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罗勇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罗勇,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
经查明,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
董事罗勇于2018年4月27日以14.44元/股的价格买入公司股
票8,900股,买入总成交额为128,516元,又于2018年5月2
日以14.48元/股的价格卖出8,900股,卖出总成交额为128,872
元,获利356元(已按规定上缴公司)。在上述交易之前及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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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勇未持有公司股票。公司直至2019年9月4日才披露上述股
票交易事项。
作为公司董事,罗勇在6个月内买入公司股票又卖出的行为
构成短线交易,且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披露减持计划;同
时,罗勇卖出全部所持股份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事
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
的相关规定。罗勇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后也未及时通知上市公
司,导致公司未及时填报并公开其持股变动情况。
公司时任董事罗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
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1.4条、第3.1.7条,《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及其在《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定,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罗勇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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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本所
业务规则,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做出的承诺,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