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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实发展(60074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17 22999.02 563.10 285.74 825.79 13.95
2024-04-16 23059.95 554.38 272.13 761.96 56.17
2024-04-15 23229.31 410.79 236.03 686.85 8.72
2024-04-12 23766.64 473.38 232.32 696.96 12.71
2024-04-11 23756.25 375.92 272.95 840.69 0.23
2024-04-10 23707.86 327.70 294.26 915.15 18.05
2024-04-09 23927.89 308.76 286.14 912.79 16.16
2024-04-08 24162.38 599.68 308.65 972.25 43.71
2024-04-03 25027.51 901.34 267.26 855.23 33.59
2024-04-02 24791.04 1128.16 238.27 779.14 100.9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10 117402.69 63.648
2 基金 23 5049.72 2.738
2023-09-30 1 其他 9 118203.03 64.082
2 基金 2 1666.60 0.904
2023-06-30 1 其他 8 118470.50 64.227
2 基金 41 4856.23 2.633
2023-03-31 1 其他 8 116683.99 63.258
2 基金 1 2188.34 1.186
2022-12-31 1 其他 9 117100.09 63.484
2 基金 21 4171.58 2.262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03-07 3.56 3.56 0 114.96 409.25

买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卖方:高盛高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

2020-02-03 4.83 4.83 0 250.00 1207.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交易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华灵路证券营业部

2020-01-06 6.01 6.01 0 150.00 901.5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交易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9-11-28 5.77 5.77 0 360.00 2077.2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交易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建湘路证券营业部

2019-11-25 5.84 5.84 0 360.00 2102.4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建湘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交易部

2019-09-26 6.08 6.08 0 90.00 547.2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交易部

卖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华灵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4-16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实发展:关于对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唐钧,徐晓冰,曾明,汪良俊,袁纪行,郭伟民,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上实发展: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唐钧,徐晓冰,曾明,汪良俊,袁纪行,郭伟民,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4-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2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汪良俊
公告日期 2024-04-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3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唐钧
公告日期 2024-04-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0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袁纪行

上实发展:关于对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16

处罚对象:

唐钧,徐晓冰,曾明,汪良俊,袁纪行,郭伟民,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69 号
────────────────────────
关于对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上实发展, A
股证券代码: 600748;
曾明,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
会秘书);
唐钧,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2-
徐晓冰,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董事;
袁纪行,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
汪良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董事;
郭伟民,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裁。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 2024〕
10 号、 11 号、 12 号、 13 号、 14 号、 15 号、 16 号, 以下合称《决
定书》)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上实发展)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
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上实发展不晚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
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应
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公司应及时
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在临时公告中
披露上述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
2020 年 9 月,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
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东大名路 815 号
(部分)、 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初步约定土地
收储范围等事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 9.3 亿元,产生利润金额-3-
为 9.03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调整前为 13.44
亿元)的 67.19%。上述各方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完成收储框
架协议的用印盖章。公司应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签署事项,但
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三)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21 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
事长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
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
虚增上实龙创 2016 年至 2021 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
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
47.22 亿元、虚增利润总额 6.14 亿元。其中, 2016 年度虚增收入
2.07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3.19%,虚增利润总
额 0.56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6.23%; 2017 年
度虚增收入 6.77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9.36%,
虚增利润总额 1.43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1.91%; 2018 年度虚增收入 12.78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
入金额的 14.75%,虚增利润总额 1.02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8.01%; 2019 年度虚增收入 8.64 亿元,占上实发
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9.75%,虚增利润总额 0.71 亿元,占上实
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28%; 2020 年度虚增收入 14.91 亿元,
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18.52%,虚增利润总额 2.42 亿
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31%; 2021 年度虚增收-4-
入 2.05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2.0%。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 2017 年年度报
告少计商誉减值 2.2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31%;导致上实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 8.09 亿
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2.36%。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连续多年定
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违反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2005 年修订)》(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以下简
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
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 2020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 1.4 条、 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1.7 条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2 年 9 月 7 日针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部分违规事实作出监管警示决定(上证公监
函〔 2022〕 0128 号),对此本所不再重复处理。
责任人方面,根据《决定书》的认定,曾明作为上实发展时-5-
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持上实发展全面工作, 2019 年 10 月
至 2022 年 9 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曾明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
不可收回风险,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
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7 年至 2021 年年
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曾明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
绩发生亏损、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
徐晓冰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
营工作,且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
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徐晓冰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
不可收回风险,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
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
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徐晓冰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
业绩发生亏损以及 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唐钧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
工作,且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
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唐钧参与《东大名路 815 号(部分)、
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在签署确
认公司 2016 年和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
未及时披露重要合同以及 2016年至 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6-
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袁纪行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为公司会计机
构负责人, 2020 年 3 月起协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际履行董事
会秘书部分职责, 2016 年 4 月起任上实龙创监事,负责上实发
展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的义务。袁纪行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参
与《东大名路 815(部分)、 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
重要合同审批。袁纪行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
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袁纪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
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以及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汪良俊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分管上实龙创
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
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
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履
行职责,是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
郭伟民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上实龙创董事,依法负有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郭伟民在上实发展
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
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履行职责,-7-
是公司2020年和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2020 年修订)》第 2.2 条、
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
修订)》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
出的承诺。 对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
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
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
公司及时任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曾明,时任总裁、董事唐
钧、徐晓冰,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袁纪行,时任副总裁、董事
汪良俊,时任副总裁郭伟民予以公开谴责。 另外,对于部分责任
人的违规行为将另行处理。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地方金
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
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8-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
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
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4 月 15 日

上实发展: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4-11

处罚对象:

唐钧,徐晓冰,曾明,汪良俊,袁纪行,郭伟民,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748 股票简称:上实发展公告编号:临 2024-14
债券代码: 155364 债券简称: 19 上实 01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或“公司”)
于 2024 年 3 月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
政处罚和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4 号)。详见公
司于2024年3月19日披露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的公告。
2024 年 4 月 10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
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0-16 号)(以下简称“《行政
处罚决定书》”)。现将《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7883X9, 住所:上海市中国(上海) 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南路 1085 号。
当事人: 曾明,男, 1970 年 9 月出生,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
事长,住址:上海市虹口区。2
当事人:徐晓冰,男, 1966 年 7 月出生,时任公司总裁、董事,
住址:上海市闵行区。
当事人:唐钧,男, 1967 年 4 月出生,时任公司总裁、董事,
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当事人:袁纪行,女, 1974 年 10 月出生,时任公司副总裁、财
务总监,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当事人:汪良俊,男, 1963 年 2 月出生,时任公司副总裁、董
事,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当事人:郭伟民,男, 1964 年 11 月出生,时任公司副总裁, 住
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的
有关规定,本局对上实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实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上实发展不晚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
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 应收类账款
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上实发展应依据《证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3
( 证监会令第 182 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
件,但其直至 2022 年 1 月 12 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
2020 年 9 月,上实发展、 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
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东大名路 815 号( 部分)、
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 初步约定土地收储范围等事
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 9.3 亿元,产生利润金额为 9.03 亿元,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 调整前为 13.44 亿元) 的 67.19%。上述
各方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9 日完成收储框架协议的用印盖章。上实发
展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2007 年《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 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
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签署事项, 但其未按规
定及时披露。
三、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至 2021 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
曹文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
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
2016 年至 2021 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 47.22 亿元、虚增利润总
额 6.14 亿元。其中, 2016 年度虚增收入 2.07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
披露收入金额的 3.19%, 虚增利润总额 0.56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
露利润总额的 6.23%; 2017 年度虚增收入 6.77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4
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9.36%, 虚增利润总额 1.43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
披露利润总额的 11.91%; 2018 年度虚增收入 12.78 亿元,占上实发
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14.75%, 虚增利润总额 1.02 亿元,占上实发
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8.01%; 2019 年度虚增收入 8.64 亿元,占上
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9.75%, 虚增利润总额 0.71 亿元,占上实
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28%; 2020 年度虚增收入 14.91 亿元,占
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18.52%, 虚增利润总额 2.42 亿元,占
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31%; 2021 年度虚增收入 2.05 亿元,
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 2.0%。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 2017 年年度报告少
计商誉减值 2.2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18.31%; 导致
上实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 8.09 亿元,占上实发展当
期披露利润总额的 52.36%。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会议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相
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
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实发展上述行为违反了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
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
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
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事项,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上实发展
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对于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5
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
规定,本局决定:对上实发展给予警告,并处以 600 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上实发展给予警告,并处以 85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曾明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主持上实发展全面
工作, 2019 年 10 月至 2022 年 9 月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依法负有
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曾明知悉上实龙创应收
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参与《东大名路 815 号(部分)、 879 号国
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其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
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
司 2017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曾明是公司未及
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以及 2017 年至 2021 年
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
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事项,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曾明给予
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对于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
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本局决定:对曾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曾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6
徐晓冰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
作,且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的义务。其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其
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
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
责。徐晓冰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以及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
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事项,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徐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于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
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徐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徐晓冰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唐钧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作,
且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
确、完整的义务。其参与《东大名路 815 号(部分)、 879 号国有土地
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合同以及
2016 年至 2019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
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唐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60 万元罚
款。对于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7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唐钧给予
警告,并处以 150 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唐钧给予警告,并处以 210 万元罚款。
袁纪行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为公司会计机构负
责人, 2020 年 3 月起协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际履行董事会秘书部
分职责, 2016 年 4 月起任上实龙创监事,负责上实发展财务管理工
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袁纪行知
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参与《东大名路 815 号
(部分)、 879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其在
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
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
责。袁纪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
以及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
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事项,依
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袁纪行给
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对于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
定,本局决定:对袁纪行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袁纪行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汪良俊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分管上实龙创工作,
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上实发展派8
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
确认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履行职责, 是公司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
上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汪良俊给予警告,
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郭伟民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上实龙创董事,依法负有保证
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
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履行职责,是公司 2020 年和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
实发展 2016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 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对郭伟民给予警告,
并处以 75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将罚款汇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
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
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
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 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
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9
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二、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 载明的事实,公司判断本次涉
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二) 公司针对此次事项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 公司
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
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三)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2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10

处罚对象:

汪良俊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2号
    当事人:汪某俊,男,196X年X月出生,时任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或公司)副总裁、董事,住址:上海市黄浦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实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实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上实发展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
2020年9月,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东大名路815号(部分)、8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初步约定土地收储范围等事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9.3亿元,产生利润金额为9.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调整前为13.44亿元)的67.19%。上述各方不晚于2020年9月9日完成收储框架协议的用印盖章。上实发展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签署事项,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三、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1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曹某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其中,2016年度虚增收入2.07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3.19%,虚增利润总额0.56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3%;2017年度虚增收入6.77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9.36%,虚增利润总额1.43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1%;2018年度虚增收入12.78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14.75%,虚增利润总额1.0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1%;2019年度虚增收入8.64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9.75%,虚增利润总额0.71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8%;2020年度虚增收入14.91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18.52%,虚增利润总额2.4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2021年度虚增收入2.05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2.0%。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2017年年度报告少计商誉减值2.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导致上实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8.09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36%。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会议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实发展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汪某俊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分管上实龙创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履行职责,是公司2018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汪某俊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3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10

处罚对象:

唐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3号
    当事人:唐某,男,196X年X月出生,时任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或公司)总裁、董事,住址:上海市静安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实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实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上实发展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
2020年9月,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东大名路815号(部分)、8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初步约定土地收储范围等事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9.3亿元,产生利润金额为9.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调整前为13.44亿元)的67.19%。上述各方不晚于2020年9月9日完成收储框架协议的用印盖章。上实发展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签署事项,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三、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1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曹某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其中,2016年度虚增收入2.07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3.19%,虚增利润总额0.56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3%;2017年度虚增收入6.77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9.36%,虚增利润总额1.43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1%;2018年度虚增收入12.78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14.75%,虚增利润总额1.0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1%;2019年度虚增收入8.64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9.75%,虚增利润总额0.71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8%;2020年度虚增收入14.91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18.52%,虚增利润总额2.4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2021年度虚增收入2.05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2.0%。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2017年年度报告少计商誉减值2.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导致上实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8.09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36%。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会议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实发展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唐某作为上实发展时任总裁、董事,主持上实发展日常经营工作,且为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其参与《东大名路815号(部分)、8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在签署确认公司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重要合同以及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于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唐某给予警告,并处以21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10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0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4-10

处罚对象:

袁纪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4〕10号
    当事人:袁某行,女,197X年出生,时任上海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发展或公司)副总裁、财务总监,住址:上海市虹口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本局对上实发展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实发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
上实发展不晚于2021年12月15日知悉其可能因控股子公司上海上实龙创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等风险而发生经营业绩亏损。上实发展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二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但其直至2022年1月12日才在临时公告中披露上述事项。
二、未及时披露订立重要合同
2020年9月,上实发展、上实发展全资子公司上海高阳宾馆有限公司与上海市虹口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东大名路815号(部分)、8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初步约定土地收储范围等事宜,收储补偿总价暂估为9.3亿元,产生利润金额为9.0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利润总额(调整前为13.44亿元)的67.19%。上述各方不晚于2020年9月9日完成收储框架协议的用印盖章。上实发展应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及时披露上述框架协议签署事项,但其未按规定及时披露。
三、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至2021年度,上实发展控股子公司上实龙创时任董事长曹某龙,组织、授意、默许相关人员通过虚构合同、虚增业务实施进度、实施空转自循环贸易以及参与军民融合贸易等方式虚增上实龙创2016年至2021年度收入、利润金额,导致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增收入47.22亿元、虚增利润总额6.14亿元。其中,2016年度虚增收入2.07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3.19%,虚增利润总额0.56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6.23%;2017年度虚增收入6.77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9.36%,虚增利润总额1.43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1.91%;2018年度虚增收入12.78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14.75%,虚增利润总额1.0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8.01%;2019年度虚增收入8.64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9.75%,虚增利润总额0.71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8%;2020年度虚增收入14.91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18.52%,虚增利润总额2.4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2021年度虚增收入2.05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收入金额的2.0%。
    同时,上实龙创财务造假行为导致上实发展2017年年度报告少计商誉减值2.2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8.31%;导致上实发展2021年年度报告少计提坏账准备8.09亿元,占上实发展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52.36%。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会议文件、相关审计报告、相关情况说明、相关合同、相关财务资料、银行流水、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实发展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袁某行作为上实发展时任副总裁、财务总监,为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2020年3月起协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实际履行董事会秘书部分职责,2016年4月起任上实龙创监事,负责上实发展财务管理工作,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袁某行知悉上实龙创应收类账款存在不可收回风险、参与《东大名路815号(部分)、87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框架协议》重要合同审批。其在上实发展派驻上实龙创的财务总监报告异常情况后,未给予应有的关注,在签署确认公司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未勤勉地履行职责。袁某行是公司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以及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对于上实发展未及时披露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订立重要合同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袁某行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于上实发展2016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事项,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袁某行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综上,本局决定:对袁某行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9)。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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