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曹志洪)
〔2020〕65号
当事人:曹志洪,男,1970年6月出生,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对曹志洪内幕交易“海立股份”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申请,我会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志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涉案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一) 格力电器参与海立股份控制权转让事项
2017年8月1日,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发布停牌公告称控股股东正在筹划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项,公司股票自当日起停牌。8月7日,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票,占公司股本的20.22%。
8月10日左右,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某珠让格力电器副总裁、财务总监兼董秘望某东前往上海了解情况。8月14日,望某东和法律事务部部长助理李某晶向上海电气副总裁表达了格力电器希望受让上海电气持有的海立股份控制权的想法。
8月14日,海立股份发布控股股东公开征集受让方的公告,公告披露了拟受让方应具备的条件,公司股票于8月14日复牌。
8月15日,望某东回到珠海后向董某珠进行了汇报,董某珠要求其继续推进格力电器参与受让海立股份控制权事项,并指示其准备经理办公会的材料。8月20日,格力电器经理办公会对前述事项讨论后决定参与竞标。
2017年8月21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拟对公开征集受让方协议转让公司股份方案作出重大调整,公司股票于8月22日起停牌。8月22日晚,海立股份发布公告称控股股东终止协议转让。
综上,格力电器参与海立股份控制权转让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以下简称第一阶段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8月15日,公开于2017年8月22日晚。董某珠、望某东等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7年8月15日。
(二)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事项
8月23日,望某东向董某珠建议在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董某珠表示认可并让望某东落实该事项。望某东在向执行总裁黄某汇报后,于当天召集李某晶、廖某雄开会,传达了格力电器准备通过二级市场举牌海立股份的计划,并就激活账户、筹集资金及操盘等事宜作了安排。
2017年8月29日,海立股份股票复牌。当日,李某晶和廖某雄在李某晶办公室一起操作,开始买入“海立股份”。8月29日至9月19日,格力电器通过集中竞价交易买入43,315,621股“海立股份”,买入金额567,635,450.4元,持股比例为5%。期间,李某晶于 9月14日召集格力电器投资管理部相关人员开会,为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准备相关材料。
格力电器买到持有海立股份5%股权时停止了交易。9月20日晚,格力电器发布了《关于格力电器持有海立股份达到5%比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综上,格力电器在二级市场举牌成为海立股份持股5%的股东,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事项,在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以下简称第二阶段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于2017年9月20日。董某珠、望某东、廖某雄、李某晶等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知悉时间为2017年8月23日。
二、曹志洪内幕交易“海立股份”
第一、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使用本人及其控制的账户共计买入“海立股份”1,345,100股,共计获利1,755,565.36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涉案账户交易“海立股份”情况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开立于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证券营业部的“曹志洪”普通账户和信用账户、“张某燕”信用账户、“刘某”信用账户,及开立于中国中投证券珠海水湾路营业部的“向某勇”信用账户等共计5个账户由曹志洪控制使用并下单操作。
向某勇系曹志洪妻子,“曹志洪”“向某勇”账户的资金系曹志洪家庭自有资金。“张某燕”“刘某”账户的资金分别为张某燕、刘某自有资金。
第一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于2017年8月21日合计买入“海立股份”110,800股,成交金额共计1,430,076元。
第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张某燕”“刘某”“向某勇”等涉案账户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4日,累计买入“海立股份”1,234,300股,成交金额16,161,232元,累计卖出835,400股,成交金额11,135,208元。
经计算,上述两个阶段内涉案账户交易“海立股份”共计获利1,755,565.36元。
(二)涉案账户交易特征
上述账户自开户以来至2017年8月20日未交易过“海立股份”。
第一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普通账户、信用账户于2017年8月21日卖出“亿帆医药”“北新建材”等股票,集中买入“海立股份”110,800股,成交金额共计1,430,076元。8月22日起该股票停牌,至8月29日复牌。
第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张某燕”“刘某”“向某勇”等涉案账户于2017年8月29日至9月14日期间,累计买入“海立股份”1,234,300股,累计卖出835,400股,净买入398,900股,净买入金额5,026,024元,交易量明显放大。
(三)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情况
曹志洪系格力电器电商部部长,与本案多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同在格力电器行政楼办公,具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曹志洪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望某东、廖某雄关系密切,与望某东私交很好、通话频繁,与廖某雄建有一个股票交流微信群。
第一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望某东于2017年8月15日至8月21日有7次通话联系;第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于2017年8月23日至9月20日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董某珠、望某东、廖某雄有100次通话联系,其中与董某珠通话3次,与望某东通话37次,与廖某雄通话60次。
(四)当事人关于交易动机的解释
据曹志洪笔录,其买入“海立股份”的主要理由是当时认为奥克斯和海尔会去抢着受让控制权,所以该股票有大幅上涨的机会,8月29日复牌后曾卖出一部分;后又根据技术分析,MACD向下不死叉就又买入一部分。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公司公告及情况说明、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曹志洪与本案第一、第二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同一办公楼办公,具有接触内幕信息的便利条件,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知情人员有多次通讯联络。当事人在第一、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控制使用本人及他人账户大量买入“海立股份”,其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曹志洪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听证过程中,当事人主张其于2017年8月21日至9月14日交易海立股份股票的行为均不构成内幕交易,请求撤销或减轻处罚,主要意见如下:
第一,格力电器参与海立股份控制权转让事项不属于内幕信息,海立股份于2017年8月13日公告大股东转让股权事宜属于“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事项,但海立股份8月14日公告后变为公开信息。当事人于2017年8月21日交易“海立股份”的行为属于信息公开后的后续正常公开操作,不构成内幕交易。
第二,格力电器在二级市场举牌成为海立股份5%股东的内幕信息的公开日应当认定为2017年8月29日。2017年8月29日上交所发布的“海立股份”交易龙虎榜中,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的买入额排名第一,据此有人在股吧披露是格力电器在买入海立股份,并要采取举牌要约收购海立股份。
第三,当事人交易“海立股份”不存在明显异常。一是当事人交易“海立股份”的过程与平时的交易风格和习惯吻合。二是第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前本人账户已持有“海立股份”,因突发的信息跌停,本人在跌停附近补仓,利用技术操作减少损失,交易有合理理由,不存在异常。三是当事人作第一次调查笔录时由于紧张,对交易经过及记录的陈述存在误差,之后当事人提交了情况说明,对交易经过与理由作了详细说明,而《事先告知书》对后者未予关注。
第四,当事人没有获取内幕信息。尽管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在同一栋楼办公,但没有获取任何内幕信息。当事人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敏感期内联络频次也与正常工作联络频次一致。此外当事人与廖某雄同在一个股票群也不能作为推论依据。
第五,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告知调查人员未掌握的“向某勇”账户交易情况,并协助相关人员配合调查取证,恳请酌情减免处罚。
经复核,我会对当事人申辩意见回复如下:
第一,关于第一阶段内幕信息认定问题。根据海立股份2017年8月14日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拟以公开征集受让方的方式协议转让其所持本公司全部股票,此时公司可能发生控制权转让事项虽已公开,但受让的对象不确定。而鉴于控股股东对公司的重大影响力,有关控制权受让方的信息对投资者仍然具有重大性。因此,格力电器参与海立股份控制权转让事项具有重大性、非公开性,应认定为内幕信息。
第二,当事人关于第二阶段内幕信息公开日应为2017年8月29日的主张不能成立。内幕信息的公开,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披露。2017年8月29日上交所交易龙虎榜数据仅显示,当日“海立股份”买入成交排名第一的为招商证券珠海人民西路营业部,买入金额为1.2亿,但未公布具体买入账户,更不涉及举牌事项。股吧关于格力电器举牌海立股份的发帖系个人分析推断,并非举牌信息的公开披露。
第三,当事人在第一、二阶段的交易行为均明显异常且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首先,当事人在本案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之前未交易过“海立股份”。第一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曹志洪本人账户卖出“亿帆医药”等股票,集中买入“海立股份”11.08万股,成交金额共计143万余元。其次,第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当事人控制本人及他人账户大量买入“海立股份”,交易量明显放大。如“张某燕”账户累计买入10.79万股,卖出5.39万股,净买入5.4万股,期间买入“海立股份”的金额显著高于其他股票;“刘某”账户累计买入21.97万股,卖出11.12万股,净买入10.85万股,期间买入“海立股份”的金额显著高于其他股票。最后,尽管当事人基于技术操作原因在第二阶段内幕信息敏感期多次卖出“海立股份”,但涉案账户最终总持仓量较之前明显放大,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提出的交易习惯、技术操作等理由不足以对前述异常情形做出令人信服的解释。
第四,当事人与本案多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同在格力电器行政楼办公,并与望某东、廖某雄等交往密切,联络频繁,具备获取内幕信息的便利途径。涉案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当事人不能作出合理说明或提供证据排除内幕交易。我会认定其构成内幕交易有充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第五,经核实,曹志洪积极配合我会调查取证工作,并主动告知相关账户情况,我会决定酌情减少罚款金额。
综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曹志洪违法所得1,755,565.36元,并处以1,755,565.36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