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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净环保(600388)融资融券大宗交易查询

 
沪深个股板块DDE历史数据查询:    
 

◆融资融劵◆

截止日期 融资余额(万元) 融资买入额(万元) 融券余量(万股) 融劵余额(万元) 融券卖出量(万股)
2024-11-20 30763.38 1267.40 0.20 2.41 0.19
2024-11-19 30828.80 831.44 0.01 0.12 0
2024-11-18 31629.86 2593.20 0.01 0.12 0
2024-11-15 30269.70 1491.36 0.01 0.12 0
2024-11-14 29293.60 1271.96 0.20 2.37 0
2024-11-13 30669.17 2970.58 0.20 2.44 0
2024-11-12 29919.62 4930.78 0.20 2.40 0
2024-11-11 26838.21 6174.00 0.20 2.41 0
2024-11-08 21406.43 2244.30 0.20 2.52 0
2024-11-07 19866.42 690.00 0.20 2.65 0.19

◆战略配售可出借信息◆

交易日期 收盘价 涨跌幅 限售股

(万股)

非限售股

(万股)

可出借股份

(万股)

出借余量

(万股)

可出借容量上限(万股) 可出借股份占非限售股比例 出借余量占非限售股的比例

◆机构持仓统计◆

截止日期 序号 机构类型 持股家数 持股数量(万股) 占流通股(%)
2024-09-30 1 其他 7 26781.05 24.772
2 上市公司 1 22809.59 21.098
3 基金 22 4511.19 4.173
2024-06-30 1 其他 11 29145.65 26.959
2 上市公司 1 19932.49 18.437
3 基金 65 6735.37 6.230
2024-03-31 1 其他 8 29355.06 27.153
2 上市公司 1 18915.67 17.497
3 基金 25 6203.06 5.738
2023-12-31 1 其他 8 27472.64 25.412
2 上市公司 1 16058.62 14.854
3 基金 64 8992.92 8.318
2023-09-30 1 其他 7 25596.17 23.676
2 上市公司 1 16058.62 14.854
3 基金 33 7047.14 6.518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由于不同基金、上市公司报表公布时间各有不同,披露期间数据会有所变动。本公司力求但不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机构持仓明细◆

序号 机构名称 机构类型 持股数量(万股) 持仓金额(万元) 占流通股(%)

说明:
1.数据来源于上市公司披露的十大流通股东表,证券投资基金和集合理财披露的投资股票明细表。
2.持股数量:是指机构持有的流通A股数量。
3.证券投资基金只在中报和年报披露所投资的全部股票,在一季报和三季报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4.集合理财计划:只披露所投资的部分股票。
5.‘--’:表示无数据或者无法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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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宗交易◆

交易日期 价格(元) 当日收盘 溢价率 成交量(万股) 成交金额(万元)
2024-11-13 10.90 12.18 -10.51 44.00 479.60

买方: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总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望龙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3 10.90 12.18 -10.51 818.00 8916.20

买方:金圆统一证券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望龙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13 10.90 12.18 -10.51 219.00 2387.10

买方: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望龙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4-11-05 13.13 13.13 0 460.00 6039.80

买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

卖方: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石狮石龙路证券营业部

2024-10-31 12.25 13.45 -8.92 1081.00 13242.25

买方:机构专用

卖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望龙二路证券营业部

2024-09-27 11.00 11.90 -7.56 1000.00 11000.00

买方: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厦门环岛东路证券营业部

卖方: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肇嘉浜路证券营业部

◆股票回购◆

◆违法违规◆

公告日期 2023-11-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宁波臻翼泽投资有限公司,阳光控股有限公司,赵家乐
公告日期 2023-11-30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发文单位 厦门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金某
公告日期 2023-07-11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龙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媚,冯婉如,吴洁,张瑾,罗如生,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处罚对象 何媚,冯婉如,吴洁,张瑾,罗如生,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日期 2023-07-07 处罚类型 处罚决定 具体内容 查看详情
标题 ST龙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文单位 福建证监局 来源 上海交易所
处罚对象 何媚,冯婉如,吴洁,张瑾,罗如生,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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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30

处罚对象:

宁波臻翼泽投资有限公司,阳光控股有限公司,赵家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
当事人: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宁波臻翼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臻翼泽),住所:上海市杨浦区。
赵某乐,男,199x年1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宝山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控股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及宁波臻翼泽、赵某乐、金某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除当事人金某外,上述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对于当事人金某,我局将另行依法处理。
经查明,阳光控股、宁波臻翼泽、赵某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宁波臻翼泽”安信证券账户普通户于2019年4月开立于安信证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安信证券无锡清扬路证券营业部。在阳光控股的安排下,自2020年8月至调查日,该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在账户出借期间,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龙净转债”等。
赵某乐原为阳光控股员工,其名下光大证券账户普通户、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光大证券武汉京汉大道营业部,并分别于2021年9月、2021年8月注销。自账户开立至账户注销,赵某乐将上述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在账户出借期间,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等。
金某原为阳光控股员工,其名下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普通户、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国泰君安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自2020年8月起,金某存在将自己的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的情况。在账户出借后,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阳光控股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账户记录、工作请示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阳光控股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宁波臻翼泽、赵某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阳光控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2.对宁波臻翼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3.对赵某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11月2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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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11-30

处罚对象:

金某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6号
当事人:金某,男,199x年3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阳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控股)借用他人证券账户及宁波臻翼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臻翼泽)、赵某乐、金某出借自己的证券账户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金某的要求,我局举行听证会,听取了金某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金某原为阳光控股员工,其名下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普通户、信用户于2020年8月开立于国泰君安温岭万昌中路证券营业部。自2020年8月起,金某存在将自己的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出借给阳光控股的情况。在账户出借后,阳光控股控制使用该账户交易“龙净环保”股票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阳光控股提供的相关材料、相关账户记录、工作请示单、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金某的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所述违法行为。
金某及其代理人在陈述申辩及听证中提出:
第一,出借账户的行为成立需要存在三个条件。其一,本人将账户控制权交给借用人;其二,借用人提供资金;其三,借用人存在操作出借人账户的行为。本案中,涉案账户的交易操作均由金某本人完成,交易设备均由金某本人掌握,没有证据证明阳光控股存在控制并使用涉案账户的行为;涉案账户资金均为其个人及家庭所有,涉案账户资金均以现金方式存入,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账户的资金由阳光控股提供。
第二,本案相关证据存在明显漏洞与瑕疵。其一,阳光控股单方面提供的材料不具有真实性,特别是肖某彬提供的金某签署的确认函不具有真实性;其二,金某的询问笔录非其在正常精神状态下自愿作出;其三,本案其他人员的询问笔录不具有真实性,前后矛盾。
第三,本案存在行政、刑事交叉的情况,存在程序瑕疵。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金某提交了其控制的设备的MAC地址信息截图、涉案手机号码信息截图、涉案证券账户开户时间截图、金某与肖某彬聊天记录、徐某锋与金某父亲的通话录音、金某急诊就医记录册。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是否构成出借账户的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出借账户行为。账户资金是否来源于借用人、账户交易是否由借用人进行操作是为了证明借用人对出借人账户是否形成实际控制,而非出借账户的法定构成要件。具体到本案中,金某本人的询问笔录,金某本人签署的确认函等证据可以直接证明金某存在向阳光控股出借账户行为;金某本人的询问笔录,金某本人签署的确认函,肖某彬、徐某锋的询问笔录与邱某的情况说明,金某曾向阳光控股肖某彬汇报其国泰君安证券账户持有“龙净环保”股票情况的微信聊天记录,金某卖出其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内剩余股票后将剩余资金转入阳光控股指定银行账户的记录、回执等证据,可以证明阳光控股对“金某”国泰君安证券账户形成实际控制,进而印证金某存在出借账户行为。
第二,本案相关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取得,是真实、合法、有效的。金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金某签署的确认函、金某本人的询问笔录、本案其他人员的询问笔录等证据的真实性。
第三,金某涉嫌的刑事行为与本案所调查的金某存在出借账户行为并非同一违法行为,本案不存在程序瑕疵。
综上,我局对于金某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金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传真:0592-5165615)。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厦门证监局
                        2023年11月28日

ST龙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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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7-11

处罚对象:

何媚,冯婉如,吴洁,张瑾,罗如生,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S T 龙净公告编号:2023-054
转债代码:110068           转债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62023001号),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详
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公司于2023年7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3】259号),详见公司 2023年7月7日披露的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3-053)。
    公司于2023年7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
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
对 ST 龙净及其原实际控制人吴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
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
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均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21年年报期内,吴洁为 ST 龙净实际控制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阳光集团)法定代表人,阳光集团通过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龙净实业)分别控制 ST 龙净、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
科教);吕某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 ST 龙净董事,在2017年11月至2022
年6月任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净)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规定,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是 ST 龙净的关联方。
    (二)、ST 龙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4月至9月期间,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使下,ST 龙净以支付工程项目
预付工程款、土地收购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
账户最终划转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共计43,220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7%,根据《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4
月14日至6月28日,ST 龙净累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资金共计
7,0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该资金占用事
项及其后续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 (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
15号)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ST 龙净应当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
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但公司迟至2022年5月9日才披露其
中36,48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剩余6,74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
改情况至2022年11月3日才予披露。截至目前,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ST
龙净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流水、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 龙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
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吴洁作为 ST 龙净原实
际控制人(未在公司任职),指使实施本案关联交易并导致 ST 龙净信息披露违
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
行为;时任董事长何媚知悉并配合实际控制人吴洁实施本案关联交易,且在年报
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后仍未安排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本案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罗如生、时任副总经理张瑾审批时发现案涉的全部或部
分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并签字表
决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总监
冯婉如审批时发现案涉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关联
交易风险,且在年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后仍签字表决通过2021年年度报
告,未勤勉尽责,是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
    1、对吴洁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2、对 ST 龙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对何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4、对罗如生、冯婉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五万元的罚款;
    5、对张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11 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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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3-07-07

处罚对象:

何媚,冯婉如,吴洁,张瑾,罗如生,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索引号	bm56000001/2023-00007846	分类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决定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2023年07月07日
名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文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	主题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龙净或者公司),住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工业中路19号。
吴洁,女,1968年5月出生,ST龙净原实际控制人,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何媚,女,1972年9月出生,时任ST龙净董事长,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
罗如生,男,1966年1月出生,时任ST龙净总经理,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冯婉如,女,1972年4月出生,时任ST龙净财务总监,住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张瑾,男,1979年11月出生,时任ST龙净副总经理,住址: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ST龙净及其原实际控制人吴洁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均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均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21年年报期内,吴洁为ST龙净实际控制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集团)法定代表人,阳光集团通过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净实业)分别控制ST龙净、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科教);吕某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ST龙净董事,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净)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是ST龙净的关联方。
二、ST龙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4月至9月期间,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使下,ST龙净以支付工程项目预付工程款、土地收购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账户最终划转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共计43,220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7%,根据《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4月14日至6月28日,ST龙净累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资金共计7,0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该资金占用事项及其后续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ST龙净应当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但公司迟至2022年5月9日才披露其中36,48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剩余6,74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改情况至2022年11月3日才予披露。截至目前,关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ST龙净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流水、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ST龙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吴洁作为ST龙净原实际控制人(未在公司任职),指使实施本案关联交易并导致ST龙净信息披露违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何媚知悉并配合实际控制人吴洁实施本案关联交易,且在年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后仍未安排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总经理罗如生、时任副总经理张瑾审批时发现案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并签字表决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财务总监冯婉如审批时发现案涉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且在年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后仍签字表决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吴洁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二、对ST龙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三、对何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四、对罗如生、冯婉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五万元的罚款;
五、对张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福建证监局
2023年7月7日

ST龙净: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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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交易所2023-07-07

处罚对象:

何媚,冯婉如,吴洁,张瑾,罗如生,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600388             证券简称:S T 龙净公告编号:2023-053
转债代码:110068           转债简称:龙净转债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公司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262023001号),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详
见公司于2023年5月13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
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7)。
    公司于2023年7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
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3】259号),现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吴洁、何媚、罗如生、冯婉如、张瑾: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ST 龙净或公司)及其原实际控制人
吴洁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
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你
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事实如下:
    (一)、关联关系情况
    2021年年报期内,吴洁为 ST 龙净实际控制人、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阳光集团)法定代表人,阳光集团通过龙净实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龙净实业)分别控制 ST 龙净、福建阳光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
科教);吕建波在2017年11月至2022年6月任 ST 龙净董事,在2017年11月至2022
年6月任阳光龙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龙净)总经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四项和《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
规定,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是 ST 龙净的关联方。
    (二)、ST 龙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
    2021年4月至9月期间,在实际控制人吴洁指使下,ST 龙净以支付工程项目
预付工程款、土地收购预付款、股权收购款的名义划出资金,并通过多个中间方
账户最终划转至阳光集团、阳光龙净、阳光科教的账户,导致关联方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共计43,220万元,占2020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6.97%,根据《信披办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上述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属于关联交易。其中,2021年4
月14日至6月28日,ST 龙净累计被阳光集团、阳光科教、阳光龙净占用资金共计
7,02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1%,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该资金占用事
项及其后续与关联方发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违反了《证券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三项规定。
    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以及《公开发行证券
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21年修
订)》(证监会公告〔2021〕15号)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规定,ST 龙净应
当在2021年年度报告中披露公司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情况,但公
司迟至2022年5月9日才披露其中36,48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整改情况,剩余
6,740万元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整改情况至2022年11月3日才予披露。截至目前,关
联方已归还全部占用资金。ST 龙净未在2021年年报中披露该事项,存在重大遗
漏,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银行流水、年度报告、情况说明、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
(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八条规定,对 ST 龙净信息披露违
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认定如下:吴洁作为 ST 龙净实际控制人(未在公司任职),
指使实施本案关联交易并导致 ST 龙净信息披露违法,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七条第二款所述“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的违法行为;董事长何媚知悉并配
合实际控制人吴洁实施本案关联交易,且在年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后仍
未安排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本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总经理罗如生、副
总经理张瑾审批时发现案涉的全部或部分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情,未采取有
效措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并签字表决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本
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财务总监冯婉如审批时发现案涉项目款项约定及支付异常
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关联交易风险,且在年报审计机构提示关联交易风险
后仍签字表决通过2021年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本案其它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我局拟决定:
    1、对吴洁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的罚款;
    2、对 ST 龙净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万元罚款;
    3、对何媚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的罚款;
    4、对罗如生、冯婉如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十五万元的罚款;
    5、对张瑾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的罚款。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
定,就我局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
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
正式的行政处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规范性,严格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司相关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
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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