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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化纤(60088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12-31 1 基金 9 15.99 0.044
2025-09-30 1 其他 4 15946.01 43.527
2 基金 1 1831.73 5.000
2025-06-30 1 其他 3 15758.98 43.017
2 基金 7 2384.77 6.510
2025-03-31 1 其他 4 15885.47 43.362
2 基金 1 2358.49 6.438
2024-12-31 1 其他 5 16019.12 43.727
2 基金 7 2367.99 6.46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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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901 14.89 15.84 -6.00 270.00 4020.3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250901 14.89 15.84 -6.00 256.76 3823.16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20181112 4.36 5.01 -12.97 457.00 1992.52

买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招商证券大厦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部

20180511 6.74 6.75 -0.15 50.46 340.10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部

20180409 6.74 6.74 0 223.33 1505.23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部

20160824 11.92 12.26 -2.77 50.00 596.00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知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文艺北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5-1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江苏金羚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受到盐城市大丰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
发文单位 盐城市大丰区综合执法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苏金羚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6-0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南京化纤: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环保事宜的公告(2021-022)
发文单位 盐城市生态环境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江苏金羚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

江苏金羚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受到盐城市大丰区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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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5-13

处罚对象:

江苏金羚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

江苏金羚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88个单体建筑物/构筑物;金羚纤维素未按规划许可内容擅自在厂区内建设锅炉厂房、短丝车间工程,被盐城市大丰区综合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并处以罚款1,714,821.00元。针对上述行政处罚,金羚纤维素已于 2022年4月19日及时足额缴纳罚款,于2022年11月10日取得了盐城市大丰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规划确认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根据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盐城市大丰区综合执法局对金羚纤维素的处罚金额为该处罚所涉88个单体工程评估总造价及批建不符的2个单体建筑物合计工程造价之和的总计工程造价的5%,为处罚依据所设罚款下限,相关处罚决定书未认定该被处罚行为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2025年4月11日,盐城市大丰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出具《证明》,确认金羚纤维素已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罚款,前述违法行为不构成重大违法违规,未造成严重后果,不属于严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除上述处罚外,金羚纤维素自2022年1月1日至该证明出具之日,能够严格遵守住房和城市建设相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存在其他因违反住房和城市建设方面法律法规及规章被该单位处罚的情形。综上所述,前述行政处罚不构成重大行政处罚情形。

南京化纤: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环保事宜的公告(20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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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01

处罚对象:

江苏金羚纤维素纤维有限公司

R票简称:南京化纤
股代a:60009编号:临2021-022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环保事宜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蓝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仪记载,误导性隊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常责任.
南京化纤段份有限公司(以下简,“公司")于2021年5月23日收到全资子公司江苏金降纤维索纤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金降")转报的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由具的《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坐环大击改字
[2021]25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一、《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的主要内容1、经查:2021年5月27日,我局执铁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厂区有废丝、废滤布露天堆放,“三防措施"不到位.
以上事实,有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度物污荣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度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七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个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为:立即将露天堆战的度丝、废滤布转移至规范的库房安全分类存,依法转移处置.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或者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起6个月内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主要风险提示
公司收到江苏金降报送的《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盐环大击改字[2021]25号)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或立了环保问题整改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督促江苏金降积极接受盐城市生态环境局的指导,采取有效措篇,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全面整改,同时公司要求江苏金降可以为成,进一步增强环保意识,严格遵守机关铁律法规,确保烧范经营.
目前,江苏金降正根据国家有关环保方面的法律法烧以及环保处理标准和要求,并结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对《盐城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
公司后续将继续严格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娱则》和《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拍引第十八号-化工D等机关法律法規的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6月01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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