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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7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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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家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股东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张家港保税科
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 截至 2021 年 3 月 24 日, 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胜帮凯米)持有 60,457,363 股张家
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 占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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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总股本的 4.99%。 2021 年 3 月 25 日, 胜帮凯米通过大宗交易
方式继续增持公司股份 32,881,519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2.71%。
增持完成后,胜帮凯米持有 93,338,882 股公司股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 7.70%。胜帮凯米于 3 月 25 日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胜帮凯米在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累计达到 5%时,未停止买
卖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而是继续增持公司股份,直至持股比
例达到 7.7%时才履行权益变动披露义务。 胜帮凯米超比例增持
达 2.7%,数量较大,情节较严重。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9
年修订)》第六十三条、《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
事项,公司股东胜帮凯米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张家
港保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共青城胜帮凯米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应严
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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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六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