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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九有(600462)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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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5-03-31 1 其他 5 10265.79 17.096
2024-12-31 1 其他 5 10129.35 16.869
2024-09-30 1 其他 4 10031.01 16.705
2024-06-30 1 其他 3 10850.68 18.070
2024-03-31 1 其他 4 11100.11 18.486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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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50714 0.19 0.21 -9.52 50.00 9.5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山三路中华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机构专用

20240614 1.07 1.09 -1.83 50.00 53.5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新路证券营业部

20240613 1.02 1.04 -1.92 50.00 51.00

买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卖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大良证券营业部

20240401 2.04 2.04 0 30.00 61.20

买方: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阳江盈信广场证券营业部

卖方: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黄浦区中华路证券营业部

20230612 1.99 2.05 -2.93 48.00 95.52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20230609 1.98 2.01 -1.49 50.00 99.00

买方: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香港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5-06-26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向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明、时任董事包笠、时任董事长曹放、时任总经理王能海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包笠,曹放,李明,王能海
公告日期 2025-06-1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九有: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中国证监会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任希宁,包笠,曹放,朱文龙,王北,王能海,肖自然,金铉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明
公告日期 2024-07-12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九有: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张宇飞,王能海,肖自然,金铉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4-06-26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九有: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肖自然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肖自然
公告日期 2022-12-02 处罚类型 通报批评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九有: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李明,肖自然,金铉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明、时任董事包笠、时任董事长曹放、时任总经理王能海公告送达纪律处分意向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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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6-26

处罚对象:

包笠,曹放,李明,王能海

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意向书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明,时任董事包笠,时任董事长曹放,时任总经理王能海: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查明的事实,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九有或公司)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ST九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
2020年,*ST九有披露无偿受让自然人张某旗持有的亳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90%股权,交易金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142.30%,*ST九有将该笔交易记入营业外收入。该事项实质为*ST九有关联自然人李明对上市公司的无偿赠与,构成关联交易,*ST九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导致*ST九有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63,973,167.75元,虚减资本公积63,973,167.75元,虚增利润总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1.03%。
李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组织策划前述无偿赠与事项,辞去董事长职务后,仍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其行为与*ST九有2020年年度报告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包笠,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ST九有董事,参与前述无偿赠与事项,明知*ST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仍然在2020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至2023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广阳)通过虚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2022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博铭锐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铭锐创)、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睿雅)通过虚构公关营销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43,712,098.40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6.29%,对应营业成本39,183,008.33元,虚增利润总额4,529,090.0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5.07%;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1,418,026.84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9.44%,对应营业成本139,425,248.13元,虚增利润总额11,992,778.7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49%;2023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4,224,867.7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64%,对应营业成本146,387,522.37元,虚增利润总额17,837,345.39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7.61%。
李明,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为*ST九有实际控制人,使用本人和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银行账户划转涉案资金,同时在涉案期间实际管理北京中广阳等涉案财务造假子公司,组织、指使并参与实施前述财务造假行为,与2021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在*ST九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起决策、组织、指使作用。
曹放,2020年12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未审慎了解、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勤勉尽责。曹放在2021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王能海,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任*ST九有总经理,任职期间未有效管理公司,未勤勉尽责。王能海在2023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ST九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且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1条、第2.1.4条、第2.1.6条、第6.3.1条、第6.3.7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事先告知书》认定,对于*ST九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且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李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笠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于*ST九有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李明、曹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能海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同时,李明作为*ST九有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导致*ST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5.1条、第4.5.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我部拟提请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1条、第13.2.3条的规定,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原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李明,时任董事包笠,时任董事长曹放,时任总经理王能海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李明10年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纪律处分作出后,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ST九有: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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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5-06-17

处罚对象:

任希宁,包笠,曹放,朱文龙,王北,王能海,肖自然,金铉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明

股票代码:600462 股票简称:*ST九有公告编号:临2025-040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基本情况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
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4-120)。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
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5年6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行政处罚
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5]51号(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
二、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李明、朱文龙、包笠、曹放、任希宁、
王能海先生,金铉玉、肖自然、王北女士: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九有)等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
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
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
知。
经查,*ST九有及相关人员违法事实如下:
一、*ST九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
虚假记载
2020年,*ST九有披露无偿受让自然人张某旗持有的亳州纵翔信息科技
有限公司90%股权,交易金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的
第1页
142.30%,*ST九有将该笔交易记入营业外收入。该事项实质为*ST九有关联自
然人李明对上市公司的无偿赠与,构成关联交易,*ST九有未按规定及时披
露,也未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行为导致*ST九有披露的2020年年
度报告虚增营业外收入63,973,167.75元,虚减资本公积63,973,167.75元,
虚增利润总额63,973,167.75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471.03%。
李明,2019年11月至2020年11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组织策划
前述无偿赠与事项,辞去董事长职务后,仍实际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责,其行为与*ST九有2020年年度报告的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具有直
接因果关系。
包笠,2019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ST九有董事,参与前述无偿
赠与事项,明知*ST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仍然在2020
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二、*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21至2023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中广阳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北京中广阳)通过虚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
。2022年,*ST九有子公司北京博铭锐创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铭锐
创)、北京汉诺睿雅公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睿雅)通过虚构公
关营销业务的方式虚增收入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ST九有2021年至
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
43,712,098.40 元 , 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 16.29%, 对应营业成本
39,183,008.33元,虚增利润总额4,529,090.07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
值的5.07%;2022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51,418,026.84元,占当期披
露营业收入的49.44%,对应营业成本139,425,248.13元,虚增利润总额
11,992,778.71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3.49%;2023年年度报告
虚增营业收入164,224,867.76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40.64%,对应营业
成本146,387,522.37元,虚增利润总额17,837,345.39元,占当期披露利
润总额绝对值的27.61%。
第2页
李明,2021年5月至2024年7月为*ST九有实际控制人,使用本人和上市
公司控股股东的银行账户划转涉案资金,同时在涉案期间实际管理北京中广
阳等涉案财务造假子公司,组织、指使并参与实施前述财务造假行为,与2021
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金铉玉,2020年4月起任*ST九有财务总监,根据李明安排参与财务
造假行为,明知*ST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然在2021至2023年
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朱文龙,2020年8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副总经理、2020年12月至2023
年7月任*ST九有副董事长,分管北京中广阳并参与财务造假行为,明知*ST
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仍然在2021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
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肖自然,2020年11月至2022年10月任*ST九有董事会秘书,2020年7月至
2023年8月任*ST九有总经理,2023年8月至2024年9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
职期间未有效管理、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勤勉尽责。肖自然在2021
至2023年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曹放,2020年12月至2023年7月任*ST九有董事长,任职期间未审慎了
解、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未勤勉尽责。曹放在2021至2022年年度报告上签字
,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任希宁,2022年11月至2023年12月任*ST九有子公司北京至谋信息技术
有限公司总经理,根据李明的安排,参与实施北京中广阳虚假业务单据编制
与涉案资金划转等行为,与*ST九有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
直接因果关系。
王能海,2023年8月至2024年8月任*ST九有总经理,任职期间未有效管理
公司,未勤勉尽责。王能海在2023年度报告上签字,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
王北,2018年起任*ST九有业务总监,根据李明的安排,参与实施博铭
锐创、汉诺睿雅虚假业务单据编制与涉案资金划转等行为,与*ST九有2022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第3页
上述违法事实,有*ST九有相关公告、工商资料、合同文件、情况说明、财
务资料、社保资料、银行账户资料、相关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会认为:一是*ST九有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关联交易,且披露的2020年
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
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所述情形。对
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李明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包笠是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
二是*ST九有披露的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
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
所述情形。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李明、金炫玉、朱文龙、肖自然、曹
放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能海、王北、任希宁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李
明作为*ST九有的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ST九有2021年至2023年虚增营
业收入和利润,导致*ST九有相关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
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ST九有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85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罚款500万元,作为实际控制人罚款1,000万元;
三、对金铉玉、朱文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0万元罚款;
四、对包笠、肖自然、曹放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0万元罚款;
五、对任希宁给予警告,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六、对王能海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七、对王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李明在*ST九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中起决策、组织、指使作用
,金铉玉、朱文龙直接参与*ST九有相关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情节严重
第4页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 (证监会
令第 185号 )第三条第一项 、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和第七
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对李明采取10年市场禁入措施,对金铉
玉、朱文龙采取5年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
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
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
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
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拟对李明、金铉玉、朱文龙实施的市场禁入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6日
第5页

*ST九有: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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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7-12

处罚对象:

张宇飞,王能海,肖自然,金铉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30 号
────────────────────────
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及有关责任人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A 股证券简称: *ST 九有, A
股证券代码: 600462;
肖自然,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王能海,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金铉玉,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2-
张宇飞,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一、 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4 年 1 月 30 日,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 预计 2023 年
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净利润) 为-3,015 万
元左右, 2023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 以下简称扣非后净利润) 为-1,734 万元左右, 2023
年期末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以下简称净资产)为 3,469
万元左右。
2024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更
正公告》, 基于谨慎性原则和《企业会计准则》 的相关规定, 对
有关诉讼计提预计负债及相关利息 3,673 万元。 业绩预告更正后,
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6,787 万元, 扣非后净利润为-2,579
万元, 净资产为-314 万元。 公司 2023 年度期末净资产由正转负。
2024 年 4 月 30 日, 公司披露 2023 年年报显示, 公司 2023
年度实现净利润为-6,787 万元, 扣非后净利润为-2,579 万元, 净
资产为-314 万元。 因 2023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公
司股票于 2024 年 5 月 6 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 一) 责任认定-3-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及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理应根据会计准则对当期业
绩进行客观、 谨慎的估计, 确保预告业绩的准确性。 公司 2023
年年度业绩预亏公告中预计净资产为正值, 但实际净资产为负值,
业绩预告不准确, 公司股票因此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严重影响
投资者的合理预期。 同时, 公司迟至 2024 年 4 月 30 日才披露业
绩预告更正公告, 更正公告披露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3 年 8 月修订)》(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第 2.1.1 条、 第 2.1.5 条、 第 5.1.4 条、 第 5.1.5 条、
第 5.1.10 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 时任董事长肖自然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 信息
披露第一责任人, 时任总经理王能海作为公司经营管理主要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金铉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 时任董事
会秘书张宇飞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负责人, 未勤勉尽责, 对
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上述人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 第
2.1.2 条、 第 4.3.1 条、 第 4.3.5 条、 第 4.4.2 条、 第 5.1.10 条等有
关规定及其在《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声明及承诺书》 中
作出的承诺。
( 二) 申辩理由
公司及有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公司在业绩预告披露前, 通过与律师及会计师充分沟通, 确-4-
认涉诉的股权转让款公司享有法定抵销权, 无需计提负债。 相关
事项自 2024 年 1 月 30 日业绩预告披露后至年报披露期间无实质
变化, 同时公司已及时披露相关诉讼事项, 无主观故意。 二是公
司接到会计师通知需要修改年报数据的时间过晚, 无法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更正和披露。
时任董事长肖自然还提出, 业绩预告前, 其督促公司会计部
门积极审慎与会计师、 律师进行沟通, 保证相关数据真实、 准确。
时任总经理王能海还提出, 其于 2023 年 8 月入职, 业绩预告发
布时仍处于对公司了解和适应阶段, 不负责公司信息披露、 财务
管理事项, 未参与相关债权转让协议纠纷及财务处理。 时任董事
会秘书张宇飞还提出, 其未参与公司业务运营和财务审计工作,
无法判断业绩预告数据准确性。
( 三) 纪律处分决定
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所提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交易所( 以下
简称本所) 纪律处分委员会经审核认为:
第一, 相关款项是否计提预计负债将直接导致公司净资产方
向发生变化, 对于公司股票是否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具有重大影
响, 公司应当在业绩预告中审慎判断净资产情况并予以披露。 公
司未能在业绩预告中审慎计提相关款项, 导致公司预告净资产与
实际净资产相比由正转负, 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 同时, 经公司
异议回复和听证查明, 公司在明确知悉涉诉款项计提后可能导致-5-
净资产为负、 股票触及退市风险警示的情况下, 仍未在业绩预告
中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上述行为严重影响投资者对于公司股票是
否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判断, 违规事实清楚, 相关责任主体提出
无主观故意、 享有法定抵销权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披露相关诉
讼事项公告不能替代在业绩预告中的风险提示。
第二, 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中介机构的审计责任不能混同,
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不能以中介机构意见代替其自身应当履行
的信息披露职责。 本案中, 公司应当独立对财务数据作出判断,
不能以与中介机构意见发生变化为由, 免除其对于业绩预告不准
确、 更正不及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对相关异议理由不予采纳。
第三, 相关责任人作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负有保证公司
业绩预告准确性的责任, 督促公司与中介机构积极沟通系相关人
员职责范围内应尽的义务, 相关人员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披露
业绩预告前对相关事项予以充分关注、 审慎估计, 其提出不负责、
未参与相关业务等异议理由不构成减免违规责任的合理理由。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肖自然、 时任总-6-
经理王能海、 时任财务总监金铉玉、 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宇飞予以
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湖北省地方金
融管理局, 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
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 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 复
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 , 请
你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 采
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 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
规事项, 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
排查, 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
作水平。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 向本所提交经全
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 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
作,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 勤勉义
务, 促使公司规范运作, 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7 月 10 日

*ST九有: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肖自然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x

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6-26

处罚对象:

肖自然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4〕 116 号
────────────────────────
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时任董事长肖自然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肖自然,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一、 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2023 年 12 月 6 日,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简称公司) 披露关于公司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 时-2-
任董事长肖自然拟自 2023 年 12 月 6 日起 6 个月内, 通过上海证
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本所) 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
份, 增持金额为不低于 100 万元且不超过 200 万元。 2024 年 6
月 6 日, 公司披露关于董事长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结果公告显示,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限届满, 增持计划实施期间, 时任董事长肖
自然未通过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增持公司股份, 未能履行其做出的
增持承诺。
二、 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 责任认定
上市公司董事长面向全市场披露增持股份计划, 是其作出的
公开承诺, 为市场高度关注的重大事项。 公司时任董事长肖自然
未按计划实施增持行为, 与其前期披露的增持计划不一致, 违反
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4.3.1 条、 第 7.7.5 条等有关规定。
针对上述事项, 时任董事长肖自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无异议。
(二) 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 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 第 13.2.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
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0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 等有关规定, 本所作出如下纪
律处分决定:
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肖自然予以通报-3-
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 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 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 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引以为戒, 在从事证
券交易等活动时, 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其承诺,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积极配合上市
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4 年 6 月 26 日

ST九有: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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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2-12-02

处罚对象:

李明,肖自然,金铉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2〕178号 
─────────────── 
 
 
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A股证券简称:ST九有,A股
证券代码:600462; 
李  明,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肖自然,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
会秘书); 
金铉玉,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2- 
 
一、上市公司及有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湖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湖北九有投资股
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10号)查明
的事实,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信息披
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
为。 
(一)公司未披露计提预计负债及相关重大风险情况 
2021 年以前,公司未对一项涉及原子公司深圳市润泰供应
链管理有限公司的连带担保责任计提预计负债。2021 年,公司
根据最新外部情况对上述连带担保责任计提了559.87万元预计
负债,占上一年公司经审计净资产的13.53%。公司对该事项未
通过临时公告进行披露。 
2020年12月11日,公司披露拟无偿受让张东旗持有的亳
州纵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亳州纵翔)90%股权。2020
年12月16日,公司在相关事项问询函的回复公告中披露,亳州
纵翔主要资产为安徽泰睿国际建材家居生活广场S2#商业楼的
179套商业房产,相关房产于2019年12月建设完成。该商业楼
尚处于空置状态,将作为开展直播运营业务的场地。相关房产账
面价值为7,115 万元,占公司上年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284.57%,对公司影响重大。但公司未披露上述房产当时处于未
完成消防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状态而无法直接投入使用的情况,也
未披露该房产还可能存在房产证无法办理的风险。 
(二)子公司日常会计核算不规范、内控不健全 
-3- 
 
在2020年的日常会计核算中,公司子公司北京汉诺睿雅公
关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诺睿雅)存在未按照合同履约义务
计量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未依据权责发生制确认销售费用、财
务费用的行为,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一基本准则(2014 年修
正)》《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2017年修订)》《企业会计
准则第17号一借款费用(2007年)》等相关规定。此外,汉诺
睿雅在2021年6月以前未针对货币资金运营和向员工借款等业
务过程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
范》(财会〔2008〕7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未披露计提预计负债事项,也未披露无偿受让的重大资
产无法正常使用、房产证可能无法办理等重大风险情况;公司子
公司还存在日常会计核算不规范、内部控制不健全等情况。上述
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以
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条、第2.3条、第2.6条、第
11.12.5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李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
责任人,时任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肖自然作为信息披露事
务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总监金铉玉作为公司财务事项负责人,
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上述人员行为违反了
《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2.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
-4- 
 
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
回复无异议。 
(二)纪律处分决定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6.2
条、第16.3条、第16.4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
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
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
处分决定:对湖北九有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董事长李明、时
任总经理(代行董事会秘书)肖自然、时任财务总监金铉玉予以
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同时,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
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结
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
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
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1一
个月内,向本所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
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
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
-5- 
 
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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