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何云,刘杰,吕卫团,孙向东,崔航,李丽琴,李炜,杨学平,林楠,武惠忠,王岚,王鹏,陈刚,陈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804 证券简称: ST 鹏博士公告编号:临 2024-018
债券代码: 143606 债券简称: 18 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2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53)。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先生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
签收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24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杨学平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其立案。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4)。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4〕 40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现将主要内容公
告如下:
一、 《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先生、崔航先生、吕卫团先生、
王鹏先生、陈曦女士、何云先生、林楠女士、武惠忠先生、刘杰先生、王岚先生、
李丽琴女士、 孙向东先生、陈刚先生、李炜先生: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鹏博士或公司) 及实控人
杨学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深圳市一声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一声达)、 深圳市敏捷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敏捷) 为 ST 鹏博士大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实业) 实际控制企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为 ST 鹏
博士的关联方。
2020 年 3 月, ST 鹏博士全资子公司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道丰) 与深圳一声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金额 3.48 亿元,分别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 4.99%、 35.58%。 2020 年 6 月, ST
鹏博士与深圳敏捷签订《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合同金额约 19.63
亿元,分别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当期净资产的 240.56%、
200.72%。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 第四十条的规定,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修订) 第 10.2.4 条的规定, ST
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ST 鹏博士应
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ST 鹏博士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
关联交易,导致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鹏博实业实际控制人、 ST 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学平, 隐瞒深圳一声
达、深圳敏捷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在 ST 鹏博士 2020 年年报上签字,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崔航隐瞒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与上市
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时任董秘、副总经理陈曦知悉深圳一声达为 ST 鹏博士关
联方,在 2020 年年报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22 年 4 月 11 日, ST 鹏博士子公司北京鹏博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数据公司) 与王巧波、王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 4 月 11 日
《股权转让协议》 ) ,收购北京百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 100%控股北京
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显示北京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北京市西
城区总建筑面积为 6835.84 平方米的不动产。收购定价 2 元人民币并承担北京百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共 800,637,374.42 元, ST 鹏博士当月支付相关款项 8 亿
元。合同交易金额分别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
81.8%、 87.43%。
2022 年 4 月 15 日,大数据公司与张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 4
月 15 日《股权转让协议》 ) ,通过收购沈阳彼商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龙井
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 99%的股权。协议显示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拥有吉林省
龙井市总面积约 7 万平方米的特色小镇项目,评估价值不低于 4 亿元。双方约定
承债收购,股权转让定价 1 元人民币,大数据公司承担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
的负债约 4 亿元, ST 鹏博士当月支付相关款项约 3.48 亿元。合同交易金额分别
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 35.58%、 38%。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 第五十五
条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 6.1.3(三)
的规定, ST 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 2 份重大合同,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ST 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2 份重大合同, ST 鹏博士未在 2022 年年报
中披露 2 份重大合同,导致 2022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ST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审批相应付款申请单,在 ST鹏博士 2022
年年报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吕卫团审批相应付款申请单,
时任财务负责人王鹏参与上述合同的签订工作、审批相应付款申请单,时任总经
理吕卫团、财务负责人王鹏、监事会主席刘杰、副总经理孙向东、副总经理陈曦
参与了 4 月 11 日《股权转让协议》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任总经理吕卫团、
财务负责人王鹏、副总经理孙向东、副总经理陈刚参与了 4 月 15 日《股权转让
协议》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上述人员均在 ST 鹏博士 2022 年年报上签字,是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 ST 鹏博士 2012 年-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 11 月 24 日,深圳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利明
泰)成立,注册资本 1,100,000,000.00 元,上海道丰认缴出资额为 399,600,000.00
元, 2010 年 12 月、 2011 年 9 月上海道丰先后缴纳出资款 350,000,000.00 元、
49,960,000.00 元截至 2012 年 8 月 23 日,深圳利明泰的股东包括上海道丰、深圳市瑞达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达升) 等多家公司, 这些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分别为杨学平、武强、朱保国(以下简称杨学平等 3 人) 。 2012 年 8 月 23
日,杨学平等 3 人签署《会议纪要》,对深圳利明泰进行分家分产,约定由杨学
平实际控制的上海道丰、深圳瑞达升共同承接深圳利明泰的 5 亿元债权资产, 其
中杨学平分给上海道丰的债权资产共 3 笔合计 362,000,000.00 元。据此截至 2012
年末,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只有 362,000,000.00 元,
而当年末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404,456,137.95 元, 当期已发生减值损失
42,456,137.95 元。 上海道丰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 导致 SI 鹏博士 2012 年虚增利
润 42,456,137.95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 17.43%。上海道丰因未及时确认减
值损失,导致 ST 鹏博士 2012 年-2015 年年报均虚增资产。
2016 年末,上海道丰所有的 3 笔债权资产中,有 2 笔已确定无法收回,上海
道丰应当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 162,000,000.00 元,但上海道丰未
能及时予以确认,导致 ST 鹏博士 2016 年年报虚增资产 162,000,000.00 元、虚增
利润 162,000,000.00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 17.48%。上海道丰因未及时计提
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导致 ST 鹏博士 2016 年-2019 年年报均虚增
资产。
2020 年 3 月,杨学平在明知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股权投资仅能收回
152,000,000.00 元的情况下,为避免公司在股权转让中形成亏损,安排深圳一声
达与上海道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 348,000,000.00 元的对价收购上海道丰
持有的深圳利明泰 31.817%股权,价格显失公允, ST 鹏博士单方面受益
196,000,000.00 元,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 。上海道丰未将这 196,000,000.00 元计入 2020 年的资本公积,导致 ST 鹏博
士 2020-2022 年每年年报均减净资产 196,000,000.00 元,占 2020 年末、2021 年末、
2022 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1.77%、 14.27%、 18.51%。
应收深圳一声达的虚高股权转让款, ST 鹏博士在 2020 年当年就开始计提减
值准备, 2021 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ST 鹏博士在两个月内对该笔应收作出完全
相反的减值准备披露。 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鹏博士
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公告》称, “公司判断该笔股权转让款不存在回收风险”。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
的《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深圳一声达已向公司
合计支付股权转让款 7580 万元,尚有 2.722 亿元未支付。 ……2021 年年末,公司了解到交易对方的业务开展不顺利,已没有支付能力,违约的可能性大。基于
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预计不能收回的款项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017 年-2018 年,公司发行“17 鹏博债”、 “18 鹏博债”。其中“17 鹏博债”涉及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2022 年 6 月已如期兑付。
“18 鹏博债”涉及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展期至
2024 年。上述公司债发行及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 2014 年至 2022 年年报。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ST 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学平未将上述深圳利明泰有关情况告知 ST
鹏博士,在 2012 年-2022 年年报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航、吕卫团、
王鹏、何云、林楠、武惠忠、刘杰、王岚、李丽琴、 陈曦、李炜在 2021 年年报
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在 2021 年年报上签字,是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会议纪要、 会议决议、相关协
议、相关合同、付款申请单、聊天记录、工商登记资料、定期报告、裁判文书、
记账凭证和银行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
ST 鹏博士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
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
述违法行为。
杨学平作为 ST 鹏博士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涉嫌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三、对崔航、吕卫团、王鹏、陈曦、刘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
款;
四、对孙向东、陈刚、何云、林楠、武惠忠、王岚、李丽琴、李炜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当事人杨学平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当事人崔航、王鹏的违法行为情节
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对杨学平采取 10 年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崔航、王鹏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
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
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 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二、 相关情况说明
(一) 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根据《告知书》 涉及的事项,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 后期公司将根据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二)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经济参考报》 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