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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江股份(600395)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19 45183.00 599.86 12.74 70.96 0.03
2024-11-18 45641.71 1327.08 16.11 88.77 0.07
2024-11-15 46256.84 540.72 18.98 103.63 0.08
2024-11-14 46661.79 1407.43 19.70 108.35 0.11
2024-11-13 45724.32 636.02 19.84 110.91 0.51
2024-11-12 46699.05 1627.34 19.36 108.42 0
2024-11-11 46776.07 1065.15 19.44 109.84 0.85
2024-11-08 46886.57 1836.62 18.62 105.39 0.64
2024-11-07 46094.28 1354.26 22.56 128.82 0.19
2024-11-06 46717.43 2277.64 22.38 125.10 0.08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6 124262.21 57.887
2 基金 3 5589.68 2.604
3 社保 1 2101.32 0.979
2024-06-30 1 其他 8 122172.36 56.914
2 基金 119 19963.85 9.300
3 社保 1 2274.88 1.060
2024-03-31 1 其他 6 123339.00 57.457
2 基金 3 7407.22 3.451
3 上市公司 1 1868.56 0.870
2023-12-31 1 其他 8 128989.18 60.089
2 基金 90 17952.79 8.363
3 上市公司 1 1938.38 0.903
2023-09-30 1 其他 6 127013.74 59.169
2 基金 11 16736.17 7.797
3 上市公司 1 2050.28 0.955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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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07-29 5.36 5.36 0 134.52 721.03

买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2024-07-16 5.54 5.54 0 300.00 1662.00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4-12 6.62 6.62 0 134.52 890.52

买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望京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国门外大街证券营业部

2024-02-01 5.88 5.81 1.20 153.00 899.64

买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卖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2024-01-24 5.91 5.91 0 327.89 1937.83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024-01-23 5.76 5.76 0 344.75 1985.76

买方: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安贞门证券营业部

卖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4-09-2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盘江股份:关于山脚树矿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贵州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
公告日期 2023-11-1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盘江股份:关于所属山脚树矿事故处理进展情况的公告
发文单位 贵州省能源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
公告日期 2019-07-18 处罚类型 公开谴责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关于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廷海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发文单位 上海证券交易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黄廷海
公告日期 2019-02-2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发文单位 贵州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黄廷海

盘江股份:关于山脚树矿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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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4-09-27

处罚对象: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

- 1 -
证券代码: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 2024-052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脚树矿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3 年 9 月 24 日,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
属山脚树矿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造成 16 人遇难。事故发生后,山脚树
矿被责令停产整顿,经整改,山脚树矿自 2024 年 1 月 25 日开始恢复生产
(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50、临 2023-058、临 2024-003)。近日,山脚树
矿收到了《国家矿山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黔煤安监执一告(2024)
101 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经查,2023 年 9 月 24 日,山脚树矿采一区 1200 运输平巷发生一起重大
火灾事故,造成 16 人死亡。山脚树矿对该起事故负有责任,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
调查处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拟对
山脚树矿处 1,500 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公司采取的措施
事故发生后,公司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立即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全面排
查系统隐患,全员查“三违”反“三违”,成立督导帮扶山脚树矿工作组,
认真制定山脚树矿事故隐患整改工作计划,严格抓好隐患整改落实。后续公
司将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深入开展“双全日”工作,持
续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
- 2 -
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行政处罚不会
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山脚树矿重大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结果不会影
响公司在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正常履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9 月 26 日

盘江股份:关于所属山脚树矿事故处理进展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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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11-10

处罚对象: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山脚树矿

证券代码: 600395 证券简称:盘江股份编号:临 2023-058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所属山脚树矿事故处理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山脚树矿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收到贵州省能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能) 煤安罚〔 2023〕
57 号], 2023 年 9 月 24 日, 山脚树矿发生一起重大事故,造成 16 人死亡。
根据相关规定, 盘州市能源局责令山脚树矿停产整顿, 停产整顿时间: 2023
年 10 月 12 日至 2024 年 1 月 11 日, 并请示贵州省能源局暂扣山脚树矿《安
全生产许可证》。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
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贵州省能源局决定给予山脚树矿以下行政处罚:暂
扣山脚树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黔) MK 安许证字〔 2820〕。
山脚树矿公示产能 310 万吨/年, 2022 年原煤产量 274 万吨,商品煤产
量 245 万吨。 后续公司将认真做好山脚树矿停产整顿工作, 争取早日通过
验收复产。 公司将积极关注后续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11 月 9 日

关于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廷海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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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19-07-18

处罚对象:

黄廷海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49号
    ───────────────
    关于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时任
    副总经理黄廷海予以公开谴责的决定
    当事人:
    黄廷海,时任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廷海于2016年8月19日至2018年9月11日期间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截至2016年10月31日,黄廷海未持有公司股份。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黄廷海共计买入公司股票26次,累计买入59,000股,金额累计474,310元;卖出公司股票19次,累计卖出56,900股,卖出金额累计473,495元。经核实,黄廷海个人证券账户目前持有公司股份数为2,100股。前期,黄廷海已主动将交易公司股票所产生的收益13,276元上缴公司。
    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黄廷海在2016年11月至2017年9月期间买入又卖出、卖出又买入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同时,其卖出所持全部公司股票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
    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此外,公司于2017年1月18日披露2016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于2017年4月22日披露2017年第一季度报告、于2017年8月25日披露2017年半年度报告。
    经核实,黄廷海在2017年1月18日前10日内累计买入2,000股,卖出1000股;在2017年4月22日前30日内累计买入4,000股公司股票;在2017年8月25日前30日内累计买入24,000股,累计卖出31,900股。上述时间段内的股票买卖行为均构成窗口期买卖股票的违规行为。另外,黄廷海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提前15个交易日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直至2018年5月25日才就前述股份买卖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廷海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交易规则》)第1.4条、第3.1.7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黄廷海予以公开谴责。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并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当事人如对上述公开谴责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七月十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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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02-20

处罚对象:

黄廷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
当事人:黄廷海,男,1964年3月出生,住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黄廷海涉嫌违法买卖“盘江股份”股票案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廷海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6年8月19日,贵州盘江精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江股份)第四届董事会2016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黄廷海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第四届董事会相同。2018年4月25日,盘江股份第五届三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续聘黄廷海为副总经理。
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黄廷海利用其自有证券账户,多次买卖“盘江股份”(股票代码600395)股票,买入“盘江股份”股票共26次,累计买入59,000股,买入金额累计474,130元;卖出“盘江股份”股票共19次,累计卖出56,900股,卖出金额累计473,495元,买卖行为间隔均短于6个月。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董事会会议纪要、公司任职文件、涉案账户资料、资金转账记录、交易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基于上述事实,黄廷海作为盘江股份高级管理人员,在2016年11月18日至2017年9月5日期间,多次买卖“盘江股份”股票,买卖行为间隔短于6个月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短线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廷海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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