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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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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南宁百货,A
股证券代码:600712;
覃耀杯,时任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兼公
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
周宁星,时任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有关责任人违规情况
经查明,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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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公司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导致2017年年度报告、2018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2019年6月14日,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
整的公告》,对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18
年年度报告中的存货金额进行追溯调整。2017年11月至2018
年3月期间,公司与5家海产品供应商签订海产品采购合同12
份并预付货款,但至今尚有6,810.19万元(不含税)海产品未
收到。公司在尚未取得相关海产品所有权或实现有效控制、存货
确认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即对上述未收到的海产品进行存货确
认,相关会计处理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造成公司
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及2018年年度报告存货
金额列报不准确。基于上述原因,公司将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
存货期末数、2018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存货期初及期末数及
2018 年年度财务报表存货期初数中涉及供应商违约的部分调入
预付账款,并进行追溯调整。
本次追溯调整后,公司2017年年度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
报表中,预付款项期末数调增2,750.25万元,存货期末数调减
2,750.25万元,占2017年末净资产的2.59%;2018年第一季度
合并财务报表、母公司报表中,预付款项期初数、期末数分别调
增6,810.02万元,存货期初数、期末数分别调减6,810.02万元,
占2018年第一季度末净资产的6.40%;2018年年度合并财务报
表、母公司报表中,预付款项期初数调增2,750.25万元,存货
期初数调减2,750.25万元,占2018年末净资产的2.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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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未及时披露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
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显示,公司于
2018年5月与相关海产品供应商发生买卖合同纠纷,对已付款
并存放于供应商冰库的海产品失去实际控制。上述纠纷可能导致
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相关损失金额超过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应及时披露。但公司迟至2018年8月9日才在
起诉相关海产品供应商的公告中披露海产品存货失控事项,信息
披露不及时。后续,上述事项给公司实际造成重大损失。2019
年4月17日,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显示,因上述海产品
诉讼案计提坏账准备4,137.32万元,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为-4,486.49万元,同比下降2,633.58%。公司净
利润大幅下滑的主要原因即为计提上述坏账准备事项。公司因合
同纠纷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前期信息披露不及时。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投资者决策产生
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绩进行客观、谨慎地核算
并予以披露。公司存货核算不规范,导致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
2018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等定期报告中
预付款项和存货项目列报金额不准确;同时,公司对有关存货失
控可能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信息披露不及时,存在滞后。公
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5条、第11.12.5
条等有关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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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存货》的相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
负责人覃耀杯作为财务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宁星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
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
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会
计差错更正系因公司2018年发生海产品业务纠纷后,为使广大
投资者更好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而作出。此次调整对公司资产总
额、所有者权益项目、利润表项目等关键财务指标均无影响。站
在当时存货的确认时点,公司相关列报符合会计及法律层面的要
求。二是相关规定中要求及时披露的事项为“公司发生重大亏损
或者重大损失”,并不包括“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应对“可能遭
受重大损失”进行充分认定。公司已积极解决纠纷并提起诉讼,
是基于最大限度保护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考虑,前期自行协商时
并不足以认定为“可能”遭受重大损失。三是自2018年5月至
8月9日公司披露相关诉讼期间,公司股票表现平稳,未出现异
常波动,未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误导。另外,时任董事、总经
理兼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覃耀杯,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宁星提
出,其在任期间勤勉尽责,没有个人利益和不良动机,并及时应
对处理相关事项。
(三)纪律处分决定
针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纪律处分过程中提出的异议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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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申辩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
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一是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公司签订海产品采购合
同并预付货款后,在尚未取得相关海产品所有权或实现有效控制
的情况下即对未收到的海产品进行存货确认,公司商品购销合同
及存货管理不规范,存在海产品存货盘点记录缺失等情况,导致
定期报告存货金额列报不准确,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应当对此承担
责任。相关会计差错更正虽不影响资产总额、所有者权益项目、
利润表项目等财务指标,但涉及财务报表预付款、存货等重要会
计科目调整,对多份定期报告的准确性具有较大影响。公司提出
的存货确认流程不影响对其在实务操作中存货核算不规范的事
实认定,相关列报符合会计及法律层面的要求、会计科目调整系
审慎考虑后作出等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同时,上述违规事实已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西监管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关于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
决定》(〔2019〕7 号)认定。
二是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及使公司面临重
大风险的情形。根据公司披露的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公告,
公司在2018年5月因与供应商发生纠纷导致对存货失去实际控
制,公司面临可能遭受重大损失的风险,属于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予以披露。但公司迟至
2018年8月起诉后才进行相关披露;同时,上述事项后续亦实
际造成4,137.32万元的重大损失,导致公司当年利润大幅下滑。
公司所称不属于信息披露事项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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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公司股价未出现异常波动、及时追溯调整并披露、没有
个人利益和不良动机等理由与违规事实认定无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
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
事、总经理兼公司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覃耀杯,时任董事会秘书
周宁星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