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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 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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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监管决定
书》(〔2018〕 69 号)中查明的事实, 2002 年 12 月 7 日至 2009
年 7 月 17 日期间, 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集团)
利用季静证券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且交易的股票中包含江苏悦达-2-
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悦达投资或公司)的股票。悦达集
团于 2006 年 12 月 31 日、 2007 年 12 月 31 日、 2008 年 12 月 31
日,通过季静证券账户分别持有悦达投资股票 4,811,377 股、
280,000 股和 751,870 股。作为悦达投资的控股股东,悦达集团
未将上述持股情况告知悦达投资, 导致悦达投资 2006 年、 2007
年和 2008 年的年度报告未能准确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持有上
市公司股票情况。
作为悦达投资控股股东,悦达集团应履行忠实勤勉、诚实守
信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其实际持股情况,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但其隐瞒通过他人账户持有公司股份的事实,导致公
司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23 条、第 3.1.7 条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
条等有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江苏悦达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江苏悦达集团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3-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四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