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卜荣,杨泽元,王学明,路国平,邵文林,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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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9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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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宝胜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973;
杨泽元,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邵文林,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卜 荣,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王学明,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路国平,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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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会召集人。
经查明, 2022 年 2 月 22 日, 宝胜科技创新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披露 2021 年度业绩预亏公告,预计实现归属于上
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 为-6 亿元至-8 亿
元,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为-6 亿元至-8.5 亿元。业绩预
亏的主要原因是公司前期收取了客户开具的商业承兑汇票, 但因
客户资金周转困难,出现逾期未兑付情况, 对客户应收项目计提
减值准备。公告同时披露,公司就计提减值比例与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沟通并对客户采取诉讼和保全措施, 所需时间较长, 影响年
度报告中计提减值金额确定的时间,导致公司未能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业绩预告。 2022 年 3 月 15 日,公司披露 2021 年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实现归母净利润-7.63 亿元,实现扣非后归母净利润
-7.94 亿元。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 2021 年度归母净利润为负,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要求, 对年度业绩进行客观、合理的估计,
并在 2021 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及时、准确地披露业绩预
告,以明确市场预期。 但公司迟至 2022 年 2 月 22 日才予以披露,
业绩预告不及时, 未向市场及时揭示业绩亏损的风险。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第 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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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杨泽元(任期 2019 年 5 月 10 日
至今)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
邵文林(任期 2016 年 4 月 21 日至今)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具体
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卜荣(任期 2020 年 3 月 3 日至今) 作为
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任期 2020 年 10
月 30 日至今) 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时任独立董
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路国平(任期 2019 年 5 月 10 日至今)作
为公司财务会计事项主要监督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3.8 条、第 4.4.2 条、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相
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宝胜科技创新股份
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杨泽元、时任总经理邵文林、时任财务总
监卜荣、时任董事会秘书王学明、时任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路国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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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