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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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黄廷海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黄廷海,时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廷海于2016年8月19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截至2016年10月31日,黄廷海未持有公司股份。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黄廷海共计买入公司股票26次,累计买入59,000股,金额累计474,310元;卖出公司股票19次,累计卖出56,900股,卖出金额累计473,495元。经核实,黄廷海个人证券账户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100股。前期,黄廷海已主动将交易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13,276元上缴公司。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廷海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卖出所持全部公司股票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此外,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披露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于2017年4月22日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于2017年8月25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
经核实,黄廷海在2017年1月18日前10日内累计买入2,000股,卖出1000股;在2017年4月22日前30日内累计买入4,000股公司股票;在2017年8月25日前30日内累计买入24,000股,累计卖出31,900股。上述时间段内的股票买卖行为均构成窗口期买卖股票的违规行为。另外,黄廷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8年5月25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廷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交易规则》)第1.4条、第3.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廷海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