代农业集团签署
《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第七条的规定
    (一)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第七条的规定:
    “《管理办法》所称‘定价基准日’是指计算发行底价的基准日。定价基准
日为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上市公司应当以不低于发行底价的价格
发行股票。
    上市公司董事会决议提前确定全部发行对象,且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定价
基准日可以为关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日或者发行期首日,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一)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二)通过认
购本次发行的股份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投资者;(三)董事会拟引入的境
内外战略投资者。
    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
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二)兴湘集团、建工集团属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湖南省国资委。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4 名认购对
象均为湖南省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持有 100%股权的公司,现代农业集团、粮油集
团是上市公司的直接或者间接控股股东;兴湘集团及建工集团是现代农业集团的
一致行动人。相关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如下:
                                    湖南省国资委
                      90%                   100%              90%
                              10%                  10%
              现代农业集团            兴湘集团           建工控股
         100%                                                100%
   粮油集团                                              建工集团
                      2.16%
             30.95%
                 上市公司
    (三)兴湘集团、建工集团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
七条的规定
    在签署《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之后,根据协议约定,兴湘集团、建
工集团将持有的上市公司全部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提名和提案权、参会权、监
督建议权等相关权利委托给现代农业集团行使,因此兴湘集团、建工集团属于公
司的关联方。
    综上所述,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上市公司同受湖南省国资委实际控制、为
湖南省国资委直接或间接持有 100%股权的公司;在签署《表决权委托与一致行
动协议》之后,兴湘集团、建工集团成为上市公司关联方,属于上市公司实际控
制人控制的关联人。因此,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现代农业集团签署《表决权委
托与一致行动协议》将表决权委托给现代农业集团,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
股票实施细则》(2020 年修正)第七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
控制的关联人”的相关要求。
    五、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实施了如下核查程序:
    1、查询认购对象的工商信息、财务资料等资料;
    2、获取并核查认购对象与发行人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
    3、获取并核查认购对象出具的承诺函;
    4、获取并核查发行人出具的承诺函;
    5、查阅发行人相关公告,了解发行人公告公开承诺情况;
    6、获取发行人提供的自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查询的股东名册。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认为:
    1、本次非公开发行认购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
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直接间接使用申请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认购
的情形,不存在申请人或利益相关方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等情形,已公开承诺不
会违反《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证券发行与承销管
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2、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关联方从定价基准日前六个月至本次发行完成后六
个月内不存在减持情况或减持计划,出具的承诺已公开披露;
    3、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
    4、本次发行方案预案公告时,兴湘集团、建工集团与现代农业集团签署《表
决权委托与一致行动协议》,符合《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七条
的规定。
    问题二
    根据申请文件,本次募投项目为“湖南新五丰存栏 4.32 万头母猪场项目”,
采用租赁模式经营,所涉土地均为农村集体土地。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环
评批复由出租方办理的合规性,是否在有效期内;(2)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
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使用
农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
规的规定,并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
请人律师对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集体建设用地
流转所履行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流转所履行的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程
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募投项目是否符合集体建设
用地的用途,以及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
(二)项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3)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所需的资质许可
是否全部办理及其合规性,是否在有效期内;(4)请结合租赁协议说明本次募
投项目采取租赁模式经营的合规性,对募投项目实施是否有重大不确定性,相
关风险是否充分披露。(5)申请人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是否具备日常经营
所需的全部资质许可,是否在有效期内。
    请保荐机构和申请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环评批复由出租方办理的合规性,是否在有效期内
    (一)环评批复由出租方办理合法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
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
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湖南省生态环境厅于 2020 年 12 月 30 日通过
信件公示明确“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均
保持不变的,承租人无须报批或者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该项
目的环境保护要求仍按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执行。”
    公司募投项目所租赁的相关养殖场不涉及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
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无需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环评批复在有效期内
    公司募投项目的 8 个子项目相关的养殖场的环评批复文件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文号          环评批复出具日
       宁乡亥土大成桥生猪标准化养殖 宁乡市环境保护局/宁环复
 1                                                                  2018-3-15
       场项目                       [2018]31 号
       益阳迎辉年存栏 3000 头种猪养 益阳市生态环境局/益环生审
 2                                                                  2019-12-24
       殖场建设项目                 (书)[2019]11 号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衡东分局/东
 3     衡东瑞新生态养殖项目                                          2020-8-6
                                    环发[2020]9 号
       常宁野奢存栏 6000 头母猪养殖 衡阳市生态环境局/常环函
 4                                                                  2021-1-14
       场(二场)建设项目           [2021]1 号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市环评
 5     田中润丰生猪养殖项目                                          2019-9-6
                                    [2019]27 号
       武冈宝蒲宝山林场大型母猪养殖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武冈分局/武
 6                                                                  2020-6-12
       场建设项目                   环评[2020]36 号
                                    永州市环境保护局/永环评
 7     永州华鑫生猪建设项目                                         2017-10-23
                                    [2017]176 号
                                    岳阳市生态环境局/岳环评
 8     华容润丰种猪养殖项目                                         2020-4-22
                                    [2020]6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的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
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的 8 个子项目的环评批复自取得之日起至本回复签署日,
均未满五年有效期,环评批复在有效期内。
       二、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地等其他不符合国
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情形;使用农用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是否符合地方人民政府
关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并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
不会受到影响。请保荐机构及申请人律师对募投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占用基本农
田、违规使用农地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所履行的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流
转所履行的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程序、流转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否取得土地使用权
证、募投项目是否符合集体建设用地的用途,以及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公
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募投项目的 8 个子项目的用地情况如下:
                                  农村土地取 设施农用                是否占用   是否违规使
序号          项目名称                                使用林地许可                             使用农村土地所履行的决策、批准、备案程序
                                    得方式   地备案                  基本农田     用农地
       宁乡亥土大成桥生猪标准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二泉村村委会及宁乡市大成桥镇
 1                                  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化养殖场项目                                                                          人民政府备案
                                                                                             ①农村土地流转及再流转已向黄花仑村村委会及益
   益阳迎辉年存栏 3000 头种
 2                                 再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阳市资阳区迎风桥镇经营管理站备案;
   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②农村土地再流转已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清泉村村委会及衡东县大浦镇人
 3 衡东瑞新生态养殖项目             流转      已取得   未占用林地      否          否
                                                                                             民政府备案
       常宁野奢存栏 6000 头母猪                                                              农村土地承包已取得平洲村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
 4                                  承包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养殖场(二场)建设项目                                                                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及常宁市蓬塘乡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土地承包已取得田中村村民会议 2/3 以上成员
 5 田中润丰生猪养殖项目             承包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或者村民代表同意,及新宁县金石镇人民政府批准
       武冈宝蒲宝山林场大型母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宝山村村委会及武冈市双牌镇人
 6                                  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民政府备案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燕巢村村委会及永州市零陵区石
 7 永州华鑫生猪建设项目             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山脚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农村土地流转已向辅安村村委会及华容县三封寺镇
 8 华容润丰种猪养殖项目             流转      已取得     已取得        否          否
                                                                                             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备案
    (一)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用地等其他不符合
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
    我国关于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等的有关法律法规如下:
       法规名称                                   内容
《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    各地要根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
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利用土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发展。设施建设应尽量
知》国土资发〔2010〕155   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不占或少
号                        占耕地,严禁占用基本农田。
                          各类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食用菌生产等设
《湖南省农业委员会关于    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
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    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
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    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农业
的通知》湘国土资发        部门组织论证同意,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
〔2015〕46 号             关要求编制补划方案,逐级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委员会批
                          准补划后,方可占用基本农田。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
                          生猪养殖用地作为设施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建设
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
                          用地审批手续;鼓励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和农村集体
题的通知》(自然资电发
                          建设用地安排生猪养殖生产。
〔2019〕39 号)
《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
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
                          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资规〔2019〕4 号)
                          畜禽水产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在永久
《关于改进设施农业用地
                          基本农田集中连片区域布设可能对耕地土壤造成污染的养殖设
管理的通知》(湘自然资
                          施。确实难以避让的,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可
规〔2020〕3 号)
                          少量占用,但须补划,允许使用面积最多不超过 3 亩。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
                          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法》
                          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本次募投项目中各子项目所使用的土地均系农村土地,且均已办理了设施农
用地备案,同时涉及占用林地的项目也均办理了使用林地许可。
    根据本次募投项目中各子项目取得的设施农用地备案文件、土地管理部门签
署的书面文件等,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存在占用基本农田、违规使用农用地等不
符合国家土地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形。
    (二)本次募投项目用地不属于集体建设用地
    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设施农业用地包括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其
性质不同于非农建设项目用地。
    本次募投项目涉及的生猪养殖用地均办理了设施农用地相关手续,不涉及使
用集体建设用地。
    (三)使用农用地符合地方人民政府关于土地流转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集
体土地承包/流转已履行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序、已完成土地主管部门批准
/备案程序
    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的有关规定如下:
 法规名称               农村土地承包                       农村土地流转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   ①第三十六条:承包方依法采取出租
               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     (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
《中华人民
               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   流转土地经营权,需向发包方备案;
共和国土地
               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     ②第四十六条:经承包方书面同意,
承包法》
               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     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受让方可
               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以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发包方对承包方流转土
                                                  地经营权、受让方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农村土地
                                                  以及承包方、受让方利用土地经营权
经营权流转                    /
                                                  融资担保的,应当办理备案,并报告
管理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
                                                  部门。
《中共湖南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规范农村土地流
省委办公厅、
                                                  转合同,采取激励措施,引导土地流
湖南省人民
                                                  出方与流入方签订全省统一规范的
政府办公厅
                                                  土地流转合同,并严格按合同办事。
关于进一步
                              /                   农村土地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
规范农村土
                                                  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
地流转切实
                                                  请合同鉴证,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应按
维护农民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
法权益的通
                                                  法》(注)有关规定备案。
知》
    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于 2021 年 3 月 1 日失效,同时《农村土
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于同日正式施行
    对于募投项目中使用的农村土地,出租方均通过承包或流转的方式取得了农
村土地的经营权,出租方土地承包或流转均已履行了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决策程
序、土地主管部门或相关人民政府的批准、备案程序,符合国家及地方政府关于
农村土地承包或流转的规定。
     (四)有切实的措施保障募投项目实施不会受到影响
     1、募投项目各子项目出租方承包/流转土地时约定的保障措施
     本次募投项目各子项目所涉由出租方承包、租赁的农村土地,在相关承包、
租赁协议中均明确约定了农村土地发包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以保障募投项目实
施不会受到影响,出租方承包、租赁的农村土地期限均覆盖了募投项目中各猪场
的租赁期限。相关承包、租赁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承包、租赁协议中发包方/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宁乡亥土大成桥生猪标准     出租方在租赁期限内不能擅自收回其出租土地承包经营权,更不能
化养殖场项目               干涉、干扰承租方的建设与运营,否则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益阳迎辉年存栏 3000 头种   出租方非法干预承租方生产经营,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给承租方
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造成损失的,由出租方赔偿承租方损失
                           双方在本协议订立后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如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
                           变更和解除的,双方另行协商解决。若出租方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
衡东瑞新生态养殖项目
                           承租方有权要求其退还已付流转租金,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经济
                           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
常宁野奢存栏 6000 头母猪   承包期内,发包方擅自收回承包标的,或者干预承包方正常的生产
养殖场(二场)建设项目     经营活动,使承包方遭受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发包方单方解除合同或擅自将出租给承包方的林地另行出租、转包
田中润丰生猪养殖项目       给他人的,发包方须赔偿承包方一切经济损失(含承包方对该租赁
                           地投入的一切费用和承包方应得的收益)
武冈宝蒲宝山林场大型母     合同期间,若出租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则由其赔偿承租方的经济损
猪养殖场建设项目           失
                           双方在签订该租地合同后,在租用期内,任何一方若中途终止合同,
永州华鑫生猪建设项目       应赔偿所有土地叁拾年的租金作为违约金及对方的直接经济损失和
                           间接经济损失
                           租赁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违约方赔偿守约方由此产生的所
华容润丰种猪养殖项目
                           有经济损失
     2、公司与募投项目各子项目出租方约定的保障措施
     公司在与猪场出租方签订的《租赁母猪场协议书》中均作了如下约定:出租
方需将新建猪场的土地手续办理到位,包括与当地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因未及
时办理好土地流转、林地流转手续而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出租方负责,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7号(方新湖,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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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2-31

处罚对象:

刘静,方新湖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17号
当事人:方新湖,男,1967年9月出生,住址:湖南省望城县高塘岭镇。
当事人:刘静,女,1975年2月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方新湖、刘静内幕交易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五丰)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方新湖、刘静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方新湖、刘静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方新湖、刘静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5月,为解决将湖南省粮油食品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粮油集团,该公司为新五丰的控股股东)100%股权划转给湖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现代农业集团)后产生的现代农业集团与新五丰同业竞争问题,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开始酝酿将湖南天心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心种业,该公司的控股股东为现代农业集团)并入新五丰,做大做强做优新五丰事宜。
2017年5月15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在公司14楼召开扩大会议,由董事长许某主持会议,参加人员包括杨某生等,张某泉等列席了会议,会议决定将天心种业装入新五丰,解决新五丰与现代农业集团的同业竞争问题。
2017年5月15日至6月4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安排人员与有关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业务人员之间多次就新五丰收购天心种业事项的具体方案进行了讨论研究。
2017年6月8日,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发文将粮油集团100%股权划转至现代农业集团。
2017年6月17日,新五丰发布《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控股股东股权无偿划转提示性公告的补充公告》,对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将持有的新五丰控股股东粮油集团100%股权无偿划转至现代农业集团的事项进行了公告。
2017年6月19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在公司14楼会议室召开了筹备组工作(扩大)会议,杨某生等人参加了会议,张某泉等人列席会议,会议决定成立领导小组,推动天心种业和新五丰重组事宜,确定将天心种业装入新五丰。
2017年6月27日,新五丰召开总经理办公会,商讨以询价方式聘任中介机构开展新五丰对天心种业的并购重组事宜。
2017年7月3日,现代农业集团召集新五丰、天心种业、招商证券和启元律师事务所的相关人员,开会商讨新五丰拟收购天心种业的事项,初步确定新五丰收购天心种业的时间等计划安排。
2017年7月7日,根据湖南省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相关工作要求,当天股市收市后,新五丰董事长邱某安排公司董秘联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办理停牌事宜。
2017年7月10日,新五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非公开发行事项,该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公司股票自7月10日起开始停牌。
综上,新五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行为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相关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杨某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方新湖、刘静内幕交易“新五丰”情况
(一)方新湖、刘静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生存在联络
方新湖与刘静系夫妻关系,共同居住。方新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杨某生系朋友关系,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50次电话联系。
(二)“刘静”账户交易情况
“刘静”账户于2016年8月25日开立,由刘静负责操作,该账户交易“新五丰”由方新湖、刘静二人共同商议决策。2017年7月6日,“刘静”账户买入“新五丰”15,400股,买入金额99,638元。11月3日,“刘静”账户卖出“新五丰”15,400股,成交金额101,026元,实际获利953.73元。
(三)交易资金情况
“刘静”账户买入“新五丰”的资金主要来源于方新湖和刘静的家庭共有财产。
(四)“刘静”账户买卖“新五丰”的交易异常特征
“刘静”账户资金变动和交易“新五丰”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刘静”账户自开户以来首次交易“新五丰”且仅交易该股票,存在突击转入资金行为,交易特征明显异常。方新湖、刘静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通讯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新湖、刘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方新湖和刘静的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1.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杨某生为内幕信息知情人。
2.新五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的内幕信息敏感期认定不准确。
3.方新湖、刘静获知新五丰重组消息并非来源于杨某生,而是来源于非内幕信息知情人李某。
4.未向杨某生调查询问有关方新湖、刘静相关事项,调查程序存在重大缺失。
综上,当事人请求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杨某生自认、他人供述及相关手机短信等证据显示,杨某生参与了新五丰拟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购买天心种业资产事项,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其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新五丰以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购买天心种业资产行为属于《证券法》所规定的“公司重大投资行为”,该事项属于《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2017年5月15日,现代农业集团筹备组召开会议决定将天心种业并入新五丰,为该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同年7月10日,新五丰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为内幕信息公开时间。因此,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5月15日至7月10日的认定并无不妥之处。本案中,新五丰采取具体何种方式收购天心种业资产并不影响内幕信息敏感期的认定,
第三,方新湖、刘静相关交易行为构成内幕交易。一是方新湖、刘静获知新五丰重组消息来源于李某的事实,并不能排除方新湖、刘静同时从他人处获知内幕信息的可能性。二是方新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存在多次电话联系,“刘静”账户交易涉案股票,账户资金变动和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过程高度吻合,存在首次交易“新五丰”且仅交易该只股票、突击转入资金的行为,交易特征明显异常,符合推定内幕交易的条件。
第四,我局已对杨某生进行了调查取证,并调取了其与方新湖的通讯记录,无需就方新湖相关事项再次询问杨某生。且是否认定杨某生泄露内幕信息,与认定方新湖、刘静从事内幕交易并对其进行处罚无直接关系。
综上,方新湖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刘静”账户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形成过程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其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从事相关证券交易活动,构成内幕交易,我局对方新湖、刘静的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方新湖和刘静违法所得953.73元,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12月27日
抄送:证监会办公厅,稽查局,法律部,处罚委,
上海证券交易所。
广东证监局办公室                  2019年12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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