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勇)
当事人:黄勇,男,中共党员,1966年8月出生,中天集团上海超导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址上海市杨浦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勇涉嫌内幕交易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科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于2022年11月4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21年上半年,高端通信产品交付及回款出现放缓。中天科技关注到行业风险,开始加紧向高端通信业务主要客户航天神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责人隋某力及相关方催款,但多次沟通仍无实质进展。
7月5日,中天科技专题讨论高端通信业务近况,确定业务存在风险,准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汇报,同时开始准备报案材料。
7月8日,中天科技董事长薛某萍、副董事长薛某、监事长薛某根、董事会秘书杨某云向如东县汇报高端通信业务风险,如东县立即向南通市报告。当天,薛某根、南通江东电科通信有限公司总经理范某俊到如东县公安局以隋某力涉嫌合同诈骗正式报案,并提交了报案书。
其后,中天科技开始准备公告事宜,决定以与隋某力约定的最后回款日为公告时点,并继续尝试与隋某力沟通。
7月19日至7月20日,隋某力到中天科技商谈回款事宜,但双方未能谈妥。
7月20日下午股市收盘后,中天科技向核心管理层、职能部门负责人、主要子公司负责人说明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请相关人员在风险事项公告后,做好与主管部门、银行、客户、供应商的说明工作,提示所有参会人员公告披露前控制知情范围,不可操作公司股票或指导他人公司操作股票,并做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备案。
7月21日下午股市收盘后,薛某萍、薛某根、中天科技财务总监高某时、杨某云向南通市方面汇报风险事项,请求指导和帮助,由如东县政府成立专班处理应对相关问题。
7月21日晚,中天科技发布《关于公司重大风险的提示公告》。
中天科技重大风险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的重大事件,公开前构成《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自2021年7月8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晚公告时止。
薛某萍、薛某、范某俊全程参与处理中天科技重大风险事宜,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8日。黄勇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股市收盘后参加了中天科技通报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的会议,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时间不晚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
二、黄勇内幕交易“中天科技”
1.黄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
黄勇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参加了中天科技通报高端通信业务及风险情况的会议,此前,黄勇在2021年7月9日至7月19日期间多次往返于上海、南通之间,有获知内幕信息的便利,且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一是2021年7月9日晚,与范某俊等人在南通市如东县河口镇一起用餐;二是2021年7月10日,与薛某萍、薛某等多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共同参加中天科技集团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总结大会;三是2021年7月16日,与薛某共同参加中天电子材料有限公司第一届第五次董事会会议;四是2021年7月10日19:12与薛某萍、2021年7月14日15:21、7月16日7:24与薛某存在通话联系。
2.黄勇利用“黄勇”“徐某英”账户卖出“中天科技”。
“黄勇”账户于2015年3月开立于国泰君安上海嘉定塔城路证券营业部。2021年7月19日,黄勇决策并使用本人手机,操作“黄勇”账户卖出持有的“中天科技”40,000股,卖出成交金额412,000元,避损金额113,849.52元,剩余“中天科技”200股。
“徐某英”账户于2009年12月30日开立于广发证券上海控江路证券营业部。2021年7月19日,黄勇决策并指示徐某英,由徐某英使用本人手机操作“徐某英”账户卖出持有的全部“中天科技”50,000股,卖出成交金额515,739元,避损金额143,057.09元。
3.资金去向及划转情况。
“黄勇”账户卖出“中天科技”所得资金411,456.2元(扣除税费),转出用于出借他人、购买其他股票和购车等。“徐某英”账户卖出“中天科技”所得资金515,094.32(扣除税费),其中500,000元于2021年7月21日银证转出后用于购买理财。
4.黄勇卖出“中天科技”行为明显异常。
黄勇利用“黄勇”账户卖出“中天科技”行为存在突击卖出的特征,卖出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卖出股票时间与其联络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时间基本一致,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黄勇利用“徐某英”账户卖出“中天科技”行为存在长期持有后突击卖出、交易量明显放大等特征,卖出股票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卖出股票时间与其联络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时间基本一致,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上述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会议记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及微信聊天记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及交易流水、相关银行账户资料及转账记录、上海证券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证明。
黄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黄勇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其一,黄勇不知悉内幕信息,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往返于上海、南通以及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联络接触纯属工作需要,从未沟通内幕信息。
其二,“黄勇”“徐某英”账户并非突击卖出“中天科技”,符合其股票交易习惯,选择7月19日上午卖出是由于妻子徐某英需专心看病,且有购房、购车、借钱给朋友等资金使用需求。听证中,黄勇提交了妻子徐某英就医记录和病史证明、相关商品房价格表、借条复印件等新证据,用以证明其卖出“中天科技”具有合理理由。
综上,黄勇认为其不构成违法,请求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在案证据显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黄勇与多名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联络接触,且在联络接触后一次性突击卖出“黄勇”“徐某英”账户的“中天科技”股票,其卖出时间与其联络接触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时间基本一致、与内幕信息的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第二,黄勇关于方便妻子就医、有购房、购车、借款等资金需求的申辩理由,不构成其交易行为的正当理由,无法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一是黄勇卖出“中天科技”股票前,其夫妇银行账户中有大量可及时赎回到账的资金,足以覆盖其购车、借款的资金需求。二是在案证据显示,其购房认筹的时间最早在当年八、九月份,资金需求并不急迫。三是其妻子徐某英病情并不影响二人商议股票交易,无法合理解释7月19日突击卖出的异常性。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黄勇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黄勇违法所得256,906.61元,并处以500,000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天津证监局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