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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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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津和讯
商贸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中维商贸
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天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天
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的一致行动人。
经查明,截至2019年3月21日,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房股份或公司)股东天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天津和讯)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天津中维)合计持有7,224.17万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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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12.47%。其中,天津和讯直接持有公司股份728万股,占公
司总股本的1.25%,系2016年4月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从天津中
维处受让取得;天津中维直接持有公司股份6,496.17万股,占
公司总股本的11.22%,系2006年8月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
天津和讯是天津中维的控股股东。
2019年3月29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天津和讯于2019年3
月22-28日期间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532.13万股公司股份,
占公司总股本的0.92%。2019年4月2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天津和讯于2019年4月22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46.8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8%。上述减持合计579万股,
占中房股份总股本的1%,但天津和讯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
划。
2019年8月30日,公司公告称,2019年8月9-28日期间,天津
中维被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协助执行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法
院执行通知书为由,在二级市场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543.94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4%。对于上述减持,天津中维
亦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天津和讯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
由大宗交易所得公司股份579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天津中
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司法拍卖所得公司股份543.94万股,
占公司总股本0.94%,但均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
持计划,且数量较大。上述股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
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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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3.1.7条等规
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股
东天津和讯商贸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天津中维商贸集团有
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从事股票交易活动,认真履行自身信息披露义务,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