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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宸股份(600620)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5-12-05 26639.16 388.20 1.48 9.37 0.01
2025-12-04 26796.86 226.76 1.47 9.22 0
2025-12-03 26835.44 261.22 1.47 9.38 0
2025-12-02 27048.78 403.71 1.47 9.48 0
2025-12-01 26927.40 912.71 1.48 9.52 0
2025-11-28 26449.28 367.98 1.48 9.31 0
2025-11-27 26371.54 391.34 1.48 9.15 0
2025-11-26 26361.18 353.56 1.48 9.06 0
2025-11-25 26549.19 420.99 1.48 9.03 0
2025-11-24 26439.28 333.34 1.48 8.97 0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9-30 1 其他 8 44700.83 65.097
2025-06-30 1 其他 8 44700.83 65.097
2 基金 54 594.59 0.866
2025-03-31 1 其他 9 44971.43 65.491
2024-12-31 1 其他 7 44400.68 64.660
2 基金 15 51.84 0.075
2024-09-30 1 其他 9 45661.79 66.497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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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707 5.54 5.54 0 190.97 1057.97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卖方: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50319 5.50 5.50 0 203.61 1119.86

买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总部

20250217 5.70 5.70 0 68.47 390.28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50214 5.46 5.46 0 72.50 395.85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国际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50124 5.23 5.23 0 50.00 261.5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20240219 6.90 6.94 -0.58 115.00 793.50

买方: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7-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唐小宏
公告日期 2020-01-1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海波)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周海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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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5-07-15

处罚对象:

唐小宏

索引号	bm56000001/2025-00009526	分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5〕92号
当事人:唐小宏,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唐小宏信息披露违法、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举行了听证会,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0年9月1日,唐小宏开始使用多个证券账户交易、持有上海市天宸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以下简称“天宸股份”)。
2022年4月26日,唐小宏通过上述证券账户持有的“天宸股份”34,535,978股,占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的5.03%。唐小宏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未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并且继续交易。2023年1月12日、2023年5月23日,唐小宏持有的占表决权股份比例分别达到6.02%和7.01%,均未履行报告及公告义务。2023年8月11日,唐小宏持股比例最高达到7.54%。
唐小宏持股比例达到5%后持续交易“天宸股份”并亏损。2023年8月11日到2023年9月21日,唐小宏逐步卖出,持股占比从最高7.54%减至4.81%。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流水、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交易终端信息、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唐小宏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以及在限制期内转让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唐小宏在陈述和申辩中提出部分账户并非由其控制使用、主观上属于过失而非故意、无违法获利、积极配合调查、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量罚过重等申辩意见,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案涉期间控制相关账户,主观上对其持股超过5%明知且希望发生,本案量罚已充分考虑违法事实、社会危害程度、违法所得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等情况,对相关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和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唐小宏未按规定披露持股变动信息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唐小宏在限制期内转让股票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20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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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01-16

处罚对象:

周海波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周海波) 
〔2019〕104号
 
当事人:周海波,男,1969年12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周海波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周海波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周海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周海波控制使用“朱某”“周某祥”账户
(一)“朱某”“周某祥”账户开立情况
周海波系朱某外甥、周某祥之子,于2005年8月开始在国泰君安上海天山路营业部工作,担任经纪人职务,2016年8月31日离职。朱某和周某祥账户分别于2006年5月24日、2006年5月29日开立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上海天山路证券营业部,两账户代理人均为周海波,开户预留及更新的手机号码均为周海波所有。
(二)“朱某”“周某祥”账户资金进出情况
2006年11月7日以来,“朱某”“周某祥”账户大额资金(单笔30万元以上)全部来源于周海波银行账户,并最终全部转回周海波银行账户。
(三)“朱某”“周某祥”账户交易下单情况
“朱某”“周某祥”账户股票交易以电脑下单为主,偶尔使用手机下单。经查,“朱某”“周某祥”账户主要交易所用电脑信息与周海波住所使用的电脑信息相符、所用手机为周海波手机,结合周海波等人询问笔录,周海波控制并使用“朱某”“周某祥”账户。
二、周海波利用所控制账户从事股票交易
周海波在证券从业期间,控制并使用“朱某”“周某祥”账户交易“天茂集团”“安琪酵母”“耀皮玻璃”“包钢股份”“天宸股份”等多只股票,买卖金额317,380,057.58元,获利5,663,277.06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周海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周海波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当事人不是《证券法》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当事人于2007年12月31日从上海百科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离职后,个人缴纳社保。且当事人与国泰君安签订的合同中也明确约定,与国泰君安不构成任何劳动关系。
第二,朱某、周某祥两人的账户资金皆为两人各自实际控制使用,并非当事人控制使用。当事人在询问笔录中所述“家庭财产”是指家人的财产,所述“本人操作”也仅指代两人操作,决策是由两人独自做出的。
第三,朱某、周某祥两人账户开户皆为2006年,当事人于2009年才与国泰君安签订相关合同,事先告知将当事人自开户起所有操作都认定为违法,认定起止时间不准确。
第四,获利金额计算有误。
经复核,我会认为周海波的陈述申辩理由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周海波询问笔录及国泰君安提供的情况说明和相关合同等可知,周海波自2005年8月起在国泰君安工作,担任经纪人职务。在2010年1月19日前,周海波证券从业人员身份的认定不以其是否取得执业资格证书为前提,而是以周海波与证券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来认定。因此,对该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周海波从2005年8月起至2016年8月31止为证券从业人员。
第二,根据询问笔录及相关情况说明,周海波及相关账户名义所有人均承认“朱某”“周某祥”账户由周海波控制使用,资金转账流水、交易地址等证据足以证明账户由周海波控制使用。因此,对该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三,经补充调查,周海波买卖股票金额为317,380,057.58元,周海波的违法所得为5,663,277.06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会决定:责令周海波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其违法所得5,663,277.06元,并处以5,663,277.0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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