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罚对象:
于学东,周可为,李延群,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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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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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
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
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ST 金山,A
股证券代码:600396;
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
东;
于学东,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李延群,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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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可为,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
负责人。
经查明,2018年,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代控股股东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电金山)垫付“三供一业”改造款4,674万元,形
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
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2018年度,上述垫付款累计发生
4,674万元,期末余额4,674万元,占公司2017年期末经审计净资
产的1.73%。直至2018年5月17日,上述垫付款项才全部归还。公
司与控股股东上述行为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控股股东华电金山在无交易背景的情况下,占用公司相关资
金款项,形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涉及金额较大。公司
未能规范运作,内控制度存在缺陷,导致资金被控股股东占用。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的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
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第1.4条、第2.1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2.4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公司时任董事长于学东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
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李延群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的决策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周可为作为公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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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及公司财务事项的负责人,未能勤勉尽
责,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前述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2条、第3.1.4条、第3.1.5条、第
3.2.2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
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主要申辩理由如
下:一是公司全资子公司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的责任主
体,为避免公司损失,控股股东决定承担相应改造款,从而形成
对公司资金占用的客观结果。二是占用金额方面,根据国务院及
有关部委文件,移交费用50%由国家中央财政补贴。由此计算,
控股股东实际占用金额应为4,674万元的一半,即2,337万元。
三是控股股东华电金山系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不
存在不能偿还占用资金进而影响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风险。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
成立:一是控股股东和公司之间已达成由控股股东支付改造款的
相关安排,而控股股东长期未归还相关款项的行为客观上已形成
公司资金占用,相关业务背景等实际情况已在处分中予以考虑;
二是无论是否存在补贴,资金占用行为应当按照其实际发生金额
确认违规事实。根据年审会计师出具的有关公司资金占用专项说
明,公司2018年度累计被占用金额即为4,674万元;三是资金
占用直接影响上市公司资金流动性及其利益,控股股东是否具有
偿还能力并不影响违规行为的认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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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第17.3条、第17.4条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本所作
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沈阳金山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控股股东
华电金山能源有限公司,公司时任董事长于学东、时任总经理李
延群、时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负责人周可为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公司应当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
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
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