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ST鹏博士(60080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2-04-28 80503.38 0 52.65 247.98 0
2022-04-27 81001.93 1050.78 52.96 249.44 4.84
2022-04-26 85961.60 899.91 50.70 231.19 2.68
2022-04-25 87428.83 789.10 54.20 260.70 4.58
2022-04-22 90344.65 576.35 54.07 288.19 2.62
2022-04-21 90761.28 935.60 55.70 299.66 22.75
2022-04-20 91865.89 1628.97 39.03 224.03 2.32
2022-04-19 92196.00 1195.79 38.20 223.85 1.75
2022-04-18 92132.34 905.33 38.13 220.01 7.14
2022-04-15 92487.45 1577.78 33.70 193.77 0.5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09-30 1 其他 5 20421.23 14.664
2023-06-30 1 其他 4 19508.23 14.008
2 信托 1 1045.01 0.750
2023-03-31 1 其他 6 21389.24 15.359
2 信托 1 1921.28 1.380
2022-12-31 1 其他 7 21890.49 15.719
2 信托 1 1921.28 1.380
2022-09-30 1 其他 7 21902.11 15.727
2 信托 1 2921.28 2.09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9 2.94 2.94 0 47.58 139.89

买方: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吉大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互联网证券分公司

2024-03-29 3.15 3.49 -9.74 49.00 154.35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8 3.00 3.32 -9.64 49.00 147.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7 3.11 3.16 -1.58 49.00 152.39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08 3.36 3.36 0 48.00 161.28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拉萨东环路第二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4-03-07 3.20 3.20 0 49.00 156.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东方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新区滨江大道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2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云,刘杰,吕卫团,孙向东,崔航,李丽琴,李炜,杨学平,林楠,武惠忠,王岚,王鹏,陈刚,陈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14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鹏博士: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学平,王鹏,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5-20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鹏博士: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崔航,杨学平,王鹏,陈曦,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1-1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鹏博士: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陈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1-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受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京信管罚字[2017]第12号】
发文单位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ST鹏博士:鹏博士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29

处罚对象:

何云,刘杰,吕卫团,孙向东,崔航,李丽琴,李炜,杨学平,林楠,武惠忠,王岚,王鹏,陈刚,陈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804 证券简称: ST 鹏博士公告编号:临 2024-018
债券代码: 143606 债券简称: 18 鹏博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
(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25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中国证
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8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立案告知书的
公告》 (公告编号:临 2023-053)。 公司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先生于 2023 年 8 月 31 日
签收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392023024 号),
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杨学平先生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中国证监会决
定对其立案。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 日披露了《关于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3-064)。
公司于 2024 年 3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
告知书》(处罚字〔2024〕 40 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现将主要内容公
告如下:
一、 《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学平先生、崔航先生、吕卫团先生、
王鹏先生、陈曦女士、何云先生、林楠女士、武惠忠先生、刘杰先生、王岚先生、
李丽琴女士、 孙向东先生、陈刚先生、李炜先生: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鹏博士或公司) 及实控人
杨学平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 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
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采取市场禁入
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深圳市一声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一声达)、 深圳市敏捷信息
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敏捷) 为 ST 鹏博士大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鹏博实业) 实际控制企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为 ST 鹏
博士的关联方。
2020 年 3 月, ST 鹏博士全资子公司上海道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道丰) 与深圳一声达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合同金额 3.48 亿元,分别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 4.99%、 35.58%。 2020 年 6 月, ST
鹏博士与深圳敏捷签订《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合同金额约 19.63
亿元,分别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当期净资产的 240.56%、
200.72%。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
第二十一项、第七十一条第二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
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 17 号) 第四十条的规定,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修订) 第 10.2.4 条的规定, ST
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ST 鹏博士应
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ST 鹏博士未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上述
关联交易,导致 2020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鹏博实业实际控制人、 ST 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学平, 隐瞒深圳一声
达、深圳敏捷与上市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在 ST 鹏博士 2020 年年报上签字,是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总经理崔航隐瞒深圳一声达、深圳敏捷与上市
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时任董秘、副总经理陈曦知悉深圳一声达为 ST 鹏博士关
联方,在 2020 年年报上签字,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合同
2022 年 4 月 11 日, ST 鹏博士子公司北京鹏博士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大数据公司) 与王巧波、王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 4 月 11 日
《股权转让协议》 ) ,收购北京百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 100%控股北京
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协议显示北京天地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拥有北京市西
城区总建筑面积为 6835.84 平方米的不动产。收购定价 2 元人民币并承担北京百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债务共 800,637,374.42 元, ST 鹏博士当月支付相关款项 8 亿
元。合同交易金额分别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
81.8%、 87.43%。
2022 年 4 月 15 日,大数据公司与张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以下简称 4
月 15 日《股权转让协议》 ) ,通过收购沈阳彼商科技有限公司,间接持有龙井
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 99%的股权。协议显示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拥有吉林省
龙井市总面积约 7 万平方米的特色小镇项目,评估价值不低于 4 亿元。双方约定
承债收购,股权转让定价 1 元人民币,大数据公司承担龙井达沃斯实业有限公司
的负债约 4 亿元, ST 鹏博士当月支付相关款项约 3.48 亿元。合同交易金额分别
约占 ST 鹏博士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当期净资产的 35.58%、 38%。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
款和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 (证监会公告【2021】 15 号) 第五十五
条的规定,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1 月修订) 6.1.3(三)
的规定, ST 鹏博士应当及时披露 2 份重大合同, ST 鹏博士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ST 鹏博士应当在相关定期报告中披露 2 份重大合同, ST 鹏博士未在 2022 年年报
中披露 2 份重大合同,导致 2022 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
ST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学平审批相应付款申请单,在 ST鹏博士 2022
年年报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总经理吕卫团审批相应付款申请单,
时任财务负责人王鹏参与上述合同的签订工作、审批相应付款申请单,时任总经
理吕卫团、财务负责人王鹏、监事会主席刘杰、副总经理孙向东、副总经理陈曦
参与了 4 月 11 日《股权转让协议》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时任总经理吕卫团、
财务负责人王鹏、副总经理孙向东、副总经理陈刚参与了 4 月 15 日《股权转让
协议》的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上述人员均在 ST 鹏博士 2022 年年报上签字,是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
三、 ST 鹏博士 2012 年-2022 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0 年 11 月 24 日,深圳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利明
泰)成立,注册资本 1,100,000,000.00 元,上海道丰认缴出资额为 399,600,000.00
元, 2010 年 12 月、 2011 年 9 月上海道丰先后缴纳出资款 350,000,000.00 元、
49,960,000.00 元截至 2012 年 8 月 23 日,深圳利明泰的股东包括上海道丰、深圳市瑞达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瑞达升) 等多家公司, 这些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分别为杨学平、武强、朱保国(以下简称杨学平等 3 人) 。 2012 年 8 月 23
日,杨学平等 3 人签署《会议纪要》,对深圳利明泰进行分家分产,约定由杨学
平实际控制的上海道丰、深圳瑞达升共同承接深圳利明泰的 5 亿元债权资产, 其
中杨学平分给上海道丰的债权资产共 3 笔合计 362,000,000.00 元。据此截至 2012
年末,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的可收回金额只有 362,000,000.00 元,
而当年末该项投资的账面价值为 404,456,137.95 元, 当期已发生减值损失
42,456,137.95 元。 上海道丰未及时确认减值损失, 导致 SI 鹏博士 2012 年虚增利
润 42,456,137.95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 17.43%。上海道丰因未及时确认减
值损失,导致 ST 鹏博士 2012 年-2015 年年报均虚增资产。
2016 年末,上海道丰所有的 3 笔债权资产中,有 2 笔已确定无法收回,上海
道丰应当对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计提减值 162,000,000.00 元,但上海道丰未
能及时予以确认,导致 ST 鹏博士 2016 年年报虚增资产 162,000,000.00 元、虚增
利润 162,000,000.00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比例为 17.48%。上海道丰因未及时计提
深圳利明泰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导致 ST 鹏博士 2016 年-2019 年年报均虚增
资产。
2020 年 3 月,杨学平在明知上海道丰对深圳利明泰股权投资仅能收回
152,000,000.00 元的情况下,为避免公司在股权转让中形成亏损,安排深圳一声
达与上海道丰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 348,000,000.00 元的对价收购上海道丰
持有的深圳利明泰 31.817%股权,价格显失公允, ST 鹏博士单方面受益
196,000,000.00 元,其经济实质具有资本投入性质,应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
积) 。上海道丰未将这 196,000,000.00 元计入 2020 年的资本公积,导致 ST 鹏博
士 2020-2022 年每年年报均减净资产 196,000,000.00 元,占 2020 年末、2021 年末、
2022 年末净资产的比例分别为 21.77%、 14.27%、 18.51%。
应收深圳一声达的虚高股权转让款, ST 鹏博士在 2020 年当年就开始计提减
值准备, 2021 年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ST 鹏博士在两个月内对该笔应收作出完全
相反的减值准备披露。 2021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鹏博士
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三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的回复
公告》称, “公司判断该笔股权转让款不存在回收风险”。 2022 年 1 月 29 日披露
的《关于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称,“截至本公告披露日, 深圳一声达已向公司
合计支付股权转让款 7580 万元,尚有 2.722 亿元未支付。 ……2021 年年末,公司了解到交易对方的业务开展不顺利,已没有支付能力,违约的可能性大。基于
谨慎性原则,公司对预计不能收回的款项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
2017 年-2018 年,公司发行“17 鹏博债”、 “18 鹏博债”。其中“17 鹏博债”涉及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 2022 年 6 月已如期兑付。
“18 鹏博债”涉及 2014 年、 2015 年、 2016 年、 2017 年三季度财务报表,已展期至
2024 年。上述公司债发行及持续信息披露使用了 2014 年至 2022 年年报。
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ST 鹏博士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杨学平未将上述深圳利明泰有关情况告知 ST
鹏博士,在 2012 年-2022 年年报上签字,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崔航、吕卫团、
王鹏、何云、林楠、武惠忠、刘杰、王岚、李丽琴、 陈曦、李炜在 2021 年年报
审议中未对引发关注的事项给予合理关注,在 2021 年年报上签字,是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会议纪要、 会议决议、相关协
议、相关合同、付款申请单、聊天记录、工商登记资料、定期报告、裁判文书、
记账凭证和银行支付凭证等证据证明。
ST 鹏博士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
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
述违法行为。
杨学平作为 ST 鹏博士实际控制人,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涉嫌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子警告,并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学平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处以 50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000 万元罚款;
三、对崔航、吕卫团、王鹏、陈曦、刘杰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00 万元罚
款;
四、对孙向东、陈刚、何云、林楠、武惠忠、王岚、李丽琴、李炜给予警告,
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罚款。当事人杨学平的违法行为情节较为严重,当事人崔航、王鹏的违法行为情节
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 185
号) 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对杨学平采取 10 年证
券市场禁入措施,对崔航、王鹏采取 5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
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
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 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
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
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决定。
二、 相关情况说明
(一) 公司将全力配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工作,最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
的正式处罚决定书为准, 根据《告知书》 涉及的事项, 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
退市情形。 后期公司将根据处罚决定的要求进行整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
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认真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
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二) 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
日报》、《经济参考报》 上刊登的相关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
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3 月 29 日

ST鹏博士: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14

处罚对象:

杨学平,王鹏,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74号 
───────────────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鹏博
士,A股证券代码:600804; 
杨学平,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
董事会秘书; 
王  鹏,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负责
人。 
 
-2-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
下违规情形。 
(一)公司对外合作事项信息披露不公平、风险提示不充分 
2022年5-9月期间,公司多次通过媒体、上证e互动等渠
道对外公开尚未披露的股票价格敏感信息,违反信息披露公平性
原则,相关风险提示不充分。 
1.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尚未披露的有关氢能产业合作
事项。2022年5月13日,公司主动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
信息称,公司宣布与深圳市重大产业投资集团(以下简称深重投)
达成战略合作,双方合作成立双碳产业基金,在深圳建设氢能产
业园,将氢燃料电池技术和整车总装技术引入深圳落地;双方通
过双碳产业基金推动收购深圳市千懿氢能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千懿氢能),公司最终将成为千懿氢能的单一大股东。上述信
息发布后被多家媒体转载报道。2022年5月13日晚间,经监管
督促,公司提交公告称,公司与深重投签署的《战略合作框架协
议》是双方合作的框架协议,不具备强制约束力,合作细节尚待
明确,后续实施进度和内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协议本身不产生
具体收益。公告同时称,千懿氢能于2021年3月25日设立,成
立时间较短,团队人员较少,无相关专利,产品处于研发阶段,
尚未形成收入,后续订单获取情况不确定。2022年5月13-20
日,公司股票价格连续6个交易日收盘涨停。 
-3- 
 
2.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尚未披露的有关大数据产业园
项目。2022年7月6日,公司主动通过其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
《西北首个氢能低碳数据中心,鹏博士西北5G大数据产业园项
目正式开工建设》称,公司大数据产业园项目计划总投资30.5
亿元,规划占地175亩,项目建设分为氢能低碳数据中心和产业
园,包括适用于工业互联网等产业用途的高密机柜,并配套氢燃
料电池分布式电站。上述信息发布后被多家媒体转载报道。2022
年7月6日晚间,经监管督促,公司提交澄清公告称,大数据产
业园项目主要由公司与甘肃科信智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甘肃科信)共同合作开发,公司与甘肃科信签订合作协议,分
别出资0.49亿元、0.51亿元,共同设立鹏云数字(甘肃)科技
发展有限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尚处于初期
阶段,除合作协议外未签订其他协议;计划总投资30.5亿元为
项目总金额,并非公司实际投资金额,项目最终投资金额、分配
比例等合作细节尚未确定。公告同时称,公司主要负责数据中心
设计建设等,不涉及配套氢燃料电池电站相关工作,公司主营业
务未发生变化,未开展氢能相关产业,本次合作不会对公司财务
指标产生重大影响。2022年7月6日,公司股票价格收盘涨停。 
3.通过上证e 互动平台发布尚未披露的氢能产业合作终止
的进展。2022年9月8日,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
称,公司于2022年5月13日签订的拟成立10亿元产业基金建
设氢能产业园并收购千懿氢能的框架协议已终止。上海证券交易
所(以下简称本所)于2022年9月9日就上述事项向公司发出
-4- 
 
监管问询函。2022年9月20日,公司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
公司与深重投于2022年9月7日终止前述框架协议。公司未能
在前述协议终止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而以上证e互动平台
信息形式代替信息披露,违反了信息披露及时性、一致性原则。
此外,公司前期未对框架协议可能终止做出有针对性的风险提
示,相关风险提示不够充分。 
4.通过上证e 互动平台发布尚未披露的电信运营商合作事
项。2022年9月27日,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回复投资者称,
公司拟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进
行战略合作,具体合作项目将由双方另行签订业务合同,战略合
作协议仅为双方合作的框架性文件。经监管督促,公司于同日午
间发布风险提示公告称,战略合作协议仅为双方开展战略合作的
意向性框架文件,不具备强制约束力,不涉及具体业务,合作细
节尚待明确,合作事项能否实施存在重大风险,合作事项实施进
度和内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主营业务未发生变化。公司回复相
关事项未在临时公告中披露。2022年9月27日,公司股票价格
收盘涨停。 
(二)股权转让款减值计提信息披露不一致、风险提示不充
分 
2021年12月10日,公司披露工作函回复公告称,公司向
深圳市一声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一声达)转让联
营企业深圳市利明泰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明泰)
形成的股权转让款2.72亿元不存在回收风险。上述转让款分别
-5- 
 
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净资产的269.31%、30.22%。2022
年1月29日,公司披露计提减值准备的公告称,拟对利明泰股
权转让款全额计提信用损失减值准备。2022年2月22日、7月
7日,公司分别披露工作函回复公告和2021年年度报告问询函
回复公告称,在2021年第三季度,公司未能充分考虑深圳一声
达的财务状况和利明泰质押股权的可执行情况,未充分评估股权
转让款项的可回收性,仍按照正常账龄计提信用损失减值准备。 
公司应当审慎估计大额股权转让款的可回收情况,并在信息
披露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公司在2021年12月10日公告中称
股权转让款不存在回收风险,但在2022年1月29日对股权转让
款全额计提减值,短时间内存在信息披露不一致;同时,公司在
2021 年第三季度未充分评估股权转让款可回收性,前期未充分
提示相关风险。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氢能产业、大数据产业园项目和与电信运营商合作等事项是
市场高度关注的热点信息,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形成敏感性影
响。公司多次先于法定信息披露渠道,通过自媒体、上证e互动
平台等渠道,对外发布上述股票价格敏感信息,信息披露不公平。
而且,公司发布上述事项信息时,未充分提示风险,经监管督促
才予以披露,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误导。本所曾于2022年9
月26日就上述事项对公司予以监管提醒,但公司仍继续通过非
法定披露渠道公开股价敏感信息,情节严重。同时,公司还存在
-6- 
 
对股权转让款减值计提信息披露不一致,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
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
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5条、
第2.1.6条、第2.1.8条、第2.2.9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杨学平作为公
司负责人、信息披露事务的第一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
负责人王鹏作为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
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条、第4.3.1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
董事长兼代董事会秘书杨学平、时任财务负责人王鹏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
-7-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ST鹏博士: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5-20

处罚对象:

崔航,杨学平,王鹏,陈曦,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57号 
───────────────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原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鹏博
士,A股证券代码:600804; 
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原控股股东; 
杨学平,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
任董事长; 
-2- 
 
崔  航,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陈  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王  鹏,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四川监管局《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及杨学平、陈曦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
78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鹏博实业,2002年11月12日至2021年11月19日
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在信息披露、
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原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22年1月8日,公司披露监管工作函回复公告称,2020
年4月 2日,公司全资孙公司廊坊鹏博士云科技有限公司与上
海索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索缇)签订《廊坊数据
中心外市电工程合同》,并向上海索缇支付合同款1.35亿元。其
中,有3,000万元经多道转手,最终于2020年4月3日流向原
控股股东鹏博实业,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资金
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4.00%。鹏博实业于2020年10
月归还上述资金,并于2021年12月向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210
万元。 
-3- 
 
(二)公司未及时披露签订两份重大合同及合同进展情况 
2020年6月,公司与深圳敏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深圳敏捷)签署《昆山彩晶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合同
金额总计196,280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
56.07%,公司已分两次向深圳敏捷支付62,959万元。2021年1
月,公司与深圳敏捷解除上述协议,并收回已支付资金。2020
年7月,公司与深圳市新诚至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诚至
达)签署《廊坊云数据中心项目代建合同》,合同金额296,000
万元,占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营业成本的84.55%,公司向新诚
至达支付7.4亿元。2020年9月,公司与新诚至达解除上述项
目代建合同。公司签订上述重大合同已达到披露标准,但未及时
披露,也未及时披露后续合同解除的重大进展,直至中国证监会
四川监管局查明后才于2022年1月12日作出补充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存在控股股东资金占用,且未及时披露重大合同及进
展。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
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第一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1.4条、第2.3条、第11.12.7条等有关规定。 
控股股东鹏博实业、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违反诚
实信用原则,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损害公司利益。上述责任人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
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年
-4- 
 
修订)》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1.3条、第1.5条、
第2.4条等有关规定。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
平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人及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还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
出的承诺。 
其他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总经理崔航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的
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作为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时任财务总监王鹏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均未能
勤勉尽责,对公司的上述违规负有责任。上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
第3.2.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原控股股东鹏博实业、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均回复
无异议。鉴于上述占用资金已全部归还,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违规
的不良影响,已酌情予以考虑。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
-5- 
 
团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深圳鹏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暨时任董事长杨学平和时任总经理崔航、时任董事会秘书
陈曦、时任财务总监王鹏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
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
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鹏博士: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1-11

处罚对象:

陈曦,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1 号
───────────────
关于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及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鹏博士,
A 股证券代码: 600804;
陈 曦,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
书。
经查明, 2021 年 7 月 24 日, 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显示,
-2-
2020 年 9 月 14 日,北京格林伟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归
还欠款,涉诉金额 8,516.97 万元,占公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
司净资产的 11.35%。该事项已达到应当披露的诉讼标准,但公
司未及时公告,迟至 2021 年 7 月 24 日才对外披露。 2020 年 5
月 22 日,长沙绿叶通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公司归还欠款,
涉案金额 219.5 万元,累计该笔诉讼所涉金额,公司连续 12 个
月内发生的 10 笔诉讼事项累计涉案金额达 9,894.61 万元,占公
司 2019 年度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 13.18%,已达到应当披露的
诉讼标准,但公司未及时披露 12 个月内的涉诉情况,且至今仍
未披露。
上市公司诉讼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
较大影响。 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
披露公司诉讼事项,公司单笔涉讼金额、累计涉诉金额均达到应
当披露的标准,但公司均未及时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
第 2.3 条、第 11.1.1 条、第 11.1.2 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任期 2017 年 4 月 27 日-2021 年
11 月 5 日)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
则》 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
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6.2
-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鹏博士电信传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和时任董事会秘书陈曦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一月五日

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受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京信管罚字[2017]第12号】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1-22

处罚对象:

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

北京息壤传媒文化有限公司受到北京市通信管理局行政处罚【京信管罚字[2017]第12号】,被罚款10,000元。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