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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科(600654)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17-05-03 0 0 0 0 0
2017-05-02 133920.12 0 0 0 0
2017-04-28 135019.95 0 0 0 0
2017-04-27 135299.91 0 0 0 0
2017-04-26 135447.65 0 0 0 0
2017-04-25 135655.94 0 0 0 0
2017-04-24 135795.24 0 0 0 0
2017-04-21 136059.39 0 0 0 0
2017-04-20 136383.48 0 0 0 0
2017-04-19 136789.30 0 0 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9 120707.04 52.895
2024-06-30 1 其他 9 132825.09 58.205
2024-03-31 1 其他 9 135860.48 59.535
2023-12-31 1 其他 9 135860.48 59.535
2023-09-30 1 其他 9 137482.22 60.24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07 3.03 3.03 0 300.00 909.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2024-09-26 2.15 2.27 -5.29 3428.07 7370.35

买方: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大桥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2024-09-25 2.15 2.25 -4.44 4620.00 9933.00

买方:江海证券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卖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2024-08-21 2.20 2.22 -0.90 116.41 256.10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4-08-20 2.22 2.25 -1.33 120.00 266.40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2024-08-19 2.26 2.29 -1.31 120.00 271.20

买方: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寿春路第一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2-09-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招商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新平,陈轩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9-0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招商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俞新平,陈轩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09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安: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涂国身,黄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3-0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安: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常清,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邱忠成
公告日期 2022-03-09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中安: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涂国身

招商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9-20

处罚对象:

俞新平,陈轩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 2022-05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证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2020 号);于 2022 年 9 月 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
罚字〔 2022〕 143 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 2022 年 9
月 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
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3、 2022-051)。
2022 年 9 月 19 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 50
号),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招商证券为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
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 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未勤勉尽责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调查,招商证券存在以下
违法事实:
招商证券担任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为陈轩壁
和俞新平。
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 未及
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 2013 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
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 项
目计入 2014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 在该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
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2
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
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招商证券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 置入资产评
估值均有引用, 存在误导性陈述。 招商证券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
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对制作、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
验证。
中国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
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
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违反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
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4 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和 2005 年《证券法》 第二十条第二
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
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处罚”以及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
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
项目签字人陈轩壁、俞新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对投资者赔付情
况,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 3,150 万元,并处以 3,150
万元罚款;
二、对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持续遵循稳健的经营理念,进一步强化投
资银行业务内控机制,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全面提升投
行执业质量。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3
报》《证券日报》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19 日

招商证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9-06

处罚对象:

俞新平,陈轩壁,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999 证券简称: 招商证券 编号: 2022-05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招商证券)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0382022020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8 月 13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 http://www.sse.com.cn,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发布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 2022
-043)。
2022 年 9 月 5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
〔 2022〕 143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招商证券担任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科) 重大资产重组项目独立财务顾问, 项目主办人为
陈轩壁和俞新平。
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安消技术) 未及
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 2013 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
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 项
目计入 2014 年度《盈利预测报告》, 在该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
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
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
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招商证券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 置入资产评
估值均有引用, 存在误导性陈述。 招商证券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
2
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 对制作、出具《独
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
验证。
中国证监会认为,招商证券作为中安科重大资产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
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
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
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
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54 号)(以下简称《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三
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之规定和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
之规定,构成《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
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以
及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
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项目签字人陈轩壁、
俞新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对投资者赔付情
况,依据 2005 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 3,150 万元,并处以 3,150
万元罚款;
二、对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
公司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
常。
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上交所网站、《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发布或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
3
风险。
特此公告。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9 月 5 日

ST中安: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3-09

处罚对象:

涂国身,黄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20号 
─────────────── 
 
 
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
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中安,A股证券代
码:600654;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涂国身,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黄  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晓东,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2- 
 
邱忠成,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殷承良,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蒋志伟,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常  清,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以下统称行政处罚)
查明的事实及披露信息,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恒汇志)和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在信息披露、承诺履行等方
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班班通”项目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重
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 
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2014年6月11日,公司披露《重
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中安消技术曾于2013年11月与
黔西南州政府签订《黔西南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战略合作框
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项目总金额4.5亿元。据此,
中安消技术出具了《关于“班班通”项目业绩预测情况说明》(以
下简称业绩预测说明)和《盈利预测报告》。其中,业绩预测说
明预计2014年确认收入3.42亿元,占中安消技术2014年度预
-3- 
 
测营业收入约13.2亿元的26%。 
2014年4-12月,黔西南州下辖9个县(市、区)中5个启
动了“班班通”项目招标,中安消技术参与2个县项目投标且均
未中标。其中,因涉嫌串通招标,中安消技术在参与安龙县项目
招标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3日被责令作出书面说明(该项目
招标作暂停处理);此后,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安龙县财政
局作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对其处以192,000元罚款,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实际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知
悉《框架协议》仅为合作框架协议、难以继续履行,原提供的《盈
利预测报告》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下,中安消技术未及时重新
编制并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评估报告关于“中安消技术
评估值为28.59 亿元,评估增值约为26.91 亿元,增值率
1,597.19%”的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
公司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
益。 
(二)“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安消技术
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 
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2013 年,中安消技术与包头市
石拐区政府签订《包头市石拐区“智慧石拐”一期项目合同书》
(以下简称《合同书》),第一期合同价款6,763万元。2013年
12 月底,中安消技术仅依据当月《工程进度完工确认表》确认
“智慧石拐”项目营业收入5,000万元,同期结转成本2,498.46
万元。 
-4-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百分比法确认合
同收入和合同费用。2013年12月底,“智慧石拐”项目尚未招
标,相关合同总收入不能够可靠估计。中安消技术在不符合收入
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目收入,导致2013
年度中安消技术营业收入虚增5,000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
6%,2013年度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BT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中
安消技术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 
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中安消技术于2013年对《曲阜
市视频监控及数字化城管建设工程及采购合同书》《赤水市城市
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同》《凤冈县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
同》和《务川自治县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设备安装
及服务代建合同》4个BT项目累计确认7,155万元营业收入,
同时确认7,155万元长期应收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BOT业务建造期间
的收入和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建造合
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确认收入的同
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中安消技术对上述4个BT项目建
造期间的收入确认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直接以合同金额的完工百
分比确认收入和长期应收款项。经测算,2013 年应收对价的公
允价值应当为扣除利息费用后的余额,其与合同金额百分比之差
的累积影响数为515万元,即2013年中安消技术虚增营业收入
515万元,占比0.6%,2013年度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
-5- 
 
记载。 
(四)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承诺方未履行承诺 
根据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公司以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公司采取收益
现值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评估增值率高达747%。
中安消技术原控股股东中恒汇志成为公司股东,并承诺中安消技
术2014年至2016年(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009.53 万元、28,217.16 万元、
37,620.80万元,合计数不低于86,847.49万元。经审计,中安
消技术2014年至2016年(3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合计数为48,082.20 万元,盈利承诺实现率仅为
55.36%,实际盈利情况与承诺数差异较大。 
中恒汇志公开承诺,若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未达到预测数,中恒汇志应当进行股份补偿。根据协议安排,
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将应补偿股
份划转至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中恒汇志为补偿
2014年、2015年业绩差额,已将需补偿的48,691,587股公司股
份托管于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专门账户,但尚未将
2016年业绩差额所需补偿股份划转至上述专门账户。截至目前,
中恒汇志所持公司股份及托管股份已全部被冻结,其对中安消技
术2014年至2016年(3年)业绩差额的股份补偿承诺至今尚未
履行完毕。 
中安消技术前期预测业绩与实际实现情况严重不符,公司与
中恒汇志及其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对中安消技术未来盈利情况的
-6- 
 
预测披露不准确,且业绩承诺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控股股东,涂国身作为中安消技
术的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作为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中恒汇志、涂国身通过上市公司收购,以虚增后的中安
消技术资产评估值置换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及其股东所有者权益
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
害;同时,中恒汇志、涂国身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预测性信
息,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
假记载,且在业绩不达标后未及时履行或督促履行业绩补偿承
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前述主体的行为严重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23条
和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重组预
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
六十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峰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
直接、主要责任。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晓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邱忠成,时任独立董事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作为董事会成员,
在审议公司收购中安消技术的重组方案时,未能勤勉尽责,未能
-7- 
 
对标的资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未来盈利预测信息准确
性等重大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
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八
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
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异议回复及听证
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1.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异
议理由:一是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严格遵守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规则,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二是公司按照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整履行了审
议程序、披露程序,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测性信息已充分揭示
风险,并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不存在不审慎、不客观、不合
理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应简单地用盈利预
测事后结果分析判定作为盈利预测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在事
前存在不审慎、不客观、不合理。三是公司在标的资产盈利预测
未实现后,一直积极推动中恒汇志、涂国身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督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自身债务、诉讼事宜,以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努力推进业绩补偿事宜的实施。中恒汇志
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导致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系因其与他人的诉
讼纠纷所致,是在签署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时完全无法预
料的事项,不存在因公司过错导致业绩补偿未实施的情形,不应
-8- 
 
据此认定公司应对本次重组业绩补偿未及时实施承担责任。四是
纪律处分拟认定的与虚增估值及营业收入的违规事项与事实不
符,存在严重错误。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披露重大资产
重组文件,不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等违规事实,不应受到
纪律处分。 
2.对于纪律处分事项,中恒汇志、涂国身在异议回复及听证
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相关内容是按照《资产评估准
则》中相关方法做出的合理判断,不应受到纪律处分。二是盈利
预测系对未来的认识和判断,编制依据的各种假设均具有不确定
性风险,与实际实现的业绩情况一般会存在偏差,不能也不应简
单地用事后结果分析证明盈利预测编制人在事前存在不谨慎、故
意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三是已严格遵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预测性信息,最大限度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存在不谨
慎的情形。四是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实际实现的业绩情况与盈
利预测存在偏差,并非中主观或客观、故意或有意影响所致,不
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五是自重组上市以来,一直积极履行重
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包括业绩承诺在内的相关重组承诺。后因发
生非主客观所能控制或决定的事项,导致盈利预测应补偿事宜拖
延至今未能实施,并非故意逃避履行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对于纪律处分事项,时任董事长黄峰,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朱晓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邱忠成,时任独立董事殷承良、蒋
志伟、常清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9- 
 
一是纪律处分拟认定的违规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严重错
误。中安消技术整体股权价值评估、2014 年盈利预测和“班班
通”项目之间的关系被错误认定。“班班通”项目的不确定性和
项目收入未能实现并不会对中安消技术盈利预测和评估结论造
成影响,不应将《框架协议》在中安消技术2014年预测营业收
入中的占比作为处分依据。关于“班班通”项目和《框架协议》
的认定不能作为认定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依据。关于评估
值虚增的认定也存在错误。 
二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全部国资审批程序,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在签署重组报告之前,已要求中安消技术
和中恒汇志明确承诺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严格履行
了董事的义务和职责,不存在任何失职的情形。纪律处分拟认定
的盈利预测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完全超越了公司时任董事的核查
能力、核查义务和履职范围。黄峰还申辩称,作为被借壳方的原
董事,已就本案所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不
应受到纪律处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事项经过专家评
审会的审核,取得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人
民政府的批准。《盈利预测报告》和《评估报告》存在信息披露
违规事项也完全超越了公司时任董事的核查能力。 
三是本次盈利预测报告系由中安消技术编制、经由专业权威
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作为时任董事,有理由
信赖相关专业权威中介机构的意见。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积极要求公司和中恒汇志签署严格的利润补偿协议,有效防
止公司及其股东因中恒汇志无法完成盈利预测而遭受损失。并
-10- 
 
且,盈利预测信息是对未来的预测,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经济
情况等外部客观因素会对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造成影响,不能据
此认定盈利预测信息不具有客观合理性。 
此外,时任董事并未因本次重组获得任何利益,缺乏信息披
露违规的动机和主观过错。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中安消技术系以《框架协议》
作为盈利预测的主要依据之一,评估机构以包括《框架协议》在
内的在手合同作出评估报告。中安消技术预测“班班通”项目
2014 年度收入占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中安消本部在手合同及意
向合同总额约70%,占中安消技术2014年度预测营业收入约26%。
因此,“班班通”项目对未来收益预测及资产评估的实现具有重
大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非在出具
《盈利预测报告》或《评估报告》后便终止。反之,中安消技术
应当持续性地关注并及时提供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为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否
则应当就项目不能履行导致原出具、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
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中安消技术存在虚增2013年营业
收入行为,包括“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BT方
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违规事实清
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异议理
由不能成立。 
-11- 
 
二是结合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
控股股东,涂国身作为中安消技术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收购
以虚增后的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值置换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及其
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同时,未及时提供
真实、准确的预测性信息,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
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在业绩不达标后,未及时履行或
督促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前述违规事实清楚,性质恶劣,公司及
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已受到实际损害。中恒汇志、涂国身未能提供
有效证据证明其未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系由于客观原因所致,非
主观故意导致、不存在不谨慎的情形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黄峰等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
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发表意见、承担责任,不能以信赖其
他机构所作结论为由,请求免除其主动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确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的义务。未获取利益、配合调查等事项与违规责任认定无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时任董事长黄峰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
认定涂国身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晓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邱忠成、
时任独立董事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予以通报批评。 
-12-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
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ST中安: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3-09

处罚对象:

常清,朱晓东,殷承良,蒋志伟,邱忠成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20号 
─────────────── 
 
 
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
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中安,A股证券代
码:600654;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涂国身,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黄  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晓东,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2- 
 
邱忠成,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殷承良,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蒋志伟,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常  清,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以下统称行政处罚)
查明的事实及披露信息,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恒汇志)和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在信息披露、承诺履行等方
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班班通”项目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重
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 
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2014年6月11日,公司披露《重
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中安消技术曾于2013年11月与
黔西南州政府签订《黔西南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战略合作框
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项目总金额4.5亿元。据此,
中安消技术出具了《关于“班班通”项目业绩预测情况说明》(以
下简称业绩预测说明)和《盈利预测报告》。其中,业绩预测说
明预计2014年确认收入3.42亿元,占中安消技术2014年度预
-3- 
 
测营业收入约13.2亿元的26%。 
2014年4-12月,黔西南州下辖9个县(市、区)中5个启
动了“班班通”项目招标,中安消技术参与2个县项目投标且均
未中标。其中,因涉嫌串通招标,中安消技术在参与安龙县项目
招标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3日被责令作出书面说明(该项目
招标作暂停处理);此后,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安龙县财政
局作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对其处以192,000元罚款,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实际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知
悉《框架协议》仅为合作框架协议、难以继续履行,原提供的《盈
利预测报告》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下,中安消技术未及时重新
编制并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评估报告关于“中安消技术
评估值为28.59 亿元,评估增值约为26.91 亿元,增值率
1,597.19%”的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
公司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
益。 
(二)“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安消技术
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 
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2013 年,中安消技术与包头市
石拐区政府签订《包头市石拐区“智慧石拐”一期项目合同书》
(以下简称《合同书》),第一期合同价款6,763万元。2013年
12 月底,中安消技术仅依据当月《工程进度完工确认表》确认
“智慧石拐”项目营业收入5,000万元,同期结转成本2,498.46
万元。 
-4-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百分比法确认合
同收入和合同费用。2013年12月底,“智慧石拐”项目尚未招
标,相关合同总收入不能够可靠估计。中安消技术在不符合收入
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目收入,导致2013
年度中安消技术营业收入虚增5,000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
6%,2013年度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BT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中
安消技术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 
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中安消技术于2013年对《曲阜
市视频监控及数字化城管建设工程及采购合同书》《赤水市城市
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同》《凤冈县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
同》和《务川自治县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设备安装
及服务代建合同》4个BT项目累计确认7,155万元营业收入,
同时确认7,155万元长期应收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BOT业务建造期间
的收入和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建造合
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确认收入的同
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中安消技术对上述4个BT项目建
造期间的收入确认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直接以合同金额的完工百
分比确认收入和长期应收款项。经测算,2013 年应收对价的公
允价值应当为扣除利息费用后的余额,其与合同金额百分比之差
的累积影响数为515万元,即2013年中安消技术虚增营业收入
515万元,占比0.6%,2013年度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
-5- 
 
记载。 
(四)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承诺方未履行承诺 
根据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公司以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公司采取收益
现值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评估增值率高达747%。
中安消技术原控股股东中恒汇志成为公司股东,并承诺中安消技
术2014年至2016年(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009.53 万元、28,217.16 万元、
37,620.80万元,合计数不低于86,847.49万元。经审计,中安
消技术2014年至2016年(3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合计数为48,082.20 万元,盈利承诺实现率仅为
55.36%,实际盈利情况与承诺数差异较大。 
中恒汇志公开承诺,若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未达到预测数,中恒汇志应当进行股份补偿。根据协议安排,
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将应补偿股
份划转至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中恒汇志为补偿
2014年、2015年业绩差额,已将需补偿的48,691,587股公司股
份托管于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专门账户,但尚未将
2016年业绩差额所需补偿股份划转至上述专门账户。截至目前,
中恒汇志所持公司股份及托管股份已全部被冻结,其对中安消技
术2014年至2016年(3年)业绩差额的股份补偿承诺至今尚未
履行完毕。 
中安消技术前期预测业绩与实际实现情况严重不符,公司与
中恒汇志及其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对中安消技术未来盈利情况的
-6- 
 
预测披露不准确,且业绩承诺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控股股东,涂国身作为中安消技
术的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作为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中恒汇志、涂国身通过上市公司收购,以虚增后的中安
消技术资产评估值置换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及其股东所有者权益
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
害;同时,中恒汇志、涂国身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预测性信
息,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
假记载,且在业绩不达标后未及时履行或督促履行业绩补偿承
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前述主体的行为严重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23条
和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重组预
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
六十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峰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
直接、主要责任。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晓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邱忠成,时任独立董事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作为董事会成员,
在审议公司收购中安消技术的重组方案时,未能勤勉尽责,未能
-7- 
 
对标的资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未来盈利预测信息准确
性等重大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
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八
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
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异议回复及听证
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1.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异
议理由:一是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严格遵守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规则,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二是公司按照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整履行了审
议程序、披露程序,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测性信息已充分揭示
风险,并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不存在不审慎、不客观、不合
理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应简单地用盈利预
测事后结果分析判定作为盈利预测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在事
前存在不审慎、不客观、不合理。三是公司在标的资产盈利预测
未实现后,一直积极推动中恒汇志、涂国身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督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自身债务、诉讼事宜,以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努力推进业绩补偿事宜的实施。中恒汇志
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导致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系因其与他人的诉
讼纠纷所致,是在签署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时完全无法预
料的事项,不存在因公司过错导致业绩补偿未实施的情形,不应
-8- 
 
据此认定公司应对本次重组业绩补偿未及时实施承担责任。四是
纪律处分拟认定的与虚增估值及营业收入的违规事项与事实不
符,存在严重错误。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披露重大资产
重组文件,不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等违规事实,不应受到
纪律处分。 
2.对于纪律处分事项,中恒汇志、涂国身在异议回复及听证
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相关内容是按照《资产评估准
则》中相关方法做出的合理判断,不应受到纪律处分。二是盈利
预测系对未来的认识和判断,编制依据的各种假设均具有不确定
性风险,与实际实现的业绩情况一般会存在偏差,不能也不应简
单地用事后结果分析证明盈利预测编制人在事前存在不谨慎、故
意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三是已严格遵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预测性信息,最大限度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存在不谨
慎的情形。四是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实际实现的业绩情况与盈
利预测存在偏差,并非中主观或客观、故意或有意影响所致,不
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五是自重组上市以来,一直积极履行重
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包括业绩承诺在内的相关重组承诺。后因发
生非主客观所能控制或决定的事项,导致盈利预测应补偿事宜拖
延至今未能实施,并非故意逃避履行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对于纪律处分事项,时任董事长黄峰,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朱晓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邱忠成,时任独立董事殷承良、蒋
志伟、常清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9- 
 
一是纪律处分拟认定的违规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严重错
误。中安消技术整体股权价值评估、2014 年盈利预测和“班班
通”项目之间的关系被错误认定。“班班通”项目的不确定性和
项目收入未能实现并不会对中安消技术盈利预测和评估结论造
成影响,不应将《框架协议》在中安消技术2014年预测营业收
入中的占比作为处分依据。关于“班班通”项目和《框架协议》
的认定不能作为认定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依据。关于评估
值虚增的认定也存在错误。 
二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全部国资审批程序,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在签署重组报告之前,已要求中安消技术
和中恒汇志明确承诺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严格履行
了董事的义务和职责,不存在任何失职的情形。纪律处分拟认定
的盈利预测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完全超越了公司时任董事的核查
能力、核查义务和履职范围。黄峰还申辩称,作为被借壳方的原
董事,已就本案所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不
应受到纪律处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事项经过专家评
审会的审核,取得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人
民政府的批准。《盈利预测报告》和《评估报告》存在信息披露
违规事项也完全超越了公司时任董事的核查能力。 
三是本次盈利预测报告系由中安消技术编制、经由专业权威
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作为时任董事,有理由
信赖相关专业权威中介机构的意见。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积极要求公司和中恒汇志签署严格的利润补偿协议,有效防
止公司及其股东因中恒汇志无法完成盈利预测而遭受损失。并
-10- 
 
且,盈利预测信息是对未来的预测,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经济
情况等外部客观因素会对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造成影响,不能据
此认定盈利预测信息不具有客观合理性。 
此外,时任董事并未因本次重组获得任何利益,缺乏信息披
露违规的动机和主观过错。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中安消技术系以《框架协议》
作为盈利预测的主要依据之一,评估机构以包括《框架协议》在
内的在手合同作出评估报告。中安消技术预测“班班通”项目
2014 年度收入占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中安消本部在手合同及意
向合同总额约70%,占中安消技术2014年度预测营业收入约26%。
因此,“班班通”项目对未来收益预测及资产评估的实现具有重
大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非在出具
《盈利预测报告》或《评估报告》后便终止。反之,中安消技术
应当持续性地关注并及时提供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为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否
则应当就项目不能履行导致原出具、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
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中安消技术存在虚增2013年营业
收入行为,包括“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BT方
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违规事实清
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异议理
由不能成立。 
-11- 
 
二是结合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
控股股东,涂国身作为中安消技术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收购
以虚增后的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值置换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及其
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同时,未及时提供
真实、准确的预测性信息,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
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在业绩不达标后,未及时履行或
督促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前述违规事实清楚,性质恶劣,公司及
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已受到实际损害。中恒汇志、涂国身未能提供
有效证据证明其未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系由于客观原因所致,非
主观故意导致、不存在不谨慎的情形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黄峰等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
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发表意见、承担责任,不能以信赖其
他机构所作结论为由,请求免除其主动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确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的义务。未获取利益、配合调查等事项与违规责任认定无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时任董事长黄峰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
认定涂国身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晓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邱忠成、
时任独立董事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予以通报批评。 
-12-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
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ST中安: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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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3-09

处罚对象:

涂国身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20号 
─────────────── 
 
 
关于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
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中安,A股证券代
码:600654; 
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涂国身,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黄  峰,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朱晓东,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2- 
 
邱忠成,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 
殷承良,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蒋志伟,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常  清,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时任独立董事。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44 号)、《行
政处罚决定书》(〔2019〕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
46号)、《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7号)(以下统称行政处罚)
查明的事实及披露信息,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在信息披露方面,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中恒汇志)和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在信息披露、承诺履行等方
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班班通”项目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重
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 
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2014年6月11日,公司披露《重
大资产出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
书》,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中安消技术)100%股权。中安消技术曾于2013年11月与
黔西南州政府签订《黔西南教育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战略合作框
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项目总金额4.5亿元。据此,
中安消技术出具了《关于“班班通”项目业绩预测情况说明》(以
下简称业绩预测说明)和《盈利预测报告》。其中,业绩预测说
明预计2014年确认收入3.42亿元,占中安消技术2014年度预
-3- 
 
测营业收入约13.2亿元的26%。 
2014年4-12月,黔西南州下辖9个县(市、区)中5个启
动了“班班通”项目招标,中安消技术参与2个县项目投标且均
未中标。其中,因涉嫌串通招标,中安消技术在参与安龙县项目
招标过程中于2014年11月13日被责令作出书面说明(该项目
招标作暂停处理);此后,又于2014年12月26日被安龙县财政
局作出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拟对其处以192,000元罚款,列入
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在实际未中标任何县(市、区)工程(样板工程除外),知
悉《框架协议》仅为合作框架协议、难以继续履行,原提供的《盈
利预测报告》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况下,中安消技术未及时重新
编制并提供《盈利预测报告》,导致评估报告关于“中安消技术
评估值为28.59 亿元,评估增值约为26.91 亿元,增值率
1,597.19%”的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
公司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
益。 
(二)“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中安消技术
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 
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2013 年,中安消技术与包头市
石拐区政府签订《包头市石拐区“智慧石拐”一期项目合同书》
(以下简称《合同书》),第一期合同价款6,763万元。2013年
12 月底,中安消技术仅依据当月《工程进度完工确认表》确认
“智慧石拐”项目营业收入5,000万元,同期结转成本2,498.46
万元。 
-4- 
 
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第十八条、第十九
条,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按照百分比法确认合
同收入和合同费用。2013年12月底,“智慧石拐”项目尚未招
标,相关合同总收入不能够可靠估计。中安消技术在不符合收入
确认条件的情况下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目收入,导致2013
年度中安消技术营业收入虚增5,000万元,占当年营业总收入的
6%,2013年度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BT方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中
安消技术虚增2013年度营业收入 
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中安消技术于2013年对《曲阜
市视频监控及数字化城管建设工程及采购合同书》《赤水市城市
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同》《凤冈县城市报警与监控系统代建合
同》和《务川自治县城市报警与视频监控系统工程建设设备安装
及服务代建合同》4个BT项目累计确认7,155万元营业收入,
同时确认7,155万元长期应收款。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2号》规定,BOT业务建造期间
的收入和费用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建造合
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确认收入的同
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中安消技术对上述4个BT项目建
造期间的收入确认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直接以合同金额的完工百
分比确认收入和长期应收款项。经测算,2013 年应收对价的公
允价值应当为扣除利息费用后的余额,其与合同金额百分比之差
的累积影响数为515万元,即2013年中安消技术虚增营业收入
515万元,占比0.6%,2013年度其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存在虚假
-5- 
 
记载。 
(四)重组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业绩承诺方未履行承诺 
根据公司于2014年6月11日披露的重组报告书,公司以发
行股份购买资产方式取得中安消技术100%股权。公司采取收益
现值法进行评估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评估增值率高达747%。
中安消技术原控股股东中恒汇志成为公司股东,并承诺中安消技
术2014年至2016年(3年)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21,009.53 万元、28,217.16 万元、
37,620.80万元,合计数不低于86,847.49万元。经审计,中安
消技术2014年至2016年(3年)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的净利润合计数为48,082.20 万元,盈利承诺实现率仅为
55.36%,实际盈利情况与承诺数差异较大。 
中恒汇志公开承诺,若实际实现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
利润未达到预测数,中恒汇志应当进行股份补偿。根据协议安排,
公司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披露后的10个交易日内,将应补偿股
份划转至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进行锁定。中恒汇志为补偿
2014年、2015年业绩差额,已将需补偿的48,691,587股公司股
份托管于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专门账户,但尚未将
2016年业绩差额所需补偿股份划转至上述专门账户。截至目前,
中恒汇志所持公司股份及托管股份已全部被冻结,其对中安消技
术2014年至2016年(3年)业绩差额的股份补偿承诺至今尚未
履行完毕。 
中安消技术前期预测业绩与实际实现情况严重不符,公司与
中恒汇志及其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对中安消技术未来盈利情况的
-6- 
 
预测披露不准确,且业绩承诺方未按照约定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控股股东,涂国身作为中安消技
术的实际控制人,未严格履行作为上市公司收购人应尽的信息披
露义务。中恒汇志、涂国身通过上市公司收购,以虚增后的中安
消技术资产评估值置换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及其股东所有者权益
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
害;同时,中恒汇志、涂国身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预测性信
息,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
假记载,且在业绩不达标后未及时履行或督促履行业绩补偿承
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前述主体的行为严重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第2.23条
和第11.12.1条等相关规定。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重组预
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严重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
六十三条,《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5条、第2.6条等
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黄峰作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前述违规行为负有
直接、主要责任。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晓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
监邱忠成,时任独立董事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作为董事会成员,
在审议公司收购中安消技术的重组方案时,未能勤勉尽责,未能
-7- 
 
对标的资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未来盈利预测信息准确
性等重大事项予以充分关注,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一定责
任。前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六十八
条第三款,《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
条、第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
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二)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在异议回复及听证
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1.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异
议理由:一是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严格遵守相关证券监管机构
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规则,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二是公司按照相关证券监管机构的相关法律法规完整履行了审
议程序、披露程序,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预测性信息已充分揭示
风险,并签署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不存在不审慎、不客观、不合
理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不应简单地用盈利预
测事后结果分析判定作为盈利预测披露义务人的上市公司在事
前存在不审慎、不客观、不合理。三是公司在标的资产盈利预测
未实现后,一直积极推动中恒汇志、涂国身履行业绩补偿承诺,
督促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自身债务、诉讼事宜,以维护公司和投资
者合法权益,尽职尽责努力推进业绩补偿事宜的实施。中恒汇志
所持公司股份被冻结导致未能实现业绩承诺,系因其与他人的诉
讼纠纷所致,是在签署利润补偿协议及其补充协议时完全无法预
料的事项,不存在因公司过错导致业绩补偿未实施的情形,不应
-8- 
 
据此认定公司应对本次重组业绩补偿未及时实施承担责任。四是
纪律处分拟认定的与虚增估值及营业收入的违规事项与事实不
符,存在严重错误。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如实披露重大资产
重组文件,不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等违规事实,不应受到
纪律处分。 
2.对于纪律处分事项,中恒汇志、涂国身在异议回复及听证
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一是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不存在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相关内容是按照《资产评估准
则》中相关方法做出的合理判断,不应受到纪律处分。二是盈利
预测系对未来的认识和判断,编制依据的各种假设均具有不确定
性风险,与实际实现的业绩情况一般会存在偏差,不能也不应简
单地用事后结果分析证明盈利预测编制人在事前存在不谨慎、故
意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三是已严格遵照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法律法
规要求披露预测性信息,最大限度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存在不谨
慎的情形。四是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实际实现的业绩情况与盈
利预测存在偏差,并非中主观或客观、故意或有意影响所致,不
存在误导投资者的情形。五是自重组上市以来,一直积极履行重
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包括业绩承诺在内的相关重组承诺。后因发
生非主客观所能控制或决定的事项,导致盈利预测应补偿事宜拖
延至今未能实施,并非故意逃避履行承诺,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
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3.对于纪律处分事项,时任董事长黄峰,时任董事兼总经理
朱晓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邱忠成,时任独立董事殷承良、蒋
志伟、常清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异议理由: 
-9- 
 
一是纪律处分拟认定的违规事项与事实不符,存在严重错
误。中安消技术整体股权价值评估、2014 年盈利预测和“班班
通”项目之间的关系被错误认定。“班班通”项目的不确定性和
项目收入未能实现并不会对中安消技术盈利预测和评估结论造
成影响,不应将《框架协议》在中安消技术2014年预测营业收
入中的占比作为处分依据。关于“班班通”项目和《框架协议》
的认定不能作为认定评估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的依据。关于评估
值虚增的认定也存在错误。 
二是本次重大资产重组履行了全部国资审批程序,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确定的程序。在签署重组报告之前,已要求中安消技术
和中恒汇志明确承诺其提供的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严格履行
了董事的义务和职责,不存在任何失职的情形。纪律处分拟认定
的盈利预测信息披露违法事项完全超越了公司时任董事的核查
能力、核查义务和履职范围。黄峰还申辩称,作为被借壳方的原
董事,已就本案所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不
应受到纪律处分。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资产评估事项经过专家评
审会的审核,取得了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市人
民政府的批准。《盈利预测报告》和《评估报告》存在信息披露
违规事项也完全超越了公司时任董事的核查能力。 
三是本次盈利预测报告系由中安消技术编制、经由专业权威
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无保留意见报告。作为时任董事,有理由
信赖相关专业权威中介机构的意见。为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积极要求公司和中恒汇志签署严格的利润补偿协议,有效防
止公司及其股东因中恒汇志无法完成盈利预测而遭受损失。并
-10- 
 
且,盈利预测信息是对未来的预测,存在固有的不确定性。经济
情况等外部客观因素会对盈利预测的实现程度造成影响,不能据
此认定盈利预测信息不具有客观合理性。 
此外,时任董事并未因本次重组获得任何利益,缺乏信息披
露违规的动机和主观过错。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根据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中安消技术系以《框架协议》
作为盈利预测的主要依据之一,评估机构以包括《框架协议》在
内的在手合同作出评估报告。中安消技术预测“班班通”项目
2014 年度收入占资产评估时所依据的中安消本部在手合同及意
向合同总额约70%,占中安消技术2014年度预测营业收入约26%。
因此,“班班通”项目对未来收益预测及资产评估的实现具有重
大影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并非在出具
《盈利预测报告》或《评估报告》后便终止。反之,中安消技术
应当持续性地关注并及时提供该项目的进展情况,公司应当及时
披露,为投资者作出正确决策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否
则应当就项目不能履行导致原出具、披露的信息存在误导性陈述
的情形承担法律责任。同时,中安消技术存在虚增2013年营业
收入行为,包括“智慧石拐”项目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BT方
式承接的工程项目收入未按公允价值计量等。相关违规事实清
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出的公司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异议理
由不能成立。 
-11- 
 
二是结合行政处罚查明的事实,中恒汇志作为中安消技术的
控股股东,涂国身作为中安消技术的实际控制人,利用公司收购
以虚增后的中安消技术资产评估值置换公司股份,导致公司及其
股东的所有者权益的实际价值低于账面价值;同时,未及时提供
真实、准确的预测性信息,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
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在业绩不达标后,未及时履行或
督促履行业绩补偿承诺。前述违规事实清楚,性质恶劣,公司及
其股东的合法权益已受到实际损害。中恒汇志、涂国身未能提供
有效证据证明其未能履行业绩补偿承诺系由于客观原因所致,非
主观故意导致、不存在不谨慎的情形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三是黄峰等人作为上市公司董事,应当具备与职责相匹配的
专业知识和专业水平,独立发表意见、承担责任,不能以信赖其
他机构所作结论为由,请求免除其主动调查、了解并持续关注公
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确保公司所披露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的义务。未获取利益、配合调查等事项与违规责任认定无关。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中恒汇志投资有限公
司、实际控制人涂国身、时任董事长黄峰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
认定涂国身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对时任董事兼总经理朱晓东,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邱忠成、
时任独立董事殷承良、蒋志伟、常清予以通报批评。 
-12-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上海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上述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
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
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
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相关重大事
项,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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