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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华控股(60065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2 12082.36 538.64 8.59 18.38 0
2024-11-21 12300.76 861.25 8.59 19.24 0
2024-11-20 12012.51 806.46 9.07 20.68 0.48
2024-11-19 12007.05 760.78 8.59 19.16 4.53
2024-11-18 11670.05 627.51 4.06 9.09 0
2024-11-15 11807.86 1031.29 4.06 8.97 0
2024-11-14 12279.45 993.50 4.06 9.34 0
2024-11-13 11933.08 1122.09 4.49 10.69 0
2024-11-12 11710.39 1452.87 4.49 10.82 0
2024-11-11 11689.49 4608.28 4.49 11.40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3 50253.53 25.819
2 QFII 1 639.02 0.328
2024-06-30 1 其他 4 47618.33 24.465
2 基金 3 77.35 0.040
2024-03-31 1 其他 3 44636.53 22.933
2023-12-31 1 其他 4 45195.87 23.220
2 基金 14 684.61 0.352
2023-09-30 1 其他 3 44636.53 22.93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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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6-04-08 3.70 4.05 -8.64 79.32 293.48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天九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柳汀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9-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申华控股:申华控股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东风,刘同富,刘学敏,刘鹏程,叶正华,杨波,池冶,祁玉民,邢如飞,阎秉哲,高新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4-21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申华控股:关于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鑫,李晓航,杨方,沈毅,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4-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申华控股:申华控股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东风,刘同富,刘学敏,刘鹏程,叶正华,吴小安,杨波,池冶,祁玉民,邢如飞,阎秉哲,高新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8-2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于东,张鑫,杨方,杨铮,池冶,沈毅,祁玉民,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申华控股:申华控股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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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9-17

处罚对象:

东风,刘同富,刘学敏,刘鹏程,叶正华,杨波,池冶,祁玉民,邢如飞,阎秉哲,高新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2021-40号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间接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年9月15日晚,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
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出具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称,华晨集团及其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1]66号)。 
?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直接及通过辽宁正国投资有限公司、
辽宁华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446,365,2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3%。目前华晨集团与辽宁正国正处于合并重整阶段,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
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一、情况概述 
2020年11月20日,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
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简称“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
证监会”)《调查通知书》(辽证调查字[2020]101号),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晨集团涉
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详见公司2020-46号临时公告) 
2021年9月15日晚,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出具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
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称,华晨集团及其相关人
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1]66号)(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2005年《证券法》”)
和2019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2019年《证券法》”)的有关规
定,对华晨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于2021年4月8日作
  2 
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24号)并送达当事人。应当事人要求,我会
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听证会,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听证会后,针对当
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会进一步核查了相关事实,并补充调取了证据。我会于2021
年8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59号)并送达全体当事人,本
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晨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华晨集团披露的2017年、2018年年度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华晨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三是华
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虚假记载。四是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
露违法。五是华晨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合计对华晨集团处以5360
万元罚款;对祁玉民处以60万元罚款;阎秉哲处以20万元罚款;对叶正华、刘鹏程分
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刘同富、邢如飞分别处以30万元;对池冶处以20万元罚款;
对杨波、东风、刘学敏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对高新刚处以8万元罚款。” 
 
二、 相关风险提示 
1、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直接及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446,365,2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2.93%,其中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数量合计为
107,721,083股,占其持股总数的24.13%,占公司总股本的5.53%。目前华晨集团正处
于重整阶段,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
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2、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业务及自主经营能力,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
方面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相互独立。华晨集团的重整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产
生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3、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
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华晨集团出具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 
 
特此公告。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9月17日

申华控股:关于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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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4-21

处罚对象:

张鑫,李晓航,杨方,沈毅,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28 号
───────────────
关于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申华控股, A
股证券代码: 600653;
李晓航, 时任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沈 毅,时任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 鑫,时任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杨 方,时任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2-
经查明,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
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
规行为。
一、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2020 年 6 月 29 日,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申华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发
展)向银行存入一笔 1.59 亿元的定期存款,以此为沈阳广泰实
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广泰)向该银行开具的承兑汇票
提供质押担保。该笔对外担保金额占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
的 8.46%。另经核实,截至 2020 年 3 月末,公司对外担保总额
为 182,004.74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1.39%。
公司为沈阳广泰提供担保, 应当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
并及时对外披露。但公司未就前述担保事项履行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决策程序,也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才予以披露。 2020 年 12 月 22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2020
年 12 月 18 日,沈阳广泰已补足所开立的银行承兑汇票敞口资金,
申华发展对沈阳广泰的质押担保责任同日解除。
二、 公司未及时披露对外担保债务逾期事项
2020 年 12 月 15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公司存在对外担保
债务逾期情况,累计债务逾期金额为 7,343.95 万元,达到公司
2019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3.88%。 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公司为原子
公司上海华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担保逾期总额为 4,565.48 万-3-
元,担保到期日至 2020 年 7 月 27 日;二是公司为子公司陕西申
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保逾期金额为 1,689.47 万元,担保到期
日为 2020 年 9 月 20 日;三是公司为子公司慈溪宝利丰汽车销售
服务有限公司担保逾期金额为 1,089 万元,担保到期日为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上述担保债务到期后, 债务人未能及时履行还款
义务, 公司可能因承担担保责任而遭受损失。按照规则要求, 公
司应当在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情形下,及时披露担保债务逾期进展。但公司迟至 2020 年 12 月
15 日才对外公告上述债务逾期事项,信息披露不及时。
公司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担保
债务逾期事项未及时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
第 9.11 条、第 9.15 条等有关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晓航作为
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沈毅作为子公
司申华发展时任董事长及相关担保事项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
秘书张鑫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杨
方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上述违规
行为负有责任,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
第 3.1.5 条、第 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申辩称,违规担保系子公司为开拓业务、
放松风控意识所致。公司自查发现违规担保事项后,主动向市场-4-
公开、 勇于承认错误。后续,公司及时采取整改措施,在公告 4
天后即解除违规担保,排查内部缺陷并做进一步修订, 故请求免
除处分。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不能成立。 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违规事实清楚。 违规担保系子公司为开拓业务而放松风控意
识所致的申辩理由与违规事实认定无关。 公司在发现违规担保事
项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如实披露、 短期内解除全部违规担保,
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违规担保造成的不良影响,本所在纪律处分
中已酌情予以考虑。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李晓
航、 时任董事沈毅、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鑫、 时任财务总监杨方予
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5-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申华控股:申华控股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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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4-21

处罚对象:

东风,刘同富,刘学敏,刘鹏程,叶正华,吴小安,杨波,池冶,祁玉民,邢如飞,阎秉哲,高新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 600653 证券简称:申华控股 编号:临 2021-19 号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2021 年 4 月 20 日,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间接控股股东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华晨集团” ) 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
称“中国证监会”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处罚字【2021】 24 号) 。
? 华晨集团直接及通过辽宁正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辽宁华晟汽车零部件有限公
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446,365,2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3%。目前华晨集团正处
于重整阶段,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
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 本次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
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2021 年 4 月 20 日,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书》 (处罚字【2021】 24 号)
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主要内容
(一) 、 华晨集团披露的 2017 年、 2018 年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2016 年开始,华晨集团自主品牌汽车的业绩和利润下滑严重, 2017 年开始出现亏损。
为了完成业绩考核,华晨集团通过转让下属公司股权确认了投资收益,但截至华晨集团
确认投资收益日,股权转让合同项下交易未完成,股权转让收益不能确认,涉嫌虚增利
润。
华晨集团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发行人,涉嫌违反 2005 年修订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 20052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二) 、华晨集团涉嫌以虚假申报文件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
华晨集团将包含虚假记载的 2017 年度、 2018 年度财务报告在内的申报材料向证监会
申请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 2019 年 8 月 8 日获得公开发行行政许可批复。
华晨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十
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行为。
(三) 、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的文件涉嫌虚假记载
2018 年 10 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同意华晨集团在未来 12 个
月内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0 亿元的公司债券。 2019 年华晨集团成功发行四笔
总计 50 亿元的私募债。 2020 年 2 月 18 日,上交所同意华晨集团在未来 12 个月内向合格
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50 亿元的公司债券。 2020 年华晨集团成功发行 14 亿元私募债。
以上债券发行,华晨集团向合格投资者披露债券募集说明书,包含 2017 年、 2018 年财务
数据涉嫌虚假记载。华晨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05 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构成 2005 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
(四) 、华晨集团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
2018 至 2019 年期间,华晨集团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向银行间市场合
格机构投资发行 6 期超短期融资券,共募集资金 65 亿元。经查,发行和存续期华晨集团
披露的 2017 年及 2018 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华晨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8﹞第 1 号)第七条的规定,构成《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
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 2008﹞ 296 号)的情行。
(五) 、华晨集团涉嫌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1、 未及时披露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2、 未及时披露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3、 未及时披露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4、 未按规定披露可能影响发行人偿债能力或者债券价格的相关事项。
上述事项分别属于《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113 号) 第四十
五条、 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根据 2019 年《证券法》 )第八十一条的规
定,华晨集团应当立即将上述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华晨集团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19 年《证券法》第八十一条3
第二款第(三)(十一) 项及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 2019 年《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综合上述违法事实,依据 2005 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责令华晨集团改正,给予警
告,并处罚款;对相关人员给予警告;依据 2019 年《证券法》有关规定,责令华晨集团
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相关人员处以罚款。
合计对华晨集团处以 5360 万元罚款;对祁玉民处以 60 万元罚款;对阎秉哲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叶正华、刘鹏程分别处以 40 万元罚款;对刘同富、邢如飞分别处以 30 万
元罚款;对吴小安、池冶分别处以 20 万元罚款;对杨波、东风、刘学敏分别处以 10 万
元罚款;对高新刚处以 8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华晨集团实施的行政处罚,
华晨集团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二、 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直接及通过辽宁正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华晟汽车
零部件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合计 446,365,266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2.93%。目前华
晨集团正处于重整阶段,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
构、控制权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本次中国证监会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重大影响。截
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披露的为准,敬请广大投
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辽宁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21 日

关于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8-28

处罚对象:

于东,张鑫,杨方,杨铮,池冶,沈毅,祁玉民,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81 号
───────────────
关于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申华控股, A
股证券代码:600653;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控
股股东;
祁玉民,时任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池 冶,时任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兼董事长(代
-2-
行)兼财务总监(代行);
杨 铮,时任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沈 毅,时任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张 鑫,时任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于 东,时任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杨 方,时任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经查明,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控股或
公司)、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
团)在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
行为:
一、大额关联资金往来未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18 年度,在未履行审议决策和信息披露程序的情况下,
公司全资孙公司上海申华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华专
车)通过票据贴现、流贷定向放款等收到控股股东资金并随即归
还的方式,与控股股东华晨集团及其 4 家下属关联公司华晨客车
(大连)有限公司等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上述资金往来合计
发生额 9.23 亿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50.99%。
2019 年 1-10 月,申华专车在未履行审议决策和信息披露程
序的情况下,通过收到关联方流动资金后划转至另一关联方、收
到控股股东流贷定向放款后随即归还等方式,与控股股东下属的
华晨国际汽贸(大连)有限公司等 4 家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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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上述资金往来合计发生额 3.43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
净资产的 15.95%。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 12 月 21 日披露
上述事项,并称上述交易具有融资属性,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同时, 2019 年 12 月 21 日,众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款项往来
出具意见称,上述款项实际并未用于贸易,无交易实质。截至
2019 年 11 月 30 日,上述款项均已结清。
综上,公司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下,与控股股东在 2018 年-2019 年合计发生无交易实质的大额
资金往来, 合计金额 12.66 亿元。 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二、公司存在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12 月 20 日,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度非经营性资金
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称, 2018 年 4 月 10
日,公司全资孙公司申华专车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通过贷款
定向放款方式向控股股东华晨集团支付 1,700 万元,占公司 2017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94%,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该
笔资金于 2018 年 4 月 12 日归还,公司未收取占用费用。
2019 年 12 月 21 日,经监管问询,公司披露公告称, 2019
年 1 月期间,申华专车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为控股股东下属
子公司昆山专用汽车制造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专车)提供
短期拆借资金共计 250 万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0.12%,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借款于 2019 年 1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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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贷款定向放款抵扣方式予以偿还,公司未收取占用费用。
2019 年 12 月 16 日,公司披露转让申华专车 100%股权的关
联交易公告, 以 765 万元的价格向控股股东华晨集团全资子公司
沈阳华晨专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华晨)转让孙公司申华
专车 100%股权。截至 2019 年 9 月 30 日,申华专车尚欠申华控
股及其子公司 2.12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9.88%。
沈阳华晨承诺,将于 2020 年 3 月 20 日前定向支付上述款项。但
经监管督促, 沈阳华晨并未按照承诺归还欠款,形成控股股东及
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直至 4 月 17 日才予以归还。
综上,公司控股股东于 2018 年至 2019 年合计占用公司资金
1,950 万元,并因子公司股权转让未按约归还欠款形成资金占用
2.12 亿元。 上述资金已归还。
公司与控股股东华晨集团发生非经营性大额资金往来未履
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涉及金额巨大, 还存在控股股
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违规行为。公司、控股股东的上
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2.23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祁玉民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裁兼董事长(代行)兼财务总监(代
行)池冶、 时任总裁杨铮作为公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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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沈毅作为申华专车的总经理及相关资金往来事项具体负责
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鑫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于东、杨方作为公司财务管理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
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
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
第 3.2.2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
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
由: 一是申华专车股权转让引起的资金占用行为系被动形成,初
衷为配合公司整改措施,协助公司减少关联交易,不存在主观故
意的动机。因突发疫情导致生产和回款均受到较大影响,资金链
紧张, 故未能在约定期限内还款,但在 4 月 17 日已结清欠款,
最大程度减少对公司的影响。二是控股股东对公司的资金占用行
为共 4 笔,最长占用期限为 6 天。 期间, 申华专车同样有占用控
股股东关联方资金的情形,因此未对公司造成实际资金损失。三
是无交易实质的大额资金往来所涉及的资金均来自于关联方融
资所得,未动用公司自有资金,公司未付出资金成本,未造成实
际资金损失。在发现违规事项后, 公司积极自查整改,已消除隐
患并将杜绝此类事件的再次发生。请求从轻处分。
对于公司、控股股东及有关责任人的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一是控股股东未按承诺期限解决被
动形成的资金超期占用问题,一定程度上存在疫情因素影响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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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链紧张的客观因素。 相关资金违规占用期限较短,也已经全
部归还。二是针对与控股股东发生无交易实质的资金往来,公司
已经采取了整改措施,相关资金往来未实际占用公司自有资金。
上述违规行为未对公司造成重大实际损失,纪律处分已就上述情
节予以酌情考虑。三是控股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与公司发生
无交易实质的巨额资金往来,未履行相应的审议和信息披露程序
的违规事实清楚。 上述情节并不能改变其违规行为的性质, 不能
免除违规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7.2 条、第 17.3 条、第 17.4 条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上海申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其
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长祁玉民、 时任
总裁兼董事长(代行)兼财务总监(代行)池冶、 时任总裁杨铮、
时任董事沈毅、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鑫和时任财务总监于东、杨方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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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及上
市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东权利,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性,谋求
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共同发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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