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肖涛、曹海毅采取暂不受理与行政许可有关文件3个月措施的决定
肖涛,曹海毅:
经查,我会发现你们保荐的凌云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配股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滑50%以上。
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7号)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在2021年3月23日至2021年6月22日期间,暂不受理你们出具的与行政许可有关的文件。在此期间,中止审查由你们出具行政许可有关文件并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