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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鹏博(60080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2-04-28 80503.38 0 52.65 247.98 0
2022-04-27 81001.93 1050.78 52.96 249.44 4.84
2022-04-26 85961.60 899.91 50.70 231.19 2.68
2022-04-25 87428.83 789.10 54.20 260.70 4.58
2022-04-22 90344.65 576.35 54.07 288.19 2.62
2022-04-21 90761.28 935.60 55.70 299.66 22.75
2022-04-20 91865.89 1628.97 39.03 224.03 2.32
2022-04-19 92196.00 1195.79 38.20 223.85 1.75
2022-04-18 92132.34 905.33 38.13 220.01 7.14
2022-04-15 92487.45 1577.78 33.70 193.77 0.5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4 16448.55 11.811
2024-06-30 1 其他 4 16449.19 11.812
2024-03-31 1 其他 6 17948.00 12.888
2023-12-31 1 其他 4 19500.29 14.002
2023-09-30 1 其他 5 20421.23 14.66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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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10 1.82 1.72 5.81 36.16 65.81

买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静安区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4-07-02 1.20 1.24 -3.23 30.00 36.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振兴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25 1.36 1.36 0 49.98 67.97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琼海金海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04 1.17 1.17 0 40.00 46.80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前兴路证券营业部

2024-05-31 1.29 1.29 0 43.68 56.35

买方: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文二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深南东路罗湖商务中心证券营业部

2024-05-10 1.86 1.86 0 31.61 58.7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振兴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恒丰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8-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鹏博: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云,刘杰,吕卫团,孙向东,崔航,李丽琴,李炜,杨学平,林楠,武惠忠,王岚,王鹏,陈刚,陈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0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鹏博士及其责任人员)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云,刘杰,吕卫团,孙向东,崔航,李丽琴,李炜,杨学平,林楠,武惠忠,王岚,王鹏,陈刚,陈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7-3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鹏博: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吕卫团,吴文涛,徐战岗,杨学平,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7-0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鹏博: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控股股东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吕卫团,崔航,杨学平,王鹏,陈曦,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3-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云,刘杰,吕卫团,孙向东,崔航,李丽琴,李炜,杨学平,林楠,武惠忠,王岚,王鹏,陈刚,陈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鹏博: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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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8-16

处罚对象:

何云,刘杰,吕卫团,孙向东,崔航,李丽琴,李炜,杨学平,林楠,武惠忠,王岚,王鹏,陈刚,陈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 157 号
────────────────────────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鹏
博, A 股证券代码: 600804;
杨学平,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
崔航,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总经-2-
理;
吕卫团,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总经
理;
王鹏,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副总
经理、 财务负责人;
陈曦,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
何云,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林楠,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武惠忠,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刘杰,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会主席;
王岚,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李丽琴,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监事;
孙向东,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陈刚,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李炜,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 77 号)
(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中国证监会青岛监管局出具
的《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责
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 7 号)(以下简称《警-3-
示函》)查明的相关事实,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ST 鹏博或公司)和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在信
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 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深圳市一声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一声达)、
深圳市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敏捷)为*ST 鹏博
大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实业)实际控
制企业, 深圳一声达、 深圳敏捷为*ST 鹏博的关联方。
2020 年 3 月, *ST 鹏博全资子公司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海道丰) 与深圳一声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
合同金额 3.48 亿元, 分别约占*ST 鹏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当期净资产的 4.99%、 35.58%。 2020年 6月, *ST鹏博与深圳敏
捷签订《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 合同金额约 19.63
亿元, 分别约占*ST 鹏博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当期净资产
的 240.56%、 200.72%。
根据相关规则, *ST 鹏博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ST
鹏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ST 鹏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上述关联交易, *ST 鹏博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导致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二) 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22 年 4 月 11 日, *ST 鹏博子公司北京鹏博士大数据科技-4-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公司)与王某波、 王某签订《股权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 4 月 11 日《股权转让协议》), 收购北京百凌
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凌), 该公司 100%控股北京
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协议显示北京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
公司拥有北京市西城区总建筑面积为 6835.84 平方米的不动产。
收购定价 2 元并承担北京百凌债务共 800,637,374.42 元, *ST 鹏
博当月支付相关款项 8 亿元。 合同交易金额分别约占*ST 鹏博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当期净资产的 81.8%、 87.43%。
2022 年 4 月 15 日, 大数据公司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 4 月 15 日《股权转让协议》), 通过收购沈阳彼商科
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彼商), 间接持有龙井达沃斯实业有
限公司 99%的股权。 协议显示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拥有吉
林省龙井市总面积约 7 万平方米的特色小镇项目, 评估价值不
低于 4 亿元。 双方约定承债收购, 股权转让定价 1 元, 大数据公
司承担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的负债约 4 亿元, *ST 鹏博当月
支付相关款项约 3.48 亿元。 合同交易金额分别约占*ST 鹏博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当期净资产的 35.58%、 38%。
根据相关规则, *ST 鹏博应当及时披露 2 份重大合同, *ST
鹏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ST 鹏博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2
份重大合同, *ST 鹏博未在 2022 年年报中披露 2 份重大合同,
导致 2022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三) *ST 鹏博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5-
2010 年 11 月 24 日, 深圳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深圳利明泰) 成立, 注册资本 1,100,000,000.00 元, 上海
道丰认缴出资额为 399,600,000.00 元, 2010 年 12 月、 2011 年 9
月上海道丰先后缴纳出资款 350,000,000.00 元、 49,960,000.00
元。 截至 2012 年 8 月 23 日, 深圳利明泰的股东包括上海道丰、
深圳市瑞达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达升)等多家公司,
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分别为杨学平、 武某、 朱某国(以下简称
杨学平等 3 人)。 2012 年 8 月 23 日, 杨学平等 3 人签署《会议
纪要》, 对深圳利明泰进行分家分产, 约定由杨学平实际控制的
上海道丰、 深圳瑞达升共同承接深圳利明泰的 5 亿元债权资产,
其中杨学平分给上海道丰的债权资产共 3 笔合计 362,000,000.00
元。 据此截至 2012 年末, 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
的可收回金额只有 362,000,000.00 元, 而当年末该项投资的账面
价值为 404,456,137.95 元, 当期已发生减值损失 42,456,137.95
元。 上海道丰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 导致*ST 鹏博 2012 年虚增
利润 42,456,137.95 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 17.43%。 上海道
丰因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 导致*ST 鹏博 2012 年至 2015 年年报
均虚增资产。
2016 年末, 上海道丰所有的 3 笔债权资产中, 有 2 笔已确
定无法收回, 上海道丰应当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
值 162,000,000.00 元, 但上海道丰未能及时予以确认, 导致*ST
鹏博 2016 年年报虚增资产 162,000,000.00 元、 虚增利润-6-
162,000,000.00 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 17.48%。 上海道丰因
未及时计提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 导致*ST 鹏博
2016 年至 2019 年年报均虚增资产。
2020 年 3 月, 杨学平在明知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股权投
资仅能收回 152,000,000.00 元的情况下, 为避免公司在股权转让
中形成亏损, 安排深圳一声达与上海道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以 348,000,000.00 元的对价收购上海道丰持有的深圳利明泰
31.817%股权, 价格显失公允, *ST 鹏博单方面受益
196,000,000.00 元, 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 应计入所有
者权益(资本公积)。 上海道丰未将这 196,000,000.00 元计入 2020
年的资本公积, 导致*ST 鹏博 2020 至 2022 年每年年报均虚减净
资产 196,000,000.00 元, 占 2020 年末、 2021 年末、 2022 年末净
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1.77%、 14.27%、 18.51%。
应收深圳一声达的虚高股权转让款, *ST 鹏博在 2020 年当
年就开始计提减值准备, 2021 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ST 鹏博
在两个月内对该笔应收作出完全相反的减值准备披露。 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
复公告》 称, “公司判断该笔股权转让款不存在回收风险” 。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 称, “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 深圳一声达已向公司合计支付股权转让款
7580 万元, 尚有 2.722 亿元未支付……2021 年年末, 公司了解-7-
到交易对方的业务开展不顺利, 已没有支付能力, 违约的可能
性大。 基于谨慎性原则, 公司对预计不能收回的款项单项全额
计提减值准备” 。
2017年—2018年, 公司发行“17鹏博债” “18鹏博债” 。
其中“17 鹏博债” 涉及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一
季度财务报表, 2022 年 6 月已如期兑付。 “18 鹏博债” 涉及
2014年、 2015年、 2016年、 2017年三季度财务报表, 已展期至
2024年。 上述公司债发行及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 2014年至 2022
年年报。
(四) 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及债务重组事项
*ST 鹏博全资子公司鹏博士投资控股香港有限公司(Dr.peng
Holding HongKong Limited, 以下简称鹏博士香港), 于 2017 年
在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发行美元债券“鹏博士 5.05%”(72DB.SG)。
2022 年 12 月 1 日,鹏博士香港未按期支付应付利息 6,118,795.63
美元, 公司未进行信息披露。 2022 年 4 月 12 日、 2023 年 2 月
13 日,债券持有人大会对上述债券进行债务重组,公司迟至 2022
年 4 月 28 日、 2023 年 4 月 23 日分别披露上述债务重组事项,
信息披露不及时。
(五)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将应归属于上海道丰的 4,800 万元,
安排划转给其实际控制的深圳瑞达升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构成
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公司未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相-8-
关情况。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综上, 公司存在关联交易和重大合同未按规定披露, 多年
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及债务重组事项未
按规定披露, 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等违
规行为, 情节严重, 影响恶劣, 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
公告〔2017〕 17 号) 第四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
告〔2021〕 15 号) 第五十五条,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第五条, 《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2.5
条、 第 10.2.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
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 条、 第 2.1.6 条、 第 6.1.3 条, 《上海证券交易
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
市规则(2015 年修订)》)第 1.5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
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第 1.6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9-
年修订)》(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6 条、 第 3.2.4 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自律监管规则适
用指引第 1 号——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以下简称《公司债
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 第 1.3 条、 第 3.3.5 条、 第 4.1.4 条、 第
4.4.5 条、 第 4.4.7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认定, 就公司未按规
定披露关联交易违规事项, 鹏博实业实际控制人、 *ST 鹏博董事
长、 实际控制人杨学平, 隐瞒深圳一声达、 深圳敏捷与上市公司
之间的关联关系, 在*ST 鹏博 2020 年年报上签字, 是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 总经理崔航隐瞒深圳一声达、 深圳敏捷
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 时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陈曦知
悉深圳一声达为*ST 鹏博关联方, 在 2020 年年报上签字, 是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就公司未披露重大合同违规事项, *ST 鹏博董事长、 实际控
制人杨学平审批相应付款申请单, 在*ST 鹏博 2022 年年报上签
字,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吕卫团审批相应付款申
请单, 时任财务负责人王鹏参与上述合同的签订工作、 审批相应
付款申请单, 时任总经理吕卫团、 时任财务负责人王鹏、 时任监
事会主席刘杰、 时任副总经理孙向东、 时任副总经理陈曦参与了
4 月 11 日《股权转让协议》 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时任总经理
吕卫团、 时任财务负责人王鹏、 时任副总经理孙向东、 时任副总
经理陈刚参与了 4 月 15 日《股权转让协议》 的总经理办公会审-10-
议, 上述人员均在*ST 鹏博 2022 年年报上签字, 是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
就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规事项, *ST 鹏博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未将上述深圳利明泰有关情况告知
*ST 鹏博, 在 2012 年至 2022 年年报上签字,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崔航、 吕卫团、 王鹏、 何云、 林楠、 武惠忠、 刘杰、 王岚、
李丽琴、 陈曦、 李炜在 2021 年年报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
给予合理关注, 在 2021 年年报上签字,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就公司未按规定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及债务重组, 根据
《警示函》 认定, *ST 鹏博时任董事长杨学平, 时任总经理吕卫
团, 对相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就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根据《警示函》 认定, *ST
鹏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决策并安排了上述资金占
用事宜, 且未按规定告知公司及时进行公告并在相关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 对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人员均未勤勉尽责,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修订)》 第 2.2 条、 第 3.1.4 条、 第 3.1.5 条、 第 3.2.2 条,《股票
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 第 3.1.1 条,《公
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1.7 条、 第 3.1.1
条,《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1.7 条、
第 3.1.1 条,《公司债券持续信息披露指引》 第 2.7 条等有关规定-11-
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
承诺。 杨学平同时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还违反了《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等
相关规定。
(二) 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 相关责任主体作出异议回复, 主要异议
理由如下。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提出, 一是关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
规事项, 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深圳一声达、 深圳敏捷在签订合同时
是公司的关联方, 且相关交易未达披露标准。 二是部分事实证监
局已经作出处理, 且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已过处罚时效。 三是关于
未披露重大合同违规事项, 其认为对于相关交易的交易性质认定
不当, 相关交易并未达披露标准, 且公司未披露相关事项, 对证
券市场造成的影响有限。 四是对于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
规事项, 其认为 2012 年 8 月 23 日杨学平等 3 人签署的《会议纪
要》 不具备对外效力、 未实质影响上海道丰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
值, 无法作为减值损失依据, 且已过处罚时效。
除上述异议理由外, 崔航、 吕卫团、 王鹏、 陈曦、 何云、 林
楠、 武惠忠、 刘杰、 王岚、 李丽琴、 孙向东、 陈刚、 李炜还提出,
对有关违规事项并不知情也未参与, 无隐瞒的主观故意, 相关事
项并不在自身职责和能力范围内, 申请减轻或免于处分。
(三) 纪律处分决定-12-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第一,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查明的事实, 一是深圳一声
达、 深圳敏捷为公司大股东鹏博实业实际控制的企业, 相关交易
已达披露标准; 二是 2 份重大合同所涉交易亦达披露标准; 三是
杨学平等 3 人签署的《会议纪要》 等材料足以证明上海道丰持有
的圳利明泰股权投资在相关年度已发生减值损失, 公司未及时确
认减值损失, 导致公司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规事
实清楚, 性质恶劣, 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警示函》 查明的责任人
范围, 杨学平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是公司信息披
露、 规范运作违规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崔航、 吕卫团、 王
鹏、 陈曦、 何云、 林楠、 武惠忠、 刘杰、 王岚、 李丽琴、 孙向东、
陈刚、 李炜是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其所
称不分管具体业务、 不知情等理由不能作为减免责任的合理理由。
此外, 本所纪律处分属于自律管理措施, 不适用追诉时效的
规定, 与行政监管措施并不构成一事二罚, 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
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3.2.3 条, 《公司
债券上市规则(2015 年修订)》 第 1.7 条、 第 7.1 条、 第 7.3 条,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 第 1.8 条、 第 6.2 条、 第
6.4 条, 《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 第 1.8 条、 第 6.2-13-
条、 第 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
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杨学平, 时任董事、 总经理崔航, 时任董事、 总经理吕卫
团, 时任董事、 副总经理、 财务负责人王鹏, 时任董事会秘书、
副总经理陈曦, 时任独立董事何云, 时任独立董事林楠, 时任独
立董事武惠忠, 时任监事会主席刘杰, 时任监事王岚、 时任监事
李丽琴, 时任副总经理孙向东, 时任副总经理陈刚, 时任副总经
理李炜予以公开谴责, 并公开认定杨学平 10 年不适合担任证券
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崔航、 王鹏 5 年不适合担任
证券发行人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青岛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14-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 规范运作并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8 月 13 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鹏博士及其责任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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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5

处罚对象:

何云,刘杰,吕卫团,孙向东,崔航,李丽琴,李炜,杨学平,林楠,武惠忠,王岚,王鹏,陈刚,陈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ST鹏博士及其责任人员)
〔2024〕77号
当事人: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鹏博士或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乙12号昆泰国际中心写字楼三层。
杨学平,男,1965年11月出生,ST鹏博士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崔航,男,1973年3月出生,时任ST鹏博士董事、总经理,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吕卫团,男,1973年8月出生,时任ST鹏博士董事、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王鹏,男,1979年6月出生,ST鹏博士董事、副总经理,时任ST鹏博士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石景山区。
陈曦,女,1980年6月出生,时任ST鹏博士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何云,男,1967年9月出生,ST鹏博士独立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林楠,女,1969年7月出生,ST鹏博士独立董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武惠忠,男,1968年2月出生,ST鹏博士独立董事,住址:北京市通州区。
刘杰,男,1976年2月出生,ST鹏博士监事会主席,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王岚,男,1979年1月出生,ST鹏博士监事,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李丽琴,女,1976年9月出生,ST鹏博士监事,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孙向东,男,1971年3月出生,时任ST鹏博士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陈刚,男,1985年6月出生,时任ST鹏博士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李炜,男,1974年12月出生,时任ST鹏博士副总经理,住址:北京市昌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ST鹏博士及实控人杨学平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ST鹏博士、杨学平、崔航、吕卫团、王鹏、陈曦、何云、林楠、武惠忠、刘杰、王岚、李丽琴、孙向东、陈刚、李炜的要求,我会于2024年5月1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深圳市一声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一声达)、深圳市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敏捷)为ST鹏博士大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实业)实际控制企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为ST鹏博士的关联方。
2020年3月,ST鹏博士全资子公司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道丰)与深圳一声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金额3.48亿元,分别约占ST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4.99%、35.58%。2020年6月,ST鹏博士与深圳敏捷签订《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合同金额约19.63亿元,分别约占ST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240.56%、200.72%。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号)第四十条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第10.2.4条的规定,ST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ST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ST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ST鹏博士未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导致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鹏博实业实际控制人、ST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学平,隐瞒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在ST鹏博士2020年年报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总经理崔航隐瞒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时任董秘、副总经理陈曦知悉深圳一声达为ST鹏博士关联方,在2020年年报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22年4月11日,ST鹏博士子公司北京鹏博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数据公司)与王某波、王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4月11日《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北京百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百凌),该公司100%控股北京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显示北京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北京市西城区总建筑面积为6835.84平方米的不动产。收购定价2元人民币并承担北京百凌债务共800,637,374.42元,ST鹏博士当月支付相关款项8亿元。合同交易金额分别约占ST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81.8%、87.43%。
2022年4月15日,大数据公司与张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4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通过收购沈阳彼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彼商),间接持有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99%的股权。协议显示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拥有吉林省龙井市总面积约7万平方米的特色小镇项目,评估价值不低于4亿元。双方约定承债收购,股权转让定价1元人民币,大数据公司承担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的负债约4亿元,ST鹏博士当月支付相关款项约3.48亿元。合同交易金额分别约占ST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35.58%、38%。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1月修订)6.1.3(三)的规定,ST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2份重大合同,ST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ST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2份重大合同,ST鹏博士未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2份重大合同,导致2022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ST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审批相应付款申请单,在ST鹏博士2022年年报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吕卫团审批相应付款申请单,时任财务负责人王鹏参与上述合同的签订工作、审批相应付款申请单,时任总经理吕卫团、财务负责人王鹏、监事会主席刘杰、副总经理孙向东、副总经理陈曦参与了4月11日《股权转让协议》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任总经理吕卫团、财务负责人王鹏、副总经理孙向东、副总经理陈刚参与了4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上述人员均在ST鹏博士2022年年报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ST鹏博士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0年11月24日,深圳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利明泰)成立,注册资本1,100,000,000.00元,上海道丰认缴出资额为399,600,000.00元,2010年12月、2011年9月,上海道丰先后缴纳出资款350,000,000.00元、49,960,000.00元。截至2012年8月23日,深圳利明泰的股东包括上海道丰、深圳市瑞达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达升)等多家公司,这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分别为杨学平、武某、朱某国(以下简称杨学平等3人)。2012年8月23日,杨学平等3人签署《会议纪要》,对深圳利明泰进行分家分产,约定由杨学平实际控制的上海道丰、深圳瑞达升共同承接深圳利明泰的5亿元债权资产,其中杨学平分给上海道丰的债权资产共3笔合计362,000,000.00元。据此截至2012年末,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只有362,000,000.00元,而当年末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404,456,137.95元,当期已发生减值损失42,456,137.95元。上海道丰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导致ST鹏博士2012年虚增利润42,456,137.95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3%。上海道丰因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导致ST鹏博士2012年至2015年年报均虚增资产。
2016年末,上海道丰所有的3笔债权资产中,有2笔已确定无法收回,上海道丰应当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162,000,000.00元,但上海道丰未能及时予以确认,导致ST鹏博士2016年年报虚增资产162,000,000.00元、虚增利润162,000,000.00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17.48%。上海道丰因未及时计提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导致ST鹏博士2016年至2019年年报均虚增资产。
2020年3月,杨学平在明知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股权投资仅能收回152,000,000.00元的情况下,为避免公司在股权转让中形成亏损,安排深圳一声达与上海道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348,000,000.00元的对价收购上海道丰持有的深圳利明泰31.817%股权,价格显失公允,ST鹏博士单方面受益196,000,000.00元,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上海道丰未将这196,000,000.00元计入2020年的资本公积,导致ST鹏博士2020至2022年每年年报均虚减净资产196,000,000.00元,占2020年末、2021年末、2022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21.77%、14.27%、18.51%。
应收深圳一声达的虚高股权转让款,ST鹏博士在2020年当年就开始计提减值准备,2021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ST鹏博士在两个月内对该笔应收作出完全相反的减值准备披露。2021年12月10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公司判断该笔股权转让款不存在回收风险”。2022年1月29日披露的《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深圳一声达已向公司合计支付股权转让款7580万元,尚有2.722亿元未支付。……2021年年末,公司了解到交易对方的业务开展不顺利,已没有支付能力,违约的可能性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预计不能收回的款项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017年至2018年,公司发行“17鹏博债”、“18鹏博债”。其中“17鹏博债”涉及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一季度财务报表,2022年6月已如期兑付。“18鹏博债”涉及2014年、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展期至2024年。上述公司债发行及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2014年至2022年年报。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ST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学平未将上述深圳利明泰有关情况告知ST鹏博士,在2012年至2022年年报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航、吕卫团、王鹏、何云、林楠、武惠忠、刘杰、王岚、李丽琴、陈曦、李炜在2021年年报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在2021年年报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相关协议、相关合同、付款申请单、聊天记录、工商登记资料、定期报告、裁判文书、记账凭证和银行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ST鹏博士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杨学平作为ST鹏博士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ST鹏博士提出的申辩意见:
1.认定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不当。(1)上海道丰与深圳一声达之间股权转让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深圳一声达不是公司关联方;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认定的关联交易金额与告知书第三部分中认定的标的股权价值存在矛盾;交易定价具有依据;该笔交易未达到定期报告披露标准。(2)公司与深圳敏捷之间的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深圳敏捷不是公司关联方;深圳敏捷在年报披露前已退还6.7亿元,未对公司造成实际损害;该笔交易及解除情况已补充披露。
2.认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不当。(1)百凌、彼商项目中所谓的“承债收购”约定与事实不符。(2)合同交易价格与股权的实际价值基本相符。(3)公司全资子公司长宽通信公司代北京百凌、沈阳彼商向相关债权人支付款项,不是由其加入债务、不是由其直接承担债务,实质只是内部借款。(4)北京百凌、沈阳彼商间接持有的不动产具有价值,即使认为大数据公司收购后需要出借款项清偿负债,也因为完成收购后公司同时间接持有不动产权益而并未造成实际损失。(5)公司未及时披露两份合同,对证券市场的影响有限。公司已公示百凌项目、彼商项目往来借款;定期报告披露前相关主体已经退还部分款项,部分影响已消除。(6)两次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不代表《股权转让协议》构成重大合同,两次总经理办公会未召开,决议文件为后补文件;两件收购事项对价较低未达到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规定的集体决策标准或召开董事会的标准要求,不需要召开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
3.认定公司2012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不当。(1)杨学平等3人签署的《会议纪要》不应对上海道丰发生效力,不应基于《会议纪要》对深圳利明泰资产进行分割,并认定上海道丰应相应计提减值。(2)2016年至2019年虚增资产事项认定不当。(3)2020年至2022年年报虚减净资产认定不当。在《会议纪要》无效、两笔债权并未于2016年发生减值的情况下,不应认为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仅能收回1.52亿元;交易价格与评估价格基本匹配。
4.对其处罚过重。
综上,请求对公司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
实际控制人和责任人员提出的申辩意见:
除与ST鹏博士相同的申辩意见外,实际控制人和责任人员的其他申辩意见如下:
1.杨学平提出:(1)两笔关联交易违规行为已过处罚时效,2012至2019年虚假记载事项已过行政处罚时效。(2)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认定不当,所涉收购交易皆未达到及时披露标准及定期报告披露标准。(3)相关事项系因财务会计准则、关联方界定规则适用不同理解所致,对杨学平罚款过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对杨学平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据不足、处罚过重。综上,杨学平请求不予处罚,或减轻、从轻处罚。
2.崔航提出:(1)不存在隐瞒ST鹏博士与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之间关联交易的主观意图或客观行为,认定申辩人知悉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与ST鹏博士之间的关联交易与事实不符。(2)深圳利明泰股权交易计提减值问题并非申辩人应引发关注的问题,对其处罚存在不当。(3)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追诉时效,不应予以处罚,对其处罚明显偏重,违反过罚相当原则。综上,崔航请求免除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并免除或从轻、减轻对申辩人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
3.吕卫团提出:(1)未签署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且审批单存疑,不应认定其需对此事项承担责任。(2)关于告知书第三项中针对计提减值相关事项的披露公告,申辩人已对相关公告合理关注,但作为时任新总经理,未发现两份公告存在异常。综上,吕卫团请求免除处罚。
4.王鹏提出:(1)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其参与了相关交易的前期尽调工作,但并未参与合同文本的起草、具体谈判和签订工作,也从未对交易价格和方式发表意见,相关认定存在事实错误。(2)关于年报的虚假记载。相关事项有特定历史背景,深圳一声达《股权转让协议》并非其具体经办,相关记账方法亦有中介机构确认,对股权转让款的计提的前后处理也有合理理由。(3)对其处以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明显过重,与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不相符,应予免除。综上,王鹏请求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5.陈曦提出:(1)关于关联交易的披露。其未参与深圳一声达《股权转让协议》的签订,也不知悉深圳一声达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且合理信赖中介机构的专业意见和地方监管机构不予处罚的意见。(2)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其并不负责公司的投融资事项,实际上也未参与相关会议审议协议内容,在2022年年报出具时并不了解两份协议的签订及具体情况。(3)关于年报的虚假记载。相关事项有特定历史背景,记账处理和对应收账款的计提减值并非其分管工作职责,彼时也已经卸任公司董秘,不再负责信息披露业务。综上,陈曦请求减轻、从轻或免除处罚。
6.何云、林楠、武惠忠提出:(1)作为独立董事在已充分尽到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况下,因客观因素限制,难以通过正常手段发现,不应承担责任。(2)对于2021年年报审议工作完全勤勉尽责。(3)何云还提出在历年审计工作中均勤勉尽责。综上,何云、林楠、武惠忠请求不予处罚。
7.刘杰提出:(1)关于重大合同的披露事项。其在2022年年报签字前未审议过北京百凌、沈阳彼商两笔股转交易的股转协议,不知悉两笔股转交易的具体情况。单从2022年报中所体现的两笔股转交易的转让价格,无法发现该两笔交易系属于重大合同交易。(2)关于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其并非没有关注过公司的公告,但以其担任监事会主席的上任期限和该笔交易的历史背景来看,无从发现两份《公告》存在所谓“前后矛盾”的问题。(3)其在2021至2022年年报上签字,不应当就不属于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披露事项,而被认定为直接责任人。综上,刘杰请求免除处罚。
8.王岚、李丽琴提出:(1)认定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所涉交易事项发生在其担任监事之前,无法知悉2021年年报涉嫌存在虚假记载。(2)其不负责相关信披违法行为涉及的交易及相关财务会计工作。(3)已经对信披工作勤勉尽责,没有过错。综上,王岚、李丽琴请求免予处罚。
9.孙向东提出:(1)关于未按规定披露的两份重大合同,两次总经理办公会未召开,其未参与审议,不知悉两份重大合同的签订和内容。(2)作为分管业务的副总经理,其不负责投资、收购以及后续付款等事宜,已就2022年年报尽到了勤勉尽责义务。综上,孙向东请求免予处罚。
10.陈刚提出:(1)入职时间较晚,对2022年4月15日《股权转让协议》的临时信息披露不应承担责任。(2)总经理办公会决议上的签字非其本人所签,也未授权任何人员“代签”。(3)其不分管股权并购、财务审批,且对2022年年报进行了勤勉核查。综上,陈刚请求免予处罚。
11.李炜提出:(1)从任职期间看,无法知悉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2)不负责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涉及的交易及相关财务会计工作。(3)对信息披露工作已勤勉尽责、对相关事项已给予合理关注。(4)日常履职中对分管工作已勤勉尽责。综上,李炜请求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关于ST鹏博士的申辩意见:
1.关于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的认定
杨学平等询问笔录、用印审批单、鹏博实业相关制度、鹏博实业办公场所查获的印章印模等证据,足以证明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为ST鹏博士的关联方。在案证据证明,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同受鹏博实业实际控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2020年12月修订)10.2.11等规定,案涉两笔关联交易可累计计算。ST鹏博士全资子公司上海道丰与深圳一声达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合同金额3.48亿元,且合同已实际履行,关联交易金额认定正确。综上,ST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和在2020年年报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导致2020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2.关于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的认定
《股权转让协议》、银行付款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ST鹏博士事实上通过承担债务的方式收购北京百凌。合同交易金额分别约占ST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81.8%、87.43%。《股权转让协议》、银行付款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ST鹏博士事实上通过承担债务的方式收购沈阳彼商。合同交易金额分别约占ST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35.58%、38%。综上,ST鹏博士为收购北京百凌、沈阳彼商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重大合同,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及未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至于合同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是否与股权实际价值相符、子公司之间款项支付性质、公司是否在交易中受到损失等,均不影响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的事实认定。
3.关于2012年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的认定
杨学平等3人签署的《会议纪要》、杨学平等询问笔录、《关于鹏博士下属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股权与合同安排、会计核算差错更正及相关信息披露情况说明》、2014年工大首创权益变动报告书、天津九策公司诉讼情况、2016年博元投资退市公告、珠海华信泰诉讼情况、深圳利明泰与天津九策一审二审判决等证据,足以证明上海道丰持有的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在2012年、2016年已发生资产减值损失,但上海道丰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导致ST鹏博士2012至2015年、2016至2019年年报均虚增资产。ST鹏博士未按相关规定对深圳一声达收购上海道丰所持深圳利明泰股权交易进行会计确定,导致ST鹏博士2020至2022年每年年报均虚减净资产196,000,000.00元,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4.关于量罚的认定
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涉及金额大、占比高,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量罚适当。
综上,对ST鹏博士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实际控制人和责任人员的申辩意见:
1.关于杨学平。第一,ST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12至2022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连续性,处于持续侵害市场的状态,亦具有继续的特点,而监管单位不晚于2023年3月29日发现违法行为,故相关违法事实未超过处罚时效。
第二,ST鹏博士为收购北京百凌、沈阳彼商而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属于重大合同,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及未在2022年年报中披露上述重大合同,相关认定并无不当。
第三,ST鹏博士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涉及金额大、占比高且持续时间长,严重损害证券市场秩序。ST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学平,隐瞒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审批重大合同相关付款申请单,未将深圳利明泰有关情况告知ST鹏博士,在ST鹏博士相关定期报告上签字,是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且杨学平作为ST鹏博士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综上,杨学平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对其量罚适当。
综上,对杨学平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2.关于崔航。第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崔航知道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是鹏博实业控制的企业。ST鹏博士提供的集团用印审批单,证明ST鹏博士与深圳敏捷等合同经过崔航审批。第二,崔航作为时任董事,在2021年年报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且未提交其就2021年年报审议勤勉尽责的证据。第三,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崔航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处罚并无不当。综上,对崔航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3.关于吕卫团。第一,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用印审批单、付款审批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吕卫团应当知悉相关重大合同,但其仍签署2022年年报,未勤勉尽责。第二,吕卫团作为时任总经理、董事,在2021年年报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且未提交其就2021年年报审议勤勉尽责的证据。综上,对吕卫团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4.关于王鹏。第一,总经理办公会决议、集团用印审批单、付款审批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王鹏应当知悉相关重大合同并参与合同的签订工作。但其仍签署2022年年报,未勤勉尽责。第二,王鹏作为董事、副总经理,在2021年年报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且未提交其就2021年年报审议勤勉尽责的证据。第三,王鹏提出的信息披露非分管工作范畴、虚假记载有特定历史背景等均不构成法定免责理由,我会在量罚时已充分考虑王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处罚并无不当。综上,对王鹏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5.关于陈曦。第一,陈曦提供的其与闻某华微信聊天记录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足以证明陈曦不晚于2021年4月14日知悉深圳一声达为鹏博实业控制的关联企业,信赖中介机构出具的意见等不是法定免责理由。第二,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陈曦应当知悉相关重大合同,但其仍签署2022年年报,未勤勉尽责。第三,陈曦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在2021年年报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且未提交其就2021年年报审议勤勉尽责的证据,其提出的卸任董事会秘书以及不属于其工作职责等不是法定免责理由。综上,对陈曦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6.关于何云、林楠、武惠忠。独立董事应当善意、审慎、合理履行职责,对其勤勉尽责认定全面综合判断。何云、林楠、武惠忠三位独立董事,在2021年年报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勤勉尽责。综上,对何云、林楠、武惠忠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7.关于刘杰。第一,总经理办公会决议、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刘杰应当知悉相关重大合同,但其仍签署2022年年报,未勤勉尽责。第二,刘杰作为监事会主席,在2021年年报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且未提交其就2021年年报审议勤勉尽责的证据。第三,刘杰提出的不知情、不分管等不是法定免责理由。综上,对刘杰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8.关于王岚、李丽琴。王岚、李丽琴作为监事,在2021年年报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且未提交其就2021年年报审议勤勉尽责的证据,其提出的不知情、不负责相关工作等不是法定免责理由。综上,对王岚、李丽琴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9.关于孙向东。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孙向东应当知悉相关重大合同,但其仍签署2022年年报,未勤勉尽责,其提出的不负责投资、收购以及后续付款等不是法定免责理由。综上,对孙向东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10.关于陈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证明陈刚应当知悉相关重大合同,但其仍签署2022年年报,未勤勉尽责,其提出的不分管股权并购、财务审批等不是法定免责理由。综上,对陈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11.关于李炜。李炜作为时任副总经理,在2021年年报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且未提交其就2021年年报审议勤勉尽责的证据,其提出的不知情、不负责相关工作等不是法定免责理由。综上,对李炜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崔航、吕卫团、王鹏、陈曦、刘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
四、对何云、林楠、武惠忠、王岚、李丽琴、孙向东、陈刚、李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罚款。
鉴于当事人杨学平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当事人崔航、王鹏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对杨学平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崔航、王鹏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8月2日

*ST鹏博: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31

处罚对象:

吕卫团,吴文涛,徐战岗,杨学平,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43 号
────────────────────────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鹏
博, A 股证券代码: 600804;
杨学平,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2-
吕卫团,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徐战岗,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吴文涛,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职方面, 存在
以下违规行为。
( 一)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且更正不及时
2024 年 1 月 31 日, 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
预计 2023 年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
净利润) 约为 3,125 万元, 2023 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 为约
-3,495 万元。 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不存在影响本次业绩预告内容
准确性的重大不确定因素。
2024 年 4 月 27 日, 公司披露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 由于对营业利润、 资产减值损失、 投资收益及营业外支出、
递延所得税费用等进行调整, 公司预计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约
-9,325 万元, 实现扣非后净利润约-12,919 万元。 2024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显示, 公司 2023 年实现净利润
为-9,324.55 万元、 扣非后净利润为-12,919.06 万元。 公司 2023
年年度实际净利润与预告净利润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 扣非-3-
后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存在较大差异, 也未及时披露更正公告。
( 二) 公司设立全资孙公司、 投资参股公司, 未履行董事会
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3 年 6 月 21 日, 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鹏博士投资控股香港
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鹏博士香港) 出资 5,000 万美元设立全资孙
公司青岛粤鹏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粤鹏), 已
办理完成设立登记手续, 鹏博士香港已于 2023 年 6 月实缴注册
资本 2,600 万美元。
2023 年 6 月 25 日, 公司的全资孙公司青岛粤鹏投资参股公
司青岛粤海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青岛粤海), 出资
49,000 万元人民币、 持股比例 49%, 青岛粤海已办理完成设立登
记手续。 2023 年 7 月 5 日, 青岛粤鹏向青岛粤海出资 18,825.24
万元人民币。
对于上述设立全资孙公司、 投资参股公司事项, 相关投资金
额分别占公司上年净资产约 33%、 46%, 均已达到临时公告的披
露标准, 且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 需经董事会决策, 但公司均未
履行信披义务及决策程序。 直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才披露
出资设立全资孙公司的公告、 对外投资暨成立参股公司的公告,
公告上述投资事项, 并披露称已于 2024 年 4 月 28 日经董事会补
充审议通过。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4-
公司 2023 年年度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实际净利润与预告
净利润相比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 扣非后净利润与预告金额存在
较大差异, 且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27 日才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
告, 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同时, 公司还存在设立全资孙公司、
投资参股公司但未及时履行董事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
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 第 2.1.4
条、 第 2.1.5 条、 第 5.1.4 条、 第 5.1.5 条、 第 5.1.10 条、 第 6.1.2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吕卫团作为公司经营
管理主要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徐战岗作为公司财务事项具体负责
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文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 对任期内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
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 二) 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 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
时任财务总监徐战岗回复无异议, 时任总经理吕卫团、 时任董事
会秘书吴文涛提出异议, 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时任总经理吕卫团提出: 一是其在业绩预告更正时已经辞任-5-
总经理职务, 未参与年报审议工作, 不应对业绩预告违规事项承
担责任。 二是根据公司职责分工, 其未分管财务、 投融资事项,
对相关业绩预告违规和对外投资事项不知情、 未参与。
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文涛提出: 一是其接任董事会秘书时已临
近业绩预告披露时间, 其未分管财务工作, 对公司财务状况不了
解。 二是其在业绩预告披露期间已履职, 期间提示财务总监积极
与年审机构沟通以保证业绩预告的准确性, 且在业绩预告更正时
已经辞职, 辞职时未发现业绩预告不准确的情况。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纪律
处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
第一, 年度业绩预告是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
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实际财务状况
和会计准则要求, 对公司业绩、 资产等进行充分、 合理的预估。
但公司未准确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实际净利润与预告净利润相比
发生盈亏方向的变化, 也未能在业绩预告中披露不确定性风险,
违规事实明确。 时任总经理吕卫团、 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文涛均在
业绩预告相关确认文件上签字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 完整,
二人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其提出更正事项未发生在任
期内、 未分管财务事项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第二, 时任总经理吕卫团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
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吴文涛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6-
应当保证公司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保障公司规范运作。 相关
责任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对业绩调整事项予以针对性的关
注和风险提示、 督促公司投资事项及时履行披露决策程序, 其异
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暨时任
董事长杨学平、 时任总经理吕卫团、 时任财务总监徐战岗、 时任
董事会秘书吴文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7-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25 日

*ST鹏博: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控股股东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02

处罚对象:

吕卫团,崔航,杨学平,王鹏,陈曦,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17 号
────────────────────────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 控股股东
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鹏
博, A 股证券代码: 600804;
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2-
公司控股股东;
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司,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
杨学平,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
崔航,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吕卫团,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鹏,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人;
陈曦,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或*ST 鹏博) 及控股股东深圳市欣鹏运科技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欣鹏运科技)、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限公
司( 以下简称和光一至) 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方面, 有关责任
人在职责履行方面, 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 一) 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 未履行股
东大会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4 年 4 月 15 日, 公司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有关
信访举报事项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 公司因担保事项, 涉及
两项重大诉讼, 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 2021 年 10 月 29 日, 公司及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和-3-
光一至、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等相关方与深圳博采星
驰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深圳博采) 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和光一至向深圳博采借款 5.2 亿元, 公司等相关方就上述借
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股权质押、 应收账款质押等。 同日,
公司与深圳博采签订《保证合同》, 就《借款合同》 项下的和光
一至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21 年 11 月 18 日, 四川邦诺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以下简
称四川邦诺)、 深圳博采与公司等相关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
约定深圳博采将上述债权及债权项下的担保权作价转让给四川
邦诺, 公司及相关方同意按照原借款合同及担保文件向四川邦诺
履行全部义务。 同日, 公司再次出具《担保函》, 承诺其愿意就
借款合同所负全部债务及债权转让所负全部债务向四川邦诺及
深圳博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是 2021 年 10 月 29 日, 公司及控股股东欣鹏运科技、 实
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等相关方与成都星辉创展集团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成都星辉) 签订《借款合同》, 约定欣鹏运科
技向成都星辉借款 11.2 亿元, 公司等相关方就上述借款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担保等。 同日, 公司与成都星辉签订《保证合同》,
约定公司愿意就借款合同项下欣鹏运科技的义务提供不可撤销
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并签订《股权质押合同》, 公司以子公司
长宽通信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100%股权作为《借款合同》 项下借
款人全部义务的担保。-4-
2021 年 11 月 18 日, 四川邦诺、 成都星辉及公司等签订《债
权转让协议》, 约定成都星辉将上述债权及债权项下的担保权作
价转让给四川邦诺, 欣鹏运科技、 公司等相关方同意按照原借款
合同及担保文件向四川邦诺履行全部义务。 同日, 公司再次出具
《担保函》, 承诺其愿意就借款合同所负全部债务及债权转让所
负全部债务向四川邦诺及成都星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公告显示, 上述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 债权转让协议等签订
后, 深圳博采、 成都星辉按约履行了出借义务, 四川邦诺按约多
次催收相关借款, 但未收到任何借款及利息, 四川邦诺现因借款
合同纠纷起诉公司及和光一至、 欣鹏运科技等主体, 请求公司就
上述借款及利息、 诉讼费用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 公司
上述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关联担保事项, 所涉本金合
计达 16.4 亿元, 约占公司 2020 年经审计净利润的 1600%、 占 2020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82%, 但公司均未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决策
程序, 也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二) 子公司出售事项未履行披露义务
2024 年 4 月 15 日, 公司披露《关于有关信访举报事项监管
工作函的回复公告》 称, 2024 年 1 月 18 日, 公司召开董事会第
三十次会议, 全票同意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全资子公司 100%
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监管督促, 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15 日才予以公告, 相关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5-
( 一) 责任认定
综上, 公司及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在未根据相
关规则要求履行董事会、 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情况下, 签订巨额
担保合同, 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巨额担保, 也未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导致公司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涉及金额
巨大, 直至被提起诉讼后才对外披露, 性质恶劣。 同时, 公司还
存在未及时披露子公司出售事项的情形。 上述主体的行为违反了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
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 条、
第 2.3 条、 第 2.23 条、 第 9.11 条、 第 11.12.5 条, 《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6 条、 第 6.1.10 条、 第 6.3.11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实际控制人杨学平未能维护公司独立性, 致使
公司违规担保行为发生, 严重损害了公司利益, 且其同时作为时
任董事长( 代行董事会秘书), 系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及日
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对相关违规行为
负有责任, 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
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3.1.4 条、 第 3.1.5 条,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5.1 条、 第 4.5.2 条以及《上海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第 4.1.1 条、-6-
第 4.3.1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
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时任总经理崔航、 吕卫团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 分管
公司印章保管与使用相关事务, 未能勤勉尽责及采取必要措施以
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时任董事会秘书
陈曦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 未能督促
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依法合规运作, 对违规担保事项负
有一定责任。 时任财务总监王鹏作为公司财务事务具体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及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对违规担保
事项负有一定责任。 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2.2 条、 第 3.1.4 条、 第 3.1.5 条、 第 3.2.2 条, 《股
票上市规则》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及其在《董事
(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 二) 相关责任主体异议理由
对于上述违规事项, 公司、 杨学平、 欣鹏运科技、 和光一至
无异议, 崔航、 吕卫团、 王鹏、 陈曦作出异议回复并申请听证,
主要异议理由如下。
一是违规担保涉及的协议签署系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
杨学平直接安排行政人员盖章, 没有按照公司《印章管理制度》
进行审批, 也没有履行相关董事会、 股东大会的审议程序, 上述
文件未在公司留存, 其不知悉公司签订了相关协议且未参与涉案
事项。-7-
二是违规担保涉及的借款用途为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认
购公司 2020 年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在中介机构已对控股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的资金来源进行了核查且未发现存在违规担保的
情形下, 其不承担过于严苛的责任和义务。
陈曦还提出, 直至 2024 年 3 月 28 日, 公司法务部告知其收
到了借款合同纠纷相关的起诉材料后才了解相关情况, 其已明确
告知法务部同事该涉诉事项需要披露, 并确认已将起诉材料转交
给公司董事长。
吕卫团还提出, 公司印章盖章复核明确有行政管理部证章照
管理专员、 行政部经理、 行政总监三级责任人, 控股股东及董事
长的盖章行为不受其管理及控制, 且董事长的盖章行为未按流程
进行。 此外, 由于担保没有给公司造成实质损失, 根据相关规则
无需承担责任, 且其作为总经理负责生产管理组织经营。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认为:
第一, 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本金高达 16.4
亿元的违规担保, 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持续
时间较长且金额巨大, 可能使公司遭受重大损失, 情节严重, 违
规事实清楚。 相关责任人作为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对建立
健全公司内控制度, 保证公司依法合规运作负有法定义务, 但未
能提出充分证据证明已经勤勉尽责, 其所称不知悉、 未参与、 没
有造成实质损失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认定。-8-
第二, 相关责任人所称违规事项系实际控制人安排个别人员
作出, 直接反映出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并有效执行完备的印章管理
等内部控制制度, 相关责任人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防范违规行为
的发生, 不得以中介机构的核查工作代替其自身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 内部治理规范的义务。
第三, 考虑到本次违规担保事项系实际控制人杨学平绕过公
司内部控制、 擅自使用公章所致, 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主要负责
具体信息披露事项, 时任财务总监王鹏主要负责具体财务事务,
未直接分管负责印章保管与使用, 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晓违规事实
客观存在一定困难, 对相关情节予以酌情考虑。 此外, 本次纪律
处分已综合考虑相关责任人的职务范围、 主观状态、 履职情况等
因素, 对其违规责任进行合理区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 第 16.2 条、 第 16.3 条、
第 16.4 条, 《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深圳市欣
鹏运科技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深圳市和光一至技术有
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 时任总经理崔航、 吕
卫团予以公开谴责, 对时任财务负责人王鹏, 时任董事会秘书陈-9-
曦予以通报批评, 并公开认定杨学平终身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山东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
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
忠实、 勤勉义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
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8 日

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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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29

处罚对象:

何云,刘杰,吕卫团,孙向东,崔航,李丽琴,李炜,杨学平,林楠,武惠忠,王岚,王鹏,陈刚,陈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804 证券简称: ST 鹏博士公告编号:临 2024-018
债券代码: 143606 债券简称: 18 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2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53)。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先生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
签收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24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杨学平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其立案。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4)。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4〕 40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现将主要内容公
告如下:
一、 《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先生、崔航先生、吕卫团先生、
王鹏先生、陈曦女士、何云先生、林楠女士、武惠忠先生、刘杰先生、王岚先生、
李丽琴女士、 孙向东先生、陈刚先生、李炜先生: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鹏博士或公司) 及实控人
杨学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深圳市一声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一声达)、 深圳市敏捷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敏捷) 为 ST 鹏博士大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实业) 实际控制企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为 ST 鹏
博士的关联方。
2020 年 3 月, ST 鹏博士全资子公司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道丰) 与深圳一声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金额 3.48 亿元,分别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 4.99%、 35.58%。 2020 年 6 月, ST
鹏博士与深圳敏捷签订《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合同金额约 19.63
亿元,分别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当期净资产的 240.56%、
200.72%。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 第四十条的规定,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修订) 第 10.2.4 条的规定, ST
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ST 鹏博士应
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ST 鹏博士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
关联交易,导致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鹏博实业实际控制人、 ST 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学平, 隐瞒深圳一声
达、深圳敏捷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在 ST 鹏博士 2020 年年报上签字,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崔航隐瞒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与上市
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时任董秘、副总经理陈曦知悉深圳一声达为 ST 鹏博士关
联方,在 2020 年年报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22 年 4 月 11 日, ST 鹏博士子公司北京鹏博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数据公司) 与王巧波、王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 4 月 11 日
《股权转让协议》 ) ,收购北京百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 100%控股北京
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显示北京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北京市西
城区总建筑面积为 6835.84 平方米的不动产。收购定价 2 元人民币并承担北京百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共 800,637,374.42 元, ST 鹏博士当月支付相关款项 8 亿
元。合同交易金额分别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
81.8%、 87.43%。
2022 年 4 月 15 日,大数据公司与张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 4
月 15 日《股权转让协议》 ) ,通过收购沈阳彼商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龙井
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 99%的股权。协议显示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拥有吉林省
龙井市总面积约 7 万平方米的特色小镇项目,评估价值不低于 4 亿元。双方约定
承债收购,股权转让定价 1 元人民币,大数据公司承担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
的负债约 4 亿元, ST 鹏博士当月支付相关款项约 3.48 亿元。合同交易金额分别
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 35.58%、 38%。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 第五十五
条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 6.1.3(三)
的规定, ST 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 2 份重大合同,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ST 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2 份重大合同, ST 鹏博士未在 2022 年年报
中披露 2 份重大合同,导致 2022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ST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审批相应付款申请单,在 ST鹏博士 2022
年年报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吕卫团审批相应付款申请单,
时任财务负责人王鹏参与上述合同的签订工作、审批相应付款申请单,时任总经
理吕卫团、财务负责人王鹏、监事会主席刘杰、副总经理孙向东、副总经理陈曦
参与了 4 月 11 日《股权转让协议》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任总经理吕卫团、
财务负责人王鹏、副总经理孙向东、副总经理陈刚参与了 4 月 15 日《股权转让
协议》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上述人员均在 ST 鹏博士 2022 年年报上签字,是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 ST 鹏博士 2012 年-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 11 月 24 日,深圳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利明
泰)成立,注册资本 1,100,000,000.00 元,上海道丰认缴出资额为 399,600,000.00
元, 2010 年 12 月、 2011 年 9 月上海道丰先后缴纳出资款 350,000,000.00 元、
49,960,000.00 元截至 2012 年 8 月 23 日,深圳利明泰的股东包括上海道丰、深圳市瑞达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达升) 等多家公司, 这些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分别为杨学平、武强、朱保国(以下简称杨学平等 3 人) 。 2012 年 8 月 23
日,杨学平等 3 人签署《会议纪要》,对深圳利明泰进行分家分产,约定由杨学
平实际控制的上海道丰、深圳瑞达升共同承接深圳利明泰的 5 亿元债权资产, 其
中杨学平分给上海道丰的债权资产共 3 笔合计 362,000,000.00 元。据此截至 2012
年末,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只有 362,000,000.00 元,
而当年末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404,456,137.95 元, 当期已发生减值损失
42,456,137.95 元。 上海道丰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 导致 SI 鹏博士 2012 年虚增利
润 42,456,137.95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 17.43%。上海道丰因未及时确认减
值损失,导致 ST 鹏博士 2012 年-2015 年年报均虚增资产。
2016 年末,上海道丰所有的 3 笔债权资产中,有 2 笔已确定无法收回,上海
道丰应当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 162,000,000.00 元,但上海道丰未
能及时予以确认,导致 ST 鹏博士 2016 年年报虚增资产 162,000,000.00 元、虚增
利润 162,000,000.00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 17.48%。上海道丰因未及时计提
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导致 ST 鹏博士 2016 年-2019 年年报均虚增
资产。
2020 年 3 月,杨学平在明知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股权投资仅能收回
152,000,000.00 元的情况下,为避免公司在股权转让中形成亏损,安排深圳一声
达与上海道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 348,000,000.00 元的对价收购上海道丰
持有的深圳利明泰 31.817%股权,价格显失公允, ST 鹏博士单方面受益
196,000,000.00 元,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 。上海道丰未将这 196,000,000.00 元计入 2020 年的资本公积,导致 ST 鹏博
士 2020-2022 年每年年报均减净资产 196,000,000.00 元,占 2020 年末、2021 年末、
2022 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1.77%、 14.27%、 18.51%。
应收深圳一声达的虚高股权转让款, ST 鹏博士在 2020 年当年就开始计提减
值准备, 2021 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ST 鹏博士在两个月内对该笔应收作出完全
相反的减值准备披露。 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鹏博士
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公告》称, “公司判断该笔股权转让款不存在回收风险”。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
的《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深圳一声达已向公司
合计支付股权转让款 7580 万元,尚有 2.722 亿元未支付。 ……2021 年年末,公司了解到交易对方的业务开展不顺利,已没有支付能力,违约的可能性大。基于
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预计不能收回的款项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017 年-2018 年,公司发行“17 鹏博债”、 “18 鹏博债”。其中“17 鹏博债”涉及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2022 年 6 月已如期兑付。
“18 鹏博债”涉及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展期至
2024 年。上述公司债发行及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 2014 年至 2022 年年报。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ST 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学平未将上述深圳利明泰有关情况告知 ST
鹏博士,在 2012 年-2022 年年报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航、吕卫团、
王鹏、何云、林楠、武惠忠、刘杰、王岚、李丽琴、 陈曦、李炜在 2021 年年报
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在 2021 年年报上签字,是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会议纪要、 会议决议、相关协
议、相关合同、付款申请单、聊天记录、工商登记资料、定期报告、裁判文书、
记账凭证和银行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
ST 鹏博士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
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
述违法行为。
杨学平作为 ST 鹏博士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涉嫌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三、对崔航、吕卫团、王鹏、陈曦、刘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
款;
四、对孙向东、陈刚、何云、林楠、武惠忠、王岚、李丽琴、李炜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当事人杨学平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当事人崔航、王鹏的违法行为情节
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对杨学平采取 10 年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崔航、王鹏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
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
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 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二、 相关情况说明
(一) 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根据《告知书》 涉及的事项,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 后期公司将根据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二)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经济参考报》 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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