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 2020〕 94 号
───────────────
关于对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交易对方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寿宁润宏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九有股份有
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 2-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高 伟,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合伙
人;
蔡昌富,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合伙
人;
杨学强,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合伙
人。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 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交易对方寿宁润宏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润宏茂)、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坤
德)、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丰恒
业)和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润源飞)
及其合伙人高伟、蔡昌富、杨学强,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项中,
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重组预测业绩与实现业绩之间存在重大差异,重组预
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
2017 年 6 月 24 日,公司公告《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
(以下简称《重组报告书》)显示, 公司拟通过支付现金的形式
购买深圳市润泰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泰供应链)51%
股权,交易对方为润宏茂、润坤德、润丰恒业和润源飞,高伟、
杨学强、蔡昌富为交易对方全部合伙人。该次交易以收益法估值
作为交易对价的评估结果。根据收益法评估预测,润泰供应链- 3-
2017-2019 年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118,807.27 万元、 119,295.02
万元、 119,899.19 万元,净现金流量 7,042.71 万元、 5,344.13
万元、 5,644.01 万元,据此测算出润泰供应链 51%股权评估值为
15,971.02 万元。同时,交易对方及其合伙人高伟、蔡昌富、杨
学强承诺润泰供应链 2017 年、 2018 年、 2019 年实现的合并报表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低于 3,000
万元、 4,500 万元、 6,500 万元。而相关方在采用收益法评估并
披露前述预测财务数据时,未充分披露预测数据的相应依据。
根据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审
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2018 年 8 月,因润泰供应链法定代表人高
伟无法履职、贷款逾期及银行账户冻结,润泰供应链业务已停滞。
公司无法取得润泰供应链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无法查证和核实
润泰供应链财务经营情况,也未披露润泰供应链 2018 年、 2019
年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润泰供应链 2017 年实现扣非后净利润
4,880.75 万元,仅完成 2017-2019 年 3 年累计业绩承诺的 35%。
公司与润宏茂、润坤德、润源飞和润丰恒业关于润泰供应链
股权的交易,以收益法估值作为评估结果,并据此确定交易价格。
因此,对交易标的未来收入、盈利的评估和预测是整个交易的核
心,市场和投资者对此高度关注。交易对方及其合伙人高伟、蔡
昌富、杨学强理应在有充分依据的基础上,客观、合理地进行评
估和预测,并及时披露标的资产财务数据和业绩承诺实现情况,
保障相关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但交易对方及其
合伙人高伟、蔡昌富、杨学强未能对润泰供应链未来收入、盈利
情况进行审慎预测,未能保证提供给公司的相关预测性信息真- 4-
实、准确、完整,并以此确定了增值率高达 352%的评估值和交
易价格进行信息披露。润泰供应链仅实现 2017 年业绩承诺,未
能配合提供润泰供应链财务报表和会计账簿,导致公司无法及时
披露润泰供应链 2018 年、 2019 年具体业绩实现情况。根据公司
披露的相关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说明,润泰供应链未能实现 2018
年度、 2019 年度的业绩承诺,相关预测性信息披露不准确。
(二)未能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导致公司对
收购标的失去有效控制,严重影响相关信息披露
2017 年 8 月 3 日,公司公告称,已完成对润泰供应链 51%
股权的过户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润泰供应链成为公司控股子公
司。 2018 年 9 月 26 日,公司公告称, 润泰供应链经营状况急转
恶化,管理团队无法与润泰供应链法定代表人高伟取得有效联
络,业务被迫全面停止。同时,因为润泰供应链提供担保, 公司
已有包括基本户在内的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 2019 年 1 月 14 日,
公司公告称,因润泰供应链生产经营业务停顿、 不能正常开展业
务和公司银行的基本账户被冻结,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
2019 年 4 月 30 日,公司披露的 2018 年年度报告显示,公
司无法通过惯常沟通方式保持对润泰供应链的有效控制; 自 2018
年 8 月 1 日起,公司不再将润泰供应链纳入合并财务报表,仅合
并润泰供应链 2018 年 1-7 月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大信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
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主要系公司对润泰供应链的管控存
在重大缺陷,未能实施有效管理,无法获取相关财务资料,致使- 5-
润泰供应链财务报表未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公司相关财
务报告内部控制执行失效。 而由于公司及润泰供应链未提供财务
报表、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财务资料,年审会计师无法实施必要
的审计程序,因而无法判断润泰供应链 2018 年 1-7 月经营成果
及现金流量表的真实性、公允性及完整性,以及对公司合并财务
报表的影响。此外,截至目前,润泰供应链逾期贷款本息累计合
计人民币 31,430 万元,公司对润泰供应链实际承担的最高担保
责任金额达 31,430 万元。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收购,交易对方理应配合上市公司进
行有效整合,协助上市公司实现对并购资产的有效控制,保证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够在收购标的中有效执行,确保标的资产能够
持续、稳定地为上市公司贡献利润、提升业绩。润泰供应链是对
公司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控股子公司,但交易对方及其合伙人
高伟、蔡昌富、杨学强违反双方协议约定,未能积极配合公司对
标的资产进行整合,未能实质向公司转交标的资产的控制权,并
且不配合公司对润泰供应链开展审计工作,对公司最基本的获取
标的资产财务报告的股东权利行使造成实质障碍,导致公司对收
购标的失去有效控制,无法披露润泰供应链 2018 年、 2019 年业
绩完成情况,并严重影响相关定期报告的审计和财务信息披露。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润宏茂、润坤德、润丰恒业、润
源飞及其合伙人高伟、蔡昌富、杨学强披露重组预测性信息不准
确,未能配合公司及时披露标的资产业绩实现情况;同时,高伟- 6-
作为润泰供应链的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 蔡昌富、杨学强作为润
泰供应链的副总经理, 未能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
导致公司对子公司失去控制,影响公司相关信息披露。 上述行为
严重违反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
六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6 号—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第五条、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第 1.4 条、 第 2.1 条、第 2.5
条、第 2.6 条、第 11.12.1 条等相关规定。
(二)有关责任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公司交易对方及相关责任人在异议回复及听证中提出如下
申辩理由。
对于第一项违规,交易对方及其合伙人提出: 一是业绩预测
是公司聘请的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判断,业绩承诺是在此基础上
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因此承诺客观、公允、合理,具有可实现
性,不存在交易价格虚高的情况。二是在重大资产重组中,已真
实、准确、完整地提供了证据,配合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
程序,信息披露合法合规。三是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
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引发的贷款银行恐慌性抽贷,导致润
泰供应链业务暂停,与相关承诺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直接因
果关系。
对于第二项违规,交易对方及其合伙人提出:一是收购完成
后,已配合公司转交对标的资产的控制权,并履行日常汇报工作。
公司已向标的公司派出董事、财务总监,能对标的资产进行整合
及有效控制。二是公司长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导致申诉人无法- 7-
向标的资产注资,且为应要求向标的公司贷款提供新的担保,导
致无法缓解标的公司抽贷和资金压力。
此外,合伙人蔡昌富、杨学强还提出,其自 2018 年 11 月已
从润泰供应链离职,其任职期间己按照合约之约定履行了对应职
责。
(三)纪律处分决定
对于公司交易对方及相关责任主体所提申辩理由, 上海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
一是对依赖第三方专业机构专业判断并以此协商确定业绩
承诺等异议理由不予采纳。由相关责任人负责经营的润泰供应链
在被收购一年后就发生重大经营恶化,未能实现业绩承诺且差异
巨大,重组时披露的相关预测性信息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相关
信息披露不准确,违规事实清楚。 交易对方及其合伙人所称“已
真实、准确、完整提供了证据,配合履行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
程序”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重大资产重组中,中介机构的意见
仅能为交易双方提供参考,不应当成为确定最终交易价格的唯一
依据,更不能代替交易对方自身保证在重组过程中真实、准确、
完整披露相关信息的义务。同时,交易对方及其合伙人作为标的
资产的经营管理主体和实际控制人,对于业绩预测的合理性、业
绩承诺的可行性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对相关业绩预测性信息披
露不准确应负有主要责任。相关责任人提出公司控股股东股份被
司法冻结、实际控制人被采取刑事拘留引发银行抽贷,导致润泰
供应链业务暂停,与违规事实不存在直接关系,对相关异议理由
不予采纳。- 8-
二是对交易对方及其合伙人已经配合公司转交对标的资产
的控制权的异议理由不予采纳。交易对方虽在收购完成后配合公
司派驻董事、财务总监,但标的资产日常经营管理仍由原管理团
队负责,公司并不能够实时掌握润泰供应链财务和经营情况,无
法对其实施有效控制。在润泰供应链经营恶化后,高伟作为润泰
供应链总经理兼法定代表人长期处于失联状态,未能配合提供润
泰供应链财务资料和会计账簿,导致公司无法查证和核实 2018
年以来润泰供应链相关财务数据和生产经营情况,严重影响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年审会计师也据此对公司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
审计报告和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交易对方及其合伙人相关
违规事实清楚,且未能提供证据说明已实质向公司转交标的资产
的控制权,相关异议不成立。上市公司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及为子
公司进一步提供新的担保,与交易对方及其合伙人未配合公司对
润泰供应链进行有效控制的违规事实不存在直接关系,不影响对
违规事实的认定及责任承担。
三是对交易对方合伙人蔡昌富、杨学强自 2018 年 11 月起离
职的异议理由予以酌情考虑。经核实,蔡昌富、杨学强自 2018
年 11 月起已从润泰供应链离职,不再在润泰供应链担任相关职
务, 对其相关异议理由予以酌情考虑。 但蔡昌富、杨学强仍需对
未能准确披露标的资产业绩预测和承诺、 在润泰供应链担任副总
经理期间未配合公司对标的资产行使股东权利相关违规事项负
责。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7.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 9-
定, 本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 对深圳九有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主要交易对方寿宁润宏茂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寿宁润坤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寿宁润丰恒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和寿宁润源飞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其
合伙人高伟予以公开谴责,对合伙人蔡昌富、杨学强予以通报批
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市人民政
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当事人如对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
决定不服,可于 15 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
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
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
保障上市公司权益, 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 二○ 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