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40000895X/ 分类: 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证监会 发文日期: 2019年11月15日
名 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陆飞)
文 号: 〔2019〕126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陆飞)
〔2019〕126号
当事人:陆飞,男,1972年10月出生,住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陆飞内幕交易“江山股份”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和公开过程
2018年1月30日,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一大股东中化国际(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国际)正在筹划协议转让其持有的全部29.19%的公司股份并公开征集受让方,该事项涉及公司第一大股东的变更。
2018年2月至6月底,南通市政府和南通市国资委多次与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化国际沟通,希望不要转让江山股份股权。
2018年6月28日,在中化国际公开转让“江山股份”不可逆的情况下,南通市副市长陆某东、南通市国资委主任陆某松为将江山股份的第一大股东留在南通,安排南通产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产控)避开窗口期,遵守信息披露规定,抓紧增持“江山股份”。
2018年7月19日前,南通市政府要求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持市政府、市国资委关于国资企业增持“江山股份”的决定,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羌某随即安排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长陆飞具体实施,通过下属企业南通恒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恒邦)证券账户买入“江山股份”,具体情况与陆某松沟通。陆飞向陆某松了解到南通市政府、南通市国资委决定由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南通产控等一起买入“江山股份”,共同将江山股份的第一大股东留在南通的指示,并于2018年7月19日通过南通恒邦账户开始买入“江山股份”。2018年9月26日,南通恒邦通过大宗交易将所持股份转给了南通产控。
2018年10月8日,江山股份发布《关于股东权益变动暨第一大股东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南通产控及其一致行动人南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投资)通过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分别持有“江山股份”29.20%、0.49%,合计占比29.69%,成为江山股份第一大股东。
南通市政府和南通市国资委安排南通产控、南通恒邦、南通投资三家国资公司共同增持“江山股份”,使南通市国资企业成为江山股份第一大股东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属于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6月28日至10月8日。
陆飞作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局长,在此次南通市政府、市国资委决定在二级市场增持“江山股份”使其第一大股东留在南通市的决策和实施过程中,通过其上级领导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羌某、南通市国资委主任陆某松等人知悉了上述内幕信息,并根据上级领导指示利用本人手机操作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旗下企业南通恒邦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买入“江山股份”,是推动该信息最终形成的主要参与人之一。陆飞因工作职责知悉本案内幕信息,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8年7月19日。
二、陆飞内幕交易“江山股份”的情况
(一)陆飞为“任某晓”账户实际控制人
任某晓与陆飞为夫妻关系,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陆飞控制使用“任某晓”华泰证券账户,用本人手机进行下单操作。账户资金来源主要为陆飞家庭自有资金和借款资金。
(二)陆飞在敏感期内买入“江山股份”且账户交易异常
2018年8月14日至9月26日,陆飞使用“任某晓”账户买入“江山股份”760,087股,成交金额16,277,873.20元,并于2018年9与26日将其所控制的“任某晓”账户剩余“江山股份”全部卖出。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任某晓”账户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江山股份”系2018年以来首次买入股票,买入具有集中、大量、交易金额放大等特点。“任某晓”账户在买入前、买入中大量突击转入资金,借用他人资金买入,买入意愿强烈,与该证券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存在明显异常性。
综上,陆飞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交易“江山股份”存在集中大量买入,突击转入资金,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形成、发展过程高度吻合等明显异常性。陆飞本人在调查中承认在内幕信息敏感期买入“江山股份”动机就是借机盈利,对上述异常性并未解释说明。
上述违法事实,有陆飞本人询问笔录、其他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记录、工作笔记、南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江山股份股权流转情况说明的函》、涉案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上交所提供的账户盈利计算结果、银行资金流水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陆飞因履行工作职责知悉上述内幕信息并进行了与该信息有关的证券交易活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没收陆飞内幕交易“江山股份”违法所得601,894.31元,并处以1,203,788.62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