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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电电力(60079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3-26 84267.85 6754.10 205.14 1033.91 41.01
2024-03-25 85415.33 4827.67 167.73 838.65 2.37
2024-03-22 87426.34 8992.47 172.00 861.72 6.46
2024-03-21 86780.95 7668.37 169.59 842.86 0.82
2024-03-20 87184.70 7293.60 173.78 874.11 6.70
2024-03-19 87221.78 9755.57 170.07 853.75 3.40
2024-03-18 84868.67 9561.76 171.74 882.74 4.80
2024-03-15 82551.22 19003.55 168.77 857.35 4.13
2024-03-14 78845.33 6733.05 165.46 822.34 2.53
2024-03-13 77414.11 7914.85 166.01 823.41 8.92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73 24510.99 1.374
2023-09-30 1 其他 5 1065821.87 59.758
2 基金 45 159081.54 8.919
2023-06-30 1 其他 6 1077351.28 60.404
2 基金 271 187964.99 10.539
2023-03-31 1 其他 5 1089186.96 61.068
2 基金 26 152307.70 8.540
2022-12-31 1 其他 10 1096430.79 61.474
2 基金 345 184164.52 10.326
3 社保 1 14689.59 0.824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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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2-10-20 4.53 4.53 0 140.43 636.15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10-19 4.63 4.63 0 52.02 240.85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10-19 4.63 4.63 0 505.49 2340.42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2-10-19 4.63 4.63 0 889.81 4119.82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2-10-14 4.61 4.61 0 3000.00 13830.00

买方:摩根大通证券(中国)有限公司上海银城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1-12-09 2.52 2.95 -14.58 472.00 1189.44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证券营业部

卖方: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四路证券营业部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19-11-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飞、赵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张小飞,赵越
公告日期 2019-1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振东、王尧)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王尧,生振东
公告日期 2019-1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燕)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燕
公告日期 2019-11-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惠燕)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惠燕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飞、赵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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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1-22

处罚对象:

张小飞,赵越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张小飞、赵越)
〔2019〕134号
当事人:张小飞,男,1974年12月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赵越,女,1979年10月出生,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张小飞、赵越内幕交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5月23日下午18:0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约谈会,会上通知正式启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合并重组。
5月25日上午,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单位相关负责人主持召开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重组工作会,讨论并确定了神华集团和国电集团重组的基本思路和方案,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和协调组。张某亮参加本次会议。
国电电力6月5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6月12日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6月19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8月29日发布《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国电电力2017年8月29日的公告披露,集团层面,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上市公司层面,国电电力拟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我会认为,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将导致上市公司国电电力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对国电电力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于2017年8月29日。
二、当事人利用“赵越”等10个账户内幕交易“国电电力”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
张某亮参加2017年5月25日上午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重组工作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5日。
张小飞是张某亮的堂弟,赵越是张小飞的妻子。2017年5月25日13:27:20,张某亮主叫张小飞通话39秒。与张某亮通话后,张小飞于当天14:06:17、14:16:38、14:18:32分别与其妻子赵越通话76秒、18秒、18秒。
(二)当事人内幕交易“国电电力”情况
2017年5月25日13:27:20张小飞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张某亮通话,与张某亮通话后40分钟内,张小飞于当天14:06:17、14:16:38、14:18:32分别与妻子赵越通话。与张小飞通话后25分钟内,赵越于当天14:43:30开始向“赵越”账户转入资金,并于14:41:39开始操作“张小飞”“赵越”账户大笔买入“国电电力”;5月26日,赵越操作“赵越”“高某娣”“李某”“张某彦”“黄某”“田某”“薛某龙”“王某景”“马某霞”账户大笔买入“国电电力”;6月2日,赵越操作“高某娣”“黄某”账户大笔买入“国电电力”。上述股票在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合计获利1,174,902.97元。
“张小飞”账户交易所用资金为账户沉淀资金,其他账户交易资金均通过赵越控制的石家庄洋淼商贸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或赵越控制的张某等4人的银行账户转入。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前,“赵越”等10个账户从未出现单日转入资金超过300万元的情形,在买入“国电电力”期间,其中8个账户单日资金转入量超过1,000万元,且转入资金全部买入“国电电力”,明显异常。截止到2017年6月2日,除“张小飞”账户持仓“国电电力”较少,“赵越”账户“国电电力”持仓85.32%,“高某娣”等其余8个账户“国电电力”持仓均为100%。
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涉案账户开始突然大笔资金转入,全仓买入“国电电力”,涉案账户资金转入时间、“国电电力”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时间高度吻合,买入意愿强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赵越、张小飞对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国电电力”没有提出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的会议记录、公告、情况说明等资料,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有关证券账户资料,有关银行账户资料、交易所用硬件信息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赵越、张小飞利用内幕信息交易“国电电力”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会决定:责令赵越、张小飞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赵越、张小飞违法所得1,174,902.97元,并处以3,524,708.91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2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振东、王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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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1-21

处罚对象:

王尧,生振东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振东、王尧)
〔2019〕133号
当事人:生振东,男,1964年3月出生,住址: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
王尧,男,1987年2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生振东、王尧内幕交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其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5月23日下午18:0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约谈会,会上通知正式启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合并重组。
5月27日上午,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各自召开党组会,通报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启动合并重组。王某力参加了神华集团本次党组会。
6月1日下午16:00,神华集团召开党组会,研究并通过了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重组整合方案,会上提出“中国神华”“国电电力”“龙源电力”先行停牌,其他的上市公司开完党委会再停牌。王某力参加了该次党组会。
国电电力6月5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6月12日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6月19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8月29日发布《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国电电力2017年8月29日的公告披露,集团层面,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上市公司层面,国电电力拟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我会认为,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将导致上市公司国电电力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对国电电力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于2017年8月29日。
二、当事人利用“生某娟”账户内幕交易“国电电力”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生振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
王某力参加神华集团2017年5月27日的党组会,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7日。同时,王某力参加神华集团2017年6月1日的党组会,知悉了“国电电力”停牌事宜。
生振东与王某力相识多年,2017年5月29日15:11双方通话46秒,2017年6月1日16:47王某力主叫生振东通话51秒,当日20:40双方再次通话22秒。
(二)当事人利用“生某娟”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国电电力”
“生某娟”账户于2007年7月30日开立于东北证券白山通江路营业部,内幕信息公开前,于2017年6月2日13:26至14:46买入“国电电力”612.1万股,成交金额21,989,999.79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亏损634,332.69元。
生某娟是王尧的母亲,是生振东的妹妹。王尧在生振东的公司任职,二人关系比较密切。生振东2017年6月1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力联络后,6月2日上午与王尧见面。6月2日11:25至12:25间,王尧银行账户和生振东控制的富源县东南矿业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的银行账户向“生某娟”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合计转入2,200万元,该2,200万元于当日13:26进入“生某娟”账户后几乎全部买入“国电电力”。6月2日10:46至14:59期间,王尧与生某娟通话15次,沟通资金到账情况和“国电电力”买入情况。生某娟、王尧均称,若“生某娟”账户亏损由王尧承担。
综上,“生某娟”账户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国电电力”由生某娟操作下单,由生振东、王尧决策。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生某娟”账户交易“国电电力”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
“生某娟”账户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1日期间,一直空仓,未交易过任何股票。2017年6月1日16:47、20:40,生振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力联络,6月2日上午生振东与王尧见面,随后当天11:25至12:25突击向“生某娟”账户三方存管银行账户转入2,200万元大额资金,13:26至14:46该笔资金几乎全部买入“国电电力”。6月2日当天10:46至14:59期间,王尧与生某娟通话高达15次。截至6月2日当天,“生某娟”账户“国电电力”持仓占比100%。
内幕信息公开前,生振东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第二天与王尧见面并随后与王尧共同向“生某娟”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全仓买入“国电电力”,买入意愿强烈,同时,交易当天是“国电电力”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生某娟”账户资金转入时间、股票买入时间与生振东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的时间、内幕信息的发展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的会议记录、公告、情况说明等资料,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生某娟”账户资料,有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生振东、王尧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第一,生振东与王某力的通话不涉及内幕信息。第二,大笔资金买入是因为有闲置资金。第三,交易亏损,没有造成不良影响,没有传播信息或借机炒作,没有输送利益。
综上,当事人请求对其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力联络时点与转入资金、交易涉案股票时点紧密关联,涉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其提出的申辩理由不足以解释该等异常情形。
第二,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综上,我会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生振东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对王尧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20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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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1-21

处罚对象:

刘燕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燕)
〔2019〕131号
当事人:刘燕,女,1970年10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燕内幕交易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5月23日下午18:0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约谈会,会上通知正式启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合并重组。
5月27日上午,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各自召开党组会,通报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启动合并重组。王某力参加了神华集团本次党组会。
6月1日下午16:00,神华集团召开党组会,研究并通过了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重组整合方案,会上提出“中国神华”“国电电力”“龙源电力”先行停牌,其他的上市公司开完党委会再停牌。王某力参加了该次党组会。
国电电力6月5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6月12日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6月19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8月29日发布《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国电电力2017年8月29日的公告披露,集团层面,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上市公司层面,国电电力拟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我会认为,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将导致上市公司国电电力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对国电电力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于2017年8月29日。
二、当事人利用“刘燕”账户内幕交易“国电电力”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刘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
王某力参加神华集团2017年5月27日的党组会,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7日。同时,王某力参加神华集团2017年6月1日的党组会,知悉了“国电电力”停牌事宜。
2017年5月28日19:59:48王某力主叫刘燕通话16秒,20:19:53刘燕主叫王某力通话33秒,2017年6月1日16:56:51刘燕与王某力通话1分钟。
(二)刘燕利用“刘燕”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交易“国电电力”
“刘燕”账户于1997年3月18日开立于中天证券沈阳南京北街营业部,内幕信息公开前,刘燕操作“刘燕”账户买入“国电电力”150万股,成交金额5,321,680.00元,内幕信息公开后全部卖出,获利327,270.54元。
“刘燕”账户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国电电力”,所用资金来源于“刘燕”账户卖出其他股票所得以及刘燕自有资金转入,除一笔使用刘燕家中电脑下单外,其余全部使用刘燕手机委托下单。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刘燕”账户交易“国电电力”行为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无合理解释
刘燕2017年5月28日晚与王某力联系后,5月31日买入“国电电力”2万股,6月1日买入3万股。6月1日16:56:51与王某力通话后,6月2日开盘起大笔买入“国电电力”,当日合计买入145万股。此外,“刘燕”账户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日期间,仅2017年5月31日和6月2日单日转入资金超过100万元,其中5月31日转入200万元,6月2日转入161.92万元,全部买入“国电电力”。同时,“刘燕”账户6月2日卖出其他股票共计1,478,950元,全部买入“国电电力”。“刘燕”账户买入“国电电力”的金额,较之其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6月2日期间买入其他股票的金额显著放大。截至2017年6月2日,“刘燕”账户“国电电力”持仓占比100%。
内幕信息公开前,刘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后,“刘燕”账户突击转入大额资金,卖出其他股票,并全仓买入“国电电力”,交易量较其他股票明显放大,资金转入时间、卖出其他股票时间和买入“国电电力”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发展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的会议记录、公告、情况说明等资料,有关人员询问笔录、通话记录,证券账户资料,有关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第一,自2015年以来已有对央企重组信息的相关报道,涉案信息不具有未公开性,不属于内幕信息。第二,其未获得本案内幕信息,与王某力通话是关于其他事情。第三,多年来看好国企重组概念股,通过自己的研究和判断而买入相关国企股票,在关注到“国电电力”价格上涨后大量买入“国电电力”。第四,涉案行为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且其积极配合调查。
综上,当事人请求对其不予或从轻、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在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本案涉案信息在公开披露于指定媒体前具有未公开性。
第二,刘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王某力联络时点、其本人交易涉案股票时点高度关联,涉案交易明显异常,刘燕对此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第三,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综上,刘燕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其证券交易活动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构成内幕交易,我会对刘燕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会决定:没收刘燕违法所得327,270.54元,并处以981,811.6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20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惠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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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1-21

处罚对象:

刘惠燕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刘惠燕)
〔2019〕132号
当事人:刘惠燕,女,1955年10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刘惠燕建议他人买卖国电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电力)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刘惠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7年5月23日下午18:00,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监管单位相关负责人召开约谈会,会上通知正式启动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神华集团)合并重组。
5月27日上午,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各自召开党组会,通报国电集团和神华集团启动合并重组。王某力参加了神华集团本次党组会。
6月1日下午16:00,神华集团召开党组会,研究并通过了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重组整合方案,会上提出“中国神华”“国电电力”“龙源电力”先行停牌,其他的上市公司开完党委会再停牌。王某力参加了该次党组会。
国电电力6月5日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6月12日发布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6月19日发布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8月29日发布《出资组建合资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暨关联交易预案》等公告。国电电力2017年8月29日的公告披露,集团层面,神华集团与国电集团实施联合重组,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上市公司层面,国电电力拟以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与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相关火电公司股权及资产共同组建合资公司,合资公司组建后,国电电力拥有合资公司控股权。
我会认为,神华集团吸收合并国电集团将导致上市公司国电电力的控股股东发生变更,对国电电力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的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于2017年8月29日。
二、当事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国电电力”的情况
(一)内幕信息公开前,刘惠燕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通讯联络
王某力参加神华集团2017年5月27日的党组会,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17年5月27日。同时,王某力参加神华集团2017年6月1日的党组会,知悉了“国电电力”停牌事宜。
刘惠燕与王某力是同乡,相识多年,2017年刘惠燕多次邀请王某力一起聚餐,2017年5月31日13:51:35刘惠燕给王某力发送短信,当天14:14:19王某力主叫刘惠燕通话24秒。2017年6月1日22:43:15,刘惠燕与王某力通话13秒。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刘惠燕建议他人买卖“国电电力”
2017年6月1日22:43:15刘惠燕与王某力通话,通话结束后12分钟,刘惠燕开始通过手机短信和微信向其部分联系人发送“国电电力,明最后一天,速进”,发送信息行为持续到6月2日凌晨。6月2日一早,刘惠燕继续发送“国电电力,今最后一天,速进。今晚停后两月后出”等消息建议他人买入“国电电力”。刘惠燕的建议对象中,刘某军、周某明、周某红、余某、庄某鹏、高某先、秦某宏、郑某山、侯某静、郑某如、杨某胜、白某宇、刘某等至少13人在6月2日买入“国电电力”,其中郑某如、刘某军、庄某鹏、秦某宏、周某明等至少5人2017年6月2日交易“国电电力”存在卖出其他股票买入、突击转入资金买入、大量买入、首次买入、买入时点特殊等异常特征。
另外,刘惠燕通过电话建议白某宇买入“国电电力”,白某宇2017年6月2日使用本人信用账户买入“国电电力”。刘惠燕通过电话或当面建议刘某买入“国电电力”。2017年6月1日22:43:15与王某力通话后,刘惠燕在23:19:58主叫弟弟刘某通话49秒,2017年6月2日刘某操作其亲属信用账户大量融资买入“国电电力”,买入金额高达5,004,610.11元。刘惠燕、刘某承认刘惠燕向刘某推荐过“国电电力”。
刘惠燕对如何知悉本案内幕信息没有合理解释,被建议买入人员对交易“国电电力”行为也无合理解释,且郑某如、刘某军、庄某鹏、秦某宏、周某明等人明确承认基于刘惠燕的推荐而买入。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司的会议记录、公告、情况说明等资料,有关通话记录、微信聊天截屏、短信聊天截屏、有关人员询问笔录、有关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刘惠燕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意见:第一,涉案信息已广泛传播,不属于内幕信息。第二,其于2017年5月末晚间在餐馆用餐时,从陌生人打电话交谈过程中听闻国电电力的重组信息,不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第三,其与王某力的通讯联络内容与内幕信息无关,未发生内幕信息的传递。第四,没有建议弟弟刘某买入“国电电力”。第五,其本人没有买入“国电电力”,也未取得收益,涉案行为对市场没有重大影响。
综上,当事人请求对其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在我会指定的媒体披露,本案涉案信息在公开披露于指定媒体前具有未公开性。
第二,刘惠燕与王某力通讯联络后明示他人买入“国电电力”,其中多人交易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多人明确表示基于刘惠燕的推荐买入,刘惠燕和刘某在调查过程中也均承认荐股事实。
第三,刘惠燕所述信息获悉渠道,不足以解释其建议他人交易股票的迫切性,以及所发送信息的具体性、确定性,他人得到信息后交易的异常性,此种反差与生活经验和常理不符,不予采信。综合前述理由,可以认定其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并建议他人买卖涉案股票。
第四,本案量罚已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综上,我会对刘惠燕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我会决定:对刘惠燕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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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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