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43 号
───────────────
关于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南宁百货, A
股证券代码: 600712;
覃耀杯,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
工作负责人。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
-2-
11 号和 12 号)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 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累计开展海
产品贸易 43 组。 其中, 30 组海产品贸易业务未发生真实商品交
易,涉及 8 家上游供应商及 5 家下游客户。公司对上述业务按照
真实商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公司 2016 年至 2018 年年度报
告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6 年, 公司确认与虚假海产品
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资产 1,111.57 万元,确认营业收入 271.14
万元; 2017 年, 公司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的存货、
预付款分别为 8,893.79 万元、 2,750.25 万元,确认营业收入
6,954.17 万元; 2018 年, 公司确认与虚假海产品贸易业务相关
的存货、预付款分别为 535.89 万元、 3,998.79 万元,确认营业
收入 3,436.97 万元。
2021 年 12 月 4 日,公司披露公告,对 2016 年度、 2017 年
度和 2018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列报项目进行更正并追溯调整。本
次会计差错更正后, 公司 2016 年年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
265.95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0.12%; 2017 年年度报告中,调
减营业收入 6,858.70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3.05%; 2018 年年
度报告中,调减营业收入 3,376.31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1.61%。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重点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及
投资者决策产生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
行客观、谨慎地核算并披露。但公司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
-3-
况下进行会计处理,违反会计准则,且相关会计差错持续多年,
长期未进行纠正,导致未能如实披露多期年度报告的财务信息,
也使得投资者无法获取关于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真实信息。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17 年修订)》《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
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覃耀杯
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和财务事项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
任期内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2 条、第 3.1.4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二)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申辩意见
公司和覃耀杯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一是 2016
年,公司为进一步扩展业务线及增加销售额,决定开展大宗海产
品贸易,并对生产企业进行研究考察,判断其真实存在相关业务。
2018 年, 公司获悉部分下游客户逾期未付款导致未向上游提货
的违约情况后,立即停止相关业务并采取起诉、申请保全等司法
程序维护自身利益。 监管部门也已针对公司 2017 年、 2018 年年
度报告问题予以处理。二是自 2016 年 11 月公司开展海产品交易
业务起至 2018 年 5 月,公司收入确认满足会计准则的条件。根
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2021 年 11 月 4 日出具的监管措施认定
-4-
及要求,此次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 2016 年度至 2018 年度资产总
额、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资产、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净利
润等关键财务指标均无影响。三是公司积极配合监管,未干扰、
阻碍调查,符合从轻、减轻处分的情形。海产品交易事项违规行
为难以及时发现,已采取措施积极协调解决,消除风险和影响,
且海产品业务占比营业收入和净利润极低,也未对公司股票价格
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加强合规学习,增强合规意识。
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覃耀杯还提出: 一是其于
2017 年 1 月受聘为公司总经理并分管财务管理部,一直勤勉尽
责,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与年审会计师充分沟通,自交易事项
发生阶段即强调要遵守合同规定,制定交易控制流程。二是以企
业社会责任为第一位, 海产品交易产生的利润极低,不存在开展
虚假贸易的主观因素。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不能成立。
一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 2021〕 11 号和 12 号) 查明的事实,公司于 2016 年 10 月至
2018 年 3 月开展的部分海产品贸易业务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
但公司仍对相关业务按照真实商品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导致公司
披露的年度报告连续 3 年存在虚假记载,违规事实清楚。开展海
产品贸易已经过研究考察和在发现违约后及时采取司法手段等
措施及时纠正违规、维护公司利益,是公司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应
-5-
尽职责,不足以减免相关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的违规责任。
二是本所于 2019 年 12 月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作出纪律处分
决定(〔 2019〕 130 号),系根据公司 2019 年 6 月披露的会计差
错和相关行政监管措施查明的事实,认定公司在 2017 年年度报
告、 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18 年年度报告中预付款项和存货
项目列报金额不准确,未及时披露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前
次纪律处分与本次纪律处分涉及的违规事实并非同一事项。 监管
部门前期已就相关违规事项进行过处理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公司未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
并披露,连续 3 年的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发生会计差错。本次纪
律处分已综合考虑违规事实对关键财务指标的影响、差错金额占
比、违规持续时间、公司及责任人积极配合监管机构采取相关措
施等情节,但不足以减免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的违规责任。
四是覃耀杯作为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在任期
内披露的 2016 至 2018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但其未能保证公司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与审计
师充分沟通、强调合规等系其应尽职责,不存在开展虚假贸易的
主观因素等异议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和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
-6-
责人覃耀杯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