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guwang.cn-查股网.中国
查股网.CN

空港股份(600463)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3-12-31 1 其他 2 19428.69 64.762
2 基金 1 179.19 0.597
3 券商 1 139.03 0.463
4 上市公司 1 117.50 0.392
2023-09-30 1 其他 2 19428.69 64.762
2 基金 1 179.19 0.597
2023-06-30 1 其他 2 19428.69 64.762
2 基金 1 179.19 0.597
2023-03-31 1 其他 2 19428.69 64.762
2 基金 1 179.19 0.597
2022-12-31 1 其他 2 19428.69 64.762
2 基金 1 179.19 0.597
3 上市公司 1 150.95 0.503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x

◆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18-01-22 12.59 12.56 0.24 17.00 214.03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2018-01-09 11.29 11.84 -4.65 37.40 422.25

买方: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杨高南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港兴路证券营业部

2017-11-30 12.60 12.53 0.56 17.00 214.20

买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7-08-30 16.02 15.96 0.38 12.55 201.05

买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17-08-29 15.99 15.99 0 12.57 200.99

买方: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东大名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01-03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卞云鹏、王鹏、宣顺华、赵云梅、刘彦明)(北京证监局[2022]10号)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刘彦明,卞云鹏,宣顺华,王鹏,赵云梅,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2-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空港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彦明,卞云鹏,宣顺华,王鹏,赵云梅,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11-15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空港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北京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刘彦明,卞云鹏,宣顺华,王鹏,赵云梅,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2-04-25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空港股份: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刘彦明,卞云鹏,王鹏
公告日期 2021-08-23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空港股份: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卞云鹏,宣顺华,张成禄,王鹏,赵云梅,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卞云鹏、王鹏、宣顺华、赵云梅、刘彦明)(北京证监局[2022]10号)

x

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1-03

处罚对象:

刘彦明,卞云鹏,宣顺华,王鹏,赵云梅,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卞云鹏、王鹏、宣顺华、赵云梅、刘彦明)
日期:2023-01-03     来源: 
     
【字号: 大 中 小】
〔2022〕10号
当事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股份),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卞云鹏,男,1974年9月出生,时任空港股份董事长,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王鹏,男,1973年3月出生,时任空港股份总经理,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宣顺华,男,1968年3月出生,时任空港股份总经理,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赵云梅,女,1972年12月出生,时任空港股份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朝阳区。
刘彦明,男,1972年3月出生,时任空港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空港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空港股份、卞云鹏、王鹏、赵云梅、刘彦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宣顺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宣顺华要求,我局于12月6日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宣顺华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空港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空港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20年8月17日,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开发)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物流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物流)收购空港股份持有的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地产)80%股权事项。同日,空港股份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前述股权转让事项。
2020年8月27日、2020年9月16日,空港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转让议案。
2020年9月16日,空港股份与空港物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合同价款119.7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空港股份、亿兆地产双方同受空港开发最终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40号令)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亿兆地产为空港股份关联方。
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亿兆地产与空港股份签订《借款合同》,续借前期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8,000万元、12,000万元,合计占空港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5.89%。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10.2.4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空港股份应当在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签订《借款合同》后及时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至2021年4月16日方披露与亿兆地产的关联借款情况。空港股份未在2020年9月27日、2020年10月11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空港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空港股份将其与子公司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3家私募基金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财政部2017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九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空港股份应当将对上述基金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空港股份对上述基金投资的会计处理不符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虚减2019年利润总额883.11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31.70%;亦因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和项目退出款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222.94万元,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减利润总额547.53万元、1,047.65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16.65%、16.37%、28.89%。前述会计差错导致空港股份2019年年度报告、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0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空港股份于2020年4月17日、2020年4月30日,主动披露更正前述会计差错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会议文件、公告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空港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空港股份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王鹏、董事会秘书刘彦明,知悉亿兆地产股权转让及《借款合同》签署事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空港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空港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空港股份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宣顺华、王鹏,全面管理公司事务,财务总监赵云梅负责公司财务相关工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空港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宣顺华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其一,空港股份及其本人并未主观故意造假;其二,其在职期间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综上,宣顺华请求对其免除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仅包括故意的财务造假行为,还包括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差错行为。第二,我局已结合空港股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了宣顺华部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确定的量罚幅度适当。宣顺华未提供其充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相关证据。
综上,我局对宣顺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关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对卞云鹏、王鹏、刘彦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二、关于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的罚款;对卞云鹏、宣顺华、王鹏、赵云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二、对卞云鹏、王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合计处以70万元的罚款;
三、对宣顺华、赵云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彦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22年12月26日

空港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30

处罚对象:

刘彦明,卞云鹏,宣顺华,王鹏,赵云梅,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2-093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6月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14202201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 《空港股
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2022〕 17号),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的《空港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的公告》。
2022年12月2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2〕10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当事人: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
卞云鹏,男,1974 年 9 月出生,时任空港股份董事长,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王鹏,男,1973 年 3 月出生,时任空港股份总经理,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宣顺华,男,1968 年 3 月出生,时任空港股份总经理,住址:北京市顺义区。
赵云梅,女,1972 年 12 月出生,时任空港股份财务负责人,住址:北京市朝阳
区。
刘彦明,男,1972 年 3 月出生,时任空港股份董事会秘书,住址:北京市顺义
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
空港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
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空港股份、
卞云鹏、王鹏、赵云梅、刘彦明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当事人宣顺
华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要求听证。应当事人宣顺华要求,我局于 12 月 6 日举行
了听证会,听取了宣顺华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空港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空港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20 年 8 月 17 日,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开发)党委会、
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物流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
港物流)收购空港股份持有的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地
产)80%股权事项。同日,空港股份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前述股权转让事
项。
2020 年 8 月 27 日、 2020 年 9 月 16 日,空港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权转让议案。
2020 年 9 月 16 日,空港股份与空港物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合同价款
119.7 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空港股份、亿兆地产双
方同受空港开发最终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 40 号令)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亿兆地产为空港股份关联方。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0 年 10 月 11 日,亿兆地产与空港股份签订《借款合
同》,续借前期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 8,000 万元、12,000 万元,合计占空港股份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89%。依据《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
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修订)10.2.4 条规定的披露标准,
空港股份应当在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0 年 10 月 11 日签订《借款合同》后及
时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方披露与亿兆地产的关联
借款情况。空港股份未在 2020 年 9 月 27 日、2020 年 10 月 11 日后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未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空港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 半年度
报告、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空港股份将其与子公司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 3
家私募基金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一金融工具列报》第九条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一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空港股
份应当将对上述基金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
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空港股份对上述基金投资的会计处理不符合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虚减 2019 年
利润总额 883.11 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31.70%;亦因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和
项目退出款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222.94
万元,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减利润总额 547.53 万元、
1,047.65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16.65%、 16.37%、 28.89%。前述会计差
错导致空港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空港股份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2020 年 4
月 30 日,主动披露更正前述会计差错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会议文件、公告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空港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
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空港股份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王鹏、董事会秘
书刘彦明,知悉亿兆地产股权转让及《借款合同》签署事项,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是空港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空港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
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空港股份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宣顺华、王鹏,全面管理公
司事务,财务总监赵云梅负责公司财务相关工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空港股
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宣顺华在听证和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 空港股份及其本人并未主观故
意造假; 其二, 其在职期间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综上, 宣顺华请求对其免除
处罚。
经复核, 我局认为: 第一,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不仅包括故意的财务造假行为,
还包括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的会计差错行为。 第二,
我局已结合空港股份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 综合考虑了
宣顺华部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情形,确定的量罚幅度适当。宣顺华未提供其充
分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相关证据。
综上,我局对宣顺华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关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
司给予警告, 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对卞云鹏、王鹏、刘彦明给予警告,并分别
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二)关于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 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
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 对卞云鹏、宣顺华、王鹏、赵云梅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
(一)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150 万元的
罚款;
(二)对卞云鹏、王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合计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宣顺华、赵云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彦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
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北京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
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一)根据本次《决定书》中所述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公司
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检,并履行如下补救措施:
1.未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向亿兆地产借款事项,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网站(www.sse.com.cn)补充披露《空港股份关于补充披露向北京空港亿兆地产
开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针对公司会计差错引起公司追溯调整定期报告事项,公司已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空港股份关于会计
差错更正的公告》《空港股份关于对会计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空港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修订版)》《空港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修订版)》《北京
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修订版)》《空港股份 2020 年
一季度报告(补充修订版)》《空港股份 2020 年半年度报告(补充修订版)》
《空港股份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补充修订版)》《空港股份 2020 年第三季
度报告(补充修订版)》; 
3.公司于 2020 年将所持有的亿兆地产 80%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空港开
发全资子公司空港物流后,公司就股权转让前向亿兆地产提供的借款与其签订
《还款协议》,约定亿兆地产分三年分次还清(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偿付欠
款的 30%,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偿付欠款的 30%,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偿付欠款
的 40%),公司严格督促亿兆地产落实《还款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亿兆地
产按照《还款协议》正常履约,已累计偿还公司借款本息共计约 23,869.66 万元。
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及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刊登的《空港股份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还款情况的公告》《空港股份关
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还款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司将继续与亿兆地产保持
沟通,确保按时收回欠款,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本次《决定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
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根据本次《决定书》相关决定,上述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四)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
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财务核算能力及信息披露质量,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五)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9 日

空港股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1-15

处罚对象:

刘彦明,卞云鹏,宣顺华,王鹏,赵云梅,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463 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公告编号: 临 2022-079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基本情况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股份或公司)于2022年6月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014202201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
对公司立案。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
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的《空港股
份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2022年11月14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发来的《行政处罚事先告
知书》(〔 2022〕 17号)(以下简称《告知书》)。
二、《告知书》主要内容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卞云鹏、王鹏、宣顺华、赵云梅、刘彦明: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
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
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空港股份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空港股份未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事项
2020 年 8 月 17 日,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港开发)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其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物流基地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空
港物流)收购空港股份持有的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兆地
产)80%股权事项。同日,空港股份党委会、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前述股权转让事
项。
2020 年 8 月 27 日、 2020 年 9 月 16 日,空港股份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权转让议案。
2020 年 9 月 16 日,空港股份与空港物流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合同价款
119.7 万元。根据《股权转让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空港股份、亿兆地产双
方同受空港开发最终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 40 号令)
第七十一条第三项规定,亿兆地产为空港股份关联方。
2020 年 9 月 27 日、 2020 年 10 月 11 日,亿兆地产与空港股份签订《借款合
同》 ,续借前期借款,合同金额分别为 8,000 万元、 12,000 万元,合计占空港股份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5.89%。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19 年修订)10.2.4 条规定的披露标准,空港股份应当在 2020 年 9 月 27 日、
2020 年 10 月 11 日签订《借款合同》后及时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但公司至
2021 年 4 月 16 日方披露与亿兆地产的关联借款情况。空港股份未在 2020 年 9
月 27 日、 2020 年 10 月 11 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前述关联交易事项,未依法及
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空港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
告、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后,空港股份将其与子公司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 3
家私募基金的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
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根据财政部 2017 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第九条
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空港股
份应当将对上述基金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空港股份对上述基金投资的会计处理不符合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公允价值变动的会计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虚减 2019 年
利润总额 883.11 万元,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31.70%;亦因上述会计处理错误和项
目退出款处理错误导致空港股份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利润总额 222.94 万
元,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分别虚减利润总额 547.53 万元、
1,047.65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利润总额的 16.65%、 16.37%、 28.89%。前述会计差
错导致空港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 2020 年半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空港股份于 2020 年 4 月 17 日、 2020 年 4
月 30 日,主动披露更正前述会计差错事项。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合同、会议文件、公告文件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空港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
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空港股份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
王鹏、董事会秘书刘彦明,知悉亿兆地产股权转让及《借款合同》签署事项,未履
行勤勉尽责义务,是空港股份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
空港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
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根据《证券法》第八
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时任空港股份董事长卞云鹏、总经理宣顺华、王鹏,全面管
理公司事务,财务总监赵云梅负责公司财务相关工作,未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是空
港股份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关于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行为,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
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对卞云鹏、王鹏、刘彦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
以 20 万元的罚款。(二)关于信息披露虚假记载行为,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
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的罚款;对卞云鹏、宣顺华、王鹏、赵云梅给予警告,并分
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综上,我局拟决定:
(一)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合计处以 150 万元的
罚款;
(二)对卞云鹏、王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合计处以 70 万元的罚款;
(三)对宣顺华、赵云梅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0 万元的罚款;
(四)对刘彦明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上述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
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
执》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
权利。
三、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 一)根据本次《告知书》中所述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公司
已进行深刻的自查自检,并履行如下补救措施:
1.未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向亿兆地产借款事项,公司已于 2022 年 1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www.sse.com.cn)补充披露《空港股份关于补充披露向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
发有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针对公司会计差错引起公司追溯调整定期报告事项,公司已分别于 2021
年 4 月 17 日、 2021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空港股份关于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空港股份关于对会计差错更正的补充公告》《空港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修订版)》《空港股份 2019 年年度报告摘要(修订版)》《北京空港
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度审计报告(修订版)》《空港股份 2020 年一季度
报告(补充修订版)》《空港股份 2020 年半年度报告(补充修订版)》《空港股份
2020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补充修订版)》《空港股份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补充
修订版)》;
3.公司于 2020 年将所持有的亿兆地产 80%股权转让给公司控股股东空港开
发全资子公司空港物流后,公司就股权转让前向亿兆地产提供的借款与其签订
《还款协议》,约定亿兆地产分三年分次还清(即 2021 年 10 月 31 日前偿付欠款
的 30%, 2022 年 10 月 31 日前偿付欠款的 30%, 2023 年 10 月 31 日前偿付欠款的
40%),公司严格督促亿兆地产落实《还款协议》。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亿兆地产按
照《还款协议》正常履约,已累计偿还公司借款本息共计约 23,869.66 万元。内
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0 月 30 日及 2022 年 11 月 1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
登的《空港股份关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还款情况的公告》《空港股份关于
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还款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司将继续与亿兆地产保持沟
通,确保按时收回欠款,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根据本次《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初步判断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行为不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三)根据本次《告知书》相关决定,上述拟进行的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生
产经营及持续发展造成重大影响,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
果以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四)公司就本次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
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财务核算能力及信息披露质量,
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五)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
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1 月 14 日

空港股份: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04-25

处罚对象: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刘彦明,卞云鹏,王鹏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2〕 36 号
───────────────
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463;
卞云鹏,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 鹏,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刘彦明,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
-2-
有限公司及卞云鹏、宣顺华、王鹏、张成禄、赵云梅、刘彦明采
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2〕 5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
下违规行为。
(一)关联交易未履行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2020 年 8 月 28 日、 9 月 16 日,公司先后披露公告称,经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
案,公司将所持有的北京空港亿兆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亿兆地产) 80%股权转让给控股股东北京空港经济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开发公司)的下属公司。公告显示,根据前期公司与
亿兆地产签署的《借款合同》,截至 2020 年 7 月 31 日,公司向
亿兆地产提供借款本金约 2.6 亿元,应收未收利息约 1.04 亿元。
2020 年 9 月 16 日,公司与相关主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亿
兆地产在未来 12 个月内将成为控股股东下属企业,成为公司关
联方。
在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后、 亿兆地产完成工商登记变
更前,公司分别于 2020 年 9 月 27 日、 10 月 11 日向亿兆地产提
供续借款 8,000 万元、 12,000 万元,亿兆地产当时的另一股东
开发公司并未按持股比例提供借款。上述借款构成关联交易,合
计金额 2 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89%,已达
到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标准及临时公告信息披露标准,但
公司未将上述借款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直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才对外公告。
-3-
(二)未披露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被调查及受到刑事
处罚事项
2020 年 12 月 30 日,公司控股子公司北京天源建筑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源公司)收到《刑事判决书》,天源公
司及其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法定代表人赵建志,时任副总经理
兼合约部经理张宇犯串通投标罪。天源公司于 2021 年 1 月 6 日
提起上诉,法院于 2021 年 3 月 5 日出具刑事裁定书,维持原判。
天源公司系公司的重要子公司、 赵建志系公司时任副总经理,相
关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及受到刑事处罚
的情况,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
2022 年 1 月 11 日才予以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按关联交易审议和披露借款事项,也未及时披露高级
管理人员、子公司被调查及刑事处罚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7.7 条、第 10.1.6 条、第
10.2.5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
根据《警示函》 认定,公司时任董事长卞云鹏作为公司主要
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王鹏作为公司经营管
理主要负责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彦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
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第 3.2.2 条
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中作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
复无异议。
-4-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
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卞云鹏、 时任总经理王鹏、 时任董事会秘
书刘彦明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空港股份: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1-08-23

处罚对象:

卞云鹏,宣顺华,张成禄,王鹏,赵云梅,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1〕 108 号
───────────────
关于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空港股份,
A 股证券代码: 600463;
卞云鹏,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宣顺华,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王 鹏,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张成禄,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赵云梅,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经查明, 2021 年 4 月 17 日、 4 月 30 日, 北京空港科技园区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先后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及其补充
公告称,因对 2019 年开始执行的新金融工具准则理解不准确,
前期将公司持有的北京元和云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公
司全资子公司北京空港天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潍坊高精
尖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元和云鼎投资基金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份额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
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工具,列报于其他权益工具投资,累计公
允价值计量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
权益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公司公告披露,该项会计处理存在会计
差错, 故变更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
产,列报于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累计公允价值计量变动调整至
留存收益,当期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本次会计差错更正后, 公司 2019 年年度报告中,归属于母
公司的净利润调增 662.33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38.35%。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中,总资产调减 222.94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0.08%;净资产调减 234.98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0.19%;归属
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调减 234.98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22.89%。
2020 年半年度报告中,总资产调增 547.53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
的 0.2%;净资产调增 342.88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0.28%;归
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调增 342.88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18.07%。
2020 年第三季度报告中,总资产调增 1,047.65 万元,占更正后-3-
金额的 0.37%;净资产调增 717.97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0.58%;
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调增 717.97 万元,占更正后金额的 36.5%。
定期报告是投资者关注的事项,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
策产生影响,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财务数据进行客观、
谨慎地核算并披露。 但公司未能准确适用相关会计准则,导致
2019 年年度报告、 2020 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第三季
度报告多期定期报告的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科目列报金额
披露不准确,导致投资者无法获取关于公司财务经营状况的真实
信息,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
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 第七条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5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卞云鹏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宣顺华、王鹏作为公司经营
管理的主要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张成禄、赵云梅作为财务管理负
责人, 未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
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
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均回复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 第 16.3 条、第 16.4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4-
(以下简称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北京空港科技园区
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卞云鹏, 时任总经理宣顺华、王鹏,
时任财务总监张成禄、赵云梅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有问题请联系 767871486@gmail.com 商务合作广告联系 QQ:767871486
查股网以"免费 简单 客观 实用"为原则,致力于为广大股民提供最有价值和实用的股票数据作参考!
Copyright 2007-2023
www.chaguwang.cn 查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