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任希宁,包笠,曹放,朱文龙,王北,王能海,肖自然,金铉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明
股票代码:600462 股票简称:*ST九有公告编号:临2025-040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20)。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朱文龙、包笠、曹放、任希宁、
王能海先生,金铉玉、肖自然、王北女士: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九有)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ST九有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ST九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
虚假记载
2020年,*ST九有披露无偿受让自然人张某旗持有的亳州纵翔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90%股权,交易金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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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30%,*ST九有将该笔交易记入营业外收入。该事项实质为*ST九有关联自
然人李明对上市公司的无偿赠与,构成关联交易,*ST九有未按规定及时披
露,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导致*ST九有披露的2020年年
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63,973,167.75元,虚减资本公积63,973,167.75元,
虚增利润总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1.03%。
李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组织策划
前述无偿赠与事项,辞去董事长职务后,仍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责,其行为与*ST九有2020年年度报告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具有直
接因果关系。
包笠,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ST九有董事,参与前述无偿
赠与事项,明知*ST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仍然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至2023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中广阳)通过虚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22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博铭锐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铭锐
创)、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睿雅)通过虚构公
关营销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ST九有2021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3,712,098.40 元 ,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6.29%, 对应营业成本
39,183,008.33元,虚增利润总额4,529,090.0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
值的5.07%;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1,418,026.84元,占当期披
露营业收入的49.44%,对应营业成本139,425,248.13元,虚增利润总额
11,992,778.7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49%;2023年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164,224,867.7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64%,对应营业
成本146,387,522.37元,虚增利润总额17,837,345.39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绝对值的2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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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为*ST九有实际控制人,使用本人和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的银行账户划转涉案资金,同时在涉案期间实际管理北京中广
阳等涉案财务造假子公司,组织、指使并参与实施前述财务造假行为,与2021
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金铉玉,2020年4月起任*ST九有财务总监,根据李明安排参与财务
造假行为,明知*ST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然在2021至2023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朱文龙,2020年8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副总经理、2020年12月至2023
年7月任*ST九有副董事长,分管北京中广阳并参与财务造假行为,明知*ST
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然在2021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
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肖自然,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ST九有董事会秘书,2020年7月至
2023年8月任*ST九有总经理,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
职期间未有效管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勤勉尽责。肖自然在2021
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曹放,2020年12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未审慎了
解、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勤勉尽责。曹放在2021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任希宁,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任*ST九有子公司北京至谋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总经理,根据李明的安排,参与实施北京中广阳虚假业务单据编制
与涉案资金划转等行为,与*ST九有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
直接因果关系。
王能海,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任*ST九有总经理,任职期间未有效管理
公司,未勤勉尽责。王能海在2023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王北,2018年起任*ST九有业务总监,根据李明的安排,参与实施博铭
锐创、汉诺睿雅虚假业务单据编制与涉案资金划转等行为,与*ST九有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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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法事实,有*ST九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情况说明、财
务资料、社保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一是*ST九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且披露的2020年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对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李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笠是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二是*ST九有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李明、金炫玉、朱文龙、肖自然、曹
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能海、王北、任希宁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
明作为*ST九有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虚增营
业收入和利润,导致*ST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ST九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万元;
三、对金铉玉、朱文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包笠、肖自然、曹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任希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王能海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七、对王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李明在*ST九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起决策、组织、指使作用
,金铉玉、朱文龙直接参与*ST九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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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证监会
令第 185号 )第三条第一项 、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金铉
玉、朱文龙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
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
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拟对李明、金铉玉、朱文龙实施的市场禁入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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