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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立股份(60061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04-22 16085.58 333.10 53.68 281.28 0.71
2024-04-19 15951.40 493.55 54.53 291.74 1.34
2024-04-18 16151.61 503.10 81.78 439.98 3.00
2024-04-17 16230.97 727.10 80.73 431.91 2.09
2024-04-16 16468.01 668.88 82.35 414.22 4.57
2024-04-15 16287.59 853.62 78.50 419.98 0.41
2024-04-12 16294.05 509.48 80.42 453.57 0
2024-04-11 16215.75 427.61 85.47 478.63 0.18
2024-04-10 16227.86 509.16 85.41 475.71 1.25
2024-04-09 16437.46 303.33 87.35 503.99 3.6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基金 21 428.54 0.543
2023-09-30 1 其他 4 30919.40 39.179
2 上市公司 1 9021.56 11.432
3 基金 1 1265.82 1.604
2023-06-30 1 其他 4 30939.40 39.205
2 上市公司 1 9022.32 11.433
3 基金 32 2195.41 2.782
2023-03-31 1 其他 4 30939.40 39.205
2 上市公司 1 9022.32 11.433
3 基金 1 1265.82 1.604
2022-12-31 1 其他 4 23766.11 33.126
2 上市公司 1 8970.25 12.503
3 基金 25 2043.30 2.84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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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3-11-20 8.10 8.10 0 1219.00 9873.90

买方: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上海淮海中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2-05-13 5.77 6.20 -6.94 305.00 1759.85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5-12 5.77 6.19 -6.79 216.60 1249.7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29 5.36 6.24 -14.10 268.50 1439.16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春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28 5.32 5.76 -7.64 187.90 999.63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2022-04-21 5.98 6.32 -5.38 546.00 3265.08

买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解放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1-01-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欧雯婷)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欧雯婷
公告日期 2021-01-18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绍斌)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李绍斌
公告日期 2021-01-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志洪)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曹志洪
公告日期 2021-01-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赖国明)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赖国明
公告日期 2021-01-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强)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要强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欧雯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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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1-18

处罚对象:

欧雯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欧雯婷)
〔2020〕67号
 
当事人:欧雯婷,女,1983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欧雯婷内幕交易“海立股份”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欧雯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8月14日,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发布控股股东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披露了拟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8月20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经理办公会讨论了格力电器参与受让海立股份控制权的事项,决定参与此次竞标。
8月21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拟对公开征集受让方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方案作出重大调整,公司股票于8月22日起停牌。8月22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终止协议转让。
8月23日,格力电器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秘望某东向董事长董某珠建议在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董某珠表示认可并让望某东落实该事项。望某东在向执行总裁黄某汇报后,于当天召集法律事务部部长助理李某晶、财务部部长廖某雄开会,传达了格力电器准备通过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的计划,并就激活账户、筹集资金及操盘等事宜作了安排。
2017年8月29日,海立股份股票复牌。当日,李某晶和廖某雄在李某晶办公室一起操作,开始买入“海立股份”。8月29日至9月19日,格力电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43,315,621股“海立股份”,买入金额567,635,450.4元,持股比例为5%。期间,李某晶于 9月14日召集格力电器投资管理部相关人员开会,为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准备相关材料。
格力电器买到持有海立股份5%股权时停止了交易。9月20日晚,格力电器发布了《关于格力电器持有海立股份达到5%比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综上,格力电器在二级市场举牌成为海立股份持股5%的股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于2017年9月20日。望某东、廖某雄、李某晶等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
二、欧雯婷内幕交易“海立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欧雯婷使用本人账户买入“海立股份”308,000股,盈利582,288.24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案账户交易“海立股份”情况
“欧雯婷”账户开立于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由欧雯婷本人控制使用。账户资金来源于欧雯婷自有资金及借款。涉案期间欧雯婷向朋友借款150万元左右用于交易“海立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欧雯婷”账户于2017年8月31日至9月18日期间累计买入“海立股份”308,000股,成交金额4,115,593.24元,累计卖出“海立股份”134,400股,成交金额1,877,568元,经计算获利582,288.24元。
(二)涉案账户交易特征
内幕信息敏感期前,涉案账户未交易过“海立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欧雯婷”账户于2017年8月31日至9月18日期间,卖出“得润电子”“嘉凯城”等股票,并于9月11日、12日、14日、18日通过银证转账转入156万元,集中买入“海立股份”,涉案期间除申购新股外仅买入该股票,且交易资金规模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
(三)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欧雯婷系格力电器审计部部长助理,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在格力电器行政楼办公,且办公室与李某晶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同在行政楼5楼,具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欧雯婷于2017年8月26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雄有1次通话联系。
(四)当事人关于交易动机的解释
根据欧雯婷询问笔录,其买入海立股份基于以下原因:一是海立股份的压缩机在国内的地位;二是因为上海国资委混改的需求,判断后续还是会把海立股份控制权转让;三是看到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买入“海立股份”上了龙虎榜,股吧中对上海电气转让“海立股份”控制权、压缩机行业等有多篇详细分析的帖子,还有人猜测是格力电器在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买入“海立股份”,因为格力电器离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距离非常近,加上前期格力电器参与协议买入海立股份,她觉得猜测比较靠谱,在综合分析有关公告和股价后决定买入,后来持续有跟踪和买卖,下跌之后就补仓。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欧雯婷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同一办公楼甚至同一楼层办公,具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有通讯联络;同时欧雯婷通过借款筹资大量、集中买入“海立股份”,买入意愿强烈,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欧雯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内幕信息的公开日应为2017年8月29日而非2017年9月20日。2017年8月29日龙虎榜数据显示,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为“海立股份”买入金额最大的营业部,对此股吧多篇文章准确分析出买方系格力电器,此时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已被披露,因此应将2017年8月29日认定为内幕信息公开日。
第二,涉案交易不存在明显异常。一是当事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卖出其他股票时并非一次清仓,而是逐步卖出,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时间存在明显差异。二是当事人仅与廖某雄于8月26日通话一次,且在联络后未立刻大量买入“海立股份”,与假设获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存在矛盾。
第三,当事人是一个成熟的股票投资者,购买“海立股份”有合理理由,具体包括:宏观经济向好,2017年半年度空调行业产销两旺而当事人熟悉空调、压缩机行业,上海国资改革预期,以及8月29日海立股份龙虎榜数据和股吧关于格力电器举牌的分析等。当事人基于综合判断,顺势而为,逐步购买“海立股份”,与公司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高度吻合无背离。期间反向操作、全部卖出,后又买回,与本人的投资分析相吻合。
第四,当事人不是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亦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虽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同一栋楼办公,但工作内容基本无结合点,仅在2017年8月26日与廖某雄有1次工作通话,此外无任何联络、接触。而假如当事人因此次通话获悉内幕信息,也不应在“海立股份”复牌的17天后才加大购买该股票。
第五,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目前经济状况无力负担高额罚款,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我会将格力电器披露举牌日即2017年9月20日认定为内幕信息公开日并无不妥。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2017年8月29日上交所交易龙虎榜数据仅显示,当日“海立股份”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为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买入金额为1.2亿,但未公布具体买入账户,更不涉及举牌事项。股吧关于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的发帖系个人分析推断,并非举牌信息的公开披露。当事人关于内幕信息公开日应为2017年8月29日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涉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首次交易“海立股份”并仅买入该股票,且交易资金规模较以往明显放大。交易记录显示,当事人于2017年8月31日卖出“得润电子”等股票,买入“海立股份”1.27万股;于9月11日至12日卖出“嘉凯城”等股票,同时通过借款筹集资金,持续买入“海立股份”;9月13日上午虽卖出13.44万股,但当日下午买回13.7万股;9月14日、18日涉案账户继续转入资金,先后买入2.23万股、1.43万股;2017年9月25日,“海立股份”复牌,涉案账户于当日及次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当事人的证券买卖、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公开时间一致。当事人的申辩不足以否定其交易行为的异常。
第三,当事人不能对其异常交易行为作出合理说明。当事人提出的宏观经济向好,2017年半年度空调行业产销两旺而当事人熟悉空调、压缩机行业,上海国资改革预期,以及8月29日海立股份龙虎榜数据和股吧关于格力电器举牌的分析等理由,不足以对前述交易异常情形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第四,综合以上情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和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同一楼层办公,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雄有通讯联络,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途径。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五,当事人陈述的积极配合调查情况属实,我会予以认可并在量罚时综合考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欧雯婷违法所得582,288.24元,并处以1,164,576.4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1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绍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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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1-18

处罚对象:

李绍斌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李绍斌)
〔2020〕68号
 
当事人:李绍斌,男,1977年4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李绍斌内幕交易“海立股份”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后放弃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绍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8月14日,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发布控股股东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披露了拟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8月20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经理办公会讨论了格力电器参与受让海立股份控制权的事项,决定参与此次竞标。
8月21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拟对公开征集受让方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方案作出重大调整,公司股票于8月22日起停牌。8月22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终止协议转让。
8月23日,格力电器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秘望某东向董事长董某珠建议在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董某珠表示认可并让望某东落实该事项。望某东在向执行总裁黄某汇报后,于当天召集法律事务部部长助理李某晶、财务部部长廖某雄开会,传达了格力电器准备通过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的计划,并就激活账户、筹集资金及操盘等事宜作了安排。
2017年8月29日,海立股份股票复牌。当日,李某晶和廖某雄在李某晶办公室一起操作,开始买入“海立股份”。8月29日至9月19日,格力电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43,315,621股“海立股份”,买入金额567,635,450.4元,持股比例为5%。期间,李某晶于 9月14日召集格力电器投资管理部相关人员开会,为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准备相关材料。
格力电器买到持有海立股份5%股权时停止了交易。9月20日晚,格力电器发布了《关于格力电器持有海立股份达到5%比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综上,格力电器在二级市场举牌成为海立股份持股5%的股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于2017年9月20日。董某珠、望某东、廖某雄、李某晶等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
二、李绍斌内幕交易“海立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绍斌使用本人账户买入“海立股份”37,800股,获利53,612.47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案账户交易“海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绍斌使用本人开立于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的账户,于2017年9月8日至9月14日累计买入“海立股份”37,800股,成交金额494,613元,期间未卖出,经计算获利53,612.47元。
(二)涉案账户交易特征
内幕信息敏感期前,涉案账户未交易过“海立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绍斌”账户于2017年9月8日至9月14日卖出“海康威视”“盛运环保”,全仓买入“海立股份”,买入意愿强烈。
(三)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绍斌于2017年8月25日至9月1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董某珠、望某东、李某晶通话联系10次。
(四)当事人关于交易动机的解释
根据李绍斌笔录,其买入“海立股份”主要基于以下考虑:一是作为格力电器的高管和热泵热水器的设计师,他知道未来空调会出口很多,销量会增加很多,同时热泵热水器未来会在北方有很大市场,因为它不会产生雾霾,而生产空调、热泵热水器都需要压缩机,所以看好海立股份;二是听到了一些市场传言,说海立股份不错。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李绍斌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多次通话,同时使用本人账户集中买入“海立股份”,买入意愿强烈,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李绍斌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此外,当事人在调查阶段积极配合,我会予以认可并在量罚时综合考量。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李绍斌违法所得53,612.47元,并处以107,224.94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1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志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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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1-15

处罚对象:

曹志洪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志洪) 
〔2020〕65号
 
当事人:曹志洪,男,1970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曹志洪内幕交易“海立股份”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志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一) 格力电器参与海立股份控制权转让事项
2017年8月1日,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发布停牌公告称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停牌。8月7日,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票,占公司股本的20.22%。
8月10日左右,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某珠让格力电器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秘望某东前往上海了解情况。8月14日,望某东和法律事务部部长助理李某晶向上海电气副总裁表达了格力电器希望受让上海电气持有的海立股份控制权的想法。
8月14日,海立股份发布控股股东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披露了拟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公司股票于8月14日复牌。
8月15日,望某东回到珠海后向董某珠进行了汇报,董某珠要求其继续推进格力电器参与受让海立股份控制权事项,并指示其准备经理办公会的材料。8月20日,格力电器经理办公会对前述事项讨论后决定参与竞标。
2017年8月21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拟对公开征集受让方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方案作出重大调整,公司股票于8月22日起停牌。8月22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终止协议转让。
综上,格力电器参与海立股份控制权转让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以下简称第一阶段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于2017年8月22日晚。董某珠、望某东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
(二)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事项
  8月23日,望某东向董某珠建议在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董某珠表示认可并让望某东落实该事项。望某东在向执行总裁黄某汇报后,于当天召集李某晶、廖某雄开会,传达了格力电器准备通过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的计划,并就激活账户、筹集资金及操盘等事宜作了安排。
2017年8月29日,海立股份股票复牌。当日,李某晶和廖某雄在李某晶办公室一起操作,开始买入“海立股份”。8月29日至9月19日,格力电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43,315,621股“海立股份”,买入金额567,635,450.4元,持股比例为5%。期间,李某晶于 9月14日召集格力电器投资管理部相关人员开会,为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准备相关材料。
格力电器买到持有海立股份5%股权时停止了交易。9月20日晚,格力电器发布了《关于格力电器持有海立股份达到5%比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综上,格力电器在二级市场举牌成为海立股份持股5%的股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以下简称第二阶段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于2017年9月20日。董某珠、望某东、廖某雄、李某晶等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
二、曹志洪内幕交易“海立股份”
第一、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账户共计买入“海立股份”1,345,100股,共计获利1,755,565.3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案账户交易“海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立于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的“曹志洪”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张某燕”信用账户、“刘某”信用账户,及开立于中国中投证券珠海水湾路营业部的“向某勇”信用账户等共计5个账户由曹志洪控制使用并下单操作。
向某勇系曹志洪妻子,“曹志洪”“向某勇”账户的资金系曹志洪家庭自有资金。“张某燕”“刘某”账户的资金分别为张某燕、刘某自有资金。
第一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于2017年8月21日合计买入“海立股份”110,800股,成交金额共计1,430,076元。
第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张某燕”“刘某”“向某勇”等涉案账户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4日,累计买入“海立股份”1,234,300股,成交金额16,161,232元,累计卖出835,400股,成交金额11,135,208元。
经计算,上述两个阶段内涉案账户交易“海立股份”共计获利1,755,565.36元。
(二)涉案账户交易特征
上述账户自开户以来至2017年8月20日未交易过“海立股份”。
第一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于2017年8月21日卖出“亿帆医药”“北新建材”等股票,集中买入“海立股份”110,800股,成交金额共计1,430,076元。8月22日起该股票停牌,至8月29日复牌。
第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张某燕”“刘某”“向某勇”等涉案账户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4日期间,累计买入“海立股份”1,234,300股,累计卖出835,400股,净买入398,900股,净买入金额5,026,024元,交易量明显放大。
(三)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曹志洪系格力电器电商部部长,与本案多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同在格力电器行政楼办公,具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曹志洪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望某东、廖某雄关系密切,与望某东私交很好、通话频繁,与廖某雄建有一个股票交流微信群。
第一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望某东于2017年8月15日至8月21日有7次通话联系;第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于2017年8月23日至9月20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董某珠、望某东、廖某雄有100次通话联系,其中与董某珠通话3次,与望某东通话37次,与廖某雄通话60次。
(四)当事人关于交易动机的解释
据曹志洪笔录,其买入“海立股份”的主要理由是当时认为奥克斯和海尔会去抢着受让控制权,所以该股票有大幅上涨的机会,8月29日复牌后曾卖出一部分;后又根据技术分析,MACD向下不死叉就又买入一部分。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曹志洪与本案第一、第二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同一办公楼办公,具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知情人员有多次通讯联络。当事人在第一、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账户大量买入“海立股份”,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曹志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主张其于2017年8月21日至9月14日交易海立股份股票的行为均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撤销或减轻处罚,主要意见如下:
第一,格力电器参与海立股份控制权转让事项不属于内幕信息,海立股份于2017年8月13日公告大股东转让股权事宜属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事项,但海立股份8月14日公告后变为公开信息。当事人于2017年8月21日交易“海立股份”的行为属于信息公开后的后续正常公开操作,不构成内幕交易。
第二,格力电器在二级市场举牌成为海立股份5%股东的内幕信息的公开日应当认定为2017年8月29日。2017年8月29日上交所发布的“海立股份”交易龙虎榜中,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的买入额排名第一,据此有人在股吧披露是格力电器在买入海立股份,并要采取举牌要约收购海立股份。
第三,当事人交易“海立股份”不存在明显异常。一是当事人交易“海立股份”的过程与平时的交易风格和习惯吻合。二是第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前本人账户已持有“海立股份”,因突发的信息跌停,本人在跌停附近补仓,利用技术操作减少损失,交易有合理理由,不存在异常。三是当事人作第一次调查笔录时由于紧张,对交易经过及记录的陈述存在误差,之后当事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对交易经过与理由作了详细说明,而《事先告知书》对后者未予关注。
第四,当事人没有获取内幕信息。尽管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在同一栋楼办公,但没有获取任何内幕信息。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联络频次也与正常工作联络频次一致。此外当事人与廖某雄同在一个股票群也不能作为推论依据。
第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告知调查人员未掌握的“向某勇”账户交易情况,并协助相关人员配合调查取证,恳请酌情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回复如下:
第一,关于第一阶段内幕信息认定问题。根据海立股份2017年8月14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票,此时公司可能发生控制权转让事项虽已公开,但受让的对象不确定。而鉴于控股股东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力,有关控制权受让方的信息对投资者仍然具有重大性。因此,格力电器参与海立股份控制权转让事项具有重大性、非公开性,应认定为内幕信息。
第二,当事人关于第二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日应为2017年8月29日的主张不能成立。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2017年8月29日上交所交易龙虎榜数据仅显示,当日“海立股份”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为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买入金额为1.2亿,但未公布具体买入账户,更不涉及举牌事项。股吧关于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的发帖系个人分析推断,并非举牌信息的公开披露。
第三,当事人在第一、二阶段的交易行为均明显异常且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首先,当事人在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之前未交易过“海立股份”。第一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本人账户卖出“亿帆医药”等股票,集中买入“海立股份”11.08万股,成交金额共计143万余元。其次,第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控制本人及他人账户大量买入“海立股份”,交易量明显放大。如“张某燕”账户累计买入10.79万股,卖出5.39万股,净买入5.4万股,期间买入“海立股份”的金额显著高于其他股票;“刘某”账户累计买入21.97万股,卖出11.12万股,净买入10.85万股,期间买入“海立股份”的金额显著高于其他股票。最后,尽管当事人基于技术操作原因在第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多次卖出“海立股份”,但涉案账户最终总持仓量较之前明显放大,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提出的交易习惯、技术操作等理由不足以对前述异常情形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第四,当事人与本案多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同在格力电器行政楼办公,并与望某东、廖某雄等交往密切,联络频繁,具备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途径。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五,经核实,曹志洪积极配合我会调查取证工作,并主动告知相关账户情况,我会决定酌情减少罚款金额。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曹志洪违法所得1,755,565.36元,并处以1,755,565.3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1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赖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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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1-15

处罚对象:

赖国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赖国明) 
〔2020〕66号
 
当事人:赖国明,男,1970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赖国明内幕交易“海立股份”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赖国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8月14日,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发布控股股东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披露了拟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8月20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经理办公会讨论了格力电器参与受让海立股份控制权的事项,决定参与此次竞标。
8月21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拟对公开征集受让方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方案作出重大调整,公司股票于8月22日起停牌。8月22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终止协议转让。
8月23日,格力电器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秘望某东向董事长董某珠建议在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董某珠表示认可并让望某东落实该事项。望某东在向执行总裁黄某汇报后,于当天召集法律事务部部长助理李某晶、财务部部长廖某雄开会,传达了格力电器准备通过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的计划,并就激活账户、筹集资金及操盘等事宜作了安排。
2017年8月29日,海立股份股票复牌。当日,李某晶和廖某雄在李某晶办公室一起操作,开始买入“海立股份”。8月29日至9月19日,格力电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43,315,621股“海立股份”,买入金额567,635,450.4元,持股比例为5%。期间,李某晶于 9月14日召集格力电器投资管理部相关人员开会,为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准备相关材料。
格力电器买到持有海立股份5%股权时停止了交易。9月20日晚,格力电器发布了《关于格力电器持有海立股份达到5%比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综上,格力电器在二级市场举牌成为海立股份持股5%的股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于2017年9月20日。董某珠、黄某、廖某雄、李某晶等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
二、赖国明内幕交易“海立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赖国明使用本人账户累计买入“海立股份”980,600股,获利1,968,662.14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案账户交易“海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赖国明使用其开立于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广发证券珠海情侣南路证券营业部的3个账户,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9日期间,累计买入“海立股份”980,600股,成交金额12,686,425.9元,累计卖出496,600股,成交金额6,544,697元,经计算获利1,968,662.14元。
(二)涉案账户交易特征
“赖国明”账户曾于2010年、2013年、2014年交易过“海立股份”,期间最高持股为6万余股。2017年8月15日、21日,涉案账户分别买入“海立股份”3,000股、10,000股。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涉案账户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9日期间,卖出“国盛金控”,大量买入“海立股份”,累计买入“海立股份”98.06万股,累计卖出49.66万股,净买入48.4万股,净买入金额6,141,728.9元。交易量明显放大,买入意愿强烈。
(三)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赖国明系格力电器采购部部长,2017年1月至10月期间直接向内幕知情人董某珠汇报工作,具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赖国明于2017年8月24日至9月19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廖某雄、黄某、李某晶共有8次通话联系。
(四)当事人关于交易动机的解释
根据赖国明笔录,其买入海立股份主要基于:2016年1月份开始压缩机因供不应求一直涨价,海立股份具有很好的投资价值;2017年8月期间从海立的珠海销售总代表处听说上海电气要把持有的海立股份的股份转让给海尔;2016年8月29日晚上看到东方财富股评讲招商证券人民西路营业部有1.2亿资金买入“海立股份”,于是在次日追加买入,想赌一把。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赖国明同内幕信息知情人董某珠为直接上下级关系,具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相关知情人员多次联系;同时大量买入“海立股份”,买入意愿强烈,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赖国明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内幕信息的公开日应当认定为2017年8月29日。2017年8月29日上交所发布的海立股份龙虎榜中,离格力电器较近的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买入“海立股份”金额位居当日第一,当晚东方财富股吧中有文章推断是格力电器在建仓,因此,格力电器在二级市场购买“海立股份”的事项在8月29日已在全国性网站披露,应将该日认定为内幕信息公开日。
第二,当事人没有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之间的联络、接触均为工作沟通,与内幕信息无关。当事人已就其与黄某、廖某雄、李某晶等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联络的原因与事项,作出具体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当事人未从内幕信息知情人处获取内幕信息。
第三,当事人交易“海立股份”有正当的理由和信息来源。首先,海立股份是国内压缩机龙头企业且为格力电器供应商,当事人长期关注该公司并几次购买其股票。2017年7月31日当事人从海立股份销售人员处了解到海立股份的控制权可能要卖给海尔的事情,判断此事对海立股份是极大的利好。海立股份控制权转让事项终止后,当事人依然看好股权转让的后续发展及海立股份的压缩机市场,加上8月29日晚及之后东方财富网股吧等揭露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事宜,于是大量买入了“海立股份”。
其次,当事人有多年股票投资经历,已形成集中持股、快速建仓、满仓操作等交易风格,如当事人曾在2016年11月大量买入“东方电热”,在同年12月大量买入“国盛金控”,购买金额均高达500多万元。当事人在涉案期间交易“海立股份”的行为符合本人一贯的持仓量水平、交易习惯和交易风格,且有合理理由,不构成内幕交易。再者,当事人曾于2017年9月12日将“海立股份”全部卖出,亦表明当事人不知悉内幕信息。
第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且家庭经济负担重,请求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2017年8月29日上交所交易龙虎榜数据仅显示,当日“海立股份”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为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买入金额为1.2亿,但未公布具体买入账户,更不涉及举牌事项。股吧关于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的发帖系个人分析推断,并非举牌信息的公开披露。当事人关于内幕信息公开日应为2017年8月29日的主张不能成立。
第二,交易记录显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于2017年8月29日买入26.98万股“海立股份”,并于8月30日、31日,9月4日、7日、11日持续买入,期间虽于2017年9月12日清仓所持有的49.66万股“海立股份”,但又于13日、14日、19日先后买入40.11万股、7.49万股、2.1万股,合计买入49.7万股并持有至信息公开,直至2017年9月25日复牌后的次日全部卖出,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大量买入“海立股份”,与其在该期间进行低买高卖的技术操作并不矛盾,当事人以此辩称涉案交易与内幕信息无关,其主张不能成立。当事人提出的海立股份控制权转让利好,看好海立股份的压缩机市场,东方财富网股吧信息,以及本人交易风格、习惯等申辩理由,均不足以对其交易异常情形作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第三,当事人时任格力电器采购部部长,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为同事关系,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多位知情人有联络、接触,具有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途径。当事人的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排除内幕交易。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四,当事人陈述的积极配合调查情况属实,我会予以认可并在量罚时综合考量。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赖国明违法所得1,968,662.14元,并处以3,937,324.28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11日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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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1-01-15

处罚对象:

要强

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20年09月15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强)  
文  号: 〔2020〕63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要强) 
〔2020〕63号
 
当事人:要强,男,1981年10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要强内幕交易“海立股份”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要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8月14日,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发布控股股东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披露了拟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
8月20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经理办公会讨论了格力电器参与受让海立股份控制权的事项,决定参与此次竞标。
8月21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拟对公开征集受让方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方案作出重大调整,公司股票于8月22日起停牌。8月22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终止协议转让。
8月23日,格力电器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秘望某东向董事长董某珠建议在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董某珠表示认可并让望某东落实该事项。望某东在向执行总裁黄某汇报后,于当天召集法律事务部部长助理李某晶、财务部部长廖某雄开会,传达了格力电器准备通过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的计划,并就激活账户、筹集资金及操盘等事宜作了安排。
2017年8月29日,海立股份股票复牌。当日,李某晶和廖某雄在李某晶办公室一起操作,开始买入“海立股份”。8月29日至9月19日,格力电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43,315,621股“海立股份”,买入金额567,635,450.4元,持股比例为5%。期间,李某晶于 9月14日召集格力电器投资管理部相关人员开会,为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准备相关材料。
格力电器买到持有海立股份5%股权时停止了交易。9月20日晚,格力电器发布了《关于格力电器持有海立股份达到5%比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综上,格力电器在二级市场举牌成为海立股份持股5%的股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于2017年9月20日。望某东、廖某雄、李某晶等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
二、要强内幕交易“海立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要强使用本人账户买入“海立股份”187,900股,共计获利419,953.5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案账户交易“海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要强使用本人开立于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的账户,于2017年8月30日至2017年9月19日累计买入“海立股份”187,900股,成交金额2,548,334元,累计卖出“海立股份”29,300股,成交金额368,887元,经计算盈利为419,953.56元。
(二)涉案账户交易特征
内幕信息敏感期前,“要强”账户未交易过“海立股份”。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2017年8月30日至9月19日期间,要强将涉案账户中的“格力电器”“盛运环保”全部卖出,并通过银证转账存入20万元,集中买入“海立股份”,且在此期间涉案账户除申购新股外仅买入“海立股份”一只股票,买入意愿强烈。
(三)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要强是格力电器商用空调经营部部长助理,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在格力电器行政楼办公,具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要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望某东、廖某雄于2017年8月25日至9月13日通话联系12次。
(四)当事人关于交易动机的解释
要强在笔录中称,他由于职业原因知道海立股份的定频压缩机市场很好,且2017年8月底看到股吧和同花顺讨论区都有帖子称海尔要收购海立股份,他觉得这些帖子很靠谱,因此大量买入“海立股份”。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要强与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同一办公楼办公,具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多次联系;同时要强使用本人账户集中买入“海立股份”,买入意愿强烈,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要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提出了以下申辩意见:
第一,当事人交易“海立股份”有合理理由。当事人买入“海立股份”是基于上市公司价值、短期动向异常以及东方财富网上的相关信息作出的判断。海立股份主营的压缩机业务,近两年属于空调行业的稀缺战略资源,当事人一直从事空调行业,对此有所了解。2017年7月到8月之间,海立股份异动事项较多且被热炒,市场关注度高。当事人基于东方财富网股吧中披露的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的信息购买“海立股份”,属于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情形,不构成内幕交易。
第二,当事人交易“海立股份”不存在明显异常。当事人操作风格激进,换股频繁,以往多次有过集中大量资金短期买入的行为,涉案交易与平时的交易风格和习惯吻合。
第三,尽管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同一栋楼办公,但没有获取任何内幕信息。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联络频次也与正常工作联络频次一致。
第四,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良好,随叫随到。恳请考虑当事人配合情节及家庭困难,予以减轻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当事人关于其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交易“海立股份”的主张不能成立。当事人所指东方财富网股吧披露的信息,系发帖人基于2017年8月29日“海立股份”交易龙虎榜数据,即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当日买入“海立股份”的成交金额为1.2亿元,及该营业部与格力电器总部相距8.8公里,认为当日大量买入方应为格力电器,进而推断格力电器有可能举牌海立股份,其结论基于个人分析判断,并非对已知信息的揭露。
第二,涉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首次交易并集中买入“海立股份”,且有新转入资金用于购买“海立股份”,买入意愿强烈,其证券买卖、资金变化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当事人提出的交易风格、习惯以及对公司基本面和相关信息的分析等理由,不足以对前述异常情形作出合理解释。
第三,当事人与本案内幕知情人均在行政楼办公,并与望某东、廖某雄多次通话,具备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途径。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四,当事人陈述的积极配合调查情况属实,我会予以认可并在量罚时综合考量。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没收要强违法所得419,953.56元,并处以839,907.12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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