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5号
当事人:谭睿,男,
1983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
深圳市福田区
。
依据
2005年修订、
2014年修正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年《证券法》
)及
2019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谭睿作为证券从业人员违法
买卖
证券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谭睿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07年7月至今,谭睿为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
姚某某
”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科苑路百度国际大厦证券营业部
账户(以下简称“
姚某某
”证券账户)下设两个子账户,其中普通账户开立于
2014年7月16日
,信用账户开立于
2015年4月8日
。2014年8月8日至2023年12月11日
期间,谭睿操作
“
姚某某
”证券账户
持有、买卖多只股票及可转债
,累计亏损585,005.81元,期末仍持有
“国电电力”“ST联络”“兰卫医学”3只股票。
上述违法事实,有涉案
证券
账户资料、交易
记录
、
银行
账户资料
、
询问笔录
、
劳动合同
、
情况说明、
交易所计算结果
等
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谭睿
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证券,违反了
2005年《证券法》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所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谭睿积极配合调查
,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并结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证券法》适用的特别情形,依据
《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谭睿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
45
,
000
元罚款
。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将罚款汇
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
我局
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申请可以
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