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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杯汽车(60060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59675.83 16650.73 11.11 82.55 3.10
2024-11-19 59668.89 11995.50 8.01 59.51 0
2024-11-18 55761.25 7982.77 8.01 54.07 0
2024-11-15 56965.58 12432.46 8.06 59.00 0
2024-11-14 57124.23 23157.44 11.09 88.50 2.96
2024-11-13 50865.29 10612.97 8.13 62.68 0.02
2024-11-12 47553.28 15289.19 11.07 84.57 2.96
2024-11-11 42261.82 6785.64 8.11 65.12 0
2024-11-08 45672.32 13500.44 11.11 81.10 3.00
2024-11-07 45534.08 8208.29 8.11 57.50 0.03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5 39912.02 30.439
2 基金 1 370.00 0.282
2024-06-30 1 其他 6 39408.62 30.055
2 基金 32 676.64 0.516
2024-03-31 1 其他 4 38614.67 29.450
2 基金 2 393.24 0.300
2023-12-31 1 其他 5 38675.06 29.496
2 基金 25 650.85 0.496
2023-09-30 1 其他 4 38640.06 29.469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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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4 7.98 7.98 0 25.40 202.69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10-29 5.26 5.26 0 50.00 263.00

买方: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清福和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6-20 3.50 3.63 -3.58 684.00 2394.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17 3.80 3.91 -2.81 500.00 1900.00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2024-03-27 4.37 4.21 3.80 655.60 2864.97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徐汇区建国西路证券营业部

2023-11-23 5.12 5.24 -2.29 400.00 2048.00

买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北分公司

卖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深圳爱国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3-29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杯汽车: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同富,孙学龙,张昆,许晓敏,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2-2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向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同富
公告日期 2021-11-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杯汽车: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9-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杯汽车:金杯汽车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东风,刘同富,刘学敏,刘鹏程,叶正华,杨波,池冶,祁玉民,邢如飞,阎秉哲,高新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1-06-1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金杯汽车: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金杯汽车: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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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3-29

处罚对象:

刘同富,孙学龙,张昆,许晓敏,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59 号
────────────────────────
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金杯汽车, A 股证
券代码: 600609;
刘同富,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许晓敏,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裁;
张昆,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孙学龙,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对外
担保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相关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的违规行为。
2020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 2020 年度贷款额
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称, 2020 年公司预计与沈阳金发汽车钢
圈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钢圈)签订互保协议金额 30,000
万元。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4 月 28 日、 5 月 21 日召开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 2024 年 1
月 5 日,公司披露公告称, 2020 年 11 月 19 日,公司与华夏银
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主债务人金发钢圈在华夏银行的
4,000 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费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务期限为 2020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0 日。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
以披露。
2021 年 3 月 31 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 2021 年度贷款额
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称, 2021 年公司预计与金发钢圈签订互
保协议金额 16,000万元,互保协议中授权的担保额度期限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3 月 29
日、 4 月 21 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
预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5 日披露的公告, 2021
-3-
年 6 月 10 日,公司与盛京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公司为金
发钢圈在盛京银行的 9,799.76 万元借款及相关利息费用提供连
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占上一年归母净资产的 17.40%,达
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
借款合同中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主债务期限为 2021 年
6 月 10 日至 2023 年 12 月 9 日。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
为时予以披露,且公司实际签订担保合同时的保证期间已超出前
期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期限,但公司未在前期授权期限届满后及
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综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且在保证期间超出前期授权期限后未履行相应决策
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6 条、第 2.1.7 条、第
6.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同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裁许晓敏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
务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财务总监张昆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
责人, 时任董事会秘书孙学龙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
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4-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
公告送达, 刘同富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回复,视为无异议。 公司
及其余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
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刘同
富、时任总裁许晓敏、时任财务总监张昆、时任董事会秘书孙学
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5-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3 月 22 日

关于向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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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2-22

处罚对象:

刘同富

附件:
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意向书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同富:
经查明,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对外担保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相关担保未履行决策程序的违规行为。
2020年4月30日,公司披露《关于2020年度新增贷款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称,2020年公司预计与沈阳金发汽车钢圈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发钢圈)签订互保协议金额30,000万元。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8日、5月21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2024年1月5日,公司披露公告称,2020年11月19日,公司与华夏银行签订《保证合同》,公司为主债务人金发钢圈在华夏银行处的4,000万元借款及相关息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债务期限为2020年11月20日至2023年11月20日。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
2021年3月31日,公司披露《关于新增2021年度贷款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称,2021年公司预计与金发钢圈签订互保协议金额16,000万元,互保协议中授权的担保额度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9日、4月21日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对外担保预计额度的议案。根据公司于2024年1月5日披露的公告,2021年6月10日,公司与盛京银行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公司为金发钢圈在盛京银行处的9,799.76万元借款及相关息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上述担保金额占上一年归母净资产的17.40%,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保证期间为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开始到借款合同中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主债务期限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3年12月9日。公司未在实际发生上述担保行为时予以披露,且公司实际签订担保合同时的保证期间已超出前期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期限,但公司未在前期授权期限届满后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于2023年11月25日和12月12日披露的关于履行担保责任的公告及相关进展公告,上述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华夏银行、盛京银行要求公司履行对金发钢圈本金为2,320万元、9,749.76万元的债务及利息的担保责任,公司已承担上述担保责任,分别支付本金及利息2,458.78万元、10,515.57万元。
综上,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未在实际签订合同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保证期间超出前期授权期限后未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2.1.7条、第6.1.10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刘同富(任期2019年8月6日至2022年9月6日)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的规定,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刘同富予以通报批评。
上述纪律处分,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二日

金杯汽车: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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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11-02

处罚对象: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135号 
─────────────── 
 
 
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 
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
股股东。 
 
经查明,2019年9月10日,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披露《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承诺的公告》称,公
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晨集
-2- 
 
团)作出承诺,针对金杯汽车为关联方沈阳金杯车辆制造有限公
司和沈阳金杯汽车模具制造有限公司的4.75亿元借款提供担保
的事项,将确保金杯汽车的上述担保在2020年12月31日前全
部平稳、有效地解除。上述担保所涉金额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
计净资产的133.43%。 
2020年12月21日,华晨集团出具复函称,由于其已进入
重整程序,预计无法按期完成解决上述担保的承诺。重整期间及
重整结束后,华晨集团将妥善化解上述担保问题,并将承诺的履
行日期推迟至2021年12月31日。根据公司2021年6月26日
披露的问询函回复公告,公司已对上述担保中的3.6亿元借款承
担担保责任,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净资产的63.94%。 
华晨集团公开作出的关于解除上市公司前述担保的承诺,直
接涉及到上市公司的重大利益,市场对此已形成一定预期。但华
晨集团未能按照公开披露的承诺内容及时解除公司的对外担保,
且在其自身已进入重整程序、承诺履行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情况
下,仍然将承诺履行日期延长,最终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并遭受损
失,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华晨集团未能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
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第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对于上述
纪律处分事项,华晨集团回复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 号——纪律处分
-3- 
 
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作出
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
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控股股东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
上市规则》的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履行公开承诺,
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金杯汽车:金杯汽车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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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9-17

处罚对象:

东风,刘同富,刘学敏,刘鹏程,叶正华,杨波,池冶,祁玉民,邢如飞,阎秉哲,高新刚,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 600609 股票简称:金杯汽车 公告编号:临 2021-078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间接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1 年 9 月 15 日晚,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
或“金杯汽车”) 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华晨汽车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以下
简称“华晨集团”) 出具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
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称,华晨集团及其相关人员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
书》(处罚字[2021]66 号)。
●本次中国证监会对华晨集团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金杯汽车日
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正常。
●华晨集团及直接控股股东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以下简称“资产公司”) 目前尚处于重整过程中, 能否重整成功尚存
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制权等方面产生一
定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司资产公司间接持
有金杯汽车 242,967,345 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的 18.53%。
一、基本情况
2020 年 11 月 20 日, 公司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收到中国证监
会《调查通知书》( 辽证调查字[2020]101 号),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华
晨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0-071)。
2021 年 9 月 15 日晚,公司收到间接控股股东华晨集团出具的《关
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通知》,《通知》称, 华晨集团及
其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1]66 号)
(以下简称《 决定书》), 《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 2005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以下简称 2005
年《证券法》) 和 2019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
称 2019 年《证券法》) 的有关规定, 对华晨集团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于 2021 年 4 月 8 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 处罚字[2021]24 号) 并送达当事人。 应当事人要求, 我会
于 2021 年 5 月 25 日召开听证会, 听取当事人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证会后, 针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 我会进一步核查了相关事实,
并补充调取了证据。我会于 2021 年 8 月 4 日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 处罚字[2021]59 号) 并送达全体当事人, 本案现已调查、审
理终结。
经查明, 华晨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是华晨集团披露的 2017
年、 2018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是华晨集团以虚假申报文件
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三是华晨集团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披露
的文件虚假记载。四是华晨集团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五是
华晨集团未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合计
对华晨集团处以 5360 万元罚款; 对祁玉民处以 60 万元罚款;阎秉哲
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叶正华、刘鹏程分别处以 40 万元罚款; 对刘同
富、邢如飞分别处以 30 万元; 对池冶处以 20 万元罚款; 对杨波、东
风、刘学敏分别处以 10 万元罚款; 对高新刚处以 8 万元罚款。”
二、对公司影响
本次中国证监会对华晨集团作出的行政处罚不会对金杯汽车的日
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
正常。
华晨集团及公司直接控股股东资产公司目前尚处于重整过程中,
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方案可能会对公司股权结构、控
制权等方面产生一定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华晨集团通过其全资子公
司资产公司间接持有金杯汽车 242,967,345 股股份,占金杯汽车总股本
的 18.53%。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
述指定报刊及网站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金杯汽车: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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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6-16

处罚对象:

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1〕 75 号
───────────────
关于对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
经查明, 截至 2021 年 1 月 18 日,金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资产公司)持有公司股份 266,424,74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0.32%,系协议转让所得。其中,有 100,000,000 股公司股份在- 2-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
证券账户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占公司总股本的 7.63%。根据业务
合同约定,上述融资融券业务将于 2021 年 1 月 19 日、 1 月 20
日、 1 月 29 日陆续到期。
2021 年 1 月 19 日,公司披露《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可能
被动减持的预披露公告》称,根据资产公司目前资金情况,资产
公司无法偿还上述债务,预计其存放于光大证券的 22,416,285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71%)将根据融资融券相关合同条款
进行平仓处置。 3 月 24 日,公司披露减持进展公告显示, 2021
年 1 月 20 日至 2 月 9 日,资产公司累计被减持 13,067,700 股公
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0.9966%。经查明,上述减持发生在资
产公司披露减持预披露公告后的 15 个交易日内。
作为公司控股股东, 资产公司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卖出其所持
的协议转让所得股份,应当提前 15 个交易日公告减持计划。资
产公司在披露减持计划后的次日即持续发生减持行为,且违规减
持数量较大。资产公司未就其减持行为提前 15 个交易日履行预
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
规定》第八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
条、第 3.1.7 条等有关规定。 对于本次减持系因融资融券合约违
约处置所致等情形已酌情予以考虑。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控
股股东资产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3-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
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金杯
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沈阳市汽车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股东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
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并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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