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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榕泰(600589)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2 81032.09 54.808
2023-09-30 1 其他 2 7942.72 11.282
2023-06-30 1 其他 2 7942.72 11.282
2023-03-31 1 其他 2 7942.72 11.282
2022-12-31 1 其他 3 8697.21 12.35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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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4-18 4.00 4.09 -2.20 50.00 20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教育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教育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7 4.25 4.09 3.91 50.00 212.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教育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教育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6 4.35 4.30 1.16 50.00 217.5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教育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教育路证券营业部

2024-04-15 4.60 4.53 1.55 50.00 230.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教育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韶关教育路证券营业部

2024-02-20 3.33 3.33 0 50.00 166.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凯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2-20 3.33 3.33 0 50.00 166.50

买方: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长宁区凯旋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8-08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榕泰: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志平,杨宝生,郑创佳
公告日期 2023-04-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榕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宝生,郑创佳,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宝生,郑创佳,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4-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杨宝生
公告日期 2023-03-2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榕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广东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杨宝生,郑创佳,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ST榕泰: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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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8-08

处罚对象: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志平,杨宝生,郑创佳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3〕 93 号
────────────────────────
关于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榕泰, A
股证券代码: 600589;
杨宝生,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
郑创佳,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吴志平,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广东榕泰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生、吴志平、郑创佳、霍焰、夏春媛、
周纯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 82 号, 以下简称《警
示函》)查明的事实及公司披露的相关公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ST 榕泰)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
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定期报告财务数据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1.商誉减值测试依据不充分、不合理
经核,一是有关研发支出假设依据不充分。 *ST 榕泰在对
2020 年末商誉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假设子公司北京森华
易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华易腾)未来能够持续享受
高新技术企业 15%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未对研发支出预测、评定、
估算等提供充分依据。二是有关毛利率预测依据不充分。 *ST 榕
泰在对 2021 年末商誉相关资产进行减值测试时,已知森华易腾
2020 年、 2021 年毛利率分别为-2.45%、 -17.10%, 2022 年一季度
末机柜出租率已达到98.50%的情况下毛利率仅为10.38%,但*ST
榕泰预测未来 5 年及永续期毛利率为 17.62%,缺乏充分合理依
据。三是年报中未按规定披露商誉减值测试相关假设与之前不一
致的原因。 *ST 榕泰在 2021 年年报中披露, 2021 年末对收购森-3-
华易腾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预测 2022-2025 年期间收入
增长率分别为 3%、 11%、 10%、 8%;在 2020 年年报中披露, 2020
年末对收购森华易腾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预测
2021-2025 年期间收入增长率分别为 8%、 10%、 20%、 10%、 8%;
在 2019 年末对相关商誉进行减值测试时,预测 2021-2024 年期
间收入增长率分别为 3%、 8%、 8%、 8%。 2021 年末的收入预测
假设与 2020 年末不一致, 2020 年末的收入预测假设与 2019 年
末不一致,但公司 2021 年、 2020 年年报未披露不一致的原因。
四是预测期有关折旧、摊销计提不恰当,未考虑无形资产、使用
权资产的资本性支出,固定资产资本性支出预测不够合理。 *ST
榕泰 2021 年有关收购森华易腾形成的商誉减值测试不规范,具
体如下: 1.预测期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未考虑现有固定资产的
折旧年限,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时未考虑现有无形资产的摊销年
限,折旧、摊销计提不恰当。 2.计算企业自由现金流时,未考虑
预测期更新无形资产的资本性支出。 3.森华易腾租用了位于北京
中关村的互联网金融中心作为办公用地,年租金 310.83 万元,
评估假设北京森华在未来 5 年及永续期一直租用该办公楼,但在
对未来经营现金流的测算中,未考虑 2023 年租赁到期后的租金
支出。 4.固定资产资本性支出预测未充分考虑实际经营情况和历
史购置频率。
另外,根据公司 2023 年 4 月 26 日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
更正的公告,在 2021 年商誉减值测试中,公司因预测期有关折-4-
旧、摊销计提不恰当,未考虑无形资产、使用权资产的资本性支
出,固定资产资本性支出不够合理,导致公司 2021 年末含商誉
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资产多计 9,328,241.30 元,当期商誉减值少
计 9,328,241.30 元。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 2021 年年度报告中,
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均调减 9,328,241.30 元,分别占更正后
金额的 0.50%、 12.83%、 1.30%。
此外,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已于 2022 年 6 月
25 日向公司发出 2021 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监管的二次问询函,
要求公司说明当期计提商誉减值准备金额的合理性、是否存在故
意调节参数减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等情况。公司于 2022 年 7 月
9 日披露问询函回复公告称, 2018-2021 年计提的商誉减值准备
充分,不存在故意调节参数减少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符合《企业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相关回复不准确。
2.财务核算不规范
经核,一是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披露 2021 年年报时,
未关注到应收账款中个别客户存在被工商管理部门列入异常经
营名单、发布注销公告等异常经营情形,少计坏账准备 63.67 万
元。二是财务费用存在跨期确认的问题,其中 2021 年度财务费
用少确认 253.77 万元, 2022 年度财务费用多确认 10.36 万元。
三是 2020-2022 年*ST 榕泰均将办公区和厂区的水电费全部计入
生产成本,未按规定进行划分,导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划分不
准确。上述财务核算问题导致*ST 榕泰 2020-2022 年年报披露的-5-
相关财务数据不准确。
3.年度报告披露的个别表格数据有误
经核,由于公司在编制年报时,未考虑化工产品报废、损耗
等非销售方式的出库情形,以及将直接购进的材料或商品直接销
售给客户等情形,导致 2020 年、 2021 年、 2022 年年报披露的“产
销量情况分析表”部分数据错误。
另经查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已涉及多次更正。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披露,已于 2022 年 6 月 3 日、
2022 年 6 月 25 日、 2023 年 7 月 19 日对合并财务报表项目注释、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产销量情况分析表、前五大客户
及供应商等内容进行更正。同时,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9 日对
2020 年年度报告、 2022 年年度报告产销量情况分析表、前五大
客户及供应商等内容进行更正。
(二)未及时披露股权收购终止的事项
经核, 2018 年 7 月 23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森华易腾与海南
鑫金仓企业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海南鑫金仓)签署
关于海南鑫金仓子公司能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通公
司)数据中心机电项目建设和机柜销售、运营的《合作框架协议》。
2019 年 1 月 18 日,公司发布《关于签订投资框架协议的公告》,
披露与海南鑫金仓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海南鑫金仓拟将
能通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公司,具体比例、转让对价、支付方式
等由双方协商后签订正式协议。公司 2020 年下半年开始出现流-6-
动性问题,没有资金完成后续股权收购, 2022 年 3 月 1 日,公
司与海南鑫金仓签订终止协议。公司迟至 2023 年 7 月 20 日,才
补充披露上述股权转让终止的事项。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公司存在未准确认定商誉资产组资产及减值金额、财务核算
不规范、产销量情况分析表部分数据错误等情况,导致年度报告
财务数据披露不准确。 且经问询后,商誉减值等相关信息披露仍
存在错误,相关年度报告多次更正。此外,公司还存在股权收购
终止事项披露不及时情形。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
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以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1.4 条、第 2.1.1 条、第 2.1.4 条、第 2.2.6 条等有
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认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兼
董事会秘书杨宝生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经营管理负责人和信息披露事项具体负责人,对第一项中 2020
年、 2021 年违规行为及第二项违规行为负责,时任财务总监郑
创佳、时任财务总监吴志平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郑创佳对
第一项中 2020 年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吴志平对第一项中
2021 年的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均未勤勉尽责,违
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7-
作出的承诺。
对于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
异议。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
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对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总经
理兼董事会秘书杨宝生、时任财务总监郑创佳、时任财务总监吴
志平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
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
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
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8-
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
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3 年 8 月 6 日

ST榕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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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4-20

处罚对象:

杨宝生,郑创佳,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589 证券简称: ST 榕泰公告编号: 2023-029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及《市场禁入决定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广东榕泰”) 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分别对公
司和原实际控制人杨宝生先生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2046 号和证监立案字 0062022047 号)。 因公司和杨宝生先生涉嫌信息披
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和杨宝生先生立案。 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63)。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
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 2023〕 8 号)。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对
上述事件调查完毕,拟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杨宝生先生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具体内
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3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
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22)。
2023 年 4 月 19 日, 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 10 号) 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3〕 1 号)。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 和《市场禁入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1、《行政处罚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
西侧。
杨宝生,男, 1958 年 12 月出生,广东榕泰原实际控制人,时任广东榕泰董
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揭阳市***。
郑创佳,男, 1974 年 4 月出生,时任广东榕泰财务总监、董事,住址:广东
省揭阳市***。
依据《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榕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
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
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
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榕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广东榕泰 2021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半年报存在重
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杨宝生系广东榕泰原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
8 家公司, 上述 8 家公司构成广东榕泰的关联方。
2021 年, 广东榕泰与 8 家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143,018.93 万元, 其
中, 54,334.25 万元用于归还杨宝生个人对外拆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
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宝生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 88,684.68 万元为杨宝生
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 6,355.87 万元。上述关联交
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3.51%, 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上述各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
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52,843.92 万元、 56,364.68 万元和 3,317.20 万元,总计
112,525.8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 107.04%, 广东榕泰未在 2021 年半年报中披
露,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 2021 年 7 月 24 日,广东榕泰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对《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 2021〕 0517 号)
“关于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 部分问题的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
载。
(二) 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1 年 11 月 8 日至 12 月 24 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河北银行等银行的诉
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 56,020 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
大诉讼情况,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才披露。 2022 年 4 月 15 日,知悉法院判
决其向交通银行揭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 6,750 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诉讼进展,
但迟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才披露。
2022 年 1 月 6 日至 3 月 26 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农业银行揭阳分行等银
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 60,930 万元,但未及时披露
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 2022 年 4 月 8 日才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相关诉讼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
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
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所述违法行为。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
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
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广东榕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杨宝生组织实
施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违法
行为,组织起草广东榕泰对上交所 2020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虚假回复,知悉广东
榕泰与河北银行等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未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
进行披露,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董事郑创佳知悉广
东榕泰与 8 家公司 2021 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事项的其他
责任人员。
此外,杨宝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未按规定披露
关联交易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
为。
广东榕泰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 其一, 事先告知书中, 99,035.50 万元发
生额并未被杨宝生及其下属公司使用,不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应被给予行
政处罚。上述资金流转并不存在商业实质,且未导致杨宝生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
之间发生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亦不属于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扣除。其二,对比同类型处罚案例,拟对公司处罚过重。新一届管理团队自上任以来竭尽全力解决公
司债务危机、资金占用、投资者索赔诉讼等一系列难题,杨宝生已归还 2021 年
占用资金,恳请酌情考虑公司的申辩意见,减轻处罚。
杨宝生除提出与公司相同陈述申辩意见外,还提出,其本人已偿还完毕占用
资金,且积极配合调查,已丧失对广东榕泰的控制权,资不抵债,无力承担巨额
罚款,请求减轻处罚。
郑创佳除提出与公司相同陈述申辩意见外,还提出,于 2022 年 4 月才知悉
8 家关联公司之中的 2 家为关联公司,不应对 2021 年广东榕泰与该两家关联公
司的关联交易发生额 127,628.77 万元承担责任,生活困难,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非
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属于关联交易,应当依法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已披露
归还的资金再次被转出占用构成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根据本案证据,我
局认定广东榕泰与 8 家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额及构成情况无误。第二,本
案量罚已经综合考虑广东榕泰、杨宝生、郑创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第三,郑创佳知悉广东榕泰与 8 家公司 2021 年存在大额
资金往来,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综上,我局对相关当事人
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
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 250 万元罚
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
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42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2、《市场禁入决定书》 的主要内容(具体内容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 杨宝生。
经查明, 广东榕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 广东榕泰 2021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半年报存在重
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杨宝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 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 组织、
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 违法情节严重, 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
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五条、 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宝生采取五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公司就上述事项带来的影响,
向全体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 公司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
券法》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进一步增强合规意识,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不断规范运作水平和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
公司及广大投资者利益。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
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
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0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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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4-20

处罚对象:

杨宝生,郑创佳,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3〕10号
当事人: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住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经济开发区西侧。
杨某生,男,195X年12月出生,广东榕泰原实际控制人,时任广东榕泰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郑某佳,男,197X年4月出生,时任广东榕泰财务总监、董事,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榕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榕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东榕泰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杨某生系广东榕泰原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上述8家公司构成广东榕泰的关联方。
2021年,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43,018.93万元,其中,54,334.25万元用于归还杨某生个人对外拆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某生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88,684.68万元为杨某生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6,355.8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51%,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上述各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2,843.92万元、56,364.68万元和3,317.20万元,总计112,525.8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107.04%,广东榕泰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1年7月24日,广东榕泰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对《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517号)“关于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部分问题的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1年11月8日至12月24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河北银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56,020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2021年12月31日才披露。2022年4月15日,知悉法院判决其向交通银行揭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6,750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诉讼进展,但迟至2022年5月10日才披露。
2022年1月6日至3月26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农业银行揭阳分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 60,930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2022年4月8日才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相关诉讼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广东榕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杨某生组织实施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2021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违法行为,组织起草广东榕泰对上交所2020年年度报告问询函虚假回复,知悉广东榕泰与河北银行等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未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进行披露,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董事郑某佳知悉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2021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
此外,杨某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广东榕泰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事先告知书中,99,035.50万元发生额并未被杨某生及其下属公司使用,不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应被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资金流转并不存在商业实质,且未导致杨某生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亦不属于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扣除。其二,对比同类型处罚案例,拟对公司处罚过重。新一届管理团队自上任以来竭尽全力解决公司债务危机、资金占用、投资者索赔诉讼等一系列难题,杨某生已归还2021年占用资金,恳请酌情考虑公司的申辩意见,减轻处罚。
杨某生除提出与公司相同陈述申辩意见外,还提出,其本人已偿还完毕占用资金,且积极配合调查,已丧失对广东榕泰的控制权,资不抵债,无力承担巨额罚款,请求减轻处罚。
郑某佳除提出与公司相同陈述申辩意见外,还提出,于2022年4月才知悉8家关联公司之中的2家为关联公司,不应对2021年广东榕泰与该两家关联公司的关联交易发生额127,628.77万元承担责任,生活困难,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属于关联交易,应当依法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已披露归还的资金再次被转出占用构成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根据本案证据,我局认定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额及构成情况无误。第二,本案量罚已经综合考虑广东榕泰、杨某生、郑某佳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第三,郑某佳知悉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2021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事项的其他责任人员。综上,我局对相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00万元罚款;
二、对杨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150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250万元罚款;
三、对郑某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杨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二、对杨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420万元罚款;
三、对郑某佳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4月14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市场禁入决定书〔202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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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4-20

处罚对象:

杨宝生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市场禁入决定书
〔2023〕1号
当事人:杨某生,男,195X年12月出生,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原实际控制人,时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榕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市场禁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榕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广东榕泰2021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杨某生系广东榕泰原实际控制人,同时实际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8家公司,上述8家公司构成广东榕泰的关联方。
2021年,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往来143,018.93万元,其中,54,334.25万元用于归还杨某生个人对外拆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某生经营的房地产业务等,88,684.68万元为杨某生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6,355.87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13.51%,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在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上述各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52,843.92万元、56,364.68万元和3,317.20万元,总计112,525.80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107.04%,广东榕泰未在2021年半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2021年7月24日,广东榕泰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对《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517号)“关于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部分问题的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2021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广东榕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杨某生组织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此外,杨某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杨某生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其一,事先告知书中,99,035.50万元发生额并未被杨某生及其下属公司使用,不属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不应被给予行政处罚。上述资金流转并不存在商业实质,且未导致杨某生及其下属公司与公司之间发生资源或义务的转移,亦不属于关联交易,应当予以扣除。其二,其本人已偿还完毕占用资金,且积极配合调查,已丧失对广东榕泰的控制权,请求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及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均属于关联交易,应当依法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已披露归还的资金再次被转出占用构成新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根据本案证据,我局认定广东榕泰与8家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发生额及构成情况无误。第二,本案量罚已经综合考虑杨某生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综上,我局对杨某生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杨某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某生采取五年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3年4月14日

ST榕泰: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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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3-23

处罚对象:

杨宝生,郑创佳,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589 证券简称: ST 榕泰 公告编号: 2023-022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基本情况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22 年 12 月 28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分别对公司和原实际控制人杨宝生先生下发的《立案告
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2046 号、编号:证监立案字 0062022047 号)。
因公司和杨宝生先生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和
杨宝生先生立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29 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163)。
公司于 2023 年 3 月 22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 2023〕 8 号), 现将相关
内容公告如下:
二、《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杨宝生、郑创佳:
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榕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对有关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广东榕泰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一) 广东榕泰 2021 年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半年报存在重
大遗漏,相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杨宝生系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同时控制揭阳市德旺塑胶有限公司等 8 家公
司, 8 家公司构成广东榕泰的关联方。 2021 年, 广东榕泰与 8 家公司发生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 143,018.93 万元, 其中, 54,334.25 万元用于归还杨宝生个人对外拆
借款和其他个人债务、相关公司股权融资、银行贷款以及杨宝生经营的房地产业
务等, 88,684.68 万元为杨宝生出于规避银行借贷监管、借新还旧、应对交易所问
询和审计机构核查等目的,短期内从上市公司转入转出;发生日常经营性关联交
易 6,355.87 万元。上述关联交易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13.51%, 广东
榕泰未按规定及时予以披露。在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期间,上述非经营
性资金往来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金额分别为 52,843.92 万元、 56,364.68 万元和
3,317.20 万元,总计 112,525.80 万元,占当期净资产的 107.04%, 广东榕泰未在
2021 年半年报中披露,存在重大遗漏。
此外, 2021 年 7 月 24 日,广东榕泰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的回复公告》,对《关于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问询函》(上证公函[2021]0517 号)“关
于资金占用及偿还情况” 部分问题的回复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二) 广东榕泰未按规定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情况
2021 年 11 月 8 日至 12 月 24 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河北银行等银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 56,020 万元,但未及时披露上述重
大诉讼情况,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才披露。 2022 年 4 月 15 日,知悉法院判
决其向交通银行揭阳分行支付借款本金 6,750 万元及相关利息、罚息等诉讼进展,
但迟至 2022 年 5 月 10 日才披露。
2022 年 1 月 6 日至 3 月 26 日期间,广东榕泰知悉与农业银行揭阳分行等银
行的诉讼情况并收到相关诉讼文书,涉案金额合计 60,930 万元,但未及时披露
上述重大诉讼情况,迟至 2022 年 4 月 8 日才进行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
凭证、情况说明、相关诉讼文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
关披露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
《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
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构
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广东榕泰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杨宝生组织实
施广东榕泰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及 2021 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相关违法
行为,组织起草广东榕泰对上交所 2020 年年度报告问询函虚假回复,知悉广东
榕泰与河北银行等重大诉讼及诉讼进展情况,未及时对相关诉讼事项及后续进展
进行披露,是上述事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财务总监、董事郑创佳知悉广东榕泰与 8 家公司 2021 年存在大额资金往来,未勤勉尽责,是上述事项的其他
责任人员。
此外,杨宝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未按规定披露
关联交易违法行为,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违
法行为。
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 2021 年半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相关披露
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400 万元罚款,其中对其作为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处以 150 万元罚款,对其作为实际控制人违法违规行为处以 250 万元罚
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对广东榕泰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及进展的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
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
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行政处罚意见,我局拟决定:
一、对广东榕泰给予警告,并处以 250 万元罚款;
二、对杨宝生给予警告,并处以 420 万元罚款;
三、对郑创佳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杨宝生作为广东榕泰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总经理、代董事会秘书,组织、
指使从事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违法行为,违法情节严重,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二
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
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决定:对杨宝生采取五年市场禁入措
施。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
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
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
出的处罚决定并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
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
纳。 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
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及市场禁入决定。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广东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二)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
(三)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
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广东榕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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