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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盛屯(60071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7-31 101785.99 0 280.89 1337.06 0
2024-07-30 103067.10 2829.99 280.89 1337.06 9.09
2024-07-29 107004.01 6313.04 406.91 1920.63 22.27
2024-07-26 104619.19 6282.56 405.21 1904.51 39.15
2024-07-25 106685.31 9228.08 379.99 1736.57 113.93
2024-07-24 108954.85 6160.63 275.97 1319.16 32.08
2024-07-23 109477.28 7215.68 248.29 1181.88 56.51
2024-07-22 112047.42 10330.54 327.32 1616.98 20.78
2024-07-19 112352.45 17215.76 373.03 1868.90 41.88
2024-07-18 114011.59 14624.89 349.34 1858.51 14.3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7 62986.13 20.171
2 上市公司 2 2912.12 0.933
3 基金 1 21.00 0.007
2024-06-30 1 其他 10 64932.38 20.794
2 基金 76 7183.90 2.301
3 上市公司 1 1570.54 0.503
2024-03-31 1 其他 7 59070.43 18.917
2 上市公司 2 5418.91 1.735
3 基金 4 1450.90 0.465
2023-12-31 1 其他 7 64359.44 20.610
2 基金 71 6279.15 2.011
3 上市公司 2 4655.91 1.491
2023-09-30 1 其他 7 63362.69 20.291
2 上市公司 2 3699.83 1.185
3 基金 1 57.24 0.01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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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20 4.93 4.93 0 34.00 167.6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9 4.95 4.95 0 40.00 198.0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8 4.71 4.71 0 48.00 226.08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5 4.77 4.77 0 48.00 228.9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23 4.76 4.76 0 30.00 142.80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江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27 4.12 4.12 0 36.13 148.86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13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盛屯: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贤锦,张振鹏,翁雄,陈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盛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贤锦,张振鹏,翁雄,陈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8-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贤锦,张振鹏,翁雄,陈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7-3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盛屯矿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贤锦,张振鹏,翁雄,陈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6-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盛屯矿业: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周贤锦,张振鹏,翁雄,陈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ST盛屯: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9-13

处罚对象:

周贤锦,张振鹏,翁雄,陈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4〕173 号 
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盛屯,A
股证券代码:600711;
张振鹏,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
陈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翁雄,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周贤锦,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一、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4〕3 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盛屯或公司)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
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
认收入等行为,导致 2021 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 359,367,524.96
元,多计利润总额 193,721,431.4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79%、7.15%;2022 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 84,148,951.76 元,少
计利润总额 139,092,957.04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33%、
18.20%;2023 年半年报少计营业收入 78,188,326.37 元,少计利
润总额 22,956,876.8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59%、
5.22%。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
正。
公司公告显示,公司追溯调整了 2021 年、2022 年年报及
2023 年前三季度财务数据。其中,在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
分别调减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359,367,524.96 元、193,721,431.46 元、
98,841,140.33 元;在 2022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调减营业收入
-3-
84,148,951.76 元,调增利润总额 139,092,957.04 元,调增归母净
利润 77,868,972.74 元;在 2023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23 年第
二季度财务报表、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分别调增营业
收入 4,821,219.69 元、69,969,155.69 元、58,427,731.30 元,分别
调增利润总额18,373,531.72元、25,030,563.97元、10,774,174.22
元,分别调增归母净利润 11,690,242.62 元、15,022,956.73 元、
4,442,729.60 元。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综上,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全面获取公司经营运作信息的重
要披露文件,为投资者高度关注,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的核算并披露。公司将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
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
真实,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对公司 2021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
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
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
-4-
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
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
计处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
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
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上述人员对公司相关季度财务报
表不准确的违规事项负有相应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对于上述纪
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
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
时任董事长陈东,时任财务总监翁雄,时任总裁周贤锦予以公开
谴责。同时,本次纪律处分将吸收前期《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4〕121号)。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福建省地方
金融管理局,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
-5-
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规定,规范运作并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9 月 11 日

ST盛屯: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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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8-06

处罚对象:

周贤锦,张振鹏,翁雄,陈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600711         证券简称:ST盛屯公告编号:2024-063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
字0282024006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5 月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51)。 
2024年7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4]4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30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061)。 
2024年8月5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
书》([2024]3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住所:厦门市
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栋33楼。 
张振鹏,男,1975年12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董事长、总裁,住址:上海
市浦东新区。 
陈东,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福田区。 
翁雄,男,1976年2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
市思明区。 
2 
 
周贤锦,男,1969年2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总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
武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盛屯矿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
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盛屯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
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
为,导致2021 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359,367,524.96 元,多计利润总额 
193,721,431.4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多计营
业收入 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
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
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2024年4月
23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
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证明。 
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
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盛屯矿业 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
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
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
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
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签字确认上
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
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
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3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
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4月)》(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书》陈述的情况,公司股票于2024
年7月31日停牌1天,2024年8月1日起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本次信息披露违
法违规行为未触及《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决定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检,并已于
2024年4月23日披露《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及2024年5月15日披露《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证监局行政监管
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对相关事项予以更正整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
年4 月23 日及2024 年5 月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2024-049)。 
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财务知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
量发展。 
3、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报刊
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4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8月6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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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4-08-06

处罚对象:

周贤锦,张振鹏,翁雄,陈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
当事人: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住所:厦门市思明区展鸿路81号特房波特曼财富中心A栋33楼。
张振鹏,男,1975年12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董事长、总裁,住址:上海市浦东新区。
陈东,男,1972年11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董事长,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翁雄,男,1976年2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周贤锦,男,1969年2月出生,时任盛屯矿业总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盛屯矿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盛屯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2021年12月至2023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为,导致2021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359,367,524.96元,多计利润总额193,721,431.46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79%、7.15%;2022年年报多计营业收入84,148,951.76元,少计利润总额139,092,957.04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33%、18.20%;2023年半年报少计营业收入78,188,326.37元,少计利润总额22,956,876.80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0.59%、5.22%。2024年4月23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对盛屯矿业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和2023年半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的违法行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4年8月5日

盛屯矿业: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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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31

处罚对象:

周贤锦,张振鹏,翁雄,陈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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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 600711 证券简称:盛屯矿业公告编号: 2024-061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证监
立案字 0282024006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
立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051)。
公司于 2024 年 7 月 30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 (厦证监处罚字[2024]4 号)。现就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主要内容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振鹏、陈东、翁雄、周贤锦: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屯矿业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
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
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盛屯矿业及相关人员涉及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盛屯矿业 2021 年 12 月至 2023 年上半年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法冶炼中间
品销售业务中,存在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质转移而确认收入等行
为,导致 2021 年年报涉嫌多计营业收入 359,367,524.96 元,多计利润总额
193,721,431.46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79%、 7.15%; 2022 年年报涉嫌多
计营业收入 84,148,951.76 元,少计利润总额 139,092,957.04 元,分别占当期
披露金额的 0.33%、 18.20%; 2023 年半年报涉嫌少计营业收入 78,188,326.37
元,少计利润总额 22,956,876.80 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0.59%、 5.22%。2
2024 年 4 月 23 日,盛屯矿业发布《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涉及上述业
务影响的相关定期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业务合同、财务凭证、公司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询问
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盛屯矿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019
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
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盛屯矿业时任董事长、总裁张振鹏,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
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
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陈东,知悉
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关注会计处理准确性,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
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翁雄,知悉上述业务的交易模式,未审慎关注会计处
理,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
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裁周贤锦,应知悉上述
业务的交易模式,签字确认上述报告真实、准确、完整,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
《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对盛屯矿业 2021 年、 2022 年年度报告和 2023 年半年度报告涉嫌信息披露
违法违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盛屯矿业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2、对张振鹏、陈东、翁雄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150 万元罚款;
3、对周贤锦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符合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
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做出正式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3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
“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
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
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触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
情形, 但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
为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最终结果以其后续出具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对于《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前期会计差错事项,公司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检,并
已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披露《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
告》及 2024 年 5 月 15 日披露《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厦门证监局行政
监管措施决定书的整改报告》 ,对相关事项予以更正整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3 日及 2024 年 5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4-037、 2024-049)。
公司对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及相关责
任人引以为戒,认真汲取教训,积极落实整改,切实加强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财务知识和会计准则培训学习,推动公司合规建设常态化,不断提高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利益,推动公司规范、持续、高质
量发展。
3 、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网站、报刊
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
准确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4
特此公告。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31 日

盛屯矿业: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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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28

处罚对象:

周贤锦,张振鹏,翁雄,陈东,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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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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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盛屯矿业, A
股证券代码: 600711;
张振鹏,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总裁;
陈东,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贤锦,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2-
翁雄, 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关于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4〕 9 号)( 以
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 2021 年至 2022 年期间, 盛屯
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在与有关客户开展钴湿
法冶炼中间品销售业务中, 货物交付给相关客户时控制权并未实
质转移, 公司在交付时即确认收入, 会计处理不准确。 前述销售
给客户的个别钴湿法冶炼中间品, 公司一子公司购回用于生产,
未予以合并抵销 。 前述事项导致公司 2021 年多确认收入
35,936.75 万元, 占当期营业收入的 0.79%, 多确认利润 19,372.14
万元, 占当年度利润总额的 7.15%; 2022 年多确认收入 8,414.90
万元, 占当年度营业收入的 0.33%, 少确认利润总额 13,909.30
万元, 占当年度利润总额的 18.20%。 公司 2021 年、 2022 年年度
报告披露的有关财务信息不准确。
2024 年 4 月 23 日, 公司披露《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
根据《警示函》 追溯调整 2021 年、 2022 年年报及 2023 年分季
度财务数据。 其中, 在 2021 年年度财务报表中, 分别调减营业
收入、 利润总额、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归母
净利润) 359,367,524.96 元、 193,721,431.46 元、 98,841,140.33 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 0.79%、 7.19%、 9.73%; 在 2022 年年度财务
报表中 , 调减营业收入 84,148,951.76 元 , 调增利润总额-3-
139,092,957.04 元, 调增归母净利润 77,868,972.74 元, 分别占更
正前金额 0.32%、 17.77%、 97.39%; 在 2023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
表、 2023 年第二季度财务报表、 2023 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中,
分别调增营业收入 4,821,219.69 元 、 69,969,155.69 元 、
58,427,731.30 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 0.08%、 0.53%、 0.32%, 分
别调增利润总额18,373,531.72元、 25,030,563.97元、 10,774,174.22
元, 分别占更正前金额 9.89%、 5.69%、 1.88%, 分别调增归母净
利润 11,690,242.62 元、 15,022,956.73 元、 4,442,729.60 元, 分别
占更正前金额 36.00%、 9.16%、 1.93%。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的财务数据不准确, 涉及
调整金额较大, 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其行为违反了《公开发
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1 条、 第 2.1.4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 总裁张振鹏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 时任
董事长陈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
裁周贤锦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主要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
监翁雄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 对公司相关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4-
第 4.3.1 条、 第 4.3.5 条以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回复无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
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盛屯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 总裁张振鹏,
时任董事长陈东, 时任总裁周贤锦, 时任财务总监翁雄予以通报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 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5-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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