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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鑫股份(600621)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69821.42 3332.07 6.63 102.77 0.06
2024-11-19 71042.92 3701.86 7.20 111.46 0.63
2024-11-18 71980.61 4701.75 6.85 103.23 0.28
2024-11-15 72387.23 8274.19 6.94 107.92 0.84
2024-11-14 73107.39 8476.60 6.57 107.35 0
2024-11-13 75138.97 17211.39 6.84 115.39 0.52
2024-11-12 71386.34 11682.32 11.87 196.09 0.08
2024-11-11 70611.26 8658.22 11.79 197.72 0
2024-11-08 71793.63 16935.14 17.24 287.56 0.26
2024-11-07 73870.61 23099.94 17.53 305.37 10.96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63153.93 59.529
2 基金 4 2712.33 2.557
2024-06-30 1 其他 6 62493.86 58.906
2 基金 47 4004.00 3.774
2024-03-31 1 其他 6 62497.81 58.910
2 基金 4 2584.70 2.436
2023-12-31 1 其他 8 63123.89 59.500
2 基金 57 3687.56 3.476
3 上市公司 1 440.64 0.415
2023-09-30 1 其他 5 62609.74 59.016
2 基金 5 2472.51 2.331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9-19 11.05 12.61 -12.37 93.50 1033.18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核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03 11.62 12.31 -5.61 45.00 522.90

买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定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财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保定路证券营业部

2024-08-02 12.60 13.63 -7.56 18.77 236.50

买方: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核路证券营业部

2023-12-27 12.65 12.90 -1.94 2121.79 26840.64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南京西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镇宁路证券营业部

2021-03-23 16.60 17.11 -2.98 140.23 2327.82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嘉兴禾兴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19-09-19 14.08 14.36 -1.95 150.00 2112.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航证券有限公司郑州中原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0-09-22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鑫股份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决定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期货业协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俊,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0-07-2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鑫股份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鑫股份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俊,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19-12-23 处罚类型 警告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8号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金文献
公告日期 2019-12-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华鑫股份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上海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俊,金文献,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华鑫股份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决定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9-22

处罚对象:

李俊,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20-051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
                 中国期货业协会纪律惩戒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
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调查通字 2017-2-076
号)。因华鑫期货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华鑫期货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12 月 6 日,华鑫期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9]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12 月 24 日,华鑫期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披露
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7 月 17 日,华鑫期货收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21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近日,华鑫期货收到中国期货业协会中期协字[2020]109 号《纪律惩戒决
定》。华鑫期货因使用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
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
管理的要求,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等问题,中国期货业协会决定对华鑫期货处以以下纪律惩
戒:(一)给予华鑫期货有限公司“12 个月暂停享有协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的纪律惩戒;(二)给予华鑫期货总经理“公开谴责”的纪律惩戒。
    华鑫期货对中国期货业协会中期协字[2020]109 号《纪律惩戒决定》无异议。
华鑫期货将加强内部控制与客户服务,继续为客户提供各类增值服务,巩固与客
户的长期合作关系。
                                     1
    华鑫期货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发生于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期间,目前华
鑫期货经营状况正常,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对华鑫期货的业务经营、财务状况不构
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9 月 22 日
                                    2

华鑫股份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0-07-21

处罚对象: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20-042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
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调查通字 2017-2-076
号)。因华鑫期货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华鑫期货立案调查(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12 月 6 日,华鑫期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9]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12 月 24 日,华鑫期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6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6 日披露
的相关公告)。
    2020 年 7 月 17 日,华鑫期货收到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 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110746J,会员号:0185,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宁海东路 200 号,电
话:021-63731971,法定代表人:李俊。
    依据《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3 年 8 月 30 日修订)》(以
下简称《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我所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违反会员
义务、对客户管理不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鑫期货未督促相关客户履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报备义务,未按规
定完全履行程序化交易报备义务,使用未经我所接口适应性测试的系统传递交易
指令。同时,华鑫期货未履行客户管理职责、对客户管理不善,其客户伊世顿公
司的行为严重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犯罪;华鑫期货风险管理和
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原技术总监参与了伊世顿公司的犯罪行为,华鑫期货未采取
                                     1
有效措施防范。华鑫期货的行为符合《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有关会员违反我所会员管理和交易管理规定的情形。
    上述行为,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判决书、上海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华鑫期货情况说明、华鑫期货首席风险
官问询谈话笔录、伊世顿账户组实际控制关系报备情况、华鑫期货报备伊世顿账
户组程序化交易情况、上海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
证据充分。根据当事人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依据《违规违约处理办法》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所决定:对华鑫期货采取通报批评、
暂停受理华鑫期货为客户申请我所交易编码业务六个月的措施,暂停受理日期从
2020 年 7 月 18 日至 2021 年 1 月 17 日,并将处理结果记入资本市场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 10 日内向我
所书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华鑫期货对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纪律处分决定书》([2020]1 号)无异议。
    华鑫期货将加强内部控制与客户服务,继续为客户提供各类增值服务,巩固
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
    目前华鑫期货经营状况正常,上述纪律处分事项对华鑫期货的业务经营、财
务状况不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0 年 7 月 21 日
                                    2

华鑫股份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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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2-26

处罚对象:

李俊,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1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19-057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
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调查通字 2017-2-076
号)。因华鑫期货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华鑫期货立案调查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
2019 年 12 月 6 日,华鑫期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19]9 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12 月 24 日,华鑫期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
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6 号) ,内容如下:
“当事人: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110746J,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666 号 21、22 楼。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我局对华鑫期货违反期货法律法规
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
巳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鑫期货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
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维护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 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 RM 系统)。 2015 年 3
月,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允许使用
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 RM 系统进行技术伪装。华鑫期货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
实际控制的 27 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从华鑫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
2
RM 系统后,涉案账户组即通过 RM 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
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
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所获违法
所得为 10,089,097 元。
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将工多套 RM 系统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
服务器,使用华鑫期货 IP、席位号连接中金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
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内房,以便伊
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 RM 系统进行程序化交易。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
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鑫期货交
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 关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
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货席位号连接 RM 系统,且
长期未被公司发现。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有效监
督。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易系统切换
到 RM 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 RM 系统。华鑫
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
督。上述事实表明,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
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上述事实,有相关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脑提取
记录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交易所提供的华鑫期货席位登陆信息,华鑫期货提供
的内部 OA 流程记录、席位申请材料、华鑫期货 IT 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华鑫期货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 110 号令)第
四十三条第一项 “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
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
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
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
运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
持仓进行验证”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 年 7 月 18 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第六十
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  ,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
险管理”的规定,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八项 “在传递交
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
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
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项
2 
3
“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华鑫期货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金文献违背公司管理层意志,私下指
使他人配合伊世顿公司使用 RM 系统进行违规直连,故意绕过公司资金和持仓验
证,华鑫期货信息技术部员工对 RM 系统进行的操作均由金文献的组织和安排,
并非公司主动实施, 华鑫期货不存在主观故意;其二,对违法所得金额及处罚幅
度存在异议。另外,华鑫期货表示对其他事实无异议,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华鑫期货管理层是否知情均不能改变公司“实际
使用 RM 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 以及“未对该系统上的交易进行资金和持仓
验证” 的客观事实。第二,金文献基于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部负责人的职
务身份,组织、安排公司信息技术部员工从事前述系列行为,使用了华鑫期货的
机房、服务器、IP、席位号等设备资源,为华鑫期货的客户传递交易指令,所获
手续费亦归属于华鑫期货。华鑫期货是相关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我局对华鑫期
货违法事实的认定,事实依据清楚,证据充分。第三,经过复核,违法所得金额
计算无误。相关情节我局巳经予以充分考虑,处罚幅度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
管理条例》( 2013 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敖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0,089,097 元,并处
10,089,097 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
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
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
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9 年 12 月 24 日, 李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
处罚决定书》(沪[2019]17 号),主要内容如下:
当事人:李俊,男,身份证号 321119197106160436,  1971 年 6 月出生,
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对华鑫期货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IT 治理委员
会主席、分管信息技术部的高级管理员人李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相关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脑提取
4  3 
4
记录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 交易所提供的华鑫期货席位登陆信息,华鑫期货提供
的内部 OA 流程记录、席位申请材料、华鑫期货 IT 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李俊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金文献刻意隐瞒了其配合伊世顿公司对交
易系统进行伪装并违规入场交易的事实,金文献的行为违背公司管理层意志,  未
经公司管理层批准;其二,金文献配合伊世顿公司所实施的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
和专业性,采用一般监测手段难以及时发现;且伊世顿账户组交易期间,华鑫期
货未收到关于交易系统使用方面的投诉及交易所关于该账户交易行为的风险提
示。李俊及公司难以及时察觉。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李俊作为时任华鑫期货总经理、法定代表人、IT 
治理委员会主席,分管信息技术部的高级管理人员,其不仅需对信息技术部负有
管理和监督贵任,也应对公司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负责。第二,我局在审理过程
中已经充分考虑相关情节。经过复核,对李俊责任认定清楚,处罚幅度适当。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
管理条例 ( 2013 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李俊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 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传真:  021-  50121041 )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我
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
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26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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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12-23

处罚对象:

金文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9〕18号
时间:2019-12-23 来源:
  当事人:金文献,男,1968年5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违反期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华鑫期货存在以下违法违规事实:
  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维护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RM系统)。2015年3月,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允许使用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华鑫期货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27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从华鑫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RM系统后,涉案账户组即通过RM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所获违法所得为10,089,097元。
  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将多套RM系统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服务器,使用华鑫期货IP、席位号连接中金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房内,以便伊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RM系统进行程序化交易。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管理和监督。华鑫期货交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关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货席位号连接RM系统,且长期未被公司发现。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有效监督。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易系统切换到RM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RM系统。华鑫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督。上述事实表明,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华鑫期货上述行为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110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和人员分开办理”、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7月18日修订)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第六十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规定,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第八项“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要求”、第十六项“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任公司技术总监、信息技术部负责人金文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事实,有相关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脑提取记录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交易所提供的华鑫期货席位登陆信息,华鑫期货提供的内部OA流程记录、席位申请材料、华鑫期货IT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金文献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RM系统通过了中金所测试环境、仿真环境交易测试,具备比CTP、飞马系统更完备的功能,RM系统由华鑫期货技术人员部署运维,运维人员每天从CTP系统中导入客户资金、持仓数据和手续费率、保证金率等信息,并核对相关数据的一致性。由于中金所要求不得使用飞马系统外的其他系统,RM系统要在金桥(移动)机房应用,只能“贴牌”飞马系统。某技术公司的垄断,是导致RM系统未获授权接入中金所的根本原因。
  经复核,我局认为:金文献在陈述申辩中说明了使用RM系统的过程,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的原因以及RM系统的功能,但这些内容并不影响我局对华鑫期货违法行为的认定。其陈述申辩同时证实了华鑫期货信息技术部员工测试、安装、运维RM系统,对RM系统进行技术伪装以及由信息技术人员导入客户结算和风控数据的事实。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金文献给予警告。
  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9年12月23日

华鑫股份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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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12-10

处罚对象:

李俊,金文献,华鑫期货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621            证券简称:华鑫股份            编号:临 2019-054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华鑫期货有限公司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
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
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沪调查通字 2017-2-076
号)。因华鑫期货涉嫌违反证券期货法律法规,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
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华鑫期货立案调查(详见公司于 2017
年 11 月 2 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19 年 12 月 6 日,华鑫期货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
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沪证监处罚字[2019]9 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事
先告知书》主要内容如下:
    “日前,华鑫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鑫期货”)涉嫌违反期货法律法
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华鑫期货涉嫌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华鑫期货实际使用了非本公司购买或开发的交易系统传递客户交易指
令,未对该系统上进行交易的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不符合期货公司审
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华鑫期货原技术总监金文献组织、安排信息技
术部员工下载、测试、安装、运行、维护由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开发的交易系统(以下简称 RM 系统)。华鑫期货
员工将由伊世顿公司实际控制的 27 个期货账户(以下简称涉案账户组),从华鑫
期货交易系统切换至 RM 系统后,涉案账户组即通过 RM 系统传递交易指令,华鑫
期货未对该系统上的交易进行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验证。华鑫期货的违法所得为
公司从涉案账户组通过 RM 系统进行的交易中收取的手续费,扣除“投资者保障
金”、“风险准备金”、“营业税及附加”、“华鑫期货将协议收取的手续费和交易所
                                     1
返还给手续费按照一定比例返还给伊世顿的金额”后所得金额。经计算违法所得
额为 10,089,097 元。(违法所得的计算期间始于 2014 年 10 月 29 日,《期货公司
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 110 号令)公布实施之日)
    二、华鑫期货未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理制度,风险
管理和内部控制存在较大缺陷
    2014 年 7 月至 2015 年 7 月,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将多套 RM 系统下
载、安装至华鑫期货机房服务器内,使用华鑫期货 IP、席位号连接中国金融期
货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和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系统,后又将伊世顿公司客户
端策略机安装在华鑫期货机房内,以便伊世顿公司通过客户端策略机和 RM 系统
进行程序化交易。2015 年 3 月,华鑫期货员工还配合伊世顿公司,抓取中国金
融期货交易所允许使用的飞马系统标识信息,对 RM 系统进行技术伪装。涉案期
间华鑫期货未严格执行对接入信息系统的审批,对交易系统的使用,缺少有效的
管理和监督。
    涉案期间,华鑫期货交易席位的申请、登记、使用均由信息技术部负责,关
于席位号的管理没有相应的规章制度,以致信息技术部员工可以随意使用华鑫期
货席位号连接 RM 系统,且长期未被公司发现。华鑫期货对交易席位的管理缺少
相应的制度规定和有效监督。
    涉案期间,金文献安排信息技术部员工未经申请审批将涉案账户组从公司交
易系统切换到 RM 系统,并由该部员工直接将涉案账户组结算和风控数据导入 RM
系统。华鑫期货对客户使用交易系统的切换以及结算、风控数据导入缺乏有效的
管理和监督。
    三、与本案有关的其他事实
    根据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6 沪 01 刑初 78 号),金
文献因配合伊世顿公司因擅自使用 RM 交易系统,绕过华鑫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
验证构成伊世顿公司操纵市场共犯,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
元。
    上述事实,有相关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电脑提取
记录以及提供的文件资料,交易所提供的华鑫期货席位登陆信息,华鑫期货提供
的内部 OA 流程记录、席位申请材料、IT 治理委员会的会议纪要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华鑫期货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
第 110 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一项“期货公司应当合理设置业务部门及其职能,建
立岗位责任制度,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交易、结算、财务业务应当由不同部门
和人员分开办理”、第四十九条“期货公司应当具有符合行业标准和自身业务发
展需要的信息系统,制定信息技术管理制度,按照规定设置信息技术部门或岗位,
                                     2
保障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期货公司应当在传递交易指令前
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2013 年 7 月 18 日
修订)第二十二条“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业务管理规则、风险管
理制度”、第六十条第一款“期货公司的交易软件、结算软件,应当满足期货公
司审慎经营和风险管理”的规定,构成《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九十三条中
第八项“在传递交易指令前未对客户账户资金和持仓进行验证”以及《期货交易
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交易软件、结算软件不符合期货公司审慎
经营和风险管理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有关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规定的
要求”、第十六项“违反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规定的违法
违规行为。
    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公司时任总经理、法定代表人、IT
治理委员会主席、分管信息技术部的高级管理人员李俊和时任公司技术总监、信
息技术部负责人金文献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交易
管理条例》(2013 年修订)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10,089,097 元,并处
10,089,097 元罚款。
    2、对李俊给予警告,并处 3 万元罚款。
    3、对金文献给予警告。(因金文献相关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并由司法机关处
以罚金,我局拟对其进行的罚款予以折抵,仅给予其警告,不再另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 证监会第 119 号令) 以下简称《听证规则》)
第五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还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根据《听证规则》第八条之规定,若
华鑫期货有限公司申请听证,李俊、金文献可以提出一并参加听证申请,是否准
许,由我局决定。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
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
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目前华鑫期货只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续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进
展情况。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 年 12 月 10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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